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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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总第 2 期 1
者除了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有些相似外 , 在其他方
存在交叉 和融合 ,法律责任 当然也会存在些许交
叉和融合 。所 以,我们 应该 站在法律责任的高
面均有不同 , 因此二者不是同一性质的责任 。 按部门法性质的划分标准所强调 的是法律责
任所归属 的法律部 门,经济法是 独立 的部 门法 , 所以经济法责任也是独立的 ,尽管不同性质 的法 律部门会有相似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
经济行为违反 国家干预规定而对 国家、社会 和其
法之所以采用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态 , 是因为赔偿 损失不过是财产责任之一种 , 作为规范平等民事主 体的法律规范, 在责任的承担上以 “ 补偿” 为原则 , 而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就体现了“ 补偿” 的原则 , 因此被民法大量使用。它既可以为民法所使用 , 也 可以为其他法律部门所使用 , 当为其他法律部门所
法律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 律上 的义务而形成 的责任关系 ;其次表示一种责 任方式 ,如民事责任 、行政 责任等责任方式。从 社会学上看 ,责任反映个人同其他人和社会 的联 系。把法律责任视为社会关系 ,这是对法律责任 更 为全面的认识 【 2 】 。法律责任关系仅是某种社 会 关 系的法律形式或法学认识 ,它的社会 内容或社
度重新审视经济法责任和传统的法律责任之间的
界限, 既看到它们的区别,又要看到它们的联系。 ( ) 二 从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上考察 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主要是探讨经济法
基 于此 ,对法律责任的传 统划分亟待重新进 行梳理和认识 。赔偿损失之所以被称为民事责任 , 是 因为它最早并且 大部分是 由民法所规定 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 :D 1 。9 9 2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7 - 8 6( 0 2)0 - 0 5 0 64 49 2 1 1 08- 4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经 济 法 作 为一 f 新 必 的学 科 ,其 独寺 任之 中,实 际上否定了经济法 体系的完整 J 性 已经 得 到 J 界 的 认 同。 而对 于 经 济法 性 ,否定 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 律部 门 , 学 责任独立性 问题的理论研究 ,由于其是公 的独立性 ,在学界普遍认 同经济法作为一‘ 认的 “ 难垦之域” 研 究难度很大 ,相应的 个独赢法律部 门的今天 ,该学说 已经没有 , 研究成果也过于匮乏 ,但是 ,对 经济法责 市 场 。 任 的独立性 问题 的研究是促使经济法理论 ( 二)经济法责任的固有与援 引说 走向成熟的必 经之路 。拥有独立的责任体 固有和 援引说认为 ,经济法主体在承 系 ,是经济法作为一 门独立的学科拥有逻 担法律责任方面 ,具有双 重性 ,其具体承 辑 自洽性 的基 础。为 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 担 的法律责任 , 可能 由 “ 本法责任”和 “ 他 进一步完善 ,必须要对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法 责任 ”构成 。具体为 ,经济法主体可能 性 问题进行剖析 。 承担 的责任 ,包 括经 济法 本身 的责任 , 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 种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不同于 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包 括 民事责任 、行 政责任、刑事责任 以及经 济 法 规 定 的 责 任 ,经 济 法 责 任 只 是 经 济 法 规 定 的责 任 中的 一 种 。但 是 该 学 说 片 面 地 强 调 经 济 法 责 任 的独 立 性 ,而忽 视 了经 济 任,也包括经济法规 范从 其他部 门法 中援 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之 间千 丝万缕的联 引的法 律责任。即,若经济法 关系主体违 系 反了经济法 规范,则其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 为经济法责任 ;而若经济法关系主体在 违 三 、经 济法 责任 独立 的必 要性 分析 反经济法规范的同时 ,也违反 了其他部 门 ( 一)经济法作 为-f 独立法部 门的 自足 - ] 法规范 ,也应 当承担相应部 门法上的法律 性需要 个 具 有 自足 性 的 法 学 理 论 , 当 应 责任 。 固有与援 引说 在理论上 是一 个突破 , 有 自己的责任理论 ;一个具有 自足性的部 其责任应 当具有独 性” 独立的责 。 它 肯定 了经 济法 作为一 个独 立 的法律 部 门法 , 门,存在其独有的规则体系 ,是一种 长足 任体 系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 门 个独立 的进 步,但是 ,从经济法 责任 与传统部 门 的 自足性和逻辑 自洽性的体现。 一 法责任 的关系来看 ,经济法是为解 决现代 的法律部 门,其逻辑链条 该为 :调整对 一 问题 而产 生的高层 次的法 ,因而它必然要 象 主体 权义结构 法律行为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符合经济法在诸法中的独立性,并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文章首先从经济法责任的概述入手,着重介绍了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以及其独立的原因;其次,文章对经济法责任之所以独立的理论支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文章着重研究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具体形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理论支撑;独立性;具体形式一、经济法责任概述(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经济法责任独立,即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重要有机组成,能够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并与后者并存。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从四方面来说: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第二,经济法责任符合经济法体系要求;第三,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责任;第四,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并存。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原因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属性、公私兼顾属性和调控规制属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无法用民法、行政法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时,经济法法律规范的介入就使其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

[1]正是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特有的独立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价值具有独立性。

作为经济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对无形的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物化,是研究经济法制度的原理,协调价值规范之间冲突的依据。

结合学界目前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笔者认为:在弥补“市场缺陷”与拯救“政府失灵”中孕育、诞生和发展、壮大的经济法在其与民法、行政法的长期博弈中逐步凝练出三大基本原则,即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利益本位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独立之前提。

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其构架研究不够深入,不利于新发展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一直以来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地位争论不休。

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并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不包括上述三种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前者没有充分估料到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其需要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后者在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上过于彻底,未显示出开放性和兼容并包性,排斥了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中进行精取提升的高效发展方式。

不管是哪种说法,作者认为都陷入了经济法学者自设的陷阱。

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一)从法的本位——利益出发,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利益,法之本位。

对利益、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如下概括:权利为利益而生,义务为权利而生,责任为义务而生。

环环相扣,每一环不可能孤立存在。

经济法部门由特定的利益决定,也反映着特定的利益,这样特定的利益就决定着特定的经济法责任。

做以下对比逻辑推导:利益(法本位)权利义务责任经济法利益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经济法责任(二)从部门法的产生为视角,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部门法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一般在研究部门法形成的时候到此就为止了,其实深入到部门法形成的源头既弄懂了部门法形成的原因,也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

不同于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研究部门法的产生,本文将从利益与动机、行为、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的法理链予以说明。

同样,利益作为法的本位,决定着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动机指挥着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即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稳定就会形成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再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抽象为法律。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还 是 应 该 从 整 体 主义 出发 呢 ?要 回 答 这个 问题 ,就 必 须 先分 析 经 济 法 的立 法 本 位 和 经济 违 法 行 为 的 特 征 。 首先 ,经 济 法 是 以社 会 本 位 为 主 导 的 , 以维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为 出发 点 ,这 是经 济 法 区别 于 其 它 传 统 部 门法 的本 质 性 原 则 。 其 次 ,经 济 违 法 行 为有 其 特 殊 性 , 即显 著 的 负 外 部性 ,这 就 决 定 了 经济 法 在 考 虑 其 主体 的行 为 时 ,必 须 从 整 体 考虑 ,不 仅 要 考 虑 其 行为 的直 接 作 用对 象 ,而 且 还 要 考 虑 其 行 为 的 外 部性 ,考 虑 其 行 为对 不 特 定 的 其 它经 济 主 体 或 者 整 个 社 会 有 机 体 、 市 场 秩 序 的 间 接 影 响 。 比如 企 业 问 的合 并 , 从 民法 上 看 , 也就 是 说 从 个 体 主 义 看 , 是 企 业 本 身 所 享 有 的 、 自 由的 经 济 决 定权 的行 使 ,此 种 自由权 利 的行 使 , 只要 不 侵 犯 他 人 的合 法 利 益 ,就 无 可 厚 非 。但 是我 国 的反 垄 断 法 却规 定 ,
时代经贸 2 O 1 3年 1 月 总第2 6 5 期
浅 析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性


0 0 4 2 )
【 摘 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讨论 的热点,而这么多年过去 了,关于这个问题依旧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没有 自 己独立 的责任,它所确定的责任只不过是其它部门法责任的援用;有 的学者却认为,经济法有 自己独立的责任,这些责任形成 了一个 完整 的、不同于其它部 门 法 的责任体 系。 【 关键词 】法律责任;社会本位;弥补 ;责任体系

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探讨

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探讨

性 的有 以下几 种观 点 :
1 法 律否定 性评 论说 : . 这种 观 点认为 , 律责任就 是对 法律 法 的否 定性评 价 。我们 很清 楚 , 这种 观 点的缺 陷就 在于 , 法律 责任 和法律 的否定性 评价并 不是对等 的 , 就是说法 的否定性 评价并 也 不一 定就是 , 而且也 应承担 其
他 部 门法 所规 定的法 律责任 。
不具 有独立性 , 们认 为 , 他 传统 的三 大责任一
民事 责任 、 行政 责
( ) 济法的 产生和 演 变赋 予 了经济 法律责 任的 独立性 二 经
任 、 事责任— — 已经 能够满 足 了现代经 济生 活的 需要 , 刑 并且 经
二 、 济法律 责任 独立 性的理 路纷 争与研 究现 状 经
经济法律 责任的独 立性 问题 , 涉及到 经济法律 责任的地 位 这
问题 , 在我 国国 内的研 究上不 算全 面 , 与之 相关 的著作 也是 比较
缺乏 的 。但 是 , 对于 “ 经济 法律 责任 的独立 性 ” 问题 的研究 , 我 在 国 的学术 界, 存在这 不 同的观 点 。一种观 点认 为 , 经济 法律责 任
确。
动 的方 式等 方面有 着显著 的不 同, 很显 然 , 为调控方 的 国家机 作

“ 法律责 任是与 法律 义务 相关 的概念 。 个人在法 律上 要对 关更方 便更 容易 的获取 市场信 息 。 一 定 的行为负责 , 或者他 为此承 担法律 责任 思就是 , 作相 反 意 他 其二, 经济法 律责任 保护 利益 的重点 与传统 责任不 同 。 众所
己见 , 难以形 成统 一的认 识 。而对 于经 济法本 身来说 , 究经 济法律 责任独 立性 是一件 至 关重要 的工作 , 研 也是 一件 非常棘 手 的 工作 , 但是 这项 研究 工作确 实对 于整 个经济 法的发 展和壮 大 , 于 经济法 中各 项制度乃 至整 个经济 法体 系的完 整构建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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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论文内容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要范畴。

本文从经济法责任的制度根源、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本质差异及其独有责任形式等方面论述其独立性的基础,明确经济法责任是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具有制度保障和现实需要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受到国内诸多学者的质疑,有的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

有的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①。

有的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②。

针对上述质疑,本文认为,这些观点的形成无不建立在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观念之上,将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看作是颠扑不破的固有规律,忽略了法隶属于适应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范畴的本质,从而没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识到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创新性和适应性的变革。

经济法正是为了规范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交往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而出现的“高级法”,其自有一套不同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价值理念、制度功能、主体范畴和行为规范目标,为了实现其法益,经济法必然确立从责任追究宗旨、责任追究方式、责任承担主体都不同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具有独立性的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根源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

传统的民商法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私人交往为宗旨,以交往各方权利义务的“均质性假设”为规范手段③。

当出现私人权利损害时,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用“填补性”的救济措施,以使受损害方的权益回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以消费品买卖为例,传统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价值目标为交易原则,关注的是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关系中的相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责任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等补偿性责任方式为主,故一旦卖方向买方销售了假冒伪劣的货品,买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换货品或退货返还货款的法律责任。

这些主张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产生对经济交往个别受害者的权利救济的作用,而没有对恶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惩罚的作用。

这与民商法以维护私人之间个别交易秩序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关。

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对恶意欺客的商家仅仅用维护个别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调整是远远不够的。

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经营成本显著低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商家,会造成其在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趋利心理下效仿,从而破坏整个行业的发展。

这就意味着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会产生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个体成本”,而且会产生整个市场秩序受到破坏的“社会成本”,同时也说明法律不仅要关注对于“个体成本”付出的补偿,还要考虑对“社会成本”付出的补偿。

而这些整体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现,以个别交易秩序为立法价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仅以填补个别交易主体利益损害的民事责任来制裁商家显然不能弥补“社会成本”付出的损失。

而行政责任则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后果,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过于狭窄,在法律关系主体各方都是商业主体时则无用武之地。

刑事责任虽然关注整体社会秩序,但适用时要求社会秩序被破坏达到一定的恶劣程度,适用条件较高,不能普遍调整经济交往中的所有争议。

[!--empirenews.page--] 经济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对整体社会利益调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复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经济法最初的立法动机看,经济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更广泛的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致力于构建全体社会经济成员普遍和谐发展的经济秩序。

以此为出发点,经济法制度体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复整体秩序、弥补整体秩序受破坏所产生的“社会成本”的损失为己任的法律责任要素,即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独有的特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经济法责任有其独有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不具备的,这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之处,不能被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类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

由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经济法责任的诸多制度安排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承担的方式、责任承担的要件、责任内容等制度要体现对“社会成本”的考虑,故其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具有社会性;不仅具有补偿性,而且具有惩罚性,使违法者在受到惩罚后慑于法律责任不再引发社会成本。

经济法责任是从全社会的高度来维持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不被破坏,这样的社会性视角,其他法律责任不具备,基于各自的制度功能也无法具备。

2.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

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包括两重含义,其一为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其二为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

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指在经济法责任形式上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并重,如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既有没收所得、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又有信用减等、资格取消等非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在于补偿和经济惩罚,非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往往在于将违法典型公示并产生社会威慑,从而预防经济秩序被再次破坏。

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指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功能,还有对积极与违法行为斗争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肯定评价和鼓励功能。

如消费者若发现销售者或生产者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则商家通常要对消费者予以双倍赔偿。

双倍赔偿就不仅体现了对经营者的惩罚,而且有肯定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其与违法经营者斗争的意义。

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填补性的救济,不具有积极功能;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现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上或主体人格、主体人身上的惩罚,对罚没财产通常收归国有,更不能体现对受害方或责任追究方的鼓励和肯定。

3.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均衡、不对称性。

依据经济法律关系的主动与被动关系,经济法主体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即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宏观调控法中的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④。

经济行政主体往往是具有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机构,即调制主体;而市场主体则由不同的经营者、竞争者和消费者组成,是调制受体。

在干预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相应的责任承担也有差异。

如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政府机关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故对经济行政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相应地经济行政主体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较多。

这有别于民商法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均质性假设”,呈现出明显的在主体权利义务设计和责任承担上的不均衡、不对称性。

[!--empirenews.page--] 三、经济法责任特有形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制度基础事实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大多强调,经济法规范中较多地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责任追究方式来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主体,并以此为理由强调经济法责任实际上就是上述三种责任。

但我们应看到,经济法责任对诸如“损害赔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方式的采用,虽然与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术语相同,但不过是与二者一样采用了相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不代表其责任追究的功能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等同于民法或行政法,其责任追究目的在于维护整体社会公共利益。

这就使得在经济法关系中使用“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并不是对违法行为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是追究其经济法责任。

[1][2]下一页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限制和剥夺,而责任主体能被限制和剥夺的权益种类又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当近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责任形式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瓜分完毕⑤。

晚近发展的经济法只能在现有的责任形式中选择使用以构建自己的法律责任体系。

责任形式的重合并不代表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事实上,在现有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中,共同采用同种责任形式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民法、行政法、刑法能同时采用罚没财产类责任形式,如民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行政法上的罚款、刑法上的罚金,那么经济法采用与民法同种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又如何能说明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呢?况且,经济法发展至今,还产生了诸多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忽视的责任形式,这些独特的责任形式体现了经济法的制度功能,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在民商法中受到忽视,却在经济法中受到极大的重视,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

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四种功能:对受害方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主体的制裁、对违法行为主体再次违法的遏制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威慑、对受害方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鼓励。

其不仅能很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而且能够维持和保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立场与特色。

2.信用减等。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若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减等,则是一种惩罚。

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就具有信用减等的责任效果。

3.资格减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资格同其存续和收益紧密相关。

因此,取消市场主体的某种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特殊行业从业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

因为,这种责任通常由经济行政机关做出,故有些学者称这种责任为行政责任。

但应当看到这种责任形式与行政法责任的责任目的不同,并不在于维护行政的权威和保持政府的廉洁性,而在于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责任。

4.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

这是针对经济行政机关在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给予否定的责任形式。

在部分经济法律规范中有立法体现,如《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体现了这种责任形式。

[!--empirenews.page--] 5.产品召回。

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⑥。

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三菱帕杰罗汽车召回事件、松下手机召回事件等。

产品召回制度能够从更广泛的角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种制度有“三大责任”所不能涵盖的责任主体、责任目标和责任适用程序,是经济法责任的独有责任形式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既根源于经济法独特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目标的必然结果,又具有独特的责任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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