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纠纷笔记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一、合同双方。
咱今儿个来唠唠这个保理合同哈。
这合同里得有两方,一方是保理商,另一方就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咱就叫他转让方吧。
这两方就像是在一个小舞台上搭伙唱戏的角儿,都有自己的角色和任务呢。
保理商呢,那可是个有点厉害的角色。
他就像是一个财务小能手,专门处理和钱有关的事情。
转让方呢,他手里有一些应收账款,就像是有一些未来可能会到手的小钱钱,但可能他现在就急着用钱,或者想把这些账款管理得更好,这就和保理商牵上线啦。
二、合同的基础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可是这个合同里的大宝贝。
转让方把自己对一些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比如说,转让方是个小商家,他给一些大客户提供了货物或者服务,那些大客户还没给钱呢,这钱就是应收账款啦。
这些账款就像是树上还没摘下来的果子,转让方现在决定把这一树的果子转让给保理商。
不过呢,这些应收账款得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转让方瞎编乱造的。
就像咱不能说自己有个金山银山,实际上啥都没有,对吧?而且,转让方得保证他有权利转让这些账款,要是这些账款已经被抵押给别人了,或者有啥纠纷,那可不行,得和保理商说清楚。
三、保理商的服务。
保理商可不是只收了应收账款就拍拍屁股不管事儿了。
他有好多服务要提供呢。
一方面,他可能会给转让方提供融资。
这就像是在转让方缺钱的时候,给他递上一笔救急的钱。
转让方把应收账款转让过来,保理商一看,行,这靠谱,就给转让方一部分钱。
这钱就像及时雨,能让转让方继续好好做生意,不用担心资金周转不过来。
另一方面,保理商还会帮忙管理应收账款。
他会盯着那些欠了钱的客户,催他们还钱。
这就像是转让方请了个讨债小能手,但这个小能手还很专业,不会用那些不文明的手段。
他会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给那些客户发通知,打电话,提醒他们该还钱啦。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方有权从保理商那儿得到约定的款项,要是保理商服务没做好,转让方也有权利说说理儿。
比如说,保理商要是没好好催款,转让方就可以表示不满。
保理合同纠纷

保理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是指保理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纠纷。
在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时,需要考虑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因素,并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适用。
以下是我对保理合同纠纷的详细阐述。
一、保理合同纠纷的背景和原因保理合同是一种金融服务形式,由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以获取资金,并由保理公司负责账款的催收和风险承担。
保理合同一般由保理合同、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清单等文件组成,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责任和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保理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转让通知书与保理合同不一致:保理合同和转让通知书是保理交易的核心内容,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一致对该两个文件进行规定,容易产生纠纷。
2. 应收账款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如欠款、违约等情况,保理公司在催收时遇到困难,从而引发纠纷。
3. 保理公司未按时付款:保理公司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如果未能按时支付或支付有误,容易导致双方纠纷。
4. 应收账款凭证问题:保理公司可能要求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的凭证,如发票、运单等。
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全,可能引发纠纷。
二、保理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当保理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1. 协商和调解: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协商过程中应摆事实、讲道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根据保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双方应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提供申请仲裁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作出裁决。
3. 诉讼:若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三、保理合同纠纷的解决原则在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合作关系的良好和谐。
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例

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例咱今儿就来讲个保理公司合同纠纷的事儿,这事儿啊,就像一场乱哄哄的戏,各方都在舞台上争个不停。
一、故事的主角们。
先说说这个保理公司,就好比一个专门做金融“买卖”的中间人。
他们的业务呢,简单说就是企业A把自己的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呢就提前给企业A 一笔钱,然后自己再去从那些欠企业A钱的企业那里把钱收回来,当然了,这中间要赚点差价的。
企业A呢,是个小制造商,生产一些小零件。
它卖给企业B一堆零件,企业B 说:“行,这零件我先用着,过几个月再给你钱。
”这就形成了应收账款。
企业A等钱等得着急啊,就找到了保理公司。
企业B呢,是个大企业,在行业里也算有点名气,不过有时候付款就有点拖拖拉拉的。
二、合同签订——美好的开始(或者说是看似美好的开始)企业A和保理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应收账款的金额是100万,保理公司给企业A 80万,等从企业B那里把100万收回来,那20万就是保理公司的收益。
同时还规定了啥时候去跟企业B要钱,要是企业B不给钱怎么办之类的条款。
企业A想着,这下可好了,能提前拿到钱继续生产了。
保理公司也觉得这是个稳赚不赔的买卖,毕竟企业B看起来挺靠谱的。
三、问题出现——风云突变。
可没想到啊,到了该企业B付款的时候,事儿就不对劲儿了。
企业B说:“哎,你们这零件有质量问题啊,我不能全付这100万。
”保理公司一听就懵了,这可咋整?企业A呢,觉得很委屈,说:“我们的零件都是按照标准生产的,哪有质量问题?这企业B就是想赖账。
”保理公司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按照合同,它得从企业B那里收到钱,可现在企业B不认账,它又不能直接不管。
四、纠纷升级——互相指责的闹剧。
保理公司就开始和企业B扯皮。
企业B拿出一些所谓的“证据”,说零件不符合某个小标准。
保理公司就要求企业A来解释,企业A就反驳说:“这个小标准又不是合同里规定的验收标准,他们就是找借口。
”然后呢,企业B就开始拖延时间,今天说要重新检测,明天说要找专家评估。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民法下保理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保障双方权益。
2. 合同双方2.1 保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客户(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债务人(原始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保理业务概况3.1 保理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保理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3.3 保理费用:保理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利率)保理服务费:按保理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算。
3.4 债权转让:客户同意将下列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债权明细:包括债务人的名称、债务金额、债务到期日等详细信息。
4. 保理金额的支付4.1 预付款:保理公司将在合同签署后,支付保理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预付款。
4.2 余款支付:在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债务后,保理公司将支付剩余保理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5. 保理业务的操作5.1 债权的确认:客户应向保理公司提供债权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收据等。
5.2 债务人的通知:保理公司有权通知债务人债权的转让情况,并要求债务人将款项支付至保理公司指定账户。
5.3 款项的收取:保理公司负责从债务人处收取债权款项,并处理相关的催收工作。
6. 保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权利:收取债务人支付的款项。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8篇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8篇篇1保理合同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以其诚信和良好的商业前景与乙方进行合作,并在其业务过程中以应收账款的方式与乙方达成销售交易,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理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定义与解释民法笔记保理合同是指乙方在甲方一定应收账款转让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管理、资信评估、坏账担保等。
二、保理业务类型及内容乙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类型为无追索权保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等。
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照附件的业务条款执行。
三、应收账款转让甲方将现有的及将来发生的对买方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提供对应的保理服务。
具体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记录在案。
四、融资款项及支付方式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和应收账款情况,向甲方提供最高融资额度。
具体融资款项金额、期限、利率等按乙方实际审批结果确定,并作为附件的业务条款的重要内容。
五、资信评估与坏账担保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坏账担保服务。
若因买方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乙方承担坏账担保责任。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具体的违约情形和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利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理合同:第一条保理合同的目的与背景a. 目的①本合同的目的在于规范甲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并通过保理服务提高甲方的资金流动性。
②甲方通过保理业务,将已到期的应收账款提前融资,以满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③乙方为保理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和账款管理服务,确保甲方的财务安全与债务收回。
④通过保理服务,甲方能优化财务结构,减少应收账款的管理风险,提升企业的财务健康。
b. 背景①甲方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较多的客户赊账销售,导致应收账款压力较大,资金流动性差。
②乙方作为合法注册的保理公司,拥有提供保理服务的资质与经验,能够有效协助甲方解决资金问题。
③根据双方的合作意向,乙方愿意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并为甲方提供账款催收、管理等增值服务。
④本合同项下的保理服务将基于双方信任与合作,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透明性与合法性。
c. 合同范围①本合同涵盖的服务范围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账款管理及催收等。
②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融资条件后提供资金支持。
③甲方同意将其在合同签订日前以及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按约定转让给乙方。
④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灵活的融资额度与还款安排,并提供相关账款管理服务。
第二条保理服务的具体内容a. 应收账款转让①甲方将已到期的应收账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4篇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4篇篇1民法笔记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指一方(保理商)向另一方(付款人)出售应收账款,并接受后者到期支付的一种商业融资方式。
保理合同通常分为两种形式:明保理和暗保理。
在明保理中,保理商公开收购应收账款并向付款人通知;而在暗保理中,保理商收购应收账款但不向付款人通知。
一、保理合同的内容包括:1. 参与主体:保理商、付款人和被保理人。
2. 应收账款的转让:付款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支付对应款项给付款人。
3. 保理费用和条件:保理费用通常以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保理条件包括对应收账款的背景调查、合同核查等。
4. 付款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保理商将对应款项支付给付款人。
5. 保理商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收取应收账款、对付款人进行追索、向被保理人提供融资等。
6. 付款人的义务:付款人需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应收账款,并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 质押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保理商可能要求付款人提供抵押品以保证融资。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和风险防范:1. 法律适用:保理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 风险防范:保理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设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3. 核心要点:保理合同中的核心要点包括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同的有效性、保理费用和方式等,需要各方仔细核对。
4. 审慎选择:选择保理商时需审慎考虑其信誉和资质,在签订合同前应全面了解保理商的情况。
5. 合理安排: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需合理安排,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保理合同是一种商业融资方式,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各方密切合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合同的有效执行和风险防范。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保持警惕,谨慎选择保理商,并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条款内容,以确保各方权益不受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执行】。
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例

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a. 甲方为保理公司,乙方为需要融资的企业。
b.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保理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c.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保理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保理服务。
第二条保理业务内容a. ①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提供保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融资、信用风险控制等。
b. 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贸易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
c. ③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文件后,将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估,并决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务。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a. 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贸易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
b. 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估,并决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务。
c. ③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保理款项。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a. ①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贸易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
b. ②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③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甲方提供的保理款项。
第五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或对方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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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纠纷》笔记1、保理合同关系主要审查以下几个要素:(1)保理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即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2)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且不以应收账款为质押(3)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4)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2、案由确定保理合同为无名合同,案由可暂定为保理合同纠纷。
3、管辖的确定两种观点:(1)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应作为保理合同的一部分,与保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完整的保理合同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在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保理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债务人有拘束力。
如果保理合同(特别是隐蔽保理合同)订立后并未及时通知债务人,或者在发生纠纷时债务人才获知债权转让并提出抗辩,此种情况下,保理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债务人不具有拘束力。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认为,保理合同纠纷主要呈现两种诉讼类型:一是保理商以收回保理融资款为主要目的,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起诉债务人。
此时,保理商的法律地位是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基于基础合同的债权转让而主张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不能偿还时债权人依约承担的回购义务,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基础合同应收账款的偿还。
二是保理商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起诉债权人,案件审理的重点是保理合同的履行。
该纪要还规定,保理商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础合同有关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
保理商和债权人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纠纷,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保理合同中无管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被告住所或者保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保理融资的发放地为保理合同的履行地。
保理商向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确定管辖。
保理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管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管辖。
担保合同作为保理合同的从合同,其管辖约定与保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或者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管辖法院。
4、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理商仅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基础合同无关仅仅是要求债权人偿还保理融资款或履行其他保理业务,并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人民法院无需主动追回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保理商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债务人就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提出抗辩的,可以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保理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二重转让的场合下,应当以让与时间先后顺序为标准,时间在先者优先。
如果两次的债权转让均通知了债务人,则先到达债务人的通知效力优先。
6、保理与借贷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基础合同,无法实现应收账款的转让,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7、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未来债权分类:有基础合同的未来债权、无基础的未来债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被明确排除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之外。
对于司法实务而言,对于转让未来应收账款情形下保理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
保理商与债权人订立的以转让未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保理合同为有效合同,有关行政规章对转让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8、虚假应收账款与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虽为复合的法律关系,但保理合同并不包含基础合同,仅仅是要求由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融资的还款来源,因而基础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基础合同并不是保理合同的从合同,不具备从合同的地位,自然不适用法律有关从合同的规定。
对于因虚构或伪造基础合同而生的虚假应收账款,债务人错误地加以确认,在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保理商不能基于债权人转让关系向债务人主张履行清偿义务。
在应收账款不实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等材料不做认真核对审查,即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确认和承诺,使保理商确信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并发放保理融资款,事后给保理商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办理保理业务本身不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享有其他债权的第三人(保理合同之外),以债权人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损害了其权益为由,请求确认保理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伪造或虚构基础合同,债务人亦未实际确认应收账款,保理商无恶意串通行为,而且不以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保理商与债权人订立的保理合同为有效合同。
9、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与效力对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具体形式,保理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采取约定的形式。
债权人与保理商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由保理商通知债务人的,保理商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同时,应当证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表明其保理商身份。
保理商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做出约定的,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履行了债权让与通知义务:债权人在债权转让通知文件上签章并实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在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对应发票上明确记载了债权转让主体和内容并实际送达债务人;保理商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经公证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务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除外。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能作为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不能免除通知的义务。
10、债务人的抗辩权与抵销权债务人可以对抗受让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债权不发生的抗辩;债权消灭抗辩;拒绝给付的抗辩。
债务人对抗受让人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协议管辖的抗辩、仲裁条款的抗辩。
如果保理商只是保理商基于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保理商作为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应当接受基础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约定的约束。
在有追索权保理场合下,如果保理商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权利,其依据应当是保理合同,而非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得援引基础合同协议管辖来对抗保理合同的约定管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在程序上,抵销需要以诉讼请求或者仲裁请求的方式提出,若为被告或被告申请人主张,则仅仅以抗辩的方式可能得不到支持,需要以反诉或者反请求的方式主张,才会得到审判庭或仲裁庭的支持。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因基础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可以向保理商主张,债务人明确表示放弃抗辩权、抵俏权的除外。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新产生的抗辩事由,如果该抗辩事由的发生基础是在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存在的,可以向保理商主张。
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确认,对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不会产生影响,而债务人对于债权数额、还款期限、基础合同、交付凭证、发票等内容的确认,可以作为保理商向其主张履行给付应收账款义务时债务人对债权相关情况予以认可的证据,具有禁止反言的效果,除非债务人拿出足以推翻的证据。
债务人因基础合同附有履行条件,而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在应收账款转让后可以向保理商主张。
尚不具备履行应收账款给付义务条件的,不影响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11、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对保理合同的影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理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第五务规定:保理合同对于基础合同的变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保理商可以对保理合同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
(2)债权人变更基础合同的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保理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解除保理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债权人依照保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未向保理商作出不变更基础合同承诺的,不承担因基础合同变更给保理商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债务人已向保理商作出不变更基础合同承诺的,对于因基础合同变更给保理商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保理商可以主张债务人在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变更基础合同,损害保理商利益的,保理商依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债务人抗辩已将基础合同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债务人提交的发票、付款凭证等依据,判断其是否与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相关资料对应。
两者不能对应,且不能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其他业务往来的,认定债务人的抗辩不成立。
12、保理专户相关问题保理商与债权人约定将保理专户中的保理回款进行质押的,则保理专户中的回款可以认定为是债权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保理商占有作为保理融资的担保,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保理商可以就保理专户中的回款优先受偿,该账户即具有特殊的担保质押功能。
债务人虽然向债权人清偿了应收账款债务,但是未按照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要求将款项支付至保理专户,保理商主张债务人清偿行为无效的,就予以支持。
13、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权利冲突的解决应收账款先质押后转让。
应收账款出质后,一般不得转让。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的情况下,如果应收账款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而应收账款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则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为质权成立的必备条件,当应收账款登记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法院应结合保理合同与质押合同的特点加以判断,确认应收账款登记的性质是转让登记还是质押登记。
14、保理中的担保问题保理中的基础合同被确认系伪造或虚构,但保理合同未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仍为有效合同;担保人与保理商的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理合同的担保人与基础合同的买方同为一人,保理商既可基于担保合同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也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主张其履行应收账款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