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长久以来饱受法律界专家学者争议的问题,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证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
其实,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顺应经济交往形态的日益复杂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超越传统理论,用发展的眼光对传统法律部门进行重新划分所形成的新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也体现在经济法责任自身具有的社会性、综合性、经济性等不同于传统“三大责任”的本质属性;最后,广泛存在于经济法立法与司法当中的惩罚性赔偿,召回等独特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法责任刑事责任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现今学界持否定态度的主流观念分为三类:第一种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第二种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第三种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
与此同时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如翟继光先生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门法的独立性所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采用其它部门法已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新的法律责任形式,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较晚,没有机会分配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兴运先生认为“在内容上,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采资源共享的原则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则”。
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我个人持肯定说即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我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是对于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
经济法形成于晚近,发展时间短,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相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学科而言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失,因此只有取精华去糟粕,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行为中涉及违法行为时,对于依法处罚的责任应由犯罪者个人承担,而与其他经济主体无关的原则。
这种独立性,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中的问题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体现了法律公正和客观性的原则。
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涉及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如果不实行独立责任原则,就会造成责任的分散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明确经济主体的责任边界,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客观性,同时也给予了依法处罚的个体以警示和惩罚。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助于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经济活动中,个人和组织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如果责任不独立,就会导致合法主体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而降低了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只有通过确立独立责任原则,才能保护合法主体的利益,提高经济主体的信心和投资意愿。
在实践中,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的复杂化,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一些经济主体可能通过合并、收购或者其他方式实现利益的转移,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一些经济活动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和法律标准之间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某些经济主体在一地行为合法,在另一地行为非法,从而导致责任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
应建立起国际间的法律合作机制,加强跨国经济行为的监管和追责。
应加强对合并、收购等行为的监管,防止经济主体通过这种方式规避法律责任。
应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经济主体遵守法律,主动承担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之间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确保经济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基础,从而保
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重要要素。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确保了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
经济活动中,各
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货币交易等经济行为。
法律规定了这些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限制和义务。
经济参与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
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其他影响,导致
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受到操纵和欺诈。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活动中,不同的经济参与
主体存在着竞争关系。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保证了市场参与主体在竞争中遵守游戏规则,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律责任可以规制虚假广告、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如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那么市场竞
争将受到扭曲,公平的市场环境将不复存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决策权的保障。
它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概念、现状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应当是独立的,独立承担和追究。
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人不得违法行使特权或免责;二是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每个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主决策,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确立,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还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也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现状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得到了初步的确立和保障。
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保障了市场主体的独立决策权和合法权益。
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了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保护了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我国加强了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程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与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违法行为,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政绩考核,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导致市场失序和不公平竞争。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与特殊性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与特殊性
知识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 经济Βιβλιοθήκη 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为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因而它必然要以传统部门法的发展为基础,必然要与之存在密切的关联,人为地割断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不对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没有自己的责任形式,也不意味着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只是传统部门法各类责任的简单相加或随机综合。
2.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同上述的双重性特征密切相关,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侵害具体的个体利益,而且还会侵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这也是为什么在形式意义的经济法中往往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的重要原因。从中外经济法的具体立法来看,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者保护法等立法中,都可能有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事实上,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同其他部门法主体的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例如,同民事责任相比,由于经济法上的调控与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并非处于同一层面,而是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它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很大区别,并且,不同类别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则一般是无差别的。
其实,经济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一样,都是重要的部门法,违反上述不同的部门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也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刍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刍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确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的需要,是实现经济法自身调整机制重新设计的需要,是完善法治、促进经济法主体守法的需要。
因此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正确客观认识和理解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法学的核心范畴,全部法律现象都可以归结为权利和义务问题。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①因此责任是比义务更深层次的概念,是义务与制裁之间的联系桥梁。
在对法律责任一般理论了解的基础上,大致可以归纳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滥用经济权利(力)或违反了经济法规定义务而引起的、由国家或社会专门机关认定并归结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
为了保证整个经济机体的健康、持续运行,任何经济权利(力)的行使都应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利构成权利滥用。
可见,在权利限度内行使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定的不利后果”。
这一定义说明,经济法责任既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性,又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个性。
其个性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是由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或超越了经济法对经济权利(力)行使所规定的界限而产生的,而不是违反其他法定义务产生的;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的认定或归结,是由经济法规定的、由国家或社会的专门机关认定并归结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
②经济法责任制度作为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一个子体系,它是由一系列具体的具有公法性或私法性的财产责任形式与非财产责任形式构成的责任体系,因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应仅仅指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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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作者:熊嵘2013-01-22 09:54:57 来源:人民法院网2012-12-14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也影响到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完善,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现阶段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逻辑性。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责任的比较,总结出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性,得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这一结论。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成熟,市场经济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
这种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像个人和社会之间的这种新兴经济关系全部交由传统的民法、行政法来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的现象。
限制社会强势主体的权力,保护弱势主体的权利,从而恢复强势主体权力与弱势主体权利之间相对平衡成为一种新的法权需求。
经济法应运而生,它是调整社会强势主体与社会弱势主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经济法责任独立,经济法的责任理论不仅影响经济法的制度实效,而且也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
①经济法责任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构成、责任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新颖性。
经济法责任可以表述为:经济法强势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其是一个与传统的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三者的综合。
我们要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责任的比较,推断出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性,得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这一结论,首先必须对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相关的概念,包括:经济法责任独立、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的区分作准确全面地理解。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概念的提出经济法责任独立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目的、价值、理念、精神、功效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存于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之中。
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分别依循纵向和横向两个脉络来对经济法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据此我们把经济责任独立的概念浓缩、提炼成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性问题,即在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经济法是否具备一般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这是从纵向对其进行研究,即把经济法放在法理学的视野里从整个责任体系的高度来探寻经济法责任是否存在自己的位置。
在理论层面上其是否具有自己的法律责任,即以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类别、要件、原则等作为标尺,对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地位、权义结构等进行考察,以此来确定其客观存在性.第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是指己经客观存在的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在内外部特征方面是否存在差异。
这是从横向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分析,即在己经肯定经济法责任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将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进行横向对比,通过对经济法律关系、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实现路径等概念进行比较来探索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差异性,并将这种差异性作为其法律责任独立的法律依据。
二、独立责任和独特责任很多经济法学者,都忽视了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是综合责任,并不存在什么独立责任。
但是如果没有对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不予区分,是无法证明其独立性的。
什么是独立责任?现行经济法规客观存在的责任形态有三种:第一,应然与实然相分离的责任形态,也有学者称之为学理性法律责任.例如《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关于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可以看作是对经济法中国家管理与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确立的法理依据,但在这一部分经济法规中,经济运行的特性决定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难以界定。
由于市场失灵的风险一直存在,决策失误也不可避免,因此很难在实际立法中确定一个量化标准来判断国家管理与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国家与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定位也十分棘手。
正是因为确认工具的缺陷这就造成了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不完整性,即对于这一部分经济法而言,其法律责任只具有理论上的含义,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未明确化,不具有实证意义。
鉴于这一部分经济法律责任应然和实然的分离状态,在讨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时,应将其划分出来,仅仅作为一种学理意义上的命题来思考。
第二、竞合性法律责任。
这部分法律责任由于实现路径和传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生了交融,出现了责任形态竞合。
也就是同一责任路径可以被多个部门法采用。
这一点,正是许多民商法和行政法学者否认经济法责任客观存性的理由,他们认为经济法借用了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责任路径。
竞合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学资源,是一种实现部门法价值目标的法学工具,并不是某法律部门所特有。
第三、独特的法律责任。
所谓独特的法律责任不仅要有体现本部门法属性的理论支撑,还要有专属于自己的适用路径和责任形态,其理论支撑体现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其适用路径是实现责任的程序保障。
独特的经济法律责任,其适用路径不仅“使用权”归经济法独享,而且所有权也专属经济法支配。
综上所述,排除法理性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则由两部分组成,即由竞合性法律责任和独特的法律责任组成,这两者共同构成了独立的经济法责任。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辩证分析要分析并且判断出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形式,并不仅仅取决于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部门,还要看传统的法律责任的共同的构成要件是否适用于经济法权在遭受损害时能予以救济或经济法义务遭到违反时能给予纠偏。
[1]这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比较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法律责任如民法责任、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在责任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来辩证出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
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因违约或侵权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火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也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二产生的行政责任。
[2]经济法的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相比较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由此可以概括出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任何法律责任首先是法律主体的责任,违法者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经济法责任主体有别于民法责任主体、行政法责任主体、刑法责任主体。
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被抽象化为同质的平等主体,无强势弱势之分,民法责任主体因而具有对等性,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一方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都可能成为向相对方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和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法律,从控权的角度出发,真正的行政违法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②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各类国家机构及其负责官员,所以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显然存在强弱之分。
行政机关由于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而使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无法与之抗衡,行政法责任主体只能是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不可能成为行政责任主体。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社会强势主体,一方为社会弱势主体。
经济法充分考虑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之间的差别,所以对两者之间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作出非均衡性、非对等性配置,以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
例如:《反垄断法》主要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对于反垄断法而言,能够成为反垄断法责任主体的大都是处于市场地位的垄断企业。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且将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定为: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广告经营者以及营业执照出租、出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目的就是不仅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因瑕疵商品受损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中小企业法》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多项权利。
《公司法》强调处于强势的公司内部控制者的义务,保护处于弱势的外部投资者(非控制股东与债权人)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对劳动者予以保护。
所以,从责任主体角度看,经济法责任可以界定为经济法强势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它说明:第一,经济法责任的承担不存在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况,否则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便会进入民法责任的范畴。
第二,弱势主体一般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他们可能是确定的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例如: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非垄断企业、中小股东、劳动者一般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如果承担责任只能是民法或其它部门法责任。
第三,经济法责任主体与行政法责任主体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强势主体,不同点在于行政法责任主体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经济法责任主体是拥有社会权力的市场主体。
在国家机关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介入市场时,它所拥有的权力应界定为社会权力,这时的国家机关也会成为经济法主体,如政府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就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
第四,同一违法行为主体在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义务时,可能既是民法责任主体又是刑法责任主体,既是行政法责任主体又是刑法责任主体,既是经济法责任主体又是刑法责任主体,还可能同时是经济法责任主体、行政法责任主体和刑法责任主体等。
法律部门的主体制度是基于部门法特殊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而以独特的视角建立起来的,因为同一社会实体或个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各部门法主体。
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以便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
③各部门法法律责任主体之间的特殊性实质上反映了各部门法调整对象的主体差异。
换言之,各部门法法律责任主体之间的特殊性正是各部门法相互独立的标志之一。
(二)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通过前面对与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的分析,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特殊性,并不是说经济法责任具有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完全不同的责任形式,而是说它具有某种特征即独特性从而让它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区别开来,具有了独立性。
不同的责任形式在不同的部门法责任中可以资源共享、合理配置,如:罚款和罚金作为财产责任对主体权益的不利影响是完全相同的,都是责任主体在财产上的损失,但它们分别是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责任形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作为非财产责任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责任,但是我们也必须明确一点即只要在经济法中规定的由社会强势主体承担的责任便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其他任何部门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