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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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章药剂管理规范

第一节调剂业务管理常规

西药调剂操作规程

1. 收方审阅:认真审阅处方内容:日期、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药名、规格、剂量、用法、配伍禁忌、医生签名等是否正确,无误后方可调配。否则应退交处方医生修改更正。

2. 依方调配:严格按照处方内容书写瓶签、药袋、集中思想依次调配。配方时应做到“三准”(看准、取准、数准)。变质、过期的药品不得调配,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名,以示负责。

3. 复核发药:细心对照处方内容,认真进行“三查七对”(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查药品、对含量、对用法、对瓶签;查禁忌、对用量),核准药价后复核人员签名发药,并明确向患者交待用法和注意事项。

中药配方操作规程

1. 收方:认真审查处方内容有否缺项、药名书写是否规范、审查处方有无“相反”、“相畏”或妊娠禁忌等不合理用药,如有问题,应退交处方医生更正、修改。

2. 配方:使用戥称按处方所列药味顺序依次准确称量,并按顺序放于药盘内或包药纸上以备核对,不得估计取药。

3. 检查:根据处方内容填写中药包装袋,将配药盘(或包药纸上)的饮片实物与药名核对一遍,无误后分别装袋,在处方上签名负责。

4. 核对发药:认真进行三查七对(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对用法、对剂数;查禁忌、对药性),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名发药并向患者明确交待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用药期间饮食“忌口”。

处方管理常规

处方是医生诊治病人时给病人开药的指示,是药师配方发药的依据,也是检查医疗事故。分析经济活动的原始依据。

1. 处方的内容和结构

(1) 医院全称、门诊及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

(2) 处方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3) 要求剂型、用药方法。

(4) 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计药价。

一个完善的处方可分为下列几个部分:

(1) 处方登记: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医院名称、科别、处方日期。

(2) 处方头:凡处方都以R或Rp起头,是拉丁文Recipe的缩写,意思是“取”。

(3) 处方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和数量。

(4) 用药方法:通常用“Sig”作标志,后边是具体应用方法。

(5) 最后是医师和调剂人员签字,以示负责。

2. 处方书写规则:

(1) 处方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2) 药品及制剂名称一般以《中国药典》或卫生部、省市颁发的药品标准规定的中文名或拉丁文或英文书写,《中国药典》未收载的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3) 药品剂量、数量用公制和阿拉伯数码书写。药品一日剂量或一次剂量,均以药典规定用量为准,若因治疗需超过极量时,要在用量旁重加签名,以示负责。••

(4) 用量表示单位:固体或半固体以克(g)为单位;•液体药物以毫升(ml)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应注明含量,以片、丸、粒为单位;冲剂以最小剂量袋为单位;口服液、眼药、注射剂等以支或瓶为单位,并要注明含量。

3. 处方常用拉丁缩写

••

处方常用拉丁缩写与中文对照表

(董淳蒋大义)

第二节药品管理常规

麻醉药品管理常规

1. 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 分类:麻醉药品品种范围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3. 使用:

(1) 麻醉药品只限医疗、教学和科研使用。需要购买麻醉药品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麻醉药品购用印签卡”,并按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2) 凡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制剂,必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管理范围内没有的制剂或因特殊需要的制剂,有麻醉药品使用权的医院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配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配制。

(3)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4) 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日量。

(5) 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方医生姓名签字,配方时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6) 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应到指定的医院按规定开方配药。由于持《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病人增加,医院每季度供应限量不足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供应量。

(7) 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8)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精神药品管理常规

1. 定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 分类:卫生部依据精神药品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 使用:

(1) 医生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量,处方应当保存两年备查。

(2) 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保管,逐日登记消耗,建立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精神药品及其限量

第一类 (三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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