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
海商法MARITIMELAW

1、概念和意义: 2、方便旗制度
第三节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和特点 《海商法》ART7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
所有人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3、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据WTO发表的2005 年度全球贸易报告显示,中国去年的商品贸易 进出口数额(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分别为6601 亿美元和7620 亿美 元,均排名世界第三,同比分别增长18%和28%,已经分别占据全 球份额的6.1%和7.3%。在进口排名中,美、德分列前两位;而在 出口排名中,德、美则分别占据状元和榜眼的位置。而排名第四 的日本进出口数额,均比中国少1000 多亿美元,差距较为明显。 不过,中国在服务贸易的排名要稍稍逊色一些。中国相关进出口 数额分别为692 亿美元和812 亿美元,分别排名第八和第九,占据 全球份额的3.6%和3.4%,落后于美、英、德、法、日、意等国。
三、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海商法的性质 1、该问题有争议 2、许多航运发达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在我国,《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二)海商法的特点 1、涉外性 2、技术性 3、特殊性:
四、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 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 时间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 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向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公示的方法
(二)公示的效力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是对抗要件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预备知识: 抵押权:《担保法》ART33:“ 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
海商法

3、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程序: ① 船舶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② 船舶抵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③ 同一船舶上数个抵押权的,按登记的先后 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 受偿。 4 、抵押权的消灭: 原因: a 、船舶灭失。 b、 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c 、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
船舶优先权 1、概念: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 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a 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 b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c 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 d 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而行使
(二)海上拖航合同 1、概念: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指承拖方用拖 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 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2 、种类:
依据拖航的海域,海上拖航合同可分为沿 海拖航合同和远洋拖航合同。 依据拖航费的计收方式,海上拖航合同可 分为日租型拖航合同和承包型拖航合同。
3、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另,我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海商法是近代以来才发展起来的,现行《海商 法》于1992年11月7日子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期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海商关系的基本法,对于 促进中国海运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海商法的冲突规范 1 、海商法律冲突:指涉外海商法律关系涉及 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有关国家 的海商法对该海商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所 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实质就是海商法适用上的冲突。 2、 海商法的统一:指为避免海商法的法律冲 突而使各国海商法的规定趋于一致。
3、 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① 船长、船员及其他船上在编人员依法或依 合同所产生的工资等相关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 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海商法之沿革

羅地法( Ile de Rhodes,即從羅地島形成之 lex Rhodia de jactu)
重點為羅地島商人在地中海海商習慣之形成,而於羅馬帝國統治 時期,乃將之與地中海東面之法規彙編( Digesta )。 羅馬在優帝法典之後,有李奧大帝制定之巴西里格( Basiliques ) 法典,有不少有關海商之規定。 而於此一時期,有「冒險借貸」( nauticum faenus )射倖契約之 出現,為今日保險概念之濫觴。羅馬法本身並未對海商法有重要之影 響。惟羅馬將影響菲尼基及加太基人法律最大之巴比倫漢摩拉比法典 ( 西 元 前 1700 年 ) 保 留 下 來 , 而 與 其 他 地 中 海 之 法 律 ( 羅 馬 法 ) , 共同成為羅馬法之遺產。而其中,海商法經菲尼基商人之遠播擴大, 更經阿拉伯及猶太人之援用,並於十世紀由意大利威尼斯及其他港口 商人適用之於對商事糾紛之解決。故羅馬時代至十一世紀,可謂海商 法與其他當時之法制混用。需至十二、十三世紀始見現代海商法之雛 型。
海法指南(Guidon de la Mer)
於 十 六 世 紀制 定 於 法 國之 Rouen ,意 謂 「 海 商法 精 義 」 ,為 首 次 海上保險細則之規定,有對某一城市、某一港口慣例之記載。
二、本期海商法之特徵
以地中海習慣為源泉,擴至地中海、大西洋及波羅的海。 本期之海商法以商人發展為重心之自治法,以商人為主之技術 性、經驗與實用之商人法( Lex Mercatoria )( merchant law )。 為非條文化之習慣、實務─發展出公證、仲裁制度。 具有國際化、統一性、純粹的海商法,影響地中海、大西洋西 歐、北歐及波羅的海沿岸國家。 為商人法自治與君王法之陸法對立。
二、本期特徵
以國內海商立法為本期最大特徵,或以法院判決所形成之先例 形成判例法為主。 國際公約之制定及為各國所吸收。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它起源于欧洲,形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和运输,传播并发展到世界各地.现代海商法不仅是国内立法的渊源,而且也存在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成为具有国际性和相对国际统一性的一部法律。
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海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形成的海商法教学、科研和司法与仲裁等实务,以及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劳合社等机构,从各个领域推动了海商法的发展和完善。
CMI和IMO等国际海事组织在推进海商法的国际化和世界统一化的进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起到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8年12月11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
这是各国海商法界为海商法立法的统一和完善,在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有益的尝试。
可以说,海商法的立法与实践,以及世界各国对海商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人类向海洋进军的深度和广度的拓展,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也为海商法这一古老法律的新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海商法传入中国并见诸于法律中,最早始于清朝光绪年间。
清朝政府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草的《钦定大清商律》中,海船法一编便有263个条目。
尽管该法律草案因清王朝的覆灭而未能颁行,但其被包含在商事立法中而且规定之具体,却成为中国海商法现代起源的标志。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是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后又历经三次修改.[1]台湾地区的海商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其体例和基本内容等相对独立于其他商事立法,不仅是台湾地区的现行的重要海事法律,而且也是研究我国海商法现代起源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海商法论文

海商法论文引言海商法是指规范国际海商关系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商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分析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应用,并探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海商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主要规范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和保险等海上交易行为。
其基本概念包括海商法主体、对象和目的。
海商法主体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船员、货主和运输代理人等。
海商法的对象是海洋运输、船舶租赁和保险等交易行为。
而海商法的目的是维护国际贸易的安全、公平和有序进行。
海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如闻名于世的罗得法典就包含了一些海商法的规定。
然而,现代海商法的发展主要起源于十八世纪的英国。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海商法的法规和条约,成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
二、海商法的主要原则海商法的主要原则分为国际公约原则和补充性法律原则两大类。
1. 国际公约原则国际公约原则是指国际社会通过缔结公约来规范海商法的行为准则。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它规定了海洋领土划界、航行自由、海上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规则。
2. 补充性法律原则补充性法律原则是指当海商法的公约无法解决特定问题时,可以参考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简称ICDR)可以根据国际商事法律原则来解决跨国贸易争端。
三、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海商法通过规范海上运输、船舶租赁和保险等交易行为,保障了国际贸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海商法规定了运输合同的内容和责任,有助于各方在贸易中建立信任,减少纠纷。
海商法PPT课件

• 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 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 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 • 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
如海上钻井平台。 • 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 • 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定义与各章规定所适用的船舶是有差
NVOCC
• 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 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 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 活动。
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1855年《提单法》(Bill of Lading Act) 1894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971/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SA) • 现代海商法:CMI《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IM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UNCTAD/UNCITRAL《汉堡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 约》(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鹿特丹 规则》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五、船舶国籍和船舶登记
• 国籍取得的条件 要求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所有。如:日本、瑞 士、苏联、罗马尼亚。 要求船舶所有权必须有1/2以上属于本国人所有。如: 法国、意大利、希腊、荷兰、其他北欧国家。 要求在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的同时,还要求船 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必须是本国人。如:英国、巴西、 智利、西班牙。 此外,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丹麦、瑞典等国 还要求船长等高级船员为本国人。
海商法 英文

海商法(Maritime Law)简介海商法是一门研究国际海洋贸易和船舶运输的法律学科。
它涵盖了与海事相关的各种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旨在规范商业航运和海洋贸易活动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海商法不仅适用于船舶和船东,还适用于货主、船员、码头工人和其他与船舶运输活动相关的人员。
在全球范围内,海商法被广泛应用于处理与航运和海洋贸易相关的纠纷和争议。
它向参与海洋贸易的各方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框架和指导,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海商法旨在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并规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历史背景海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的商业航运。
早期的海洋贸易涉及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海盗袭击、船只沉没、货物损坏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商人和政府开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最早的一套海商法规定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世纪的罗得岛海商法,它成为了后续一系列海事法典的基础。
在欧洲,中世纪的汉萨同盟和威尼斯共和国是早期海洋贸易的中心,他们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商人和船舶的权益。
随着船舶和航运技术的发展,欧洲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来规范海洋贸易。
18世纪,英国通过了首部海商法典,为后来的海商法奠定了基础。
同样,其他国家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律,为海洋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公约和海商法规为了确保全球海洋贸易的顺利进行,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国际法规以规范航运业务。
这些公约和规定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船舶安全、货物运输、船员权益等。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和海商法规: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这是国际海洋法的核心公约,规定了各国对海洋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定等。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适用于各种商品的跨国贸易。
3.荷兰包运条款(Hague-Visby Rules):这是一份国际海事公约,规定了海上贸易中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方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装卸、包装、损坏和延误等。
海商法笔记完美版

海h ǎi 商sh ān ɡ法f ǎ课k è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一、 何为海商法?“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航海运输发展历史?“sea power ” 海权经济、军事、政治外交三、 海商法发展历史1、古代:《汗穆拉比法典》、《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商法(私人编纂、习惯法):奥列隆海法,康苏拉读法、维斯比海法3、近代(国家制定的海事法)1681—法国《海事条例》—1807《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编”1893年,美国《哈特法》14世纪,英国《海事黑皮书》,1906年《海上保险法》等;4、现代(国际统一化)1897年,CMI 国际海事委员会1948年,IMO 国际海事组织四、 我国的海事立法1、立法过程1929年,国民党政府《海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立法体系立法模式:以法律移植为主;立法时序:呈逆序状态五、 海商法的地位1、商法的组成部分;2、民法的特别法;3、海法的一个部门;4、经济法的组成部分;5、独立的法律部门;六、“非常特别的特别法”:海商法的精神/特点1、历史悠久——最古老的商法2、风险意识(避免风险制度:避碰、适航、安全;减小风险制度:海难救助;风险分摊:共同海损,海上保险);3、高度的国际性;4、公法性;七、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统一化;2、船方责任加重,更加公平合理;3、公法扩大化;4、以货物为中心转向以船舶为中心立法;5、船员立法从福利型转向资格型;八、海商法的概念和内容(一)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内容:1(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2、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九、我国海商法的适用效力海上货运的内容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除了第四章以外的其他各章既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也适用于海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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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
第一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海商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它起源于古代欧洲,并随着海上贸易的发生和发展逐步演变成近现代的体系。
一般认为,海商法的历史沿革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海商法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
最早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及水上航运规则的法律,是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
随着地中海地区航海贸易的发展,罗得岛成为该地区的航贸中心,并形成了一些调整航海贸易中发生的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的习惯规则,即“罗得海法”。
罗得海法在地中海地区有极大权威性,不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调整该地区的海上贸易,而且为以后所有海事立法奠定了基础,被称做海商法的萌芽。
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后,地中海一带的航运业仍然十分发达,尤以地中海。
大西洋及北海沿岸港口城市为甚,这一时期产生了各种海事习惯法,并相继由私人编纂成册,形成独具特色的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
其中对后世制定海商法影响最大的是中世纪的三大海法:
(一)《奥列隆海法》(LEX OLERON)《奥列隆海法》是法国大西洋海岸一带商人海事法庭的判例和所适用的习惯法的汇集,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
船长。
船员。
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之权能等。
该法在大西洋一带影响广泛,它为欧洲海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康索拉朵海法(LEX CONSOLATO)“康索拉朵”原意为“裁判官”,因此该法又称为《海商裁判例》,它收集了14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的海事判例。
习惯和学说,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海事法,对以后的欧洲航运界影响深远。
(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
维斯比海法是公元15世纪在瑞典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编纂的,并因此得名。
它主要继承了奥列隆海法。
阿姆斯特丹法。
波罗的海汉萨城镇卑克法的传统,盛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及北海南岸,德国。
瑞典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海商法受其影响较大。
上述三大海法被认为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如三大海法区域性强,且大多为私人编纂的惯例,其效力是极为有限的。
第二节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作为调整海商关系的法律,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其诞生之初就决定了其与国际经贸尤其是海上贸易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纵观海商法的历史发展轨迹和各个时期航海贸易实践,海商法无不表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总是在不断制定新法规,淘汰不适应的法规,从早期的海事惯例到随后的各国海事立法,再到现代渐趋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都见证了这一点。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之下,通过对国际和各国国内海商立法的考察,我们可以归纳出海商法的以下几大发展趋势:
一。
海商法冲突范围缩小,日益走向国际化统一化
海洋是各国联系的天然纽带,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际贸易是通过海上运输进行的,海运的国际性要求法律的一致性,各国海事立法的冲突不仅阻碍海运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增加了各参与主体的运作成本。
事实上,由于海上活动本身的国际性,制定统一的海商法规以调整各种海商关系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早已被人们所认识。
海商法的统一化成就是巨大的,但远没有停止。
在当今世界贸易自由化强力推动下,国际商贸法律的统一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任何抵制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
作为现代国际贸易运作的法律基础,海商法也不会游离于这一统一化运动之外,它必将为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和海运业的发展而寻求更广泛的统一。
二。
海商法制度创新的要求日增
海商法是一种极具开放品格的法律,它总是在不断的自我否定中发展着。
现代新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给海商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也为海商法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动力和契机。
比如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
此外,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物流的发展提供了更强大的内在动力和更有利的外在条件,现代物流日趋升温,作为物流的一个关键环节的海运业纷纷把提供物流服务作为他们在远洋货物运输中获得竞争优势的手段。
自然海运立法也不能对此熟视无睹,而必须因应形势作出相应调整,以使其符合新的航运实践,这就对海商法制度创新和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