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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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经济不断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总体而言产生重大调整。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过程中,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社会需求,失业率居高不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失业保险、使用效率、筹集水平、监管、保险范围

正文: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部分,为了保证社会安定与正常运行,失业保险制度需进行深入改革。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的发展历程

(1)50年代初的失业救济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急剧变化导致了严重的失业问题。中央政府为缓解失业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1950年颁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2年颁布《关于处理失业工人的办法》,减少新增失业人员,安置已失业人员并努力为其创造就业机会。在此过程的保险制度大体为救济与安置相结合,保险金由政府拨款、在业工人实际工资的1%、大众捐助的救济金构成,失业人员可以在登记后领取保险金。除了领取保险金外,政府正对失业人员还提供了一些就业机会如以工代赈、专业训练等。这套失业救济制度为缓解当时的失业问题做出了很大贡献。

(2)80年代中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90年代初的发展

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我国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为了配合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由国营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救济金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由各级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由于此项制度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当时社会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此项失业保险制度并未发挥其预期的效果。

针对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90年代,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

保险规定》。此项保险制度与80年代的暂行规定相比,扩大了实施范围,缴费标准由标准工资总额变为职工工资总额,给付标准也变为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至150%。

(3)90年代后失业保险的不断完善

1999年,我国颁布《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障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充到所有城镇劳动者;给付标准由依据原来的连续工作年限改革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比例也发生较大,实行企业缴费、单位缴费、国家补贴三方面相结合。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模式,逐步建立了管理、监督机制。

虽然,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完善与发展形成现在相对而言较为合理的保险制度,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很多矛盾日益显现,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面临很多挑战,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范围难以适应经济发展要求

99年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后,我国的失业保险范围扩充到城镇劳动者,但是这里的城镇企业是指城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而且还规定在城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合作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在当今21世纪,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农民进城打工者也日益增多,但是老条例并未将这些人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为他们提供基本保障。为了让那些为乡镇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和为城市建设付出的农民打工者,享受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公平的待遇,应该把他们列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也为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一层保障。

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时,我国下岗工人人数骤升,那些“下岗职工”虽然失去工作但与原企业仍然保持联系,在现保险条例里,他们并不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所以在他们没有工作、收入来源的时候,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帮助,他们的生活会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最后演变为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的新平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社会的安定

和谐,我国必须进一步扩充失业保险范围。

(2)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分散

我国的实现保险采取市、县级分级统筹管理的方式,目前而言市级统筹仍然没有完全取代县级统筹,市级统筹的推进过程非常缓慢。我国的基金统筹层次低,导致保险金分散、管理成本高、资金使用效率低。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企业经济效益好,就业率高,失业保险金征收的多,但是使用的比较少。而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则是,企业经济效益差,当地就业率低,失业保险征收的少,而需使用的却比较多。但是由于统筹层次低,资金分散,难以调剂,导致资金使用不平衡,利用效率低。

(3)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水平低

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企业负责工资总额的2%,个人承担工资总额的1%,当仍出现资金不够用的情况时,政府再给予补贴,维持收支平衡。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现,在这几年里,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大多处于盈余状态,政府基本不用进行补贴,名义上的三方共同负担,实则是企业和个人两方面负担。欧洲一些国家以及美国,他们的保险费率都在6%以上,而且在逐渐上升,失业保险基金是企业和个人出一部分,政府实实在在出一部分,而不是仅在出现赤字的时候补贴一部分。另一方面,我国对所有企业征收相同的保险费率,这种看似合理的“一刀切”的做法实际上存在很大的不公平。一些失业风险大的企业,其可能解雇的员工相对而言就会比较多,但是他与其他企业缴纳相同的保险费率,也就是交的不多,但是用的却很多,这就把很大一部分负担转移到那些失业风险比较小的企业,他们交的多,却用的少。这就负担会阻碍那些失业风险较小的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对我国总体经济的健康运行不利。

(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确定的失业保险金额领取标准,只是有个大体范围即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这个领取标准太过随意了,很难保证领取的保险金公正公平,而且容易造成条件特别困难的人没法更好的享受失业保险应该给予他的帮助。在加之由于发放的数额不确定,保险金的管理又太过于分散,容易造成管理上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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