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失业保险是指通过财政与社会补贴来保护失业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种安抚失业者的情绪、保护其基本生活的补偿性社会保障项目。
国家对失业者的安全保障,主要依靠失业保险制度。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和政策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政府全力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财政直接负担由财政补助支付的部分,并通过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来填补可能存在的不足或缺口。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保资格。
参保资格是认定失业的依据,规定了哪些人有资格获得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法》,在中国,劳动者因正常就业被解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正常参加中小学学习期间实习经历、经历低工资或者由于身体原因未能从事正常从业等情况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
二是参保要求。
参保要求是参与失业保险的前提条件,使得参保者有责任为自己的失业保险账户缴纳参保费用。
《失业保险法》对参保要求有明确规定,即在申请失业保险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提供由本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缴费及缴费期限证明书,以证明申请人在缴费期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三是参保费用。
参保费用是指当参保者缴费给失业保险基金时,偿付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根据《失业保险法》,参保费用的金额由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一同分担。
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按照规定用财政补贴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参保费用的分担。
四是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有规定,即参保者满足申请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金额由参保者在参保时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期所决定。
同时,失业保险金的金额还受到了本地政府允许的最低金额的限制。
五是失业保险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生活支出,包括住房、饮食、衣着等基本费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需要符合《失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需要报告失业保险金使用情况,并向失业保险机构反映实际收入情况,以保证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是合理的和有效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

如有下列情况,必须停止享受:
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 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机 构介绍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 关情形。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2.基本类型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一个机构负责管理,
使用最普遍) 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由工会组织建立,政府提供大量资金,
一般由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有多种方式) 混合模式(上面三种的不同组合,侧重于其中的一个)
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覆盖的范围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雇主缴纳、雇员缴纳和政
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给付原则:
一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失业保险金应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是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发放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府财政补贴三种或三种组合) (3)失业保险享受的资格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要求; 二是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三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四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期限的要求(缴费期限、就
业期限、居住期限)
(4)失业保险给付的标准与期限 给付标准:一般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项建议作为
参考。 第一,失业津贴的补助,或以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为
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制度——失业和失业率标准

失业保险制度第一节失业概述一、失业和失业率标准1、失业的界定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于1982年将失业定义为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2、失业率标准1失业率由失业水平和失业程度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失业水平是指社会的失业人数与社会一般劳动力之比;失业程度是指社会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2年失业率的计算公式:年失业率=该年度的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平均失业持续期/52周我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其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2004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二、失业类型有很多种划分1、摩擦性失业指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功能缺陷所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方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怎么解决2、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的波动而形成的失业;3、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会生产节省了劳动力而形成的失业;4、结构性失业由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劳动力结构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5、周期性失业周期性的经济波动,或曰景气循环所形成的失业;此外,依据失业者的意愿不同可划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依据失业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公开性失业和隐蔽性失业;依据失业程度不同划分为完全失业和不完全失业;依据失业期限不同划分为长期失业和短期失业;等等;三、失业的经济社会效应1、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失业表明一部分资源没有充分得到利益:愿意工作又有工作能力的人没有人尽其用,这是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国民收入不能达到潜在最高的水平;2、对失业者及其家庭而言,失业就意味着手里可用的钱大大地减少了甚至没有了,家庭的生活质量将大大下降,要大屋换小屋,度假要放弃,孩子的大学梦变泡影,经济和精神上遭受双重打击;3、失业有时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经营失败、企业倒闭、经济萧条等原因被解聘;这样的失业者如果心理素质差,又没有相应的社团为其进行开导,就有可能走极端,对原企业或社会进行报复;4、失业给不同年龄段的人带来不同的问题:年轻人长期失业,不仅浪费了人力资源,同时也降低了他们今后就业的竞争力,久而久之,其人格与社会格格不入,犯罪和吸毒者将增加;对中老年人其问题就更严重了,企业通常不愿意聘用年老的员工,因为怕他们多病和比较难适应新的工作;对于中老年人来说,失业对于他们是更严重的打击;5、失业除了个人损失外,也给社区带来巨大的损失;一个城市有大批的工厂倒闭,有大批的工人失业,这就意味着土地没人开发、房屋没人住、商品的消费量也减少了,政府的地方税收也就减少了,由政府税收提供支柱的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警察服务也就降低或是减少;6、失业同时也激化了家庭矛盾:家庭中一方有工作,另一方失业,有工作的一方会滋长傲气,看不起失业的一方,造成家庭矛盾;而无工作的一方也有可能把对企业、对政府的怨恨加向家庭中的第二方或是第三方、第四方配偶、孩子、老人或是家庭的其他成员;7、失业还加大了贫富的差距:一方面有大量的失业人员生活艰苦,一但有病生活更是极度的贫困;另一方面,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则利用经济萧条的时机,大量购买别墅、豪华轿车、送子女到国外去读书;社会各阶层的生活反差越大,其社会矛盾也就越大;8、还有一种失业者是自愿失业的;如:家庭成员中有一方有钱,足够养全家,另一方就会自愿辞职在家,时间一长就精神空虚,夜生活多、生活无规律、淫乱、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就多了;四、当前中国的失业问题一五大特征1、城镇登记失业率及估算的真实失业率不断攀升,城镇真实失业人口数创建国以来之最;我国当前的失业问题集中表现在城镇;根据国家统计公布的数字,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最高的是1952年%;然而,当时我国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口过去称待业人口仅有万人;1981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985年降至%; 1986—1995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在2%— %之间徘徊;1996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3%,1997—2000年均为%,2001年陡升至%,2002年达到4%,2003年上半年上升为%;如果城镇登记失业率与城镇失业率相等,则我国当前城镇的失业问题并不突出;问题在于,我国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明显低于城镇失业率;2002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为770万,国有企业下岗未实现再就业职工约为410万人;其他下岗职工约为200万人;仅此三项之和即为0万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实际使用的城镇就业人员的数字计算,我国2002年城镇失业率约为%;如果再考虑到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的劳动年龄限制和尚未登记的失业人员,扣减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隐性就业人员,我国2002年城镇失业率大概在9%左右;根据国际上的较为流行的划分标准,失业率在7%—8%为失业问题突出型,9%以上为失业问题严峻型;不难看出,我国当前的城镇失业问题已相当严峻,城镇真实失业人口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最高峰;2、总量矛盾、结构矛盾与素质矛盾并存;我国劳动力供求的总量矛盾相当突出;就农业而言,我国目前约有从业人员亿,而我国的耕地面积约亿亩,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种6亩地;目前,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农业人口不到该国人口总量的 5%,而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地面积则高达 160亩—1700亩之间;假定我国农业劳动力总量不再增长,从近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劳动力平均耕种10亩地的标准,将有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从中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种亩地的标准即日本1999年达到的水平,将有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从长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劳动力平均耕种50亩地的标准即南美洲国家1999年达到的水平,将有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城镇而言,我国目前每年大约新增就业岗位800万人,这还不够满足城镇每年新增约1000万劳动力的求职需要;我国十五计划纲要中规定, 2001—2005年每年拟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约800万人,实际上恐怕不止此数;如果再加上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我国城镇今后若干年内每年工作岗位的缺口约在2500万左右;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力供求的结构矛盾和素质矛盾也相当明显;在我国现有的7000万产业工人中,初级工占60%,中级工占35%,高级工、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则明显缺乏;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第4季度调查,全国89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求人倍率岗位需求量与求职劳动者的比例最大的是高级技师,达到:10;目前,我国仅数控机床的操作工就缺60万人;杭州汽轮机厂需要260名数控技工,参加了十多场招聘会,月薪提到6000元,还是招不到合适的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也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力则因素质较差而失业或难以就业;例如,1998—1999年,我国约有 57%和%的城镇下岗职工只有初中以下学历;3、“需求瓶颈”、“体制瓶颈”与“观念瓶颈”并存;我国劳动者就业不仅受到“需求瓶颈”的制约,而且也受到“体制瓶颈”和“观念瓶颈”的制约;我国农民进城打工,除遇到找工作这一根本关卡之外,还遇到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子女人学、购房限制等“体制瓶颈约束”;而“观念瓶颈”对于一部分劳动者的就业影响显而易见;我国城镇有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并不是根本找不到工作,而是不愿意干苦活儿、累活儿、“伺候人”和收入低的活儿;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2002年约为76%,2003年为70%,近100万名大学毕业生暂时未能就业;某些专业的大学生供过于求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基本原因则是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择业标准脱离实际;不少大学生的择业标准和实际需要严重错位,从而出现了“就业难”和“招聘难”并存的尴尬局面;4、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并存;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隐性失业人员已“蒸发”了相当一部分,但仍有一部分尚未“蒸发”或有待“蒸发”;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的隐性失业主要表现在农村;我国农民就业很不充分,通常使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不过是农村隐性失业者的另一种表达方式;随着人世后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必将继续向纵深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也将加速进行,在此情况下,不仅国有单位将有上千万的劳动者由隐性失业转化为显性失业,而且城乡集体经济特别是农业集体经济中还将有数亿劳动者从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并积极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隐性就业,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表面上呈分离状态,但实际上劳动者通过市场调节或多或少地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收入;我国目前的隐性就业人员主要是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由于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不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之内,因而从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但典型调查和直接观察表明,我国城镇隐性就业人员的数量也并非微不足道;由上可见,我国存在的隐性失业掩盖了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程度,降低了失业率;而我国同时存在的隐性就业则不仅使隐性就业者多捞了好处,而且还模糊了失业与就业的界限,“膨胀”了失业率;5、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经济增长率高低与失业率高低存在着替代关系,即高增长往往与低失业相伴,低增长常常与高失业为邻;例如,美国1993年经济增长率降为%,失业率则升至%;1999年经济增长率升为%,失业率则降至%;而我国,尽管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保持了年均%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城镇登记失业率则从1985年的%跃升到2002年的4%,城镇的真实失业率目前已高达9%左右,出现了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局面可以认为,我国近年来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现象在当今世界上颇为少见;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都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然而,经济体制改革和以技术进步为主要支撑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又使我国长期存在的人均资源不足、居民消费率低下与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劳动力总量明显过剩的矛盾凸显出来,使传统经济体制下严重存在的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不仅如此,我国当前的高失业还伴有来势猛、覆盖面广、后劲大和持续时间长等特征;二失业原因及对策分析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其他经济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从发展趋势看,今后一个时期,每年新增劳动力在1000万人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3000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将要加入到城镇就业队伍中;另外,随着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历史上形成的富余人员问题将要逐步得到解决,多年来积淀的大量冗员进入社会竞争就业岗位将成为必然趋势;可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岗位的竞争是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解决失业问题,不是完全消除失业现象,而是通过发展经济开发就业岗位,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把失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同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节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失业保险的涵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二、失业保险的类型参教材119面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3、失业补助救助制度4、复式结构1德国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2美国的“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3加拿大的“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援助型三、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联系与区别参教材121面一保障对象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不是因年老、疾病、工伤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社会经济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人;二保障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如同养老或工伤保险那样长期给付,而且,在待遇资格上要进行甄别;三保障项目失业风险虽然限制了人的劳动能力的发挥,但没有损伤人的机体而导致其劳动能力丧失,因此,失业保险不包括具有赔偿性质的待遇项目;四权利与义务失业保险金来源于失业者在业时的积累,是其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体现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保险权利的统一;而失业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分支,其资金则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它是一种单方面的给付;四、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参教材122面1、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2、增强了企业职工的竞争与风险意识;3、抑制和预防失业的作用;4、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了社会安定;5、促进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劳动制度的改革;第三节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内容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险对象的资格确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等;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参教材1、从广义的角度上理解,不管是新加入劳动大军的失业者还是已经工作过又失业的人员,不管是城镇失业人员还是农村失业人员,都应该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制度;但事实上,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有严格规定的;2、从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可以看出,它只是覆盖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容易失业的人,在正规部门就业的人;3、目前,从世界范围看,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1995年,61个实行该制度的国家,16个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4、覆盖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覆盖范围比较大;二、失业保险对象的资格确定参吴书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16岁时最低劳动年龄未成年人和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被排除在外;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即必须是非本人原因而引起的失业;前面讲到的几种失业就是非自愿失业情况;自愿失业一般有自动离职的、过失免职的、拒绝工作的等;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要求:1缴纳保险费期限条件;2就业年限条件;3居住期限条件;4投保年限与缴纳保险费用叠加的复合条件;如意大利的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被保险人须投保2年,并在最近2年中缴纳保险费52周;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劳动能力的确定靠体检可以,但就业愿望是个主观的东西,不好确定;一般有以下几个办法:一是失业了必须及时登记要求重新就业;二是失业期间要与失业保险机构定期联系并汇报个人情况;三是接受职业训练和合理的工作安置;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参吴书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有政府直接负担式、政府和企业分担式、劳动者和企业分担式以及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担式,等等;其中,以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方式较为普遍,约占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国家总数的40%左右;以经济状况调查为依据的失业补贴办法其实质是针对失业的一种社会救助,其资金完全从政府财政拨款中提供;失业保险属短期支付,筹资方式一般是现收现付式;四、失业保险金的给付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1、失业保险津贴;2、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失业保险津贴给付标准1、国际劳工组织曾通过了下列三条建议,作为各国制定失业保险津贴的准绳:1失业保险津贴的厘定,以失业者的投保费为依据,但是,应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2失业保险津贴不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的50%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建议改为不低于失业者原工资的60%;3失业津贴有上下限;给付标准的上限是不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收入,否则,不能体现劳动与不劳动的差别;给付标准的下限是高于社会救助的标准,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于保障失业者享有“基本”而不是“最低”生活水平;三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比例1、工资比例制;即失业救济金是以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间上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依据工龄、受保年限、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确定百分比计发;其中工资基数又分为工资总收入、标准工资和税后工资等几种;大多数国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比例为平均收入的40%~75%;2、均一制;即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者不考虑原工资水平而规定统一的、以绝对金额形式表示的失业保险津贴;3、混合制;即失业救济金采取比例制和均一制相结合的方式计发,一部分按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另一部分则按绝对数给付;4、一次性给付;即对失业者一次性支付既定数额的失业保险津贴或解雇金,数额根据工资水平和工龄长短而定;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期限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期限,是指失业者从开始领取失业津贴,到领取期限延续的终止;此外,还包括确定失业保险津贴开始给付的期限,即等待期限;失业保险属于短期给付类社会保险项目,而只能根据平均失业周期确定一个给付期限;1、失业者连续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最长时限大多数国家限制失业者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失业者在失业保险津贴给付期结束后,若仍未找到工作,则改为支付仅能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失业救助金;失业救助不属于社会保险而归于社会救助类项目;国际劳工大会1952年规定失业保险给付期为12个月内发26周,1988年又规定24个月内可以支付30周,特别情况下可支付52周;2、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等待期在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前,须有若干天的等待期;这样规定有两种意义:有助于防止冒领失业保险津贴的行为;有助于减轻管理上处理大量申请小额失业保险金的繁琐负担;大多数国家的等待期为3~7天;3、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缩短乃至取消了等待期;如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完全取消了等待期限;4、等待期为零的规定:国家非常富裕;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缜密,信息灵通;对谎报失业、冒领失业保险津贴的行为惩处极重;工人团体、工会的势力非常强大;生产力水平低下,劳动者的生活十分拮据,不可一日无收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对等待期无具体规定;第四节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情况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我国社会保险其它项目大都在50年代就建立并逐步成形,但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即国家对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实行计划分配,由劳动部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使劳动者与企业形成一种终身固定的依附关系,劳动者一进入企业,如果没有特。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浅析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经济帮助的制度。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和个体就业形态的多元化,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制度设计、资金来源、覆盖范围等方面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过低,不足以覆盖失业人员全部生活费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与被保险人的实际收入挂钩,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实际缴费金额远低于规定标准,导致实际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不足以维持生活。
其次,失业保险制度的审核流程繁琐,操作复杂,很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于审核流程过长而无法及时领取到保险金,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实际效果。
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我国可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确保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时能够获得更多的保障。
同时,简化审核流程,减少冗长的操作,提高制度的便民性和实用性,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到应得的保险金。
二、资金来源不够稳定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
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加,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出现不平衡的现象。
一方面,企业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保险基金的筹集出现困难;另一方面,政府补贴也面临着财政负担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形势不稳定的情况下,政府可能被迫削减失业保险补贴,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对策建议:为了解决资金来源不够稳定的问题,建议我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措施。
首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加强失业保险缴费的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次,政府可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失业保险基金中,增加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的存在1.制度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各地政策不统一,导致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待遇较低,无法满足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而一些地区则存在滥用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导致浪费资源。
2.覆盖范围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窄。
由于农民工等群体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很难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一旦失业将面临严重的生活困难。
3.资金缺口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来支持,但由于部分企业拖欠缴费或者逃避缴费,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无法为失业者提供应有的保障。
4.办理手续繁琐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办理手续繁琐,申请条件严格,使一些有需求的失业者难以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失业者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证明文件,办理流程繁琐,耗时耗力,影响了失业者的权益保障。
二、对策建议1.统一制度设计建议我国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根据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地域差异,制定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者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滥用和浪费。
2.扩大覆盖范围建议我国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农民工、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特殊群体,确保各种形式的就业者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他们对失业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3.加大基金投入建议我国各级政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转。
同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基金缺口问题,保障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4.简化办理程序建议简化失业保险的办理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加强对失业者的服务和帮助,提高失业者的申请及时性,让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思路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思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失业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劳动力的再就业,我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以更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
首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覆盖面不广的问题。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率仅为30%左右,存在较大的缺口。
这导致了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一旦失业,他们很难维持基本生活,从而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补贴标准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较低,难以满足失业人员基本需求。
尤其是在一线城市和发达地区,生活成本较高,但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并未相应提高。
这使得失业人员在经济上面临更大的压力,增加了他们重新就业的难度。
此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资金缺口的问题。
由于整体经济压力和失业人数增加等原因,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往往面临较大的缺口。
这不仅影响了基金的可持续性,也限制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发挥。
因此,如何解决资金缺口成为当前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加大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参保意识。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到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权益,增强他们的主动性和参与度。
其次,需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应该将制度覆盖面扩大到更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群。
只有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失业保险制度中,才能使制度更加公平和有效。
此外,应该提高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
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和劳动力市场状况,适当提高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确保失业人员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并有更好的条件重新就业。
最后,需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介绍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普遍性。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用工形式、家居地区,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强制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不得高于2%,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0.2%,不得高于1%。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¹。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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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扩大为凡非自愿失 业、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规定发行缴 费义务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调整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和计发办法。 6、对失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济制度的衔接作出规 定,使社会保障进一步体系化。 7、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一系列行为,制定 了惩罚条款。 8、失业保险基金开支中增加了职业培训实战和职 业介绍补贴项目,发挥了促进就业的整体功能。 Nhomakorabea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 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 记并有求职要求,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者才有申请资格 (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 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确定 (6)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最短为12个 月,其中累计交费满1年不足5年的,给付期最长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的给付期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的给付期最 长24个月;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农民合同工,据其工作时间 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7)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 业保险工作。
(二)中国失业社会保障制度规定 1、失业保险按《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1)覆盖范围包括城镇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为:企事业单位工 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 资的1%缴纳,政府提供财政补贴 (3)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 助金、抚恤金和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接受的职 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3、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完善 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失业保险条例》特点: 1、改称 “待业保险”为“失业保险”,与国际接 轨。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 工全部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3、职工享受失业保险,个人必须发行缴费的义务, 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共同负担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改革开放前的就业保障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统包统配的劳动就 业制度,普遍就业、固定工制使劳动者免去 了失业之忧,失业救济制度被逐渐取消。
2、就业保障制度的改革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 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行业保险暂行规 定》,建立起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行业保险规 定》,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给付额改为按 社会救济金的120%~150%计发。 1998年6月22日,又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