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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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近年来我国经济法中责任独立的具体形态研究

近年来我国经济法中责任独立的具体形态研究

近年来我国经济法中责任独立的具体形态研究摘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确实是处于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实际需要,也是经济法这样一项独立的部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实际需要,更是实现经济法自身机制调节和重新设计的需要。

本文正是在这样一种前提之下,在吸收传统理论经典的前提下,对近年来我们国家经济法中责任独立的具体形态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具体形态作者简介:姚留,上海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3-02一、经济法责任确立的现实必要性(一)经济法责任确立是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需要在市场经济当中讲究的是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在这样两种经济模式和形态下,就必须要有非常良好和完善的法治环境和社会信用,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起这样一种市场环境所希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但是,这在我们国家现今的社会环境和风气下是难以真正实现的,近些年来,市场经济处于一种信用缺失和秩序混乱的状态但中,诸如虚假广告、制假以及售假等状况可谓是层出不穷,且这样一种现象还具备不断蔓延的趋势和可能性,这在较大的程度上加大了我们国家市场主体进行常规交易的实际成本,对于我们国家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以及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形成都是不小的阻碍。

我们在对其基本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探究时就不难看到,这样一种不良状况的出现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没有警示性和惩治性的经济法责任,在我们国家现行的三个责任机制当中,对于错综复杂的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理往往不能够满足实际的需要,更加难以去解决一些新环境下出现的新型经济问题。

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就有必要引进和构建一种新型的经济法责任形态,如失信惩罚机制,这样一种机制的构建主要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信用责任的追究,失信者往往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支付信用或者是名誉上的实际损失,在经济活动当中也必然会遭受相应的损失,这样一种处理实际上比物质性处理更加具有威慑力和效果,因此对于市场的稳定与安全具有更好的力度和作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经 济 法 作 为一 f 新 必 的学 科 ,其 独寺 任之 中,实 际上否定了经济法 体系的完整 J 性 已经 得 到 J 界 的 认 同。 而对 于 经 济法 性 ,否定 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 律部 门 , 学 责任独立性 问题的理论研究 ,由于其是公 的独立性 ,在学界普遍认 同经济法作为一‘ 认的 “ 难垦之域” 研 究难度很大 ,相应的 个独赢法律部 门的今天 ,该学说 已经没有 , 研究成果也过于匮乏 ,但是 ,对 经济法责 市 场 。 任 的独立性 问题 的研究是促使经济法理论 ( 二)经济法责任的固有与援 引说 走向成熟的必 经之路 。拥有独立的责任体 固有和 援引说认为 ,经济法主体在承 系 ,是经济法作为一 门独立的学科拥有逻 担法律责任方面 ,具有双 重性 ,其具体承 辑 自洽性 的基 础。为 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 担 的法律责任 , 可能 由 “ 本法责任”和 “ 他 进一步完善 ,必须要对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法 责任 ”构成 。具体为 ,经济法主体可能 性 问题进行剖析 。 承担 的责任 ,包 括经 济法 本身 的责任 , 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 种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不同于 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包 括 民事责任 、行 政责任、刑事责任 以及经 济 法 规 定 的 责 任 ,经 济 法 责 任 只 是 经 济 法 规 定 的责 任 中的 一 种 。但 是 该 学 说 片 面 地 强 调 经 济 法 责 任 的独 立 性 ,而忽 视 了经 济 任,也包括经济法规 范从 其他部 门法 中援 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之 间千 丝万缕的联 引的法 律责任。即,若经济法 关系主体违 系 反了经济法 规范,则其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 为经济法责任 ;而若经济法关系主体在 违 三 、经 济法 责任 独立 的必 要性 分析 反经济法规范的同时 ,也违反 了其他部 门 ( 一)经济法作 为-f 独立法部 门的 自足 - ] 法规范 ,也应 当承担相应部 门法上的法律 性需要 个 具 有 自足 性 的 法 学 理 论 , 当 应 责任 。 固有与援 引说 在理论上 是一 个突破 , 有 自己的责任理论 ;一个具有 自足性的部 其责任应 当具有独 性” 独立的责 。 它 肯定 了经 济法 作为一 个独 立 的法律 部 门法 , 门,存在其独有的规则体系 ,是一种 长足 任体 系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 门 个独立 的进 步,但是 ,从经济法 责任 与传统部 门 的 自足性和逻辑 自洽性的体现。 一 法责任 的关系来看 ,经济法是为解 决现代 的法律部 门,其逻辑链条 该为 :调整对 一 问题 而产 生的高层 次的法 ,因而它必然要 象 主体 权义结构 法律行为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独立之前提。

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其构架研究不够深入,不利于新发展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一直以来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地位争论不休。

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并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不包括上述三种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前者没有充分估料到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其需要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后者在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上过于彻底,未显示出开放性和兼容并包性,排斥了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中进行精取提升的高效发展方式。

不管是哪种说法,作者认为都陷入了经济法学者自设的陷阱。

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一)从法的本位——利益出发,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利益,法之本位。

对利益、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如下概括:权利为利益而生,义务为权利而生,责任为义务而生。

环环相扣,每一环不可能孤立存在。

经济法部门由特定的利益决定,也反映着特定的利益,这样特定的利益就决定着特定的经济法责任。

做以下对比逻辑推导:利益(法本位)权利义务责任经济法利益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经济法责任(二)从部门法的产生为视角,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部门法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一般在研究部门法形成的时候到此就为止了,其实深入到部门法形成的源头既弄懂了部门法形成的原因,也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

不同于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研究部门法的产生,本文将从利益与动机、行为、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的法理链予以说明。

同样,利益作为法的本位,决定着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动机指挥着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即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稳定就会形成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再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抽象为法律。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摘要:经济法自成立以来,其独立性受到诸多质疑,自此,经济法的独立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困扰法学家的研究重点。

经济法独立性的研究关系到经济法学领域未来的发展,经济法是否独立,归根到底就是经济法能否可以被划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字:经济法;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经济法学的研究在我国已进行30多年,而其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还未有定论。

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做不到泾渭分明,但是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是广大法学研究者共同的心声。

本文将通过探究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结合经济法发展至今与传统法律的区别,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表现加以总结,更好的阐述这一问题。

一、概念及调整对象法律是对实际生活的总结,现实生活孕育出法律,法律部门的成立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订立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法学的研究,更加不利于促进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为了问题的根本解决不可避免地需要重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任何一种思想观念的产生都离不开时代背景的渲染,法学研究者们出于各自时代背景下根据不同的利益考量与切入角度对经济法下了不同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国家协调和调整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纵横统一的法律学说”和“国家调制说”。

以上学说是对经济法的理论性研究、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鉴于此,本文参照“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行为的适度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禁止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这种范围是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范围所决定,是市场失灵时政府进行干预的调整范围和政府失灵时市场进行调节的范围。

二、经济法的非传统性经济法作为治愈市场经济现代化病的一种制度,与传统法律存在显著的区别,这就要求在研究经济法学时,应当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以及整体思路上加以创新以符合当下的要求。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导语: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现今学界持否认态度的主流观念分为三类:第一种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第二种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第三种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

与此同时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如翟继光先生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门法的独立性所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采用其它部门法已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开展出新的法律责任形式,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较晚,没有时机分配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兴运先生认为“在内容上,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采资源共享的原那么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那么”。

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认说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我个人持肯定说即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根底是对于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

经济法形成于晚近,开展时间短,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相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学科而言不可防止的存在一些缺失,因此只有取精华去糟粕,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根据传统的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可能的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这三种责任形态,有时还可能追加违宪责任,从而形成“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而这种分类实际是以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类为根底的,而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本身就存在固化、遗漏等诸多问题。

所以,想要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应该用开展的眼光更合理地划分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开展起来。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还 是 应 该 从 整 体 主义 出发 呢 ?要 回 答 这个 问题 ,就 必 须 先分 析 经 济 法 的立 法 本 位 和 经济 违 法 行 为 的 特 征 。 首先 ,经 济 法 是 以社 会 本 位 为 主 导 的 , 以维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为 出发 点 ,这 是经 济 法 区别 于 其 它 传 统 部 门法 的本 质 性 原 则 。 其 次 ,经 济 违 法 行 为有 其 特 殊 性 , 即显 著 的 负 外 部性 ,这 就 决 定 了 经济 法 在 考 虑 其 主体 的行 为 时 ,必 须 从 整 体 考虑 ,不 仅 要 考 虑 其 行为 的直 接 作 用对 象 ,而 且 还 要 考 虑 其 行 为 的 外 部性 ,考 虑 其 行 为对 不 特 定 的 其 它经 济 主 体 或 者 整 个 社 会 有 机 体 、 市 场 秩 序 的 间 接 影 响 。 比如 企 业 问 的合 并 , 从 民法 上 看 , 也就 是 说 从 个 体 主 义 看 , 是 企 业 本 身 所 享 有 的 、 自 由的 经 济 决 定权 的行 使 ,此 种 自由权 利 的行 使 , 只要 不 侵 犯 他 人 的合 法 利 益 ,就 无 可 厚 非 。但 是我 国 的反 垄 断 法 却规 定 ,
时代经贸 2 O 1 3年 1 月 总第2 6 5 期
浅 析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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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讨论 的热点,而这么多年过去 了,关于这个问题依旧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没有 自 己独立 的责任,它所确定的责任只不过是其它部门法责任的援用;有 的学者却认为,经济法有 自己独立的责任,这些责任形成 了一个 完整 的、不同于其它部 门 法 的责任体 系。 【 关键词 】法律责任;社会本位;弥补 ;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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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针对市场体系与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调节管理的经济法规。

其法规宗旨就是对自由竞争原则的遵及经济秩序的整顿。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我国现有的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经济法应当且有必要拥有相应独立性与法规地位。

而法律责任,则是一项法规最基础的构成部分,无论是对经济权益的保障,对经济义务的落实,还是对经济争端的判定,都是要以经济法责任归属原则作为根据。

可以见得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当中,法律责任是一项决定着法规权威性的重要内容。

下文将针对性进行讨论,为工作发展提供借鉴。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意义
经济法责任是一项支撑经济法规有序运行的基础依据,在以往的计划经济背景下,传统法规体系长期都是以集权思想作为主导的。

权利的集中化特点,往往会导致个别机构或人员的权力过于强大,致使法律失去全面的约束力与应有的公平度,这种局面导致的一项最终后果就是使国家内各个领域的生产者失去个人责任承担意识及对法权相关知识的了解,经济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自然无法实现责任独立。

而目前我国所处的时代背景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背景。

从经济角度来分析我国当前处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并包含私人经济在内的多种体制分支协同发展局面下的市场经济,从政治视角来分析,则是由我党担任领导、由下属政府部门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来维持的市场经济。

虽然宏观来说是市场经济背景,但却并不是单一的,也并不是以往的集中形式,而是在党政领导下各个领域及各个体系都相对独立的,更加细化的发展背景,所以国家法规的细化与独立也成为了必然趋势,经济法作为衡量国家经济机构权责利益的重要依据,责任的落实与个体责任的独立也自然需要深入思考,确保国家各类企业与民众都有经济权责意识,在经济行为当中明确自身应遵从的经济法准则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维护自身利益,才是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最终目标,也是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内涵所在。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实践措施
以上分析当中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意义与内涵已经有所提及,但要确保经济法责任的确切落实,真正促进责任独立进程的推进,才能确保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意义的体现,完成法规的普及。

因此下文将着眼于经济法具体独立事件措施进行思考与讨论,为法律权威性的提升提供意见。

( 一) 对执法范围的拓展
确保法规责任的独立,首先要做的就是扩充执法范围,针对经济责任的判定范围应当具体进行细化,甚至渗透到个人,确保经济法条内容在各类企业、各个部门、每个个人每项工作环节细节当中的渗透,为法规渗透建立起更宽的渠道,为执法行动提供更客观的环境。

以经济权益而非机构或个人权力去思考,才能保证经济法作用的实际发挥,确保法规权威性的体现,让经济法律的执法网能够囊括的范围更加广,起到更好的责任约束作用。

在以往的集权制局面下,执法范围显然是有所限制的,对于高层权益的拥护,通常会导致执法范围受到局限,只能在中层或底层起到约束作用,而且存在无视责任归属真相进行判定的情况,所以要确保经济责任独立,就要先确保法规覆盖范围,从高层到底层,全面渗透,保证每个环节的违法现象都能及时得到处理,维护执法环境,才能避免执法偏差的产生。

( 二) 对经济法维护范围的明确,确保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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