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1. 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因此,物权法也对物业管理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以保障物业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
2.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权法对物业管理做出了以下基本规定:2.1 物业管理的含义和范围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含义和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建设用地上关于共同用地、共同设施的管理活动,包括生活服务、公共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物业管理的范围涵盖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共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内容。
2.2 物业管理的主体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主体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
这些主体在物业管理中担负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2.3 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者应当提供周到、高效、及时的管理服务,维护公共设施和共同区域的安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约,对违反规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按照规约支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并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3.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补充规定除了基本规定外,物权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物业管理做出了补充规定。
3.1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合同。
物权法对这种合同的有效性和内容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3.2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权限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
2023修正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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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1. 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多层住宅、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的维护、保养、保安等服务的管理工作。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物业管理提供了一系列规范。
2. 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根据《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主体权利,包括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物业作为物的一种,也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和规范。
《物权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因此,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3. 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3.1 权利- 使用权: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使用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物业的使用方式和用途,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各种类型的使用。
- 收益权: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收益的权利,包括租金收入、销售收入等。
物业所有权人有权通过出租或销售物业获取经济利益。
- 处分权: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处分的权利,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出售、转让或抵押物业。
3.2 义务- 维护义务:物业所有权人有义务对物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的功能正常运行,如维修设施、保养楼道、绿化等。
- 安全保卫义务:物业所有权人有义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确保物业居民或租户的安全,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 管理义务:物业所有权人有义务对物业进行管理,确保物业的良好秩序和规范管理。
包括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管理费收取等。
4. 物业管理的规范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了规范:4.1 物业管理规约《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所有权人可以与使用人、承租人、业主达成书面的物业管理规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篇模板:章节1: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条例。
章节2:物业管理主体第二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承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选举产生,并依法行使物业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利。
章节3: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清洁等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并维护业主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章节4:业主权益保障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履行代收代付、信息公开等义务,保障业主权益。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代表业主参与小区管理决策,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享有按法定程序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权对物业管理进行评价和监督。
章节5: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约定使用物业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章节6: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居民、业主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举报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动、转让和消灭等相关内容。
2、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用于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法规。
第二篇模板:章节1: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条例。
章节2:物业管理机构第二条:物业管理机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合法资质,按照合同承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对物业管理也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的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委托和委托解除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进行。
委托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口头委托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物业管理委托解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或经法院判决解除。
2.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收费《物权法》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但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权法》规定了物业费的收费范围,包括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在维护小区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积极作为。
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公开信息和接受监督。
4. 物业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物权法》规定了物业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对业主的商品房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公共设施设备的保护。
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纠纷处理及争议解决《物权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相关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也可以通过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5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保护业主的权益,合理收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物业管理相关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
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范

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物业管理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许多法律法规与规范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重点讨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范,并对其进行分类和解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律作为物业管理的基础,详细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限制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律主要管理城市房地产,包括住房的出租、销售、使用和维修等方面的规定,为物业管理提供了具体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合同、费用管理、纠纷解决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
4.《城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该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涵盖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是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价的依据。
二、相关规范1.《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该规范由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包括业主大会的召开、物业服务管理、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规定,规范了物业管理工作的各项流程。
2.《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该规定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进行了规定,保证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信誉。
3.《小区绿化管理规范》:该规范为小区绿化管理提供了具体指导,包括绿化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小区环境的优化和景观的美化。
三、法律法规与规范的重要性1.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范,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益。
2.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与规范的存在,可以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的行为,减少不良现象的发生,维护了良好的管理秩序。
3.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法律法规与规范对物业管理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居民的需求。
4.解决纠纷和争议:法律法规与规范还为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公正的解决途径。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一、概述二、物业管理的主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由业主自愿成立的组织。
这些主体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应当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的良好运营。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物业管理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物业的安全和治安秩序: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物业的巡视和监控,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宁和安全。
2. 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主体应当组织对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维修和清洁工作,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3. 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物业管理主体应当积极处理业主之间的权益纠纷,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并按照合法程序处理与物业相关的事务。
4. 合理收费和财务管理:物业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制定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透明和合理使用。
四、物业管理的纠纷处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如业主与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纠纷,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物权法规定了相关的纠纷处理程序和途径。
1. 协商解决:当出现纠纷时,各方应当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
协商解决可以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以达成共识和妥善解决争议。
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院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或判决。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监察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高效,物权法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制。
1. 监督机构:物权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可以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2. 业主监督权利: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物业管理有监督权利,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不动产的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工作。
《物权法》作为我国不动产权利法的基本法律,对物业管理提供了相关的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对《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物业管理是指在房地产开辟中,对建造物和附属设施的信息化维护、管理和服务,并提供维修保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等多项服务。
物业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
三、物业管理的法律依据1.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物业共用部份的规则,明确了业主对共用部份的权利和义务。
2.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建造物的修缮、整改和增设,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管理责任。
3. 《物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共有人的共有部份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规则。
4. 《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建造物的管理和维修责任,明确了业主的义务。
四、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规范1. 物业收费管理a. 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b. 物业费用公示制度c. 物业费收费标准和调整机制d. 物业费用的追缴和催缴2. 建造物维修与保养a. 建造物维护的分类和责任分工b.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c. 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d. 建造物的大修、改建和拆除规定3.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a. 对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b. 设备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c. 故障处理和维修服务d. 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与改造5. 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a. 小区环境的保洁和美化b. 垃圾分类与处理c. 消防设备与安全防护措施d. 治安和保安服务的规范管理六、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物权法》全文2. 《物业管理条例》3. 物业管理合同范本4. 物业会计制度七、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不动产:指土地、建造物和其他物质资产。
2. 物权:指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3. 共用部份:指不动产中多个业主共同使用的部份,如楼道、走廊等。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一、物权法物权法是一部涉及财产权益和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公民和法人单位对其财产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保护。
物权法涉及到财产权利的获取、转让、限制和保护等方面,对于个人和组织的财产保护至关重要。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的权利归属和管理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并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物权法还规定了财产的转让方式和条件,以及对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包括权益的保护、侵权行为的追责等方面。
物权法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进行了分类,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和建筑物,而动产则包括钱币、股票、汽车等。
物权法对不同类型财产的权利归属和管理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围绕物业管理和维护的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社区、小区等共同拥有的财产的良好管理和维护。
物业管理条例主要涉及到物业的日常管理、费用收取、公共设施维护和纠纷解决等方面。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物业企业和业主的权益和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还明确了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流程,包括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运营和管理等。
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各种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和使用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和透明。
物业管理条例还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进行了规定,包括公共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
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有具体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纠纷解决的机制和程序,包括业主之间的纠纷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这些纠纷的解决需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是保障财产所有权和促进物业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获取、转让和保护等方面,而物业管理条例则规范了物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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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尊重业主选择、 明确业主与物业的关系
第三,业主有权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之外的其他管 理人管理。 从既有的法规来看,物业服务只能由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来进行,但是《物权法》却明确规 定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 人管理”,这就是说业主不愿自行管理小区事务 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委托普通的自然人来进行。 例如,规模不大的小区,业主完全可以决定聘用 一些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老人负责来客登记、 车辆看管、小区保洁等服务,而无须选聘专门的 物业公司。
三、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通风采光
1985年6月14日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建筑设 计规范》第4.1.1条的规定:“每套住宅至 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 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条规定: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 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 小于以下规定:卧室、起居室、厨房获得 日照的窗地面积按1:7的规定取值;厕所、 卫生间、过厅按照1:10取值;楼梯张因生意经营不善,把位于老香洲自住的 一套90㎡住房抵给小李还债,为保险起见,小李 和老张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由于老张前期曾把 该住房委托中介挂盘出售,老王通过中介买下了 这套住房,双方结清房款后,到房屋登记部门办 理了移转登记。 半个月后,小李准备把房子打扫一下对外出 租,发现老王在里面装修,了解情况后,小李十 分气愤,遂报警。 请问,小李和老王谁能成为房屋的主人?
四、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登记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但是长期以来,由 于我们长期以来将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不是 一种公示方法,从而造成了登记机关与行政机关的 设置与职能合一的问题。由于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对 不同的不动产加以管理,由此形成了多头登记的现 象,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也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林木由林业管理部门 管理,有关林木所有权的登记在林业管理部门进行; 房屋由建设部门管理,产权登记也在该部门进行。
五、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方可生效
第三,不动产物权变动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因为登记的功能 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对不属于市场交易范 畴的)法律也可能作出另外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 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 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 发生效力。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全面界定小区公用财产归属 、 积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这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居委会 办公用房、人防工程、自行车存车处等公共场所 以及开发商自行设置的体育健身设施、电梯等设 施设备。接入小区的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 除供水、电、气、暖公司所有的之外,也应当归 业主共有。
六、全面构建物权保护体系
《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进行规定。其构建了包括确认物权、物权请求权和 侵权责任三个层次、内容比较全面的物权保护体系。 首先,在对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 权利,从而明确争议的物权究竟属于哪一方、权利人的权利究竟包括哪些内 容。例如,两家比邻而居,一家楼上一家楼下,楼下那家不让楼上从他屋内 的楼梯通过,而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又不允许在室外修筑楼梯。这就导致 了双方对于物权内容的争议,即楼上这家是否有权从楼下那家的屋里通行。 而按照《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楼上一家有权从楼下一家屋内通行。 这就确认了楼上一家对其房屋的所有权的内容。 其次,在确认权利之后,如果一方的物权行使受到了侵害或者有受到妨害的 危险,权利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这些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排他权的应有之义。行使物权请求权, 不需要有实际损害的发生,也不需要对方存在过错。例如,上一例子中,楼 下的禁止楼上的通行,就构成了对其所有权的妨害;楼上这家有权请求排除 妨害,要求楼下的允许其通行。 第三,如果他人对物权造成了损害,权利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承 担侵权责任,请求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这种责任 的承担以实际损害的发生和加害人有过错为前提;本法规定没有过错也要承 担责任的,即便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还要考虑造成的妨害是否属于历史形成的,如果是历史形成的, 则原则上对于通风、采光等实际问题,通过赔偿的方式解决,而不是排除妨 害。如果是正在兴建的房屋,如果相邻人以影响通风采光为由提出异议,经 查证属实,应当首先采用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的方法。如果已经建成且为合 法建筑,可以考虑采取为受妨害方开天窗或者安装排风扇的方式处理,原则 上不予拆除。
六、全面构建物权保护体系
《物权法》还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 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对于比较严重的侵害物权的行为, 有关机关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另行追究 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为物权的保护构建了比较全面、完整的法律 体系。
二、全面界定小区公用财产归属 、 积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对于业主普遍关心的车位、车库问题。 首先,《物权法》强调在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 需要。就是说这些车位、车库,首先应当看该小区的业主是否愿意以合理的 价格购买或者承租;对于剩余的车位、车库,开发商才能向小区业主之外的 人员出租或者出售、赠与。
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处理此类通风与采光的案件一般遵循: 首先,判断造成通风与采光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则支持 原告的主张,应排除妨害。如果是合法建筑(即经过行政主管机关许可的建 筑),则此类案件不作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而应当告知当事人提起行 政诉讼,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后,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裁判。
四、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物权法》明确将登记作为物权的公示方法来对 待,大大淡化了其行政管理手段的色彩;同时《物 权法》对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登记错误的赔偿责 任,异议登记、更正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等主要登记 类型,都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物权法》 明确强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 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 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物权 法》授权地方性法规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作 出规定。这就为登记制度的统一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高度尊重业主选择、 明确业主与物业的关系
第一,为物业服务机构“正名”。 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物业服务机构被称 为“物业管理企业”,严格讲,这种表述未见不妥,所 谓物业管理只是“受业主委托代为管理”。但是实践中 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有意无意的将这种委托关系误认为类 似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管理”关系,动辄以“管理业 主者”自居。《物权法》则将其定名为“物业服务机 构”,这就明确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物业公司应 当以提供服务为己任。而且,“机构”一词较之于“企 业”,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了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其次,对于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开发商可以通过合同出售、出租 给业主,或者赠与给业主,例如买房赠车库。但是,如果没有出售、赠与等 移转所有权的约定,则其应当归属于开发商。当然,对于是否存在这种约定, 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确定规则来认定,例如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但是开发商在此前的广告中以附赠车库来宣传、且足以影响业主决定购买或 者房屋价格的,应当认定存在赠与车库的约定。 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 主共有。这主要是针对事先在规划中并未规划为车位、但随着业主汽车拥有 量大增,原有车位、车库不敷使用,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 划的车位而言的。这些车位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 及相关重点释解
不动产: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一经移动 必然毁损其经济价值的物。反之,则为动产。 所有权: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 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 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用益物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是物权的一种。 相邻权: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 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 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 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 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 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
二、全面界定小区公用财产归属 、 积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一,道路、绿地原则上归业主共有。 对于小区中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物权法》 明确属于业主共有,但已经纳入城镇规划、 成为城镇公共道路的,则为国家所有。建筑 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但属 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应当归国家所有。此外, 对于明示归个人的绿地,例如房屋买卖合同 中约定归业主个人所有的地面花园,则应当 按照约定归业主个人。
五、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方可生效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是说: 第一,对于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来说,原则上其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效力。 第二,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 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二、全面界定小区公用财产归属 、 积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对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其利用应当经过业 主同意,其收益也应当归业主共有。实践中, 一些广告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在电梯内 设置了广告牌;或者物业公司与一些企业签订 合同,允许其进入小区推销。严格的讲,这是 对业主共有财产的利用,因此,其合同是否有 效必须视业主是否对物业公司授权而定;而且, 因此所得的收益应当归业主共有或者用来充抵 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