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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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长久以来饱受法律界专家学者争议的问题,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证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

其实,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顺应经济交往形态的日益复杂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超越传统理论,用发展的眼光对传统法律部门进行重新划分所形成的新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也体现在经济法责任自身具有的社会性、综合性、经济性等不同于传统“三大责任”的本质属性;最后,广泛存在于经济法立法与司法当中的惩罚性赔偿,召回等独特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法责任刑事责任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现今学界持否定态度的主流观念分为三类:第一种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第二种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第三种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

与此同时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如翟继光先生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门法的独立性所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采用其它部门法已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新的法律责任形式,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较晚,没有机会分配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兴运先生认为“在内容上,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采资源共享的原则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则”。

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我个人持肯定说即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我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是对于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

经济法形成于晚近,发展时间短,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相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学科而言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失,因此只有取精华去糟粕,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之间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确保经济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基础,从而保
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重要要素。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确保了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

经济活动中,各
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货币交易等经济行为。

法律规定了这些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限制和义务。

经济参与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其他影响,导致
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受到操纵和欺诈。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活动中,不同的经济参与
主体存在着竞争关系。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保证了市场参与主体在竞争中遵守游戏规则,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律责任可以规制虚假广告、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如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那么市场竞
争将受到扭曲,公平的市场环境将不复存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决策权的保障。

它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概念、现状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应当是独立的,独立承担和追究。

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人不得违法行使特权或免责;二是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每个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主决策,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确立,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还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也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现状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得到了初步的确立和保障。

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保障了市场主体的独立决策权和合法权益。

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了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保护了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我国加强了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程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与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违法行为,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政绩考核,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导致市场失序和不公平竞争。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刍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刍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刍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确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的需要,是实现经济法自身调整机制重新设计的需要,是完善法治、促进经济法主体守法的需要。

因此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正确客观认识和理解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法学的核心范畴,全部法律现象都可以归结为权利和义务问题。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①因此责任是比义务更深层次的概念,是义务与制裁之间的联系桥梁。

在对法律责任一般理论了解的基础上,大致可以归纳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滥用经济权利(力)或违反了经济法规定义务而引起的、由国家或社会专门机关认定并归结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

为了保证整个经济机体的健康、持续运行,任何经济权利(力)的行使都应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利构成权利滥用。

可见,在权利限度内行使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定的不利后果”。

这一定义说明,经济法责任既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性,又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个性。

其个性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是由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或超越了经济法对经济权利(力)行使所规定的界限而产生的,而不是违反其他法定义务产生的;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的认定或归结,是由经济法规定的、由国家或社会的专门机关认定并归结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

②经济法责任制度作为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一个子体系,它是由一系列具体的具有公法性或私法性的财产责任形式与非财产责任形式构成的责任体系,因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应仅仅指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经济主体自我保护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但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更是社会公正和个体自由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进行探讨。

一、经济主体的自主性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

经济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具有买卖、选择、竞争、安全自保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承担对自身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这种自主性包含着独立、自由、责任等方面,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

经济主体的自主性与其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承担,不能侵犯其基本权利及自主、自由、自我保护的合法需求。

这是因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需要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进行,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保障这种自主性的前提。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根据宪法给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需要独立的法律责任来维系一种个人、团体、社会的合法权益平衡,使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其经济能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发展。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包含了自我保护、司法公正等多重元素。

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当保证经济主体在独立的法律框架下有机会成为市场经济中良性循环的一员,同时也应当保护每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需要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就需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来保障。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实现要保障经济责任的独立性,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市场等方面进行保障。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独立承担其违法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而不得将责任转嫁或推卸给其他主体。

探讨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经济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活动中,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存在,可以保障每个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益不受他人侵犯。

如果经济行为主体可以将责任转嫁或推卸给其他主体,将导致责任模糊,从而影响到正常的经济活动。

只有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得到维护,才能确保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公平、合法地享有自己的权益。

促进经济竞争和市场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有序竞争。

如果经济行为主体可以借助责任转嫁或推卸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就会破坏市场秩序,扭曲竞争,进而影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确立,可以强化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社会信任和社会秩序。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社会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确立,能够增强社会对各主体的信任。

只有在经济活动中,各主体都能够独立承担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才能有效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而如果允许经济行为主体将责任转嫁或推卸给其他主体,就会造成社会信任的破裂,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坚守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原则,对于增强社会信任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应当加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处罚力度。

也需要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每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律责任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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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法学专业学生红指导老师雪英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畴。

对其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对经济法的自身发展以及经济法制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制有利于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实现;更能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充分发挥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作用;促进经济法主体守法和执法。

经济法责任能够在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与其他部门法责任相区别,并显现其相对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和法律救济也将随着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提炼并类型化。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具体责任形态;司法救济On the Independence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OHongsuTutor YIN XueyingAbstract: The independence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is to important category of in fundamental theories of economic law and studying it deeply and systematically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and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legal system. The independent system of economic legal liability is beneficial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tergration among liabilities, rights, benefits and efficiency; it can alsoreflect the “social basis” of economic law; it can bring the functions of economic law as an independentdepartment law into full play; it can promote the main body to obey law and enforce law.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can be distinguished from responsibilities from other branch laws and shows its relative independence characters.The concrete modalities of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will be gradually abstracted and typ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theory and system.Key Words:Economiclaw responsibility; Independence; Concrete modality of responsibility; Judicial redress 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部门。

[1]它是公法和私法交融衍生的第三法域,是市民国家和行政国家的辩证逻辑。

[2]经济法的本质从法的根本属性看,是衡权法;从法的价值趋向看,是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的宗旨,要而言之,就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整。

[4]上述观点所反映出的经济法所具有的突出的现代性、高级性、社会性、经济性和规制性等特点,足以确定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

而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法的主要制度,无论是权力的正当行使,权利的充分实现,还是义务的切实履行,纠纷的公正解决,几乎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

[5]因此,如同其他传统部门法一样,经济法的体系中同样需要法律责任这一不可或缺的容。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应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从而显现其独立性。

笔者曾考察了许多经济法教材和专著,发现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的学者在论述中仅仅涉及到了经济法中一些子系统的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却未对作为母系统的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抽象和概括。

此种情况在经济法教材和专著中非常普遍;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仅仅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已;[6]当然也有很多学者承认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

他们或者认为这种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7]或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

[8]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理解还体现在对其责任的分类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包括两种:一种是固有责任,一种是援引责任;[9]还有人将经济法责任理解为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10]笔者认为,上述观点(1)回避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这一问题,但据此可知“有关经济法主体的责任研究一度被认为是‘难垦之地’”的确所言不虚;(2)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只不过是对其他法律部门法法律责任的全盘照搬。

其忽视了如果那样,将使经济法能够发挥独特功能的完整体系遭到破坏这一不良后果;(3)种观点承认经济法责任虽然有自己独立的空间,但仍需援引其他法律责任。

其一方面忽视了此种做法仍将割裂经济法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其将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有犯逻辑错误的之嫌;(4)种观点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度相混淆,不甚可取;(5)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的独立责任,这是其可取之处。

但是其仅将经济法责任的围限定在这三种责任的综合上,而忽视了此三种手段对经济法来说可能存在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且其没有充分估计到随着经济法发展其需要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主体,例如享有市场规制权的某些机构,如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它们和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明显不是一种民事上的平等关系,而且,他们有些也不是行政机关,或者虽是行政机关,但由于其在调控方面行使的主要是国家的经济责任,而非传统的行政职能。

因此,针对其设置的法律责任可能会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迥异;(6)种观点在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上过于彻底,未显示出开放性和兼容并包性,排斥了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中进行精取提升的高效发展方式。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和特点(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定义,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经济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该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11]2.通过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对国家或者受害者承担相应得法律后果。

[12]由于法律责任一般是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所做的分类,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后果。

[13]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关于经济法的特征,目前理论界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有的概括为:者损失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主体更多的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有的概括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形式具有适用围的特定性: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责任。

综合各家观点,笔者认为,与其他的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责任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1.经济法责任具有惩罚性经济法责任本质上是对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秩序的恢复,同时又给予破坏者以否定性的评价,因而实现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使其在一定程度得以恢复,同时对违反义务者以财产、资格等之上的惩罚,是经济法责任实现所带来的两大效益。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责任。

2.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就是相关部门法上的责任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有承担的法律后果,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本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的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

3.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所谓复合性是指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大量采用了传统上属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形式。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综合使用了各种法律责任的形式,虽然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上也有借用其他部门法责任的形式,但大多属于个别的情形,经济法责任与他们相比具有明显的形式上的复合性。

4.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对等性经济法主体可分为两类:控制主体和受控主体。

控制主体一般是指具有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职能的政府权力机关;调控主体一般是指受政府权力机关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

由于他们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主体,调整其行为的法律规的性质是不同的,其分别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

因此,两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

二.确定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重要意义确立新型的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使经济法真正承担起兼顾经济公平、提高整体效益、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实现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的重要保障经济法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其基本意思就是以责定权、责字当先、责到权到、责到利生、突出效字、效为中心。

其中责任、义务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得最基本要素,以效益为中心,则要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兼顾。

而责任的落脚点还是在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得主体上,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很难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研究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

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宏观管理经济生活,参与调控经济,不能单纯依赖于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法,行政法的单一性使其难以实现对经济管理机关的约束。

我国长期以来依赖于行政法或是某些学者所谓的“经济行政法”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使得市场发育不完善,官僚主义泛滥,这不仅是法制的不足之处,也是部门法难以胜任这一任务的结果。

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能很好地契合于经济法,解决好这些问题,又容易划清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围和界限,培养人们的经济法意识,促使经济法主体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14](二)有利于体现经济法“社会权利本位”的本质特征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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