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长久以来饱受法律界专家学者争议的问题,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证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
其实,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顺应经济交往形态的日益复杂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超越传统理论,用发展的眼光对传统法律部门进行重新划分所形成的新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也体现在经济法责任自身具有的社会性、综合性、经济性等不同于传统“三大责任”的本质属性;最后,广泛存在于经济法立法与司法当中的惩罚性赔偿,召回等独特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法责任刑事责任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现今学界持否定态度的主流观念分为三类:第一种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第二种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第三种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
与此同时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如翟继光先生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门法的独立性所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采用其它部门法已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新的法律责任形式,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较晚,没有机会分配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兴运先生认为“在内容上,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采资源共享的原则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则”。
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我个人持肯定说即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我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是对于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
经济法形成于晚近,发展时间短,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相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学科而言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失,因此只有取精华去糟粕,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行为中涉及违法行为时,对于依法处罚的责任应由犯罪者个人承担,而与其他经济主体无关的原则。
这种独立性,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中的问题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体现了法律公正和客观性的原则。
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涉及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如果不实行独立责任原则,就会造成责任的分散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明确经济主体的责任边界,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客观性,同时也给予了依法处罚的个体以警示和惩罚。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助于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经济活动中,个人和组织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如果责任不独立,就会导致合法主体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而降低了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只有通过确立独立责任原则,才能保护合法主体的利益,提高经济主体的信心和投资意愿。
在实践中,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的复杂化,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一些经济主体可能通过合并、收购或者其他方式实现利益的转移,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一些经济活动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和法律标准之间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某些经济主体在一地行为合法,在另一地行为非法,从而导致责任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
应建立起国际间的法律合作机制,加强跨国经济行为的监管和追责。
应加强对合并、收购等行为的监管,防止经济主体通过这种方式规避法律责任。
应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经济主体遵守法律,主动承担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之间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确保经济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基础,从而保
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重要要素。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确保了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
经济活动中,各
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货币交易等经济行为。
法律规定了这些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限制和义务。
经济参与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
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其他影响,导致
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受到操纵和欺诈。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活动中,不同的经济参与
主体存在着竞争关系。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保证了市场参与主体在竞争中遵守游戏规则,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律责任可以规制虚假广告、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如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那么市场竞
争将受到扭曲,公平的市场环境将不复存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决策权的保障。
它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概念、现状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应当是独立的,独立承担和追究。
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人不得违法行使特权或免责;二是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每个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主决策,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确立,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还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也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现状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得到了初步的确立和保障。
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保障了市场主体的独立决策权和合法权益。
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了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保护了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我国加强了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程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与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违法行为,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政绩考核,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导致市场失序和不公平竞争。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与特殊性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与特殊性
知识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 经济Βιβλιοθήκη 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为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因而它必然要以传统部门法的发展为基础,必然要与之存在密切的关联,人为地割断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不对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没有自己的责任形式,也不意味着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只是传统部门法各类责任的简单相加或随机综合。
2.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同上述的双重性特征密切相关,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侵害具体的个体利益,而且还会侵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这也是为什么在形式意义的经济法中往往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的重要原因。从中外经济法的具体立法来看,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者保护法等立法中,都可能有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事实上,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同其他部门法主体的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例如,同民事责任相比,由于经济法上的调控与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并非处于同一层面,而是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它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很大区别,并且,不同类别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则一般是无差别的。
其实,经济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一样,都是重要的部门法,违反上述不同的部门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也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刍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刍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确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的需要,是实现经济法自身调整机制重新设计的需要,是完善法治、促进经济法主体守法的需要。
因此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正确客观认识和理解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法学的核心范畴,全部法律现象都可以归结为权利和义务问题。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①因此责任是比义务更深层次的概念,是义务与制裁之间的联系桥梁。
在对法律责任一般理论了解的基础上,大致可以归纳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滥用经济权利(力)或违反了经济法规定义务而引起的、由国家或社会专门机关认定并归结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
为了保证整个经济机体的健康、持续运行,任何经济权利(力)的行使都应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利构成权利滥用。
可见,在权利限度内行使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定的不利后果”。
这一定义说明,经济法责任既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性,又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个性。
其个性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是由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或超越了经济法对经济权利(力)行使所规定的界限而产生的,而不是违反其他法定义务产生的;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的认定或归结,是由经济法规定的、由国家或社会的专门机关认定并归结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
②经济法责任制度作为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一个子体系,它是由一系列具体的具有公法性或私法性的财产责任形式与非财产责任形式构成的责任体系,因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应仅仅指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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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一、经济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根源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
传统的民商法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私人交往为宗旨,以交往各方权利义务的“均质性假设”为规范手段③。
当出现私人权利损害时,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用“填补性”的救济措施,以使受损害方的权益回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以消费品买卖为例,传统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价值目标为交易原则,关注的是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关系中的相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责任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等补偿性责任方式为主,故一旦卖方向买方销售了假冒伪劣的货品,买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换货品或退货返还货款的法律责任。
这些主张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产生对经济交往个别受害者的权利救济的作用,而没有对恶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惩罚的作用。
这与民商法以维护私人之间个别交易秩序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关。
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对恶意欺客的商家仅仅用维护个别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调整是远远不够的。
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经营成本显著低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商家,会造成其在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趋利心理下效仿,从而破坏整个行业的发展。
这就意味着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会产生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个体成本”,而且会产生整个市场秩序受到破坏的“社会成本”,同时也说明法律不仅要关注对于“个体成本”付出的补偿,还要考虑对“社会成本”付出的补偿。
而这些整体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现,以个别交易秩序为立法价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仅以填补个别交易主体利益损害的民事责任来制裁商家显然不能弥补“社会成本”付出的损失。
而行政责任则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后果,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过于狭窄,在法律关系主体各方都是商业主体时则无用武之地。
刑事责任虽然关注整体社会秩序,但适用时要求社会秩序被破坏达到一定的恶劣程度,适用条件较高,不能普遍调整经济交往中的所有争议。
经济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对整体社会利益调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复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经济法最初的立法动机看,经济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更广泛的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致力于构建全体社会经济成员普遍和谐发展的经济秩序。
以此为出发点,经济法制度体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复整体秩序、弥补整体秩序受破坏所产生的“社会成本”的损失为己任的法律责任要素,即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独有的特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经济法责任有其独有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不具备的,这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之处,不能被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类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
由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经济法责任的诸多制度安排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承担的方式、责任承担的要件、责任内容等制度要体现对“社会成本”的考虑,故其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具有社会性;不仅具有补偿性,而且具有惩罚性,使违法者在受到惩罚后慑于法律责任不再引发社会成本。
经济法责任是从全社会的高度来维持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不被破坏,这样的社会性视角,其他法律责任不具备,基于各自的制度功能也无法具备。
2.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
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包括两重含义,其一为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其二为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
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指在经济法责任形式上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并重,如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既有没收所得、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又有信用减等、资格取消等非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在于补偿和经济惩罚,非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往往在于将违法典型公示并产生社会威慑,从而预防经济秩序被再次破坏。
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指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功能,还有对积极与违法行为斗争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肯定评价和鼓励功能。
如消费者若发现销售者或生产者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则商家通常要对消费者予以双倍赔偿。
双倍赔偿就不仅体现了对经营者的惩罚,而且有肯定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其与违法经营者斗争的意义。
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填补性的救济,不具有积极功能;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现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上或主体人格、主体人身上的惩罚,对罚没财产通常收归国有,更不能体现对受害方或责任追究方的鼓励和肯定。
3.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均衡、不对称性。
依据经济法律关系的主动与被动关系,经济法主体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即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宏观调控法中的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④。
经济行政主体往往是具有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机构,即调制主体;而市场主体则由不同的经营者、竞争者和消费者组成,是调制受体。
在干预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相应的责任承担也有差异。
如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政府机关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故对经济行政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相应地经济行政主体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较多。
这有别于民商法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均质性假设”,呈现出明显的在主体权利义务设计和责任承担上的不均衡、不对称性。
三、经济法责任特有形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制度基础事实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大多强调,经济法规范中较多地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责任追究方式来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主体,并以此为理由强调经济法责任实际上就是上述三种责任。
但我们应看到,经济法责任对诸如“损害赔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方式的采用,虽然与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术语相同,但不过是与二者一样采用了相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不代表其责任追究的功能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等同于民法或行政法,其责任追究目的在于维护整体社会公共利益。
这就使得在经济法关系中使用“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并不是对违法行为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是追究其经济法责任。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限制和剥夺,而责任主体能被限制和剥夺的权益种类又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当近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责任形式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瓜分完毕⑤。
晚近发展的经济法只能在现有的责任形式中选择使用以构建自己的法律责任体系。
责任形式的重合并不代表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事实上,在现有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中,共同采用同种责任形式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民法、行政法、刑法能同时采用罚没财产类责任形式,如民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行政法上的罚款、刑法上的罚金,那么经济法采用与民法同种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又如何能说明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呢?况且,经济法发展至今,还产生了诸多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忽视的责任形式,这些独特的责任形式体现了经济法的制度功能,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在民商法中受到忽视,却在经济法中受到极大的重视,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
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四种功能:对受害方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主体的制裁、对违法行为主体再次违法的遏制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威慑、对受害方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鼓励。
其不仅能很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而且能够维持和保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立场与特色。
2.信用减等。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若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减等,则是一种惩罚。
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就具有信用减等的责任效果。
3.资格减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资格同其存续和收益紧密相关。
因此,取消市场主体的某种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特殊行业从业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
因为,这种责任通常由经济行政机关做出,故有些学者称这种责任为行政责任。
但应当看到这种责任形式与行政法责任的责任目的不同,并不在于维护行政的权威和保持政府的廉洁性,而在于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责任。
4.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
这是针对经济行政机关在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给予否定的责任形式。
在部分经济法律规范中有立法体现,如《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体现了这种责任形式。
5.产品召回。
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⑥。
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三菱帕杰罗汽车召回事件、松下手机召回事件等。
产品召回制度能够从更广泛的角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种制度有“三大责任”所不能涵盖的责任主体、责任目标和责任适用程序,是经济法责任的独有责任形式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既根源于经济法独特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目标的必然结果,又具有独特的责任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
虽然经济法责任在部分责任形式上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重合,但经济法责任所独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不能等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理论逻辑的必然,亦是制度功能的体现,更是经济法适用于实践的应然状态和保障。
注释:①李昌麒:《经济法教程》第117~129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②刘瑞复:《经济法原理》第163~16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雷晓冰:《经济法前沿问题》第4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④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第349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⑤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第232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⑥刘冬渝、郭雪平:“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