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投资者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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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一、SIPC与FDIC设立的法律依据与职责1969-1970年,美国股票市场暴跌,证券公司爆发“后台清算作业危机”(Back Office Crisis),导致证券公司大规模破产风波。

为维护证券投资者信心,美国国会以罕见的速度通过《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SIPA”),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简称“SIPC”)。

根据SIPA第78ccc条(a)、(b)款, SIPC 为会员制非营利公司,具备非营利性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有两项:一是SIPC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包括SIPC基金的筹集、支出(主要用于营业费用和对清算程序的预付费);二是在证券公司可能无法清偿投资者资产时,启动证券公司的清算程序或直接支付程序,包括认定其会员是否能履行对其客户的义务、客户账户的转移、客户财产的分配以及SIPC基金的预付和支付。

20世纪初,美国遭遇经济大萧条,导致银行大规模倒闭,严重影响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1933年国会对《联邦储备法案》第12条B款进行了修改,创设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

FDIC的职能随着历次金融危机中人们对存款保险所发挥作用认识的不断加深而逐步扩大。

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9条,FDIC为独立于总统的法人团体,直接向国会负责,具体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为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存款账户提供存款保险;二是作为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的联邦主监管者以及所有参保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辅助监管者,对于所有参保机构监督管理,包括开展检查、采取纠正性措施;三是通过直接偿付存款人、收购与承接、对银行持续经营救助等方式处置有问题的参保银行。

SIPC与FDIC成立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但其职责各不相同、没有交叉:SIPC主要是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破产时,对证券投资者账户内被挪用的资产提供一定额度的偿付;FDIC的职责则围绕着会员银行倒闭时,为该银行所有储户的损失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

塞尔新闻法名词解释

塞尔新闻法名词解释

塞尔新闻法名词解释
塞尔新闻法(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
塞尔新闻法是2002年6月的美国联邦立法,旨在改善美国会计和证券法,以保护投资者和重建公众的信任。

它确定了重要的新规定,包括会计披露方面的历史记录,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等组织的责任。

法案由美国参议员塞罗尼·奥斯利(Paul Sarbanes)和众议员欧文·奥克斯利(Michael Oxley)颁布,因此得名为塞尔新闻法(Sarbanes-Oxley Act)。

终极用户(Ultimate User):
终极用户是指接受会计信息的最终使用者,如投资者,企业高管,政府机构,媒体,货币创新者,金融服务以及其他企业活动。

这些用户期望能够收到符合会计准则,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有用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定和管理商业机会。

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内部控制是一组程序,程序和实践,旨在确保组织的财务记录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会计信息,并确保保持实施有效的管理政策。

它包括有关现金管理,会计准则,政策和程序,建立财务报告,会计审计等。

PCAOB(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是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它是2002年塞尔新闻法的一部分,旨在改善会计审计实践,提高投资者保护,重建投资者信任,确保公司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

它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审计实践,审计标准,监督审计师行,审计质量控制和审计报告。

美国证券法判例和解析

美国证券法判例和解析

美国证券法判例和解析美国证券法是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运作的法律准则。

最初由美国国会通过的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是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法规,以避免内容不完整的材料对市场的影响以及投资者的损失。

美国证券法的案例和解析是对美国证券法的重要参考资料。

案例以法庭裁定为中心。

从案件本身的权利、义务与纠纷的详细情况出发,涉及到法律的概念,解答法律条款的意义及认识,从而得出应用于相同法规下,适用于后续有类似纠纷的裁判及完善案件。

美国证券法案例解释涉及诸多方面,如案件本身的诉讼规定,有关证券交易或投资的各种法律限制,证券和金融市场营运所需有关权力和义务,纠纷审查和行政诉讼,以及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权利。

证券市场的广泛性,其涉及的法律准则更是极其多,因此以案例解释的方式更易于其理解。

例如,200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诉新加坡商汇新商股票交易(Merchant Stock Exchange)和其董事长,指控他们违反了《证券法》的框架内的证券贷款和短期投资规定。

在庭审中,Merchant只提供了投资者一个低价购买证券的“投机”机会,不履行它在向投资者售出证券时应具备的义务,从而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安全投资禁令。

最终,Merchant被定罪,该案例用来解释《证券法》的义务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并对今后审判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案例判例。

美国证券法案例和解析可以作为相关业务人员和投资者深入了解美国证券法的重要参考文献。

研究案例和解析,既能深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能采取救济措施,减少纠纷风险。

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保护在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中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重点介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在这方面的作用,以及一些重要的法规和监管措施。

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作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并保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作。

SEC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投资者、维护公平的证券市场,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SEC依据美国证券法成立,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则。

二、重要的法规和监管措施1. 证券法的要求美国证券法要求发行和交易证券的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以便他们进行知情决策。

这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

这些信息通常通过公司的注册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来提供。

2. 内幕交易禁止美国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即未公开的、重要的信息被公司内部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士利用来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不仅违反道德,还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SEC通过对内幕交易的调查和起诉,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3.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美国证券法要求证券经纪人和顾问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特定证券时,必须了解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情况,确保所提供的投资建议适合客户的个人情况。

这种适当性要求可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风险。

4. 证券投资损失赔偿美国证券法赋予了投资者追索损失的权利。

如果投资者因为虚假陈述、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赔偿。

这种赔偿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和不当行为的侵害至关重要。

5. 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措施SEC拥有广泛的监管和执法权力,可以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SEC的执法措施包括罚款、禁止参与证券业务、追缴非法获利等。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一、引言美国证监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管证券市场,SEC制定了一系列规章规则,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证券注册与发行1. 证券注册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 该法案规定了证券的注册要求,包括注册文件的内容、提交时间等。

- 目的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并减少欺诈行为。

2. 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该法案规定了证券交易的监管要求,包括证券交易所的注册、披露要求等。

- 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三、信息披露与报告1.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Regulation S-K)- 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其业务、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方面的信息。

- 目的是提供给投资者充分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公司财务报告要求(Regulation S-X)- 该规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包括财务报表的格式、内容等。

- 目的是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四、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1. 内幕交易禁止规则(Rule 10b-5)- 该规则禁止任何人在非公开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证券交易,以防止内幕交易行为。

- 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投资者的信心。

2. 市场操纵禁止规则(Rule 10b-6)- 该规则禁止任何人通过虚假或误导性的行为来操纵证券市场。

- 目的是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五、投资者保护1. 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 该法案规定了投资顾问的注册和监管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目的是确保投资顾问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标准。

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法案摘要 (3)第一章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5)第101节组建、管理条款 (5)第102节在委员会注册 (7)第103节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 (8)第104节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10)第105节调查和惩诫程序 (11)第106节外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14)第107节SEC对委员会的监管 (14)第108节会计准则 (16)第109节资金 (16)第二章审计师的独立性 (17)第201节审计师执业范围之外的业务 (17)第202节事前许可 (17)第203节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 (18)第204节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8)第205节保持一致性的修订 (18)第206节利益的冲突 (19)第207节关于强制轮换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19)第208节对SEC的授权 (19)第209节州级管理当局的考虑 (19)第三章公司的责任 (19)第301节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19)第302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20)第303节对审计不正当的影响 (20)第304节没收奖金及收益 (21)第305节对公司官员及董事的处罚 (21)第306节在养老基金管制期内进行的内部交易 (21)第307节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24)第308节投资者公平基金 (24)第四章强化财务信息披露 (24)第401节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24)第402节强化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 (25)第403节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 (25)第404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26)第405节例外情形 (26)第406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守则 (26)第407节有关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信息披露 (27)第408节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 (27)第409节实时信息披露 (27)第五章利益冲突的分析 (28)第501节证券执业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如何管理执业证券分析师 (28)第六章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利 (29)第601节财政拨款方面的权利 (29)第602节SEC的执业许可权 (29)第603节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29)第604节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从业资格 (30)第七章研究及报告 (30)第701节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研究及报告 (30)第702节委员会对评级机构的研究及报告 (31)第703节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31)第704节执法行为研究 (32)第705节投资银行研究 (32)第八章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 (32)第801节小标题 (32)第802节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 (32)第803节违反证券欺诈法不能免除债务 (33)第804节证券欺诈的限制性条款 (33)第805节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罪的回顾 (33)第806节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 (34)第807节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35)第九章强化白领刑事责任 (35)第901节小标题 (35)第902节企图和阴谋进行犯罪欺诈活动 (35)第903节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 (35)第904节违反《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责任 (35)第905节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 (35)第906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36)第十章公司纳税申报表 (36)第1001节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 (36)第十一章公司欺诈责任 (36)第1101节小标题 (36)第1102节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 (36)第1103节SEC的暂时冻结权 (37)第1104节联邦判决指南的修改 (37)第1105节SEC有权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 (38)第1106节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责任 (38)第1107节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38)萨班斯法案关于SEC的规定及执行 (38)萨班斯法案有关定义 (39)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SOX、COSO、COBIT、 ITILISO20000、ISO17799,27001简介

SOX、COSO、COBIT、 ITILISO20000、ISO17799,27001简介

SOX简介,COSO简介,COBIT简介,ITIL/ISO20000简介,ISO17799/27001简介法案名称:SOX(Sarbanes-Oxley),又称《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法案作用: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隶属机构: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形成时间: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颁发SOX法案目的在于促进企业责任感(302 条款),完善内部控制(404 条款),加强信息向公众的披露(409 条款),提高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质量及透明度,并对违反证券法律和其它法规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及加重其刑事责任(906 条款)。

302 条款主要是要求企业的高管签署对企业重要事情不存在遗留。

404 条款要求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内控体系,并且对这个内控体系要进行评估COSO简介标准名称:《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标准组织: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隶属机构:美国国会的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NCFR)标准作用:研究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偶发因素,并为上市公司及其独立审计师,为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以及教育机构提供建议形成时间:形成于1985年,报告1992年发布COSO报告:1992年COSO委员会经过多年研究,针对公司行政总裁、其他高级执行官、董事、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高度概括,发布《内部控制一整体框架》(Interna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报告,即通称的COSO报告。

COSO 报告提出内部控制由五部分组成:第一,控制环境(Control environment environment))。

它包括组织人员的诚实、伦理价值和能力;管理层哲学和经营模式;管理层分配权限和责任、组织、发展员工的方式;董事会提供的关注和方向。

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变迁的价值理念——以美国证券市场为视角

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变迁的价值理念——以美国证券市场为视角

演愈 烈 , 数投资者尤其 是广大 的中小投资者一身 的积蓄毁 于 无 旦 。股市 的崩 盘不仅给投资 者带来 了沉痛 打击 , 也使得资本 ( ) 保 护 时代 — — 基 于 “ 济 人 ” 设 的 自 由主 义 一 前 经 假 主义世界 进入 了漫 长 的“ 大萧 条 ” 时期 。强 大理智 的“ 经济 人” 美 国证券 市场从产 生之 日到 1 3 9 3年大致 经历 了二百多年 在这 场经济危 机中遭受 了重创 。 的 自由发展 , 一期 间市场采 取 自由放任 的政 策 , 这 各类投 资者 ( ) 二 后保 护时代— —基于“ 实人 ” 现 认识 的家长制干预 在这 个 自由的市场 中相 互 角力 , 而市 场 操纵 者疯 狂肆 虐 地攫 股 市 的崩溃 引发 了美 国社会 对证 券市 场运 作机 制 的深 刻 取着 利益 。针对 这一 情况 , 萨斯 州 于 11 年 制定 了《 堪 91 蓝天 人们 似乎发现 市场这只看不 见的手并无法游 刃有余地规 法》 ( 图以此来遏制证 券业 中业 已广泛存在 的欺诈行 为。此 反思 。 ,试 I 制市 场主体 的行 为 、 克服市场 的种 种缺陷 。 后各 州纷 纷效仿 , 1 1 到 9 3年前 后 , 国已有 2 州制定 了规 美 3个 首先 , 证券 市场主体并非 是“ 济人 ” 而是“ 实人” 他们 经 , 现 。 范证券 市场的法律 。 的理 性有 限, 因为他们在 这个复杂 的证 券市场 中会产 生诸多 的 12 9 9年以前 , 国政府奉行 经济 自由主义 , 美 对证 券市 场采 主观认识 与客观事实 的背 离常常使人们作 出错误 的 取无为 而治。故而 , 当时 的证券 市场 , 各州分别立 法 , 自由发展 认识偏 差 , 抉择 ; 他们 的意志力也有 限 , 因为 即使他们有 着正确 的认识 , 有 是主要 的特点 。其背 后的理论 支撑 , 是所谓 的 “ 经济 人假 设” , 时候 也会 因为对 风险的追逐 、 个人 欲望的膨胀等 自制的原 因使 人们通 常认为经济人假 设是 以亚 当 ・ 密 17 年 出版 的《 斯 76 国富 经 相 论》 为滥觞 , 中他 提到 : 由于 他管理 产业 的方式 目的在 于使 得人们 不会选择正 确的投资行 为。与强而智 的“ 济人 ” 对 , 其 “ 这就 是更多 时候弱而 愚的 “ 现实 人 ” 在这 群“ , 现实人 ” 中小 中, 其生产 物 的价 值达 到最大 程度 ,他所 盘算 的只是他 自己的利 益… …他追求 自己的利益 , 往往使 他能 比在 真正处于本 意的情 投资者更 成为族群 弱者 中的弱者 。 其次 , 市场主体不仅 是“ 证券 现实人 ” 也是 “ 社会人 ” 。人类 况下更 有效地 促进社会 的利益 。” 】 里 , [ 从这 我们 可 以看 出 “ 经 的社会 属性注定 了证券市场 中各类 主体 的社会 性 。 他们并非单 济人 ” 的形 象特 征至 少包 括三 个特 征 , 全 的理 性 , 全 的意 完 完 志力 , 完全 的 自利。不难看 出 , 正是对 证券市场 中投资者 的“ 经 纯 的个 体 ,而会 因为个人 的活 动而影响到市 场中的其他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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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者保护立法华尔街历史:华尔街是纽约市曼哈顿区南部从百老汇路延伸到东河的一条大街道的名字,全长仅三分之一英里,宽仅11米,是英文“墙街”的音译。

从百老汇到东河仅有7个街段,却以“美国的金融中心”闻名于世。

现在的纽约(New York)最初是荷兰殖民地,是荷兰裔移民的聚居地,当时叫做新阿姆斯特丹(New Amsterdam)。

普遍将新阿姆斯特丹市政委员会成立的那一年,即1653年,当做华尔街童年期的开始。

1792年荷兰殖民者为抵御英军侵犯而建筑一堵土墙,从东河一直筑到哈德逊河,后沿墙形成了一条街,因而得名Wall Street。

后拆除了围墙,但“华尔街”的名字却保留了下来。

美国摩根财阀、洛克菲勒石油大王和杜邦财团等开设的银行、保险、航运、铁路等公司的经理处集中于此。

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在这里,至今仍是几个主要交易所的总部:如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纽约期货交易所等。

“华尔街”一词现已超越这条街道本身,成为附近区域的代称,亦可指对整个美国经济具有影响力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兴起投机狂潮,“谁想发财,就买股票”成为一句口头禅,人们像着了魔似地买股票,梦想着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

疯狂的股票投机终于引发一场经济大灾难。

1929年10月24日,就在华尔街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雪崩似地跌落,人们歇斯底里地甩卖股票,整个交易所大厅里回荡着绝望的叫喊声。

这一天成为可怕的“黑色星期四”(Black Thursday),并触发了美国经济危机。

然而,这仅仅是灾难的开始。

29日,交易所股价再度狂跌。

一天之内1600多万股票被抛售,50种主要股票的平均价格下跌了近40%。

一夜之间,“繁荣”景象化为乌有,一场空前规模的经济危机终于爆发,美国历史上的“大萧条”时期到来。

华尔街的铜牛雕像一直是美国资本主义最为重要的象征之一,这座铜牛塑像是由意大利艺术家狄摩迪卡设计的,铜牛身长近5米,重达6300公斤,无数前来观光的游客,都愿与铜牛合影留念,并以抚摸铜牛的牛角来祈求好运。

狄摩迪卡是在1987年纽约股市崩盘之后,有了创作的灵感。

他说:“当我看到有人失去了一切,我感到非常难过,于是我开始为年轻的美国人创作一件美丽的艺术品。

”为了筹资,他卖掉了家乡西西里祖传农场的一部分,总共筹得资金36万美元。

1989年的一个午夜,他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外将这座后来举世闻名的铜牛塑像竖立起来,宣称它是“美国人力量与勇气”的象征。

由于狄摩迪卡无法取得许可,数日之后,铜牛于1989年12月20日被迁移到几条街之外的鲍林格林公园现址。

证券开户流程:年龄立法背景:美国建国以后,奉行自由放任的不干预经济政策,在证券发行与交易领域也是如此。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这种自由政策较快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但19世纪中期以后,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出现一些问题,诸如虚假信息满天飞、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盛行,许多中小投资者因此而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到1929年,市场上股票价格与价值出现严重背离,不堪重负的美国股市终于崩溃,爆发了大规模的“股灾”,并波及其他领域,美国也由此进入了经济大萧条时期。

经历上述“股灾”以后,美国政府放弃了曾经被其奉为神圣的自由放任政策,开始对证券业进行有力的监管和干预,将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作为其立法本位。

美国的投资者保护立法文件及其发展历史:1933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规范证券市场的联邦法律《证券法》,1934年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国家监管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得以确立,投资者利益得到初步保护。

随后,美国证券立法进一步加强,1935年制定了《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9年制定了《信托契约法》,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1968 年制定了《威廉姆斯法》,1970年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5年制定了《证券法修正法案》等。

这些法律虽然立法角度不同,但均将加强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作为立法本位。

随着上述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全美统一证券市场得以形成,投资者利益得到更为强有力的保护。

2001年以来,美国资本市场爆发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以安然为代表的一批巨型企业通过财务造假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使上述企业遭受了的灭顶之灾、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打击了投资者信心。

安然事件的发生,使美国立法者意识到现行证券法存在的漏洞和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必要。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

萨班斯法案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进行更为严厉的监管,其目的仍然是更为全面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投资者保护立法的内容:一、确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证券信息为防止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 1933年美国《证券法》确立了公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在注册登记表中将对投资者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以及防止误导投资者的实质性信息进行公正而全面地披露,这些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发行证券的目的等等,以保证投资者理性地根据上述信息正确了解和判断投资风险。

二、禁止内幕交易等不法交易行为,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平秩序内幕交易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市场公信力,有百害而无一利。

内幕交易也是引发1929年美国股市崩溃的重要原因之一。

正因为如此,美国对内幕交易严加管制。

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定了禁止内幕交易规则。

该规则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构成证券欺诈。

美国立法和判例从以下四个方面具体鉴定内幕交易:1.确定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对于内幕信息,美国没有采用其他国家通常采用的列举式立法方式,而是采取概括式立法。

美国法律也禁止证券交易中的操纵。

操纵在美国证券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法律对各种操纵行为做了列举。

美国规范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则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0条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则。

由于这些规定非常原则,具体操纵行为的认定主要还是依靠法院的判例。

根据立法与判例,操纵行为主要包括:1、虚拟交易,即对敲和对倒;2、涉及真实交易的操纵,又分为以诱使他人买卖为目的的交易行为、稳定价格和锁定价格行为、集中买卖、在分销中邀买或购买证券;3、对操纵的传言或虚假陈述;4、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5、其他类型的操纵,如限制证券的供给、定购证券却无意买入、公司的不当管理等。

三、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降低投资风险为了维持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1970年,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成立了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基金包括四个方面的来源:国会拨付的发起基金;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各出10亿美元的信用额度即无担保贷款;每个会员公司每年所必须交纳的会费;所有资金经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等。

法律要求所有按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宗旨是防范证券公司破产所带来的投资人的非交易损失,从而在券商面临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时,投资者依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投资者保护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包括:因证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基金和可转让存单的损失。

四、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及时有效地弥补投资人损失当投资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是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美国证券法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为受害的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私法救济手段。

这一机制的内容包括:1、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赔偿责任主体和损失额计算方法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以下情形须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不实陈述等欺诈行为。

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级职员和公司董事、证券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

2、从程序法的角度规定了投资者的诉讼权利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联邦民事诉讼法》以及《私人证券诉讼修改法》、《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等赋予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集团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等。

五、严厉打击证券犯罪行为,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证券法历来重视对证券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均规定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安然事件后,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更是近乎严苛地打击证券犯罪,这主要表现在:(1)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字宣誓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

(2)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罪不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刑期。

对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这一规定被视为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头上的“紧箍咒”极大地威慑了公司高管。

(3)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4)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

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5)延长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

将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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