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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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总第 2 期 1
者除了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有些相似外 , 在其他方
存在交叉 和融合 ,法律责任 当然也会存在些许交
叉和融合 。所 以,我们 应该 站在法律责任的高
面均有不同 , 因此二者不是同一性质的责任 。 按部门法性质的划分标准所强调 的是法律责
任所归属 的法律部 门,经济法是 独立 的部 门法 , 所以经济法责任也是独立的 ,尽管不同性质 的法 律部门会有相似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
经济行为违反 国家干预规定而对 国家、社会 和其
法之所以采用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态 , 是因为赔偿 损失不过是财产责任之一种 , 作为规范平等民事主 体的法律规范, 在责任的承担上以 “ 补偿” 为原则 , 而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就体现了“ 补偿” 的原则 , 因此被民法大量使用。它既可以为民法所使用 , 也 可以为其他法律部门所使用 , 当为其他法律部门所
法律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 律上 的义务而形成 的责任关系 ;其次表示一种责 任方式 ,如民事责任 、行政 责任等责任方式。从 社会学上看 ,责任反映个人同其他人和社会 的联 系。把法律责任视为社会关系 ,这是对法律责任 更 为全面的认识 【 2 】 。法律责任关系仅是某种社 会 关 系的法律形式或法学认识 ,它的社会 内容或社
度重新审视经济法责任和传统的法律责任之间的
界限, 既看到它们的区别,又要看到它们的联系。 ( ) 二 从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上考察 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主要是探讨经济法
基 于此 ,对法律责任的传 统划分亟待重新进 行梳理和认识 。赔偿损失之所以被称为民事责任 , 是 因为它最早并且 大部分是 由民法所规定 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 :D 1 。9 9 2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7 - 8 6( 0 2)0 - 0 5 0 64 49 2 1 1 08- 4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长久以来饱受法律界专家学者争议的问题,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证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

其实,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顺应经济交往形态的日益复杂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超越传统理论,用发展的眼光对传统法律部门进行重新划分所形成的新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也体现在经济法责任自身具有的社会性、综合性、经济性等不同于传统“三大责任”的本质属性;最后,广泛存在于经济法立法与司法当中的惩罚性赔偿,召回等独特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法责任刑事责任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现今学界持否定态度的主流观念分为三类:第一种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第二种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第三种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

与此同时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如翟继光先生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门法的独立性所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采用其它部门法已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新的法律责任形式,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较晚,没有机会分配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兴运先生认为“在内容上,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采资源共享的原则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则”。

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我个人持肯定说即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我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是对于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

经济法形成于晚近,发展时间短,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相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学科而言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失,因此只有取精华去糟粕,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之间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确保经济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基础,从而保
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重要要素。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确保了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

经济活动中,各
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货币交易等经济行为。

法律规定了这些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限制和义务。

经济参与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其他影响,导致
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受到操纵和欺诈。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活动中,不同的经济参与
主体存在着竞争关系。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保证了市场参与主体在竞争中遵守游戏规则,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律责任可以规制虚假广告、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如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没有独立性,那么市场竞
争将受到扭曲,公平的市场环境将不复存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经 济 法 作 为一 f 新 必 的学 科 ,其 独寺 任之 中,实 际上否定了经济法 体系的完整 J 性 已经 得 到 J 界 的 认 同。 而对 于 经 济法 性 ,否定 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 律部 门 , 学 责任独立性 问题的理论研究 ,由于其是公 的独立性 ,在学界普遍认 同经济法作为一‘ 认的 “ 难垦之域” 研 究难度很大 ,相应的 个独赢法律部 门的今天 ,该学说 已经没有 , 研究成果也过于匮乏 ,但是 ,对 经济法责 市 场 。 任 的独立性 问题 的研究是促使经济法理论 ( 二)经济法责任的固有与援 引说 走向成熟的必 经之路 。拥有独立的责任体 固有和 援引说认为 ,经济法主体在承 系 ,是经济法作为一 门独立的学科拥有逻 担法律责任方面 ,具有双 重性 ,其具体承 辑 自洽性 的基 础。为 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 担 的法律责任 , 可能 由 “ 本法责任”和 “ 他 进一步完善 ,必须要对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法 责任 ”构成 。具体为 ,经济法主体可能 性 问题进行剖析 。 承担 的责任 ,包 括经 济法 本身 的责任 , 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 种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不同于 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包 括 民事责任 、行 政责任、刑事责任 以及经 济 法 规 定 的 责 任 ,经 济 法 责 任 只 是 经 济 法 规 定 的责 任 中的 一 种 。但 是 该 学 说 片 面 地 强 调 经 济 法 责 任 的独 立 性 ,而忽 视 了经 济 任,也包括经济法规 范从 其他部 门法 中援 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之 间千 丝万缕的联 引的法 律责任。即,若经济法 关系主体违 系 反了经济法 规范,则其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 为经济法责任 ;而若经济法关系主体在 违 三 、经 济法 责任 独立 的必 要性 分析 反经济法规范的同时 ,也违反 了其他部 门 ( 一)经济法作 为-f 独立法部 门的 自足 - ] 法规范 ,也应 当承担相应部 门法上的法律 性需要 个 具 有 自足 性 的 法 学 理 论 , 当 应 责任 。 固有与援 引说 在理论上 是一 个突破 , 有 自己的责任理论 ;一个具有 自足性的部 其责任应 当具有独 性” 独立的责 。 它 肯定 了经 济法 作为一 个独 立 的法律 部 门法 , 门,存在其独有的规则体系 ,是一种 长足 任体 系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 门 个独立 的进 步,但是 ,从经济法 责任 与传统部 门 的 自足性和逻辑 自洽性的体现。 一 法责任 的关系来看 ,经济法是为解 决现代 的法律部 门,其逻辑链条 该为 :调整对 一 问题 而产 生的高层 次的法 ,因而它必然要 象 主体 权义结构 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决策权的保障。

它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概念、现状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应当是独立的,独立承担和追究。

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人不得违法行使特权或免责;二是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每个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主决策,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确立,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还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也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现状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得到了初步的确立和保障。

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保障了市场主体的独立决策权和合法权益。

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了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保护了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我国加强了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程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与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违法行为,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政绩考核,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导致市场失序和不公平竞争。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1. 引言1.1 研究背景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当今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各种经济活动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研究和探讨变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研究中,人们更多地关注于经济发展和法律规范的相互作用,而很少涉及到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这一概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经济活动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如何确保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

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探讨成为了当下研究的热点之一。

通过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活动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的经济法律责任体系,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本文旨在从不同角度分析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相关问题,为相关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法律责任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规定的责任与经济领域中的行为之间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受经济利益的影响。

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参考,帮助其更有效地进行监管和执法,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深入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意义重大,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法治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2. 正文2.1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特点包括明确性、法律性、必然性和补偿性。

明确性指责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条件都明确规定;法律性是指责任是在法律规定下产生和发生的;必然性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必须承担责任;补偿性是指通过承担责任来弥补损害或恢复受损利益。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经济主体自我保护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但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更是社会公正和个体自由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进行探讨。

一、经济主体的自主性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

经济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具有买卖、选择、竞争、安全自保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承担对自身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这种自主性包含着独立、自由、责任等方面,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

经济主体的自主性与其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承担,不能侵犯其基本权利及自主、自由、自我保护的合法需求。

这是因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需要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进行,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保障这种自主性的前提。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根据宪法给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需要独立的法律责任来维系一种个人、团体、社会的合法权益平衡,使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其经济能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发展。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包含了自我保护、司法公正等多重元素。

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当保证经济主体在独立的法律框架下有机会成为市场经济中良性循环的一员,同时也应当保护每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需要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就需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来保障。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实现要保障经济责任的独立性,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市场等方面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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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符合经济法在诸法中的独立性,并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文章首先从经济法责任的概述入手,着重介绍了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以及其独立的原因;其次,文章对经济法责任之所以独立的理论支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文章着重研究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具体形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理论支撑;独立性;具体形式一、经济法责任概述(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经济法责任独立,即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重要有机组成,能够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并与后者并存。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从四方面来说: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第二,经济法责任符合经济法体系要求;第三,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责任;第四,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并存。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原因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属性、公私兼顾属性和调控规制属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无法用民法、行政法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时,经济法法律规范的介入就使其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

[1]正是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特有的独立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价值具有独立性。

作为经济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对无形的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物化,是研究经济法制度的原理,协调价值规范之间冲突的依据。

结合学界目前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笔者认为:在弥补“市场缺陷”与拯救“政府失灵”中孕育、诞生和发展、壮大的经济法在其与民法、行政法的长期博弈中逐步凝练出三大基本原则,即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利益本位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这些独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贯穿并指导了整个经济法规体系,自然也辐射到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价值。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支撑(一)经济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根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济交往形态日趋复杂,追求效益和利益的手段逐渐多样化,部分传统法律部门对此类问题有时候显得有些滞后。

传统的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民事私法关系,当私人权利受到侵害,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用补救措施是使受损害方的权益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以消费商品的买卖为例,传统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等价值目标为交易原则,关注的是合同双方的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主要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等法律补偿性责任方式为主,因此,若卖方销售了假冒伪劣商品,通常承担换货或退货返款的法律责任。

而这些主张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缺少对商家的恶意行为的惩罚作用。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与民商法维护私人的个别交易秩序的原则有关。

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显然仅仅用维护个别交易秩序来应对恶意欺客的行为是不足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于商家来说降低了经营成本,与其他正规商家相比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甚至可连锁的效仿效应,破坏整个行业市场发展环境。

这就意味着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破坏整个市场秩序,使社会成本无形中增加,可谓迁一发动全身。

若社会整体利益遭到了破坏,那么维持个别交易秩序的立法对此很难应对,仅仅依靠个别交易主体利益维护来制裁商家显然不足以满足“社会成本”[2]付出的损失。

而行政责任则是调整行政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很明显调整范围的范畴过于狭窄,无法约束商业主体。

刑事责任虽然关注整体社会秩序,但必须达到必要的刑事承受限度,否则不能适用。

由上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责任呼之欲出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对整体社会利益调整缺位情况下产生的。

从经济法的立法动机来看,经济法的固有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以更为广泛的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致力于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

以此为出发点,恢复整体秩序、弥补秩序受破坏产生的成本损失是其重要的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独有的特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经济法责任具有其独特的特征,根本区别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替代,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类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

由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制度功能所在,所以社会公共利益被考量在了经济法责任的诸多制度安排之中,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承担的方式、要件、责任内容等都把“社会成本”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故其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两重属性;同时还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追究违法者法律后果,达到威慑的作用,降低社会成本损失。

可以说经济法责任是站在全社会的利益高度,来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不被破坏。

于此,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不具备的社会性视角。

2.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

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主要表现在责任形式和责任功能两方面。

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指在经济法责任形式上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并重,如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既有没收所得、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又有资格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刘微(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66取消等非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形式侧重于经济补偿和惩罚,非财产责任形式在于公示和预防。

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指经济法责任既给予违法行为于否定性评价,还有肯定和鼓励积极与违法行为斗争的经济活动主体。

如消法中的双倍赔偿制度,双倍赔偿就不仅局限于对经营者的惩罚,而且还对消费者积极维权行为给与肯定。

相比之下,民事责任等则不具有此等特性。

3.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均衡、不对称性。

依据主动与被动关系原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调制主体和受体两种,具体来说分为宏观调控法中的受控主体和调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中的受制主体和规制主体。

[3]经济行政主体一般都是政府这些具有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机构,即调制主体;而市场主体则由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组成,是调制受体。

在调控市场运行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分工不同,责任自然也不尽相同。

如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故在这方面责任较多,义务也较多。

这明显不同于民商法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表现为不均衡性和不对称性的特点。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探析经济法是现代法,自然离不开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要以传统的法律部门为基础。

但是经济法责任不是对传统法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超越的继承。

基于此,经济法责任是独立的责任体系。

这种责任体系具有复合性,由传统责任形式和新责任形式构成。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以下具体形式。

(一)财产责任(经济责任)、经济行为责任、经济信誉责任以责任内容为标准,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经济责任)、经济行为责任、经济信誉责任三种形式。

这种分类最基本的分类,因为财产、人身(或精神)及行为这三方面是各种法律责任的内容。

财产责任具体包括:赔偿损失、交滞纳金、罚款、强制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如征购、征用、没收)等;经济行为责任包括:强制停业、强制整顿、吊销生产许可、吊销营业执照、强制解散等;经济信誉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

另外,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也呈现出新型的责任形式,比如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产品召回、政府决策失误赔偿等,[4]下面做一简单介绍。

1.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因此对市场主体进行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比如,信誉评级制度,停止专业从业资格,“黑名单”制度等,同样同种惩罚,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能够发挥法律责任制度的制裁和惩戒效用。

2.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危险或隐患,将该产品依法从市场上召回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这一制度需要政府及时地介入和监管来保障。

3.政府决策失误赔偿是指因政府经济决策失误而由政府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财产责任。

决策失误并不属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因而是经济法责任的新类型。

这种责任类型一改传统,是规范经济行政主体经济法责任的一种新尝试,但具体的认定方法和赔偿细则,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可归为经济信誉责任中来,产品召回属于经济行为责任,政府决策失误赔偿属于财产责任。

(二)干预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和被干预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根据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干预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和被干预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干预主体一般是指政府机构等行政主体,被干预主体指的是市场主体。

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故其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在市场规制法中,市场主体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在宏观调控法中,行政主体的义务和职责较多,但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却比较少,这不利制约和监督行政主体的行为。

除此之外,有些分类方式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将经济法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上文所述,按部门法性质的划分标准强调法律责任的法律部门归属,所以强调经济法责任独立也要考虑此种标准。

[5]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是相互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也应当是独立的,虽然和传统法律部门在表现形式上有一些重合,但不能武断地认为经济法责任涵盖上述三种责任,只不过表现形式相同罢了。

上述分类中,第一种分类是最基本的。

无论是财产责任、行为责任还是信誉责任,都是对现有行政、刑事、民事三大责任交融,如财产责任中的赔偿等与民事法律责任交融;行为责任中的限期治理等及信誉责任中的通报批评等与行政法律责任相似。

之所以如此,是为了达到对经济行为经济责任进行全面评价的效果,而且三者兼容,从立法技术上讲也有利于经济法律关系准确全面地把握各种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

由于单靠某一种类型的法律责任难以达到经济法的目标与宗旨要求,故经济法责任存在多种责任的竞合,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也较重。

经济法责任也因此呈现出一种复合性和多元化的特征,即在形式上大量采用了传统上属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形式,又有自己独有的新型责任形式。

四、结语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独特的制度功能的体现,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必然要求,又具有独特的责任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

虽然经济法责任在部分责任形式上有交融,但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不能等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1]淡乐蓉.论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描述[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9).[2]刘水林.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3).[3]翟继光.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J].当代法学,2004,(7).[4]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杨德敏.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探讨[J].河北法学,2005,(3).[作者简介]刘微(1990—),女,辽宁葫芦岛人,辽宁省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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