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案例与思考:
徐建国在湖北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麻城铁路 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3名警察强行要求检查居 民身份证。徐要求警察严格按照《居民身份 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 可查验,但遭到警察拒绝,并强行带至民警 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徐建国认为警察行为 违法,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麻城铁路 公安处,在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找到原告, 表示道歉,并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必要支 出,赔偿原告损失。鉴于被告能闻过则改, 原告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贸市场一律给予优先安排。三、在规定的时 间内,到新集贸市场申请摊位经营的一律给 予优惠,免收一个月摊位费。四、新集贸市 场的摊位费和摊位费的交付方式基本按照旧 农贸市场的标准和方式执行或面议。五、如 有旧农贸市场的摊主已预交四月份以后(含 四月份)的摊位费,迁入新集贸市场继续经 营的,新集贸市场顺延免收摊位费;不再经 营的由新集贸市场给予退还(凭有效凭证)。 六、自2004年4月1日起取消旧农贸市场,逾 期不迁移摊位者,采取强制措施迁移。
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 拘束力、执行力是如何体现出来的?
条件
效力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无 如要求行为人去犯罪、 自始不发生效力 效 行为毫无法律依据、
毫无事实根据
后果
可随时主张无 效;随时宣告 无效;可获行
政赔偿
撤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
销
不当
被撤销前被推定 为有效,撤消后 溯及力为自始无
确定力是相对的。
㈢、拘束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 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的关键词是“自觉遵从”
2.拘束力的作用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 人。
3.拘束力可能产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 是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实现,二是相对人在 法定期间不主动履行而激活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政⾏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政⾏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个⽅⾯:(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政⾏为的组织必须具有⾏政主体资格,能以⾃⼰的名义作出⾏政⾏为,并能独⽴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政主体的是⾏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并且该⾏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政职权的组织。
由于⾏政⾏为通常是由⾏政主体的具体⼯作⼈员实施的,因此这些⼯作⼈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政⾏为的合法有效性。
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为主体必须是⾏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
若⾏政主体的⾏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为不合法。
(2)内容合法相关法律知识构成具体⾏政⾏为⽆效的情形包括哪些抽象⾏政⾏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违法⾏政⾏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何理解⾏政⾏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政案件)战时临阵脱逃罪单⽅⾏政⾏为⾏政⾏为的效⼒内容合法要求:a.⾏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b.⾏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件。
c.⾏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法⽬的和⽴法精神。
(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政⾏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式等。
任何⾏政⾏为均须通过⼀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政⾏为。
⾏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政⾏为实体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要求:a.⾏政⾏为符合⾏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b.⾏政⾏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4)⾏为必须在⾏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效(5)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献查询案件诉讼流程具体⾏政⾏为的成⽴要件送达是指当事⼈知道⾏政⾏为内容还是应当知道?⾏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政补偿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医疗事故⾏政处理⾏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违令作战消极罪。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5、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7、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只规定了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1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2、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13、行政确认:指性质功能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1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15、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6、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17、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不以设定或改变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18、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1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0、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使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2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22、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24、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2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争议并作出裁判的活动..26、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27、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28、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二、简答题1、简述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是: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2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以后;事后如果发现违法;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或改变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对无过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给相对人带来损失的;要给予相应补偿..2、简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以下要求:1妥当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是为了达到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才能实施;2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3比例原则或相称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先进行利弊衡量;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价值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价值时;才能实施..3、简述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行政职权来源不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2组织性质不同..被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3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被授权组织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之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并且由委托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4、简述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5、简述执行罚的特点..答:执行罚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罚一般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2执行罚的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不能随意确定;3执行罚的数额从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计算;并可反复适用;4执行罚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6、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7、简述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8、简述行政复议调解适用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9、简述行政复议变更决定适用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10、简述可以一并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提出审查申请的的规定有: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4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11、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1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居间行为;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12、简述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包括三种情形: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13、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行政案件有法律上法律上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1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答:1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可以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可以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15、简述鉴定结论应载明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5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6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16、简述现场笔录应载明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1时间、地点和事项等内容;2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4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简述人民法院的取证..答: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二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18、简述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有: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9、简述国家不承担赔偿的情形..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等.. 20、简述提起再审的条件..答:提起再审的条件是:1必须由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提出..这些国家机关和人员包括: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院长..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21、简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22、简述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适用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3、简述撤销判决适用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24、简述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决定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3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4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5、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3有损害事实发生;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三、论述题1、论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1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不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并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3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容关系;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占有较大比重;但并不能代表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列;5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创制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用以指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力和职责的法律组织..2、论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一样的..1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在此关系中不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但如果国家公务员非处在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但因这种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只能在系统内部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4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如行政监察监督;成为监督法律关系中被监督的一方当事人..3、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答: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必须尊重和遵守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或经法定程序;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已作出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要求行政主体有义务保证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实现;要求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积极、实际履行义务..4、执行力是指保证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复议、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停止执行..4、论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答、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从而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一项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层涵义:1、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1我国宪法组织法把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权;交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系统本身行使;2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策问题;不宜由法院判断;3抽象行政行为涉及不特定相对人;有时甚至涉及到一个或几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公民;其争议不适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考虑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相对分立以及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对待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上的相对优势;司法审查原则上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这也并非绝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事项也有权进行合理性审查:1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2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直接予以变更..5、试述行政法如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规范..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1分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1分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功能是规定各个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只能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能越权..越权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而且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无限膨胀;使之限定在法定的必要范围内..2分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1分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不仅在于其权限的范围;更重要的在于权力行使的方式..如果有严格的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就不会造成太大的威胁和侵犯..行政程序法是保证行政权正确、公正、有效行使的最重要手段..2分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1分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是在事前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防止行政主体越权和滥用;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则是在事后对行政权进行制约..2分6、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有:答:一一般期限1、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分2、经过复议的起诉期限..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2分二特殊期限1、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2分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涉及不动产的;从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起诉的;法院不受理..2分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分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限制..1分。
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

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xx年xx月xx日•具体行政行为概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功能与作用目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01具体行政行为概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或事项,依据行政职权单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具有程序简便、灵活多变等特点,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 2 3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即针对特定对象或事项作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即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单方面作出,无需与相对人协商一致。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行政行为能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性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领域,可以分为公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文化教育管理、医疗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方面。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02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03组织要件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设立、职责、权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
行政主体的合法性01主体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合法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经过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02授权要件行政机关或组织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才能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有明确的职权来源。
职权来源行政机关或组织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的行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越权无效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职权受到一定限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2.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体现在:①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明确是指相对人可以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固定是指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
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不能被个别化、固定化的,即为抽象行政行为。
②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针对特定事的特定人一次适用,产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③表现形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以决定等方式作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①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组织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对象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内部行政行为的类别a.上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与下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间的人事管理关系。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①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为、颁发许可证行为等。
②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等。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①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1)

的)。 负有负担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未履行负担(符
合 比例原则)。 违反目的或者任务使用给付。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或事实事后发生变更,
致
因公共利益(前列后两项)而废止,需适用信 赖保护原则,对相对人尽补偿义务,如未尽补 偿义务,则该废止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通知和无“重大且明显 违法”的情形。 通知后的生效基于“合法性推定”,法律效力 处于“撤销保留”之下。如在法定期限之内未 受撤销,发生存续力。
(二)通知的方式和阶段:告知和受领。 1、直接通知:口头或手势。 2、书面通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自告知时生效,对相对人 自受领时生效。
五、执行力 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法 律效力。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分 所课以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直接以行政决 定为根据,对相对人作强制执行。此系国家的 自力救济特权,但以法律有规定为限。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
一、撤销和废止的概念区别 (一)两者的共同上位概念是:废除 (二)两者的区别:1、撤销针对违法行政行 为,废止通常针对合法行为;2、撤销的目的 是纠正违法,废止的目的是使行政行为适应新 的情况;3、撤销的法律后果通常是自始失效, 而废止通常是向后失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原做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针对原本合法的 行政行为,作出消除其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因废止系“事后违 法”,在对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中,信赖保护 原则的地位重要。一般情况下,废止应废止权的一般要件(五种)
对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机关,以及因行政的作 成而权限遭受侵害的其他机关不受构成要件效 力的限制。
3、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3、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目的、内容和方式等几个方面。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织机构,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主体。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
行政机关的主体性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
行政行为的客体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的行为。
这些特定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具体的事物或事务。
行政行为的客体性是行政行为具体性的体现。
行政行为的目的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和意图。
行政行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正公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体行为措施。
行政行为的内容可以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不同形式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行为的方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和程序。
行政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个别行政行为或一般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目的、内容和方式等几个方面。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对特定对象进行具体行为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
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具体行政行为

•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 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 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做的单方行 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政权能的存在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法律效果的存在 4、表示行为的存在
•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
答案:B
•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一)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灵活处理空间的具 体行政行为。(如税收)
• 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灵活处理空间的具体 行政行为。
• 【标准】行政主体适用行政法规范是否具有灵活性
• 【原因】某些法律事实,法律无法作统一规定,需要行政主体视具体情况而 定。
• 羁束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 裁量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公正性(合理性)问题
•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标准】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 【原因】有利于分析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条件 • 1.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与瑕疵
•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违法)
• 内涵: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
• 1.明显轻微瑕疵:补正
• a.程序、形式明显轻微瑕疵;b.该瑕疵没有损害当事人实体上合法权益;c. 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 具体表现:告知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应补充而未补充,应在事后追认而未 追认的;行政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不完整;应参与 程序的当事人未参与;文书瑕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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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内容提要: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行政权力对社会秩序的管理效用,因而笔者从这种目的性价值入手,阐述了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的涵义和存在的意义。
并通过对该效力与其他效力区别的剖析,证明了构成要件效力所起到的独特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更是必须的,因此保证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就必须有被适用的内容:即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
当然适用的意义并不在于适用本身,而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法院合法有效的行使权力,进而推动整个行政法治的形成,从而证实构成要件效力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权力分配,拘束效力进入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的中国,已经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大一统” 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
而这种体制的转型迫切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健全的行政功能为保障。
要推动这种合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就必须要强调行政行为效力的统一性,从而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领域对这种行政行为效力的认定就缺乏统一性认识,不仅是行政机关内部还包括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都无法对有效行政行为之结果予以普遍认同,从而造成“一事多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做出相互矛盾的定论”的混乱局面,对相对人不仅无法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而且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致于不能起到很好的管理、保障的作用,降低了行政工作效率和行政行为的威慑力。
所以为了保持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实施之行政行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就必须强调行政行为的普遍拘束力。
相反,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明确了解行政行为的指涉内容和执行方式的前提下,才能很好的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决定。
为此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包含一定合法、稳定的效力因素,以促进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所以解决这种管理与被管理、适用与被适用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充分的了解和运用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
一、构成要件效力概述就学术讨论而言,中国大陆目前尚无构成要件范畴,实务和立法上也无相对应之名词。
这一术语主要来源于德国行政法中的“构成要件效果” (Tatbestandswirkung ),因行具体政行为既经有权机关颁布后,不仅处分对象、本机关、甚至其他机关,皆应受到该行为内容的拘束。
例如:如果甲通过行政行为入籍,任何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应将甲看作德国公民,即使它们怀疑移民的合法性。
①因为行为的内容即是一个“规范”的事项,故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亦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确切来说所谓构成要件效力是指一个生效的既成行政行为,对作出该行政行为主体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以及法院具有同样的约束效力,更确切地说,其他国家机关有义务将该行政行为当作一个既定的构成要件,或者说一个既成的事实予以承认、接受,并充作其自身管辖事务的决定基础②。
我国行政法学界虽暂无人探讨,但随着行政行为效力研究在我国的不断深入,构成要件效力的存在已经成为行政法学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作为效力内容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首先,构成要件效力的基础就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即指该行政行为③必须在行政法律规范授权范围内进行才具备效力的成立因素。
而本文对“效力”概念的探讨只限于行政法所规范的狭义范围内。
有些著作中将法律效力理解为法律的效力,认为据法律所做出的派生文件也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效力形式,因此提出“法律效力是在时间、地域、对象、事项四个维度所具有的同等强制作用”④的结论。
而有些人则认为法律效力应作广义理解,法律效力是“法律及其部分派生文件、文书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作用力之和”⑤。
综合起来,我国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观点大都来自于日本行政法学界的相关论述。
从行政主体角度来看,行政行为做出后就需要相对人在行动上对行政主体意志的完全服从,行政相对人不可因对行政行为存有疑议而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
当行政相对人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就有权以国家强制力量来迫使相对人接受并履行。
换言之,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受到相对人的怀疑而得不到落实,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将会遭受严重影响。
故通过法律规定来确认行政行为的这种效力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就是对此原理的必要反映。
因此笔者较为赞同后者的看法,因为效力既然是法律上的概念,是法律所确认的力量,所以把“效力” 涵义定位于法律效力是符合行政行为的实际需要,只要是依据行政法律规范①做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就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次,构成要件效力作为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之一,就应当明确的与其他相关的效力类型相区分,以达到深刻理解的目的,否则很容易将读者带入一个混沌的认识怪圈中,无法正确理解构成要件效力在构建法治行政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我国行政法学界中一般将行政行为效力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四种,而并无构成要件效力这一说。
但在一些著作中,关于行政拘束力的广义解释中已包含了对构成要件效力的认定,女口:“广义的拘束力可以与法律效力等同”。
所谓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包括具体行政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也包括利害关系人),然而这种解释方式容易混淆行政行为做出机关与效力适用机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导致过早的限定了构成要件效力的主体范围,不利于发挥有效行政行为的存续能力。
因而单独提出构成要件效力概念并区别于其他效力类型,不仅是对行政行为拘束力内容的巩固、充实,而且更是对拘束力作用能力的强调。
1.公定力与构成要件效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对任何人都产生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②,与之相类似的提法就是将公定力称为先定力、效力先定特权。
这类观点大体来自法国行政法的效力先定特权的概念:它指“行政机关的决定一旦做出以后,就假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本身和当事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拘束力量。
”③而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称公定力为有效性推定即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从而具有拘束有关人员的效力。
从以上几种关于公定力不同的定义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即与拘束力相,公定力的存在是以拘束效力的产生为内容,拘束力的作用方式为其表现形式,而公定力则是建立拘束力的前提。
④确切的说公定力的适用范围与本文所阐述的构成要件效力的适用范围相互交融,但是公定力是一种在行政行为做出后为保证其严肃实施和有效执行而设定的效力形式,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是作了保留性的假设,至于该行政行为是否真的合法还需要一定的检证过程。
国家法律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甚至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销或变更。
由此可见,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形式意义上的适法性之推断而非实质意义的适法性之推断”。
①相反具备构成要件效力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有效行政行为,不具备公定力所包含的效力先定性特征,因为只有一个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才能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以要求其他行政机关或法院在处理相关行政案件时以其行为的效果为构成要件。
因此两者间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对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正是这种区别的存在才使构成要件效力成为行政行为必不可少的效力内容。
所以一旦具有构成要件效力的行政行为失去了合法性要求(包含假定合法)时,适用其行政行为结论的其他行政机关所作的裁决或法院依据其行政行为结论所做出的判决就会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失,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权威性遭到践踏,甚至会破坏整个国家的正常行政管理秩序,如此下去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意义就将不复存在。
2.确定力与构成要件效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系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亦称不可变更力②。
确定力意味着(一般而论)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的不可争执性(形式上的确定力),以及约束力(实体上的确定力),但行政机关始终是这一程序的主人,在具体情况下有权因存在错误或情事变更而撤废或变更行政行为③。
例如: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第30条第4款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修改时,必须提交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因此该行政行为确定力表现出明显的稳定性,其强调的是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
确定力是保证已做出的行政行为存续并发生作用的要件,这方面的特点也是使有效行政行为具备构成要件效力的基础,试想行政机关撤废和变更已做出之行政行为的权力无限制,就会导致确定力和由确定力所保证之权利稳定性价值丧失殆尽。
当代行政程序法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希望在权利稳定性和行政合法性之间能够寻找出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其中首先着眼于对信赖保护思想的实现。
④然而行政行为之确定力只是就某一具体特定的行为或人员才具备相应的功能,并不能同时泛指其他不同的几个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则不同。
它不仅源于本行政行为的作用效果,且能够将其产生的效果(即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适用与之相的其他行政行为甚至是法院的裁决。
从而表现出超强的延续性和较大的效力范围。
3.拘束力与构成要件效力构成要件效力就其性质而言当属拘束力范畴,但广义解释下的拘束力内涵包含了多种不同的主体所对应多种不同的效力形式,在区分两者差别时很容易对构成要件效力产生误解,因而此处指涉的仅仅指狭义解释下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就有约束的效果,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备拘束力的行政行为应以运用行政权来设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形成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这点与成立构成要件效力的条件相类似,不同的是两者在对象范围及效力时间上的界限具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拘束力就其产生的约束、限制效力而言只针对本行政主体及特定相对人,而不涉及“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以外的人,然而构成要件效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对本行政机关、特定相对人产生拘束效果,而且还涉及对行政机关、法院及第三人的法律效用。
其次拘束力是在行政行为生效以后发生的一种法律效力,一般在行政行为通知到相对人(包括已知、受领、规定之时)才能真正有效成立。
① 虽说构成要件效力的形成也应当在行为有效成立之后,但真正发生作用的期间应在其他行政机关、法院适用该行政行为于当前行为之时。
而且其效力的作用时间具有一定的延续性,随着不断的被适用而得到不断的发展、充实,既使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处理结果因一定期限的届满或废止而不再有效,但又无新的行政行为(针对相关事件)做出时,原行政行为仍对后发的事件具有拘束力。
②因此对于原先之行政行为在被适用时是否已经失效,并不影响后续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