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热资源管理制度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一、引言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巨大的开发利用潜力。
然而,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其开发活动的安全与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二、管理范围与原则(一)管理范围地热资源管理涵盖了从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到保护的全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地热井的建设、地热流体的开采、地热能源的转换与利用等环节。
(二)管理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保护地热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为目标,确保开发利用活动不会对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2、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在地热开发中实现多种用途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环境保护原则:开发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三、勘查管理(一)勘查规划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明确勘查区域、重点勘查目标和勘查进度。
勘查规划应基于对区域地质条件、地热资源潜力的科学评估。
(二)勘查资质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勘查工作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勘查成果管理勘查单位应如实提交勘查成果报告,包括地热资源的储量、品质、分布等信息。
这些成果将作为后续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四、开发管理(一)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许可申请应包括开发方案、环境保护措施、资源利用计划等内容。
(二)开发方案开发方案应经过科学论证,包括地热井的位置、深度、开采量、开采方式等。
同时,要考虑与周边已开发地热资源的协调和整合。
(三)开采量控制根据地热资源的储量和可持续开采能力,确定合理的开采量。
对超过许可开采量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五、利用管理(一)利用方式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效率。
常见的利用方式包括地热发电、地热供暖、地热温泉旅游等。
(二)能效评估定期对地热资源利用项目进行能效评估,推动企业优化利用方式,降低能源消耗。
(三)余热利用要求开发利用单位充分考虑地热流体的余热利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这一资源,保护地球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的管理措施。
一、地热资源管理的背景地热资源是指地下岩石中的热能,可以通过地热发电、供暖和温泉等方式进行利用。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对环境友好,并具有可持续性。
然而,地热资源的利用也需要一定的管理措施,以保护资源并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地热资源管理的原则1. 可持续性原则: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
2. 环境友好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不能对环境造成过大的破坏,应尽量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公平公正原则: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合理利用。
4. 法律遵循原则:地热资源的利用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三、地热资源管理的措施1. 资源评估与规划:对于地热资源进行评估,确定资源的分布和潜力,并制定相应的开发规划,合理配置资源。
2. 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地热开发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地热开发利用的技术规范标准,确保开发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审批制度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和监管机制,对地热开发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减少违规行为。
5. 资源税收政策:制定地热资源税收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成本,鼓励节约利用和高效利用。
6. 信息公开与参与:加强地热资源信息的公开和共享,鼓励公众参与地热开发利用的决策和管理过程。
四、地热资源管理的案例1. 冰岛:冰岛是地热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其地热资源管理规定非常严格。
冰岛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了地热资源的开采与利用条件,对地热项目进行严格审批,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2. 美国:美国地热资源管理较为成熟,通过建立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地热资源的规划、开发和监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指地球内部积聚的热能,是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
由于其广泛分布和潜在的高能量利用效率,地热资源逐渐成为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能源之一。
然而,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规定,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首先,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应着重强调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满足未来世代需求的能力。
对于地热能的资源利用,管理规定应确保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避免过度开采和浪费,从而保证地球内部的热能可以持续供应。
这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开采限额和监测机制来实现。
其次,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应包括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地热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水文循环、地下水位变化以及地热排放等环境影响。
管理规定应要求开发者在开发前进行充分的环境评估,制定合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测和管理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例如,可以要求开发者建立地热能开采的隔离措施,以防止热点区域过度受热和环境污染。
第三,地热资源管理规定需确保公平竞争。
在地热资源的开发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资源的公正分配和高效利用。
管理规定应设立透明的招标和许可程序,确保每个开发者都有公平的机会获得资源开发权。
此外,规定还应建立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开发者的产能和技术标准,避免垄断和低效利用。
另一方面,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可以包括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措施。
地热能作为一种新兴的能源形式,仍然存在很多技术挑战和潜在的创新空间。
管理规定可以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开发者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开发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此外,规定还应积极引导资金和资源向地热能领域倾斜,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最后,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也应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地热能作为一种全球性能源,其开发和利用具有较强的国际合作潜力。
各国可以通过开展共同研究和技术交流,分享经验和技术进步,共同推动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规定可以促进政府与企业、学术界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框架和机制。
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地热能作为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在全球的能源结构调整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地热能资源,制定适用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管理机构和技术要求等方面,对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进行论述,旨在为相关管理者和实践者提供参考。
一、政策法规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作为依据。
这些政策法规应当包括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政策导向、开发准入条件、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以规范行业发展和保护资源。
同时,政策法规还应涉及地热能价格管理、补贴政策、税收优惠等经济手段,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地热能开发利用,为其提供稳定的投资环境和市场需求。
二、管理机构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来行使监管职责和协调管理工作。
该管理机构应该制定详细的工作规程,包括开发项目审批、资源评估与核查、设备验收、环境监测等环节,并定期进行督导和检查。
此外,管理机构还应积极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工作,为地热能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推动行业的发展。
三、技术要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需要对技术要求进行规定,以确保地热能的高效利用和安全可靠。
技术要求包括勘探与评价技术、开发与利用技术、环境保护技术等方面。
对于地热能勘探与评价技术,需要规定合理的勘探方法和评价标准,以确保勘探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地热能开发与利用技术,需要规定示范工程标准和装备设施要求,以保证地热能有效开发和利用。
对于环境保护技术,需要规定合理的环境监测指标和保护措施,防止开发利用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四、监督与评估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开发利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监督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项目的合规性监督、技术指标的达标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等,通过监督与评估,可以推动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向规范化、高效化发展。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需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水平和效益。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国地热资源管理制度2008-05-04 19:10:23一、地热管理体制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至1998年4月以前,地热资源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中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地热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热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
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在城市区内有地热资源可供开发利用的城市,一般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他综合部门内设地热管理处,行使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②一般地区的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管理体制如下:1998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1998年4月按改革方案撤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有关地热管理职能改由国土资源部行使。
二、地热管理法规与制度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范畴,在中国的矿产资源分类中,列入能源矿产类。
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登记管理办法》等。
1998年3月以前在中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对其行使管理职能;在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具体包括:1.地热资源勘查登记对探(采)矿权人申请勘查地热资源或探(采)结合建地热井,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办理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
地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地热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热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地热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运输、销售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企业主体责任1. 企业是地热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二)政府监管责任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热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地热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地热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4.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1.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利用地下岩石热能进行供暖和发电等用途。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地热资源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地热资源管理现状地热资源是一项重要能源,利用地热能减轻了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具有环保、可持续的优势。
然而,目前地热资源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规划和统一标准,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其次,地热能发电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和合作,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再者,地热资源管理缺乏监管和评估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为了解决地热资源管理中的问题,制定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可以明确资源开发利用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开发者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
同时,规定还可以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此外,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发展效益。
三、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内容1. 资源调查和评估:地方政府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本地区地热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明确资源储量、质量和可利用性等指标。
2. 资源开发准入:对于准备开发地热资源的企业,需要经过准入审批,包括技术能力、资金实力和环保要求等方面的评估。
3. 开发利用标准:制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开发过程中不损害环境,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资源合理利用:对于地热开发过程中的废弃物和热能的利用,应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鼓励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5. 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制定评估指标和周期,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资源税收和补贴政策: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7.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在能源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二)地热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地热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勘查与评价(一)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查。
(二)地热资源勘查应当遵循地质规律,采用先进的勘查技术和方法,提高勘查工作的精度和质量。
(三)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勘查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四)对地热资源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发利用(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鼓励地热资源的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保护措施(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
(二)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建立地热资源监测体系,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温度、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
(四)加强对地热井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地热井的安全运行。
五、监督管理(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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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热资源管理制度
2008-05-04 19:10:23
一、地热管理体制
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至1998年4月以前,地热资源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中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地热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热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
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在城市区内有地热资源可供开发利用的城市,一般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他综合部门内设地热管理处,行使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②一般地区的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管理体制如下:
1998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1998年4月按改革方案撤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有关地热管理职能改由国土资源部行使。
二、地热管理法规与制度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范畴,在中国的矿产资源分类中,列入能源矿产类。
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登记管理办法》等。
1998年3月以前在中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对其行使管理职能;在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具体包括:
1.地热资源勘查登记
对探(采)矿权人申请勘查地热资源或探(采)结合建地热井,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办理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
2.地热储量审批
对探(采)矿权人经勘查探明可提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资源可开采储量,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依照《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进行审批,批准其可采储量及其开采范围,作为申请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依据。
明确地热资源可采储量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开发利用。
3.地热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依据《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对探(采)矿权人探明的并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热可开采储量进行登记,并对申报登记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国家统一的地热资源(储量)数据库。
4.地热资源开采登记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探(采)矿权人申请开采地热资源的地区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水量进行审定,办理开采许可证。
5.地热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开采中的水质、水位、水温、水量动态,及开采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如地热水位下降速
度和幅度、地面沉降、环境污染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地热资源补偿费。
6.地热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依据《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登记管理办法》对探(采)矿权人进行地热地质勘查的地质资料(报告)的汇交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地热地质勘查资料的汇交,建立全国地热地质资料库。
一些地区,尤其是地热资源开发早、利用单位多、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城市地区的地热田开发,当地政府为加强所在地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合理地利用宝贵的地热资源,以更大的发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建立了相应的地热管理机构,制定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北京、福州、天津、西安等城市地区的地热田,都相继建立了这样的机构。
他们本着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热养热、滚动开发”的方针进行管理,使地热资源的开发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他们的通行作法是: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依据,制定由地方政府颁布的地热资源管理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行使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管理职能。
(2)组织专家审定地热资源开发的申请,向申请单位签发开采或建地热井的批准书。
(3)对地热开发单位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包括:制定开采计划、下达开采指标、开采计量、核实开采量、收取开采资源补偿费等。
(4)组织建立并完善地热资源开采动态监测系统及开采动态长期监测的实施。
根据地热资源开采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地热田的可采资源进行重新评价,以指导地热资源的进一步开发与管理。
(5)推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利用、综合利用与科学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水平。
针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出研究课题,从收取的地热资源补偿费中安排部分经费,组织专家开展专题研究,对开发利用中的成熟技术加以推广。
(6)建立地热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数据库,推进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7)加强地热开发单位的联系,以跨地区、跨部门建立的行业协会——中国矿协地热资源开发管理专业委员会为纽带,进行地热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经验交流与信息沟通,推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
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作法有北京、福州、天津等地。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保护本市的地热资源,成立了北京市地热管理处(设在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内),并于1985年6 月颁布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该“规定”中,对加强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1)本市地下热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由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地热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地热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2)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热水,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3)开凿地下热水井的单位,包括开凿探采结合井、回灌井、试验井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提出设计方案、利用计划和回灌措施,向市地热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发给《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
用水单位凭《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凿井用地和地上建筑。
经批准领得用地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在规划市区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以外的地区凿井,须经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新凿地下热水井,应按技术要求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用水单位持验收报告向地热处申领开采许可证。
未领得开采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采。
(4)用水单位要安装地下热水井水表,按规定向国家交纳水费。
水费标准:70℃以上(含70℃)的热水,每吨8分;51~70℃的,每吨6分;50℃以下(含50℃)的,每吨4分。
农、林、渔业以及营业性浴池、游泳场使用50℃以上的热水,每吨4分;不足50℃的,每吨2分(1998年4月1日已改为:宾馆、旅游饭店用地热水,60℃以上(含60℃)每吨0.80元;50~60℃的,每吨0.70元;50℃以下(含50℃)的,每吨0.60元。
一般生产、生活用地热水,60℃以上(含60℃),每吨0.40元;50~60℃的,每吨0.35元;50℃以下(含50℃)的,每吨0.30元。
农业用地热水
不收费)。
(5)用水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市地热处按年向各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和节水指标。
各用水单位按计划采水,并负责水井的维护和管理。
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量累计加价收费,超用量在计划指标51%~99%的按原价的5倍收费。
对过量开采,浪费严重的,应责令其停止用水。
(6)新凿地下热水井的单位,要在凿井施工后安装水表。
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地下热水井,由用水单位在本规定发布后的半年内,安装水表,并向市地热处补办用水审批手续。
对逾期不安装水表,不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其水泵额定流量计时收费。
(7)有条件的用水单位应积极进行人工回灌热水。
但回灌前要经环境保护、卫生部门对回灌水的水质进行鉴定,并报市地热处批准。
经批准人工回灌热水的,可按回灌热水的温度、水量,相应减收水费。
(8)用水单位要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防污染。
报废热水井,要报市地热处,按规定处理,防止污染和破坏热田;排放地热废水,要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环境;热水用于医疗、洗浴、灌溉、养鱼和其他饲养业的单位,要按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要求,经常进行水质检查,确保人民的健康。
(9)凡批准开采的热水井,均应计划利用。
在半年内无故闲置不用的,要按市地热处的规定,由用水单位交纳闲置费。
(10)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凿热水井,或未经批准擅自采水,或擅自改变采水用途的,由市地热处责令其停止施工,查封水井,并处以成井费用的50%~100%的罚款。
同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违章用地、违章建设论处。
罚款和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热水井闲置费,企业单位由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包干经费中列支。
罚款一律上交市财政部门,用于本市地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11) 本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实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热处解释。
为全面准确地实施上述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还于1989年10月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中国一些开发利用较好的地热田的管理也有类似的作法,新开发的地热田,也在仿效这方面的作法,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正在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