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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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个人信息泄露案例(3篇)

法律个人信息泄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给个人生活带来困扰,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严重后果。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个人信息泄露案例为切入点,剖析其成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甲,男,25岁,某公司员工。

某日,某甲在办理信用卡时,发现信用卡消费记录中有多笔异常交易,涉及金额共计5万元。

经调查,某甲发现其个人信息已被泄露,信用卡密码也被他人获取。

某甲立即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1. 成因分析(1)个人信息收集环节存在漏洞。

在某甲办理信用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对某甲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其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

(2)个人信息存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某甲的个人信息在银行系统中存储,但由于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不足,导致其个人信息被黑客攻击,密码泄露。

(3)个人信息使用环节存在违规操作。

某甲的信用卡密码被泄露后,被他人用于非法消费,属于违规操作。

2. 处理过程(1)某甲向银行申请挂失信用卡,并要求银行协助调查。

(2)警方介入调查,对涉嫌泄露某甲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进行追查。

(3)银行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采取措施加强系统安全防护。

(4)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分子,某甲的损失得到赔偿。

3.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风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

2. 企业要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个人信息在收集、存储、使用等环节得到有效保护。

3. 政府要加强监管。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文件字号:文件编号:日期:标题: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正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的认识,我们进行了案例分析,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以期促进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治化,提升社会对个人隐私权的关注与保护。

一、案例一:某电商公司泄露用户信息案2019年,某电商公司因未经用户同意,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此案例中,公司未充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措施不到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隐私权被侵害,严重损害了用户权益与利益。

二、案例二:某医院非法获取患者病历案近期,某医院涉嫌非法获取患者病历,个别医生将患者病历用于商业目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

然而,此案例中,医院未能有效管理患者病历,个人隐私遭到了侵犯。

三、案例三:某社交平台滥用用户隐私案某社交平台在用户注册时未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滥用用户隐私,擅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或其他非法目的。

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利,让用户感到失望和担忧。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要深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案例中,大多是企事业单位或互联网平台未能有效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存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其次,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这种行为不仅仅损害了个人的隐私权,也削弱了用户对互联网和科技发展的信心。

再次,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力度,提高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成本,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后,加强个人隐私权教育与宣传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关键。

公众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并掌握保护个人隐私的方法。

违反信息道德方面的典型案例

违反信息道德方面的典型案例

违反信息道德方面的典型案例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基本案情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

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

2015年6、7月,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

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8日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11月25日提起公诉。

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二、典型意义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

本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商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检察机关认真办理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有力监督,有效追诉。

浦东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派员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方式、来源、动机及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孙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享(3篇)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尊严,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格尊严案件逐渐增多,许多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人格尊严法律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情简介】2018年,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受害者李某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犯李某个人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法律责任,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障。

此案提醒我们,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案例二:名誉侵权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知名博主王某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篇涉嫌诽谤他人的文章,导致被侵权人张某名誉受损。

张某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诽谤他人的文章,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给张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压力。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此案提醒我们,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基础上,任何诽谤、侮辱他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案情简介】2020年,某摄影师陈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

个人信息泄露法律案例(3篇)

个人信息泄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当事人因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物时,不慎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

不久后,张某发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收到多笔不明消费,经调查发现,这些消费均与张某无关,而是有人利用张某的个人信息进行恶意消费。

张某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已被泄露,遂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然而,电商平台并未给予张某满意的答复。

无奈之下,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收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电商平台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 答辩被告电商平台辩称,张某的个人信息泄露并非由其平台造成,而是由于张某自身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个人信息被他人获取。

同时,电商平台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证据交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张某提供了银行卡消费记录、与电商平台沟通的记录、警方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个人信息已被泄露,并遭受了经济损失。

被告电商平台则提供了平台安全措施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 庭审辩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张某强调,被告电商平台作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主体,有义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张某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电商平台则认为,张某的个人信息泄露与其自身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且平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电商平台在收集、使用原告张某的个人信息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原告个人信息安全,导致原告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个人信息泄露典型案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个人信息泄露典型案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个人信息泄露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个人信息泄露典型案例案例一J家具有限公司、梁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7年间,J家具有限公司(下称J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安排该公司市场部人员王某等人从家装建材、楼盘销售从业人员处非法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电话推销模式,销售该公司家具产品。

J公司使用上述方法销售家居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243274.34元。

期间,被告人王某将购买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此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J公司、梁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依法判处J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除个人外,单位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本案中,J公司为提升经营利润,通过不同途径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为首的有组织、有计划、目标性强的犯罪团伙,使公民的隐私暴露于风险之下。

同时,频繁的电话推销也严重影响到群众正常生活。

犯罪分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牟利,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二次泄露。

本案的依法处理,打击了具有不法企图企业的侥幸心理,倒逼企业诚信经营,通过正当途径做优品质、做出品牌,采取非法方式获取用户信息,妄想通过“电话轰炸”来做大生意的行为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二纪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拘禁案基本案情2016年底至2018年3月,被告人纪某作为中间人,教授谢某等人通过上网购买位置信息、在汽车上安装GPS、使用设备定位、到被害人住处附近蹲守等方式,非法获取特定被害人个人信息,帮助委托人寻找被害人,以收取居间费用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10月,被告人纪某非法向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谷某提供被害人位置信息,以协助谷某找到并非法控制被害人。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2015年7月入党思想汇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敬爱的党组织:作为一名积极不断向我党靠近的入党积极分子,我始终在以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来衡量与要求自己,以党章为指导,牢记党的教育,也始终坚定不移的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端正自己态度和自己思想,保持自己始终拥有一颗积极向上要求进步的心,使自己得到不断的成长。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句话在我第一次看它的时候,便早已深深的引入了我的脑海之中。

事实上,无论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党还是个人,都在不断的经历一个成立、发展、消亡的过程。

历史上的很多国家、政党,甚至是盛极一时的大帝国,都在最后的时候,因为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失去民心或者是自身存的过多问题影响下,渐渐衰落下去,消际在我们的视线之中。

我们的党成立在中国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际,发展于革命烈火熊熊燃烧的时代,兴盛于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全面大建设的这个时代,是我们每一位党员那颗始终保持着为人民服务的心。

我们光荣而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经历了许多生死攸关的时刻,渐渐成熟起来,担负起国家建设的大任。

我们党的成长,使我党的先进性与国家实际国情的紧密结合所决定的,更是由我党那种“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所支持的,正是这种思想,使我党长成一个肩负了再现中国辉煌的大党,我党取得着一些成绩,靠的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始终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标准,这体现在“实事求是” 、“密切联系群众” 、“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三大作风。

但是在如今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我党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人民群众过上日益幸福美满的生活的同时,党内也出现了一些与党性所不相符的问题,它们的存在渐渐影响到我们在于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所以是我们所不容忽视的,也是我们党所必须面对的,“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这是唐太宗李世民在失去谏臣魏征之后的言有心发只谈,也是我对党保持自身先进性与凝聚力的重要法宝,我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反思历史,正视现状,才能得以更好的把握未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始终肩负起中流砥柱的作用。

违反信息道德的案例并简述内容

违反信息道德的案例并简述内容

违反信息道德的案例并简述内容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近日,浙江高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慧盾安全从数据安全角度进行解读。

案例一:物业、房产公司员工非法出售业主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杭州市萧山区王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情裁判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等10人均系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员工。

2018年至2019年,王某某等10人各自将日常工作中收集、获取的杭州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信息(包括姓名、房号、电话号码和房产面积),出售给杭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市场部总监杨某某,王某某等10人共计获利23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解读此案例中,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是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内部员工非法收集客户的个人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自公司数据库系统导出,也可能自业务系统屏幕获取。

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需要加强对数据库的敏感信息防护和业务系统的屏幕信息保护。

案例二: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宁波市鄞州区任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情裁判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告人孙某某开发了的“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链接到中国移动公司网站,非法窃取中国移动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及业务订单等内容。

之后,黄某将该些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给任某某50561条,任某某将获取的该信息下发给公司员工,让员工开展业务,获利数万元。

后任某某通过下发业务的形式让黄某获利2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利用“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以同样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1100条,李某某给黄某3000元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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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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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鸿不久后参与。

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

经查,被告人邵保明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冲、耿健美(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客户经理)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李涛(江苏省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职工)的银行征信查询ID号及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近3万条。

被告人韩亮、邓佳勇获得征信查询ID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韩世杰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莎莎中转租金、传递密码。

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向被告人韩亮、李冲、李楠支付了相关费用。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韩亮、邓佳勇、李楠、陈莎莎、卢惠生、李冲、耿健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世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旷源鸿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韩文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周滨城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193万余条。

后被告人周滨城将其中100万余条嘉兴、绍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利青,将45655条嘉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将7214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将2320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500元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获利65400元。

此外,2016年4月,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以3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嘉兴地区学生信息25068条。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滨城、陈利青、刘亚、陈俊、周红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为193万余条、100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滨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利青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4000元不等。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夏拂晓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

被告人夏拂晓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拂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拂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凡、周浩预谋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客软件。

2016年5月至6月,二人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内网,在邮局内网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103257条,并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李晓波。

后李晓波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丽元4万条,王丽元又将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宋晓波3万条。

(二)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肖凡、周浩通过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李晓波、王丽元、宋晓波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肖凡、周浩、李晓波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丽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宋晓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杜明兴、杜明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明兴、杜明龙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的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布广告招揽买家。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杜明兴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42万余条;杜明龙向他人购买杭州地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向他人出售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40万条。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明兴、杜明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杜明兴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杜明龙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七、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底,一家为全国4500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国高达2000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

2015年初至2016年6月,被告人丁亚光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

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QQ、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

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2000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

丁亚光自2015年5月左右开始对该网站采取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60元每人,到2016年1月上调到120元每人。

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49698条,收取会员费191440.92元。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丁亚光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2000万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综合考虑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亚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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