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深府[2003]73号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深府[2003]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b568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08.png)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正文:----------------------------------------------------------------------------------------------------------------------------------------------------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2003年4月25日深府[2003]73号)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分配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激励经营者的工作责任感和开拓精神;以完善经营者年薪制考核指标体系为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廉政建设;以搞活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增值。
(二)基本原则1.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2.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行业特点挂钩;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4.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入。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设立的国有市属一级企业。
其它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经营者指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除外。
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收入一般不得高于董事长、总经理的收入。
二、年薪收入的构成及核定办法(五)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六)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指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结果,参考市场上经营者工资水平、上年度国有企业经营者基本工资水平和公务员工资标准规定: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2万元;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0.8万元;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9.6万元。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动与经济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市劳动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7号0

【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深府办〔2005〕27号【发布日期】2005-03-16【生效日期】2005-03-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05〕27号 2005年3月16日)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
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施行日期】200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0年4月18日深国资委[2000]13号)根据“尊重历史,大体平衡,厉行节约,不宜过高”的原则,结合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一、工资构成与核定(一)各家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水平应当尊重历史,大体平衡,有所差别;工资调整应当符合“两个低于”的原则。
(二)资产经营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
固定工资为基本工资与各种补贴之和,具体构成由资产经营公司自行确定。
固定工资按月发放。
效益工资是国资委每年对资产经营公司当年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确定的奖励性工资。
(三)市国资委根据市编办确定的资产经营公司人员编制,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进行控制。
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计算式如下:工资总额=固定工资总额+效益工资总额公司固定工资总额=员工年均固定工资×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公司效益工资总额=董事局主席年度业绩考核应得效益工资×30%×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四)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员工基期(即1999年)工资水平,以1998年度市属国有一类企业董事长和员工的平均水平为依据确定。
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深劳[2003]81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深劳[2003]81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84号),我省已经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只保留对“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核准。
据此,为了认真做好我市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行政部门自即日起取消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针对企业工资发放如何接受银行现金管理的问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市属国有企业仍按《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5〕8号)的规定,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个低于”)的原则确定工资总额。
劳动部门核定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基数,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将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由其产权部门负责确定。
确定时应参考深圳市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遵循“两个低于”原则。
四、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状况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1.27•【字号】深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7日深发〔1996〕3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配合我市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模和运行机制的调整,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本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衔接,干部下管一级、管人管事既相互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划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分为市委决定任免、资产经营公司决定任免、企业决定任免三部分。
(一)市委决定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
1、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2、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3、深业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4、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1)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制,加强工资总额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驻深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内联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员工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下列各项:(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效益工资);
(四)津贴、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政府规定经营者工资在员工工资总额外单列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宏观调控"的体制。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原则。
在政府宏观管理下,企业享有分配自主权;
(二)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
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确定与使用
第七条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基数、平均工资基数由劳动部门核定;实现利润基数、劳动生产率基数由产权部门核定。
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八条前条工资总额基数按平均工资基数乘以企业员工平均人数的办法确定。
平均工资基数,第一年以分类定级的同类企业的平均工资和资本金利润率为依据,参照企业上一年的实发数,按《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表》进行调整。
第二年以后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应发数确定基数。
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表
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是同类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本企业上年度资本金利润率是同类企业资本金利润率的百分比a--企业当年平均工资基数的核定办法
0%及其--以下--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80%-100%确定
90%-100%--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90%-110%确定
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10%确定
90%-10%--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80%-100%确定
90%-110%--按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
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
110%及其--以上--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90%-110%确定
90%-110%--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
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140%确定
尚未进行分类定级的企业,平均工资基数按其经营规模等指标参照前款办法确定。
第九条实现利润基数和劳动生产率基数,分别按前两年实际完成数的加权平均数确定。
前两年实际完成数的加权平均数的权重分别为前一年70%,前二年3 0%。
第十条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办法。
具体挂钩办法由企业提出,经劳动部门和产权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
《手册》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基数记入《手册》,企业凭《手册》按月到银行预提工资;每季企业凭《手册》到劳动部门追加经济效益提高后的新增工资,银行据此支付企业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歉。
第十四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提取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第三章工资总额的调控与监督
第十五条市计划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控外来劳动力总量,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工资总额增长。
第十六条市劳动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年制订并定期公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水平。
第十七条劳动部门或产权部门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作出处理: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二)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情况;
(三)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劳动部门应经常抽查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会同财政、审计、税务、银行、产权等部门组成工资检查组,对企业执行"两个低于"原则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核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剔除,照章纳税;对个人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其数额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银行系统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实行工资总额提取登记制度。
对于未办理《手册》的企业,不予支付工资;对于已办理《手册》的企业,不予支付超过《手册》核准部分的工资;对于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的企业,严格按《现金管理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对于各银行的营业处(所)不执行工资提取登记制度的,给予查处。
第二十一条产权部门应严格监督企业执行"两个低于"原则的情况,并把企业执行"两个低于"原则的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业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会同产权部门,对经营亏损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审核,严格限制经营亏损企业的工资增长,经营亏损企业不得发放奖金;经营亏损一年的企业,降低其原工资水平的10%;连续经营亏损两年的企业,降低其原工资水平20%-30%。
第二十三条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统计监督,会同、动部门作好全市工资增长的统计分析和预测监控。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劳动部门对严格执行"两个低于"原则的企业,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一)通报表彰;
(二)给予下达招调工计划指标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对严格执行"两个低于"原则的企业经营者,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给予 1000-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按规定应提数8%(含本数)以下,或者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超过应提数5%(含本数)以下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退回多发部分,并通报全市;
(二)企业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应提数8%-20%,或者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超过应提数5%-15%的,劳动部门除按第一项处罚外,并处以多提数额100%-300%的罚款;
(三)企业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应提数 2 0%(含本数)以上。
或者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超过应提数15%(含本数)以上的,劳动部门除按第一、二项处罚外,并停止下达下年度的招调工计划。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册》逾期不办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企业弄虚作假,虚报经济效益,多提工资总额的,劳动部门除责令企业限期退回多提工资,总额部分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以下处罚:
(一)责令企业限期按多提的工资总额等额上交政府有关部门;
(二)对企业经营者处以多提工资总额数额10%-15%的罚款;
(三)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多提工资总额数额5%-10%的罚款。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劳动部门检查工资分配情况,不如实反映或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劳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亏损企业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多发工资或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经营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两个低于"原则的工资分配办法。
企业第一年违反"两个低于"原则的,产权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违反"两个低于"原则的,产权部门或组织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给予就地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企业、经营者或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企业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总经理职位空缺由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可视同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对个人罚款一概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