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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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院设置标准

护理院设置标准

护理院设置标准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护理院的需求日益增加。

护理院作为提供长期护理和医疗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对于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护理院设置标准,对于规范护理院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护理院的位置选择至关重要。

理想的位置应当远离工业区和污染源,同时便于老年人的家属和社区的访问。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护理院的位置布局,确保其便利性和舒适性。

其次,护理院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健康需求。

建筑物应当采光良好,通风透气,同时应当考虑到老年人的行动不便,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老人出行。

此外,护理院的设施设备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医疗设备、卫生间、餐厅等,以保障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医疗需求。

另外,护理院的管理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

护理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护理服务、医疗保障等方面。

护理院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护理技能和服务意识,同时要求医护人员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

此外,护理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急救机制,确保老年人在发生突发疾病或意外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最后,护理院的服务质量也应当得到重视。

护理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同时,护理院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提供相关的康复护理和心理支持服务。

总的来说,护理院的设置标准应当是科学、合理、人性化的,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为宗旨。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护理院设置标准,才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护理服务的水平,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 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 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 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m2。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 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 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 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准发布。
100床 0.78 17.16 1.93 1.20 1.20 1.62 1.45 5.19 30.53
注:1 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 算。
2 建设规模不足100床的参照100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 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敬老院建设标准

敬老院建设标准

敬老院建设标准
敬老院是为了照顾和关爱老年人而设立的特殊机构,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在敬老院建设标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场地选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服务管理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逐一进行探讨。

首先是场地选址。

敬老院的场地选址应当远离噪音和污染源,周围环境宜静谧、空气清新。

同时,场地应当便于老年人的出行,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其次是建筑设计。

敬老院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建筑结构应当简单明了,便于老年人的活动和行动。

建筑内部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如扶手、坡道等,方便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另外,建筑内部的装修应当温馨舒适,符合老年人的审美需求。

设施设备方面,敬老院应当配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护理设备,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生活需求。

同时,还应当设置娱乐活动场所,如图书室、健身房、休闲区等,丰富老年人的业余生活。

最后是服务管理。

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应当以老年人的需求为中心,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护理知识和服务技能,能够有效地照顾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

另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老年人的生活安全和权益。

总的来说,敬老院的建设标准应当以老年人的需求和幸福感为出发点,从场地选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到服务管理等方面全面考虑,力求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舒适、安全、温馨的居住环境。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敬老院建设标准,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关爱。

养老院设置标准

养老院设置标准

养老院设置标准
养老院是为了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医疗护理需求而设立的机构,其设置标准
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养老院的设置标准应当严格规范,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服务。

首先,养老院的位置应当选择在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地方,远离工业区和污
染源,以确保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其次,养老院的建筑面积和布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老年人的生活空间和活动空间充足。

同时,建筑物应当符合防火、防盗等安全标准,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在设施方面,养老院应当配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护理设备,确保老年人在生病
或需要护理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和护理。

此外,养老院还应当配备健身器材、娱乐设施等,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娱乐需求。

在管理方面,养老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他们应当具备相关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护理和服务。

同时,养老院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发生各类纠纷和事故。

最后,养老院的服务质量也是衡量其标准的重要指标。

养老院应当提供温馨、
舒适的生活环境,为老年人提供温暖、细致的服务,关爱老年人的生活、情感需求,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总的来说,养老院的设置标准应当是全面的、严格的,涵盖了地理位置、建筑
设施、医疗护理、管理服务等方方面面。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他们晚年生活得到充分的关爱和尊重。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养老院的标准管理,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的老年人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

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基本设计要求(通用版)

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基本设计要求(通用版)

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基本设计要求(通用版)
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基本设计要求如下:
1、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适应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2、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面向服务对象并按服务功能进行设计,服务功能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服务功能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服务对象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基本类型及服务对象
注:√为选择。

5、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7、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能体现对当地生活习惯、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护理院基本标准【最新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最新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护理院基本标准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

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

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

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

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养老机构的基础规定

养老机构的基础规定

养老机构的基础规定1. 引言养老机构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需要遵守一些基础规定。

2. 相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的运营需要符合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养老服务条例》: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管理要求,包括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规定。

- 《民法典》: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

- 《劳动法》:保障养老机构员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老年人作为消费者的权益,禁止虚假宣传、欺诈等不当行为。

- 《卫生法》:保障养老机构的卫生与环境安全,包括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3. 设施与设备要求养老机构的设施与设备要求包括:- 住宿条件: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包括合格的床铺、床上用品等。

- 公共区域:提供舒适、安全的公共区域,包括休闲区、餐厅、厕所等。

- 安全设施: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器、应急疏散通道等。

- 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的日常活动。

4. 服务内容要求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要求包括:- 膳食服务:提供合理、营养的膳食,满足老年人的饮食需求。

- 医疗护理: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

- 心理关怀:提供心理咨询和关怀服务,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 康复护理: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帮助老年人恢复和改善功能。

5. 人员配备要求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包括:- 具备资格证书:医护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确保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

- 专业培训:养老机构员工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 合理配置:根据机构规模和服务需求,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

6. 其他要求除了以上规定外,养老机构还需要遵守以下其他要求:- 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

- 隐私保护:保护老年人的个人隐私,不泄露个人信息。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需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满足一定区域内老年人的养护需求为主。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养老护理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生活用房、医疗护理服务设施、康复保健设施等。

2. 居住用房:包括老年人居住单元、家庭式居所等。

3. 生活服务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洗衣房、活动室等。

4. 室外活动及集约化单元配置:包括公共绿地、户外活动场所、集约化单元等。

5. 环境及景观设计:包括建筑内外环境、景观设计等。

6. 建筑装修与设备标准:包括建筑装修材料、设备配置等。

7. 健康与安全防范设施:包括紧急呼叫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

8. 管理与运营要求:包括管理体制、运营模式等。

二、建设用地与建筑指标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优先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资源丰富的地段。

同时,应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老年人的需求,合理确定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

同时,应注重建筑与环境的协调,提高建筑品质和安全性。

三、养老护理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护理服务设施是老年养护院的核心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具体要求如下:1. 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护理等级,设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护理单元,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

2. 应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

3. 应设置医疗室、理疗室等医疗护理服务设施,提供全面的医疗护理服务。

4. 应设置活动室、阅览室等公共活动场所,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5. 应设置餐厅、厨房等生活服务设施,提供营养均衡的餐饮服务和必要的家庭生活照料服务。

四、居住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居住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是老年养护院的重要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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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

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二)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护理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落实优惠政策,确保非公立护理院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护理院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一)《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护理院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主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护理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进行现场检查。

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要求的,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护理院,应当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护理院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

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

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

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
(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

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

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七)设有太平间。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 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电冰箱、洗衣机、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心脏除颤仪、心电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

(三)康复治疗专业设备:至少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四)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护理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五)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应当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病床应当设有床挡。

(六)其他: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管理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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