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责任之独立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符合经济法在诸法中的独立性,并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文章首先从经济法责任的概述入手,着重介绍了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以及其独立的原因;其次,文章对经济法责任之所以独立的理论支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文章着重研究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具体形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理论支撑;独立性;具体形式一、经济法责任概述(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经济法责任独立,即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重要有机组成,能够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并与后者并存。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从四方面来说: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第二,经济法责任符合经济法体系要求;第三,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责任;第四,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并存。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原因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属性、公私兼顾属性和调控规制属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无法用民法、行政法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时,经济法法律规范的介入就使其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
[1]正是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特有的独立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价值具有独立性。
作为经济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对无形的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物化,是研究经济法制度的原理,协调价值规范之间冲突的依据。
结合学界目前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笔者认为:在弥补“市场缺陷”与拯救“政府失灵”中孕育、诞生和发展、壮大的经济法在其与民法、行政法的长期博弈中逐步凝练出三大基本原则,即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利益本位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独立之前提。
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其构架研究不够深入,不利于新发展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一直以来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地位争论不休。
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并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不包括上述三种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前者没有充分估料到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其需要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后者在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上过于彻底,未显示出开放性和兼容并包性,排斥了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中进行精取提升的高效发展方式。
不管是哪种说法,作者认为都陷入了经济法学者自设的陷阱。
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一)从法的本位——利益出发,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利益,法之本位。
对利益、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如下概括:权利为利益而生,义务为权利而生,责任为义务而生。
环环相扣,每一环不可能孤立存在。
经济法部门由特定的利益决定,也反映着特定的利益,这样特定的利益就决定着特定的经济法责任。
做以下对比逻辑推导:利益(法本位)权利义务责任经济法利益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经济法责任(二)从部门法的产生为视角,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部门法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一般在研究部门法形成的时候到此就为止了,其实深入到部门法形成的源头既弄懂了部门法形成的原因,也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
不同于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研究部门法的产生,本文将从利益与动机、行为、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的法理链予以说明。
同样,利益作为法的本位,决定着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动机指挥着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即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稳定就会形成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再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抽象为法律。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导语: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现今学界持否认态度的主流观念分为三类:第一种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第二种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第三种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
与此同时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如翟继光先生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门法的独立性所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采用其它部门法已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开展出新的法律责任形式,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较晚,没有时机分配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兴运先生认为“在内容上,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采资源共享的原那么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那么”。
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认说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我个人持肯定说即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根底是对于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
经济法形成于晚近,开展时间短,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相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学科而言不可防止的存在一些缺失,因此只有取精华去糟粕,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根据传统的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可能的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这三种责任形态,有时还可能追加违宪责任,从而形成“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而这种分类实际是以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类为根底的,而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本身就存在固化、遗漏等诸多问题。
所以,想要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应该用开展的眼光更合理地划分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开展起来。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还 是 应 该 从 整 体 主义 出发 呢 ?要 回 答 这个 问题 ,就 必 须 先分 析 经 济 法 的立 法 本 位 和 经济 违 法 行 为 的 特 征 。 首先 ,经 济 法 是 以社 会 本 位 为 主 导 的 , 以维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为 出发 点 ,这 是经 济 法 区别 于 其 它 传 统 部 门法 的本 质 性 原 则 。 其 次 ,经 济 违 法 行 为有 其 特 殊 性 , 即显 著 的 负 外 部性 ,这 就 决 定 了 经济 法 在 考 虑 其 主体 的行 为 时 ,必 须 从 整 体 考虑 ,不 仅 要 考 虑 其 行为 的直 接 作 用对 象 ,而 且 还 要 考 虑 其 行 为 的 外 部性 ,考 虑 其 行 为对 不 特 定 的 其 它经 济 主 体 或 者 整 个 社 会 有 机 体 、 市 场 秩 序 的 间 接 影 响 。 比如 企 业 问 的合 并 , 从 民法 上 看 , 也就 是 说 从 个 体 主 义 看 , 是 企 业 本 身 所 享 有 的 、 自 由的 经 济 决 定权 的行 使 ,此 种 自由权 利 的行 使 , 只要 不 侵 犯 他 人 的合 法 利 益 ,就 无 可 厚 非 。但 是我 国 的反 垄 断 法 却规 定 ,
时代经贸 2 O 1 3年 1 月 总第2 6 5 期
浅 析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性
杨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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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讨论 的热点,而这么多年过去 了,关于这个问题依旧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没有 自 己独立 的责任,它所确定的责任只不过是其它部门法责任的援用;有 的学者却认为,经济法有 自己独立的责任,这些责任形成 了一个 完整 的、不同于其它部 门 法 的责任体 系。 【 关键词 】法律责任;社会本位;弥补 ;责任体系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经济主体自我保护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但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更是社会公正和个体自由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进行探讨。
一、经济主体的自主性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
经济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具有买卖、选择、竞争、安全自保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承担对自身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这种自主性包含着独立、自由、责任等方面,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
经济主体的自主性与其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承担,不能侵犯其基本权利及自主、自由、自我保护的合法需求。
这是因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需要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进行,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保障这种自主性的前提。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根据宪法给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需要独立的法律责任来维系一种个人、团体、社会的合法权益平衡,使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其经济能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发展。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包含了自我保护、司法公正等多重元素。
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当保证经济主体在独立的法律框架下有机会成为市场经济中良性循环的一员,同时也应当保护每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需要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就需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来保障。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实现要保障经济责任的独立性,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市场等方面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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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 对 于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并 没 有 达 成 共 识 。但 历 史的 选择 和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要 证 成 了经 济 法 责任 的 独 立 。现 行 经 济 法 规 范 中散 落 有 许 多 不 同 于传 统 民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等 法 律 责 任 的 责任 形 式 . 对 认 识 经 济 法 责任 的 独 立 造 成 了 纷 扰 。 对 经 济 法 责 任 进 行 狭 义界 定 , 限定 确 立 原 则 , 同 时严 格 的 限 制 经 济 法责 任 是 一 种 法 定 责 任 , 无疑 是 解 决 目前 经 济 法 责任 天 马行 空 而又 根 基 不 牢 问题 . 确 立其 独 立 性 的 尝 试性 路 径
经 济 法 、财 税 法 。
如 果 没 有 完 整 的 法 规 逻 辑 . 么 , 为 部 门 法 的 经 那 作 济 法 无 法 拥 有 逻 辑 自洽 性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是 经 济 法 作 为部 门法之前 提 。 时 , 济 法责 任 的独 立对 于经 同 经 济 法 规 范 的 实 现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作 为 弥 补 传 统 部 门法 之 缺 陷 的 经 济 法 . 其 责 任 必 然 和 传 统 的 法 律 责 任 相 区 别 , 借 鉴 传 统 部 门 法 责 任 的 同 时 . 其 自身 的 特 点 。 在 有 但是. 目前 法 学 界 对 于 这 一 命 题 并 没 有 完 全 达 成 共 识 关 于 经 济 法 责 任 的研 究 成 果 很 多 .甚 至 有 很 多 学 者 从
济 法 的 实 现 之 间 没 有 必 然 联 系 .可 以综 合 运 用 其 他 责
任 形 式 来 实 现 经 济 法 。2 种 学 说 总 的 观 点 认 为 。 济 _这 ] 经
法 没 有 独 立 的 责 任 体 系 。 我 们 目前 讨 论 的 经 济 法 责 任 要 么 是 民 事 责 任 形 式 . 么 是 行 政 责 任 形 式 . 么 是 刑 要 要 事 责任 形式 . 有 的情 况下 . 在 即可 能 是 他 们 的 综 合 或 是 类 似 数 学 中元 素 组 合 变 化 而 已 这 种 学 说 对 经 济 法 责
论 。 为 经 济 法 没 有 自身 的 责 任 形 式 。 济 法 上 的 责 任 认 经
是 传 统 责 任 形 式 的 简 单 相 加 .这 是 传 统 法 学 界 的 主 流
观 点 ; 是 独 立 并 行 的 思 路 。 张 经 济 法 有 自 己独 特 的 二 主
丽 娜 。 重 复 说 的 观 点 是 认 为 经 济 法 没 有 自 己 的 责 任
关 键 词 : 经 济 法 :法 律 责 任 : 独 立
中 图 分类 号 :D 2 .9 9 22
收 稿 日期 :2 1 — 4 2 000—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0 - 2 7 (0 0 7 0 0 - 5 0 7 8 0 2 1 )0 - 1 6 0
作者 简 介 :谭 志 哲 (9 ,女 ,湖 南 邵 阳人 , 湘 潭 大 学 法 学 院讲 师 。 西 南政 法 大 学 经 济 法 学 院 博 士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J7 一)
体系 。 济 法里 规定 的责 任要 么是 民事 责任 , 么是行 经 要
政 责 任 . 的 只 是 刑 事 责 任 的 重 复 而 已 。 这 种 观 点 的 有 持 学 者很 多 。 有 代 表性 的是 王 利 明老 师 。 理 由是 。 最 其 经 济 法 只 有 行 为 模 式 和 假 定 . 有 独 立 的 后 果 设 置 老 师 还 指 出 法 律 体 系 的 独 立 不 等 于 责 任 的 独 立 经 济 法 要 维 护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 是 所 采 取 的 责 任 形 式 仍 然 是 传 统 的 民事 、 但 行 政 和 刑 事 责 任 三 种 方 式 经 济 法 责 任 体 系 完 全 可 以 通
是 个 独 立 的 部 门 法 .持 此 观 点 的 有 很 多 是 民 法 行 政 法 学 家 , 有 一 些 是 具 有 综 述 性 质 的 硕 博 论 文 作 者 , 周 也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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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责 任 独 立 问 题 之 研 究 成 果
( ) 于 经 济 法 责 任 独 立 与 否 的 学 说 一 关
任 的 界 定 又 可 以 细 分 为 两 种 : 种 为 综 合 责 任 说 . 种 一 一
为 各 民 事 刑 事 、 政 责 任 重 复 说 。 合 责 任 说 认 为 经 济 行 综 法 责 任 是 在 综 合 传 统 法 律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具 有 自身 新 的 特 点 的 新 型 法 律 责 任 .这 是 大 多 数 经 济 法 学 者 所 坚 持 的 观 点 。 综 合 责 任 说 虽 然 强 调 经 济 法 责 任 和 民 事 责 任 等 不 同 . 是 . 学 说 并 不 能 使 经 济 法 责 任 独 立 于 以 但 此 前 存 在 的 部 门法 律 责 任 。 他 们 中有 些 人 不 同 意 经 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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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 了弥 补 传 统 部 门法 解 决 社 会 问题 的 无 力 。作 为 经 济 法 逻 辑 内容 的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是 必 不 可 少的 。法
民 事 责 任 角 度 切 人 研 究 本 属 于 经 济 法 范 畴 的 责 任 形 式 。 些分 歧 和争论 应该 得到 辨别 。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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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 的法 律部 门与经 济 责任是 否是 独立 的责任 种类之 间 没 有 必 然 的对 应 关 系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与 否 与 经
目前 , 于 经 济 法 责 任 是 否 独 立 没 有 统 一 的 说 法 . 关 根 据 目前 关 于 这 一 主题 丰 富 的 文 献 资 料 .有 的 学 者 总 结 认 为 是 三 类 .如 王 全 兴 教 授 回顾 了 经 济 法 责 任 研 究
中 的思 路 。 出有 三 种 认 识 状 态 : 是 经 济 法 责 任 否 定 指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