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当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首先,双方必须达成合意,即租赁合同的成立原则上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实践中,一些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书写“此房出租”等字样的做法,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承租人表示要承租,而出租人拒绝,此时应认定合同并未成立。其次,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租期、租赁用途、租金、修缮责任等权利义务,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所以当事人即使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而没有书面协议,租赁合同亦未成立。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合同的,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判断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生效要件是衡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特殊合同可能要求有特殊的生效要件。以下针对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一)登记备案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对于“双方当事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因为,房地产租赁行为为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无需由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或由承租人将租金交给出租人才算成立,交付房屋或者租金已经是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房屋租赁书面合同签订之后,还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关系才能成立。”

第三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关系的生效要件。

第四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关系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种观点在有些地方的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们认为,登记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并未规定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或者成立的要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可见,经过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只是是租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而已,并非房屋租赁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也仅规定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的行为无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使用的联结词是“和”,而不是“或”。也就是说,应同时具备这两个消极条件。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这在《合同法》即有规定,这里只不过增加了一个条件“未办理登记备案”。即使本条规定使用的联结词是“或”,因为该办法仅属于行政规章,也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根据学理上的通说,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交付出租屋或者租金为条件。交付出租房屋或给付租金属于合同的履行。

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国家税收的流失,是国家对房屋租赁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强的行政功能。它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因此,登记备案与否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是否产生对抗效力?我们认为,租赁合同的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认定合同的效力应该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违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同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也无权制定有关民事基本法律关系的规章制度,所以《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不能作为此观点的依据。(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无非是指经过登记的租赁合同能够对抗房屋买受人或者其他承租人,其实这些对抗力并非登记的效力,而是房屋租赁合同本身具有的。首先,对抗买受人。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效力,没有登记租赁合同亦有此效力。其次,未占有房屋而办理登记的承租人并不能对抗已经占有房屋的承租人。债法原理认为债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物上能够产生两种以上的债务,两者之间不具有对抗效力,而租赁登记备案又不具有物权转移效力,因此,承租人基于占有的事实即可对抗第三人。

(二)以违法(违章)建筑物或者无产权证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违法建筑等不得出租。《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也有相同的规定。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也认为以无产权证的房屋或者违法建筑物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除了以上面的规定为依据外,其主要的依据是:(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在对租赁合同进行定义时,将出租人限定为所有人。故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进行出租。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也是不产生所有权的。因此,以不能依法取得所有权的违法建筑出租,也是无效合同。(2)违法建筑本身是违法的,标的物违法的合同无效。

我们认为,以上观点值得商榷。

1.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只是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不应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租赁合同出租人的限定过窄,并不符合立法原意。最为显著的例子是国有房屋的出租,并非所有权人行使,而是由有管理权的人行使。出租人显然不应限于所有人。因此,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法官对该条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原则上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但是,根据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以及我国学理上的通说,出租人是否是所有人或者处分权人,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只不过当出租人无法交付房屋时,应负违约责任。由于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不清,使得许多房屋

租赁纠纷案件难以得到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其实,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而不必为所有权。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显然,将这些出租行为认定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3.无产权证的房屋出租是否属于行政违法,以及建筑物是否为违法或违章,都是属于行政管理上的事项,完全没有必要就民事行为作否定的评价。实践中所有权人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情况很多,但均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即使是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违法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实践中违章建筑的情况多种多样,违法程度亦有不同,相当部分是可以予以补正的。所以,这类房屋租赁合同不宜以其为违章建筑而一律认定为无效。

(三)预租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该条规定将出租人限制为“所有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如前所述,这种规定在实践中显得过于僵硬而不符合实际,而且就立法原意而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是针对现房租赁而言的,显然没有考虑到在建房屋或者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出租问题。我们认为,后者仍属于现房租赁,应通过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扩大解释来维持其效力;前者则属于“预租”问题,因为对于在建甚至尚未建造的房屋,不可能签订现房租赁合同,而只能签订附条件的预租合同。司法实践中的“预租”问题引起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国家对商品房预租无禁止性规定,当事人通过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预租合同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出租方未取得出租房的产权证,不具备房屋出租的法定条件,预租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房屋预租与房屋预售具有共性,都是在房屋尚未现实存在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私法上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原则,而且,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除有名合同外,当事人不妨签订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应认定预租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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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一、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1)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 (2)根据《解释》第8条第(三)项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解除权。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三方

编号:_____________ 行政事业单位 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三方: 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甲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租金:月租金年租金,租金总额(大写)。 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按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的租金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押金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转租租赁房屋。 第六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用途符合甲方公开招租有关要求。 第七条在租赁期内,双方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 2、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自行装修部分的维修。 4、乙方在使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乙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3、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讯和物业等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5、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条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 1、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3、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进行处分。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 南(示范合同)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示范合 同) 第一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篇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区(以下简称该房屋)。房屋用途为写字楼,出租建筑面积约平方米。该房屋附属设施:地板、吊顶、水、电、空调表。 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至年前的使用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二、出租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写字楼使用,并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乙方在该房屋内的一切活动均由自己承担后果。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金。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年租金按万元计算(该房屋

租金在年前保持不变)。 2、乙方支付租金方式如下:本合同签定后十五天内乙方支付甲方房租万元。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对租金收取给乙方负责开具正式发票,乙方同意租金可开具装修发票。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租赁期内,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空调、通讯、设备、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停车费、再装修费用及其保证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时间和方式:按大厦物业管理规定自行交纳。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非乙方责任)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甲方可代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范本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户型为室厅卫,总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如因市场变化或物价上涨等因素确需调整租金的,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该房屋优先承租权。除

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于每月日前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管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管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约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市县(市、区)路号, (幢层室)。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使用面积共计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或房屋所有权凭证)。 装修状况:。 其他条件:。 甲方承诺出租该房屋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房屋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________年,且不得超出房屋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房屋;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 *(租赁期限不超过________年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元(提示:符合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 写)元。 *(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每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元:第1、2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元,租金额为人民币元;第3、4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元,租金额为人民币元;第5、6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元,租金额为人民币元;第7、8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元,租金额为人民币元;第9、10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元,租金额为人民币元。(二)支付期限:(提示:每月/季/年支付一次,或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

(三)支付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 ]日内将下一期租金以方式(支票、汇票等)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向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条房屋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房屋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五条房屋维护及修缮 (一)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二)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装修、增设他物的范围是:,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装修房屋或者增设他物,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三)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房屋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 理:。 第六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房屋使用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的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及除甲方承担的相关税款外的其它费用等(提示:应逐一列全)。上述费用的交付方式为:(提示:甲方垫付乙方归还或者乙方直接支付等)。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款。 第八条房屋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及验收 (一)交付: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予以验收,并于交接时由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 (二)交还: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日内,将房屋全部交还甲方,甲方予以验收。按合同约定乙方可移走的所有物品同时移走,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双方于房屋交接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1.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 租金情况 租金为:¥18000元/月起,即约¥30元/㎡/月(以上租金不含

任何税费),涉及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则由双方另行协议。 租金自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 28 日前按现金/汇款/转账等付款方式缴付下月份租金给甲方。 免租期: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租赁期间之次月起的三个月即2011年10月、11月、12月份的租金。 注:期限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条本合同缴租程序为二按一租,即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乙方缴清租金、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并经甲方对该租赁物业验收后,甲方将保证金免息退回乙方。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 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0.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内的修缮责任。 3.发现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壹个月以上或者乙方违法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且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近年来,租赁合同纠纷不断。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3的司法解释,在此就一些疑难问题做专项解答,供大家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参考。 一、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问题 《最高法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 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二、违法消防等国家强制性规定时的解除合同条件

《最高法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三、合同解除和期满时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最高法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简易版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简易版 公司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区______号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第四条: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后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 第五条:押金 押金___元,大写_________。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房屋修缮和装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__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房屋出卖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月。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__%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___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

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

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地址及设施、设备情况: 1、租赁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①门窗情况: ②地板及墙壁装修情况: ③水电设施情况及其他: 上述房屋属甲方所有(或甲方依法使用,有权出租),甲方将其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二、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原则上为1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方享有续签合同的 优先权。) 三、租金及保证金: 年月租金为人民币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按年支付按季支付,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支付时间为. 乙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开始,每年向甲方交付设施设备等使用保证金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甲方经验收确认房屋无毁损等情形且乙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后,将保证金退还 乙方。 四、交付房屋期限:

乙方交付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于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租赁期限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五、甲方责任: 1、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形式。 2、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期内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以保障租赁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3、房屋租赁期内,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另行给乙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终止。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卷闸门、门窗等),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毁损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房屋完好。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补偿。 5、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借或转租他人。 6、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 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 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租赁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 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许昌路1150号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65858533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015755027.html,)或者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015755027.html,)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托书格式 今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 委托人:XXX 身份证号:XXX 委托日期:XX年XX月XX日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1号 【发布日期】2009-07-30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将店面、第贰、叁层壹拾壹间房间出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定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双方约定半年租金共计元,有关城建费、卫生费、安全保卫费等管理费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水、电、围墙、门均由乙方自理。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甲方财产,注意安全,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发现甲方财产损坏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除外。 五、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如甲方提前收回租房,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如乙方不需用该出租房,应壹个月通知甲方,不得自行转租,不得转包。承租时,乙方因办公、经营、生产等需要附设的设备、财产,退租时应自行拆回。 六、租期满,如乙方要继续承租,乙方应提前壹个月向甲方申请续订租赁协议。租赁费与现年市场价协商调整,但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租给乙方。 七、现有楼房楼梯今后甲方需用时,乙方应给予甲方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八、现有人员就业的问题由乙方租用该房屋后,自行解决。 九、租金约定每月初1日准时送交XX公司,每超一天按30%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交,即中止合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将号楼单元号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室厅。 2、租期定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期满后,乙方必须提前 七天向甲方说明是否续租。 3、租金每年元,大写整;租住期内乙方承担费用。未在约定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水表底数为。 4、付款方式按一次性付清,乙方应提前七天向甲方缴纳房屋租金。 5、乙方在租住期内不得擅自将该房转租给他人。 6、乙方在租住期内不得破坏、损坏原房内的设施和物品。 7、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坏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 方互不承担责任。 8、乙方在租住期内,应遵纪守法,遵守楼内及周围院落公共秩序,服从住区内统一管理,做文明市民,不违法乱纪,打扰邻居生活。 9、租住期满后,甲乙双方结清债务,按约定终止合同。 10、本合同在执行中,如乙方违约,须赔偿甲方违约金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详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 理解与适用》 [ 宁]——(2009-11-26) / 已阅61042次 详读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围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的“城中村”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围之。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

杭州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杭州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租人):杭州市桑蚕技术推广总站(杭州蚕种场)乙方(承租人):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白愿、公平、诚信、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白愿将坐落在杭州市杭海路768号一层北厅房屋及8个地下车位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约350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已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为五年,白2018年月日至2023年_月_日止。 三、该房屋的年租金和成交总价: 1、该房屋的年租金: 金额(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小写¥元。 地下车位8个,530元/月/个,年租金合计: 金额(大写)伍万零捌佰捌拾元整 小写¥ 50880元。 2、成交总价:五年年租金之和。 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小写¥Xo 四、房屋租金乙方按每年一付,先付后用。租金支付方式: 1、首期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支付给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首期一年车位租金由乙方直接支付甲方指定账户。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由杭交所转付给出租人。首期一年租金¥ 元、履约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0%) ¥元、首期一年车位租金¥ 50880元和交易服务费(即成交年租金之和X 4%) ¥元,四项合计¥元,承租人在2018年—月—日前全部付清。 若乙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天,视乙方根本违约,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2、以后每期的房屋租金及车位租金由乙方在每年的—月—日前直接 支付给甲方。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内将应支付的房屋租金及 车位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杭州市桑蚕技术推广总站(杭州蚕种场); 账号:201000005390534 开户行:杭州联合银行七堡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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