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市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市管企业清理低效资产压缩管理层级突出主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5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促进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1、科学制定五年规划,明确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
按照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意见的总体部署,各市管企业要科学制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五年规划,提出各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分时间节点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
2、确定重点培育对象,找准用力方向。
各市管企业要确定重点培育的核心骨干企业和优势中小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按照上市公司标准打造股份制公司。
研究核心骨干企业股份制公司改造的方式和工作方案,通过对标查找短板,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引入具有相应优势的战略投资者,推动核心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在三年内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与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关于建立建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二、收入分配应遵循的原则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初次分配环节,企业作为分配主体,要遵循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总原则,即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分配。
国有企业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过程中,要着重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一是要健全和完善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率的各项激励机制。
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促进收入分配相对公平。
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方法与措施国有企业要坚持收入分配的总原则,采取多种方法与措施,不断完善各项收入分配制度,注重效率与公平,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1、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
各国有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正确把握经济效益水平,合理安排年度工资增长幅度,认真做好工资总额预算。
具体做法按《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执行。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市国资委拟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单位独立核算的天津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单位。
二、预算编制方法以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利润水平、成本承受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平均工资正常增长幅度,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1、盈利企业原则上用新增效益安排增资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要着眼于职工的现实利益,合理安排本年工资增幅,实现正常增资。
其中,上年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原则上按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管金融企业及其各市管国有股东:经市国资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6月20日附件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为加强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管金融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的,由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独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本规定所称市管国有控股股东是指市管金融企业的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市管企业或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
当两家以上持股比例相同时,由市国资委指定其中一家作为国有控股股东。
二、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市管金融企业各国有股东单位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整体利益。
三、市管金融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市国资委指导市管金融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相关指导意见和制度,依法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董事、监事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6期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强 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促进职工工资与经 济效益协调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 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 号)和国家工资分配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 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按照 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建立中国 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建立健全与 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 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 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国 有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水平,更好地服务“五 个现代化天津”建设。
(二) 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与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相统一。
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的作用,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 董事会工资分配管理权,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的基础上,健全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 机制。
一坚持效率优先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工资与经济 效益同向增减、能增能减的联动机制,在经济 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实现职 工工资同向同步提高。
统筹不同行业、不同企 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违规收人,形成合理有序 的工资分配秩序。
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 度,促进企业与职工共享发展成果,充分发挥 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津政办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起草、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文件;(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三)负责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其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所出资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津政发〔2005〕60号)的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津教委规范〔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三章工资总额管理第四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第五章监管机制第六章附则(联系人:科研处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参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津国资〔20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关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董事会工资分配管理权,健全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08
【实施日期】2008.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市国资委拟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单位
独立核算的天津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单位。
二、预算编制方法
以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利润水平、成本承受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平均工资正常增长幅度,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
1、盈利企业原则上用新增效益安排增资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要着眼于职工的现实利益,合理安排本年工资增幅,实现正常增资。
其中,上年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原则上按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妥善安排好本年工
资增幅。
其中,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盈利企业安排的平均工资增幅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要确保企业利润同幅度增长。
2、亏损企业要按照控亏原则安排增资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本年工资增幅;企业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本年暂不增资。
四、预算的民主协商
为维护职工权益,企业在编制工资总额预算过程中,应积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与本企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工资总额预算。
五、预算申报的材料
预算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格式见附件1)或《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格式见附件2),预算编制的文字说明材料,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证明材料,上年财务决算等。
六、预算的审核确认
建立工资总额预算分级审核确认制度,有效调控行业、企业之间职工收入水平差距,促进收入分配相对公平。
所有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资总额预算,均要按出资关系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或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各集团公司要坚持收入分配的总原则,全面考虑企业利润目标,行业收入水平,一线职工增资等情况,对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予以审核。
其中,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由集团公司自行审核确认;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由集团公司初审同意后,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七、集团公司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独立核算的集团公司本部,要按本办法单独编制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
编制预算时既要统筹考虑全集团总体经济效益状况、职工收入水平和资金来源,也要重点考虑如何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本部职工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等因素,合理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集团公司应将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八、预算执行的监督与检查
各企业要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我监督机制。
对于预算执行结果与确认的预算数额出入较大的,要主动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措施,逐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同时要将情况及时报预算审核单位备案。
各集团公司要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既要监督企业有无预算超支情况,也要监督企业是否有故意减少职工应得劳动报酬的行为。
对于未做工资总额预算,未申报工资总额预算和工资管理混乱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超预算随意发放工资,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列入监事会检查的内容。
年终市国资委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九、工资总额的列支渠道
企业按照已审核确认的预算工资总额,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年终不得留存余额。
十、各集团公司应于年初将企业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汇总后报市国资委。
具体格式和要求另行部署。
十一、区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附:1、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
2、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
附1:
200_ 年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
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单位:万元单位:万元
企业全部其中:一线职工
一、上年实际情况1----
1、年末净资产2--
主营业务收入3--
利润总额(亏损用“-”号表示)4--
2、职工平均人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