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合政办[2011]2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28号)肥东、肥西、长丰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要求,为推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推进肥东、肥西和长丰县(以下简称三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三县城镇职工统一医保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和统一管理服务。
三、主要内容1.统一政策。
三县与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7号令)和市本级已出台的配套政策。
2.统一待遇标准。
统一执行市本级医保目录,统一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待遇,统一大病救助保险费筹集标准和大病救助待遇水平。
3.统一基金管理。
(1)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
三县及市本级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单独管理。
按照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4%,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1•【字号】合财非税[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非税〔2014〕2号2014年1月)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安徽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12]2394号)、《关于安徽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2306号)精神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说明1.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2.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3.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4.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5.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6.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合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局,合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合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民〔2009〕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有效解决我市五保供养对象医疗费用问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经过深入细致调研,共同协商,制定出《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经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市劳动局市卫生局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有效解决我市农村五保对象医疗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县五保对象(一)门诊按照“按人预算,统一使用,定点医疗”的原则,五保对象门诊实行包干制,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新农合资金按5:5比例分担。
每年年初由各县民政、卫生部门按辖区内五保对象人数将资金拨至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站)。
定点医疗机构为辖区内五保对象建立医疗台帐,五保对象持由民政、卫生部门下发的“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所需资金直接从预拨资金中扣除。
实行年终结算,剩余部分可滚动至下年,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二)住院、特殊病门诊三县五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县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个人需承担部分。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基金报销90%,在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基金报销75%,以上均为目录内药品;目录外及新农合报销剩余部分,除各县民政部门适当医疗救助外,由各县政府统筹解决。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部分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资格及定额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部分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资格及定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卫农秘[2012]799号
•【施行日期】201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部分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资格及定额标准的通知
(卫农秘〔2012〕799号)
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撤销省立友谊医院及省立新安医院组建成立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的通知》(皖卫人[2012]45号)以及2010-2012年省级医院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现就原省级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省立友谊医院及新安医院名称变更及定额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省第二人民医院部分重大疾病定额标准调整表(表2)
三、省第二人民医院定点救治重大疾病,凡本通知表2未涉及定额标准调整的重大疾病,仍按照原有按病种付费政策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调整的省第二人民医院先天性心脏病定额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凡2012年12月1日前入院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执行原定额标准)。
安徽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20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资源合理分配,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新农合的医疗机构和参保农民。
1.3 管理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单病种定额付费是指对特定病种的住院治疗费用设定一个固定的支付标准。
2.2 分类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难度,将病种分为不同类别,每个类别设定不同的支付标准。
三、定额付费的标准制定3.1 标准制定依据定额付费标准应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医疗资源消耗、治疗效果等因素综合制定。
3.2 标准调整机制定期对定额付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医疗技术发展和物价变动。
四、参保农民的住院治疗4.1 住院申请参保农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4.2 病种确认医疗机构根据参保农民的病情,确定适用的单病种定额付费类别。
4.3 费用结算住院治疗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定额标准进行费用结算。
五、医疗机构的责任5.1 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服务规范,为参保农民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5.2 费用控制医疗机构应合理控制医疗成本,确保不超过定额付费标准。
5.3 信息公开医疗机构应公开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监督管理6.1 监督机构由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6.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3 质量评估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定额付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七、附则7.1 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7.3 修改和补充根据实际情况,新农合管理部门可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国家和省对基本医疗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费款代征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合医保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税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乡村振兴局,各在肥高校:现将《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乡村振兴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9%。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上年度完成的参保人数基础上,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情况,确保完成本年参保任务(具体任务另行通知)。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民生工程及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
二、参保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医保:(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三)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四)各类在校学生;(五)随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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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合农民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级审定、分级管理原则~按照本实施细则审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参合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补偿费用。
除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外~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及管理。
市新农合管理机构承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审定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互认。
第五条市新农合管理机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专家库~邀请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管理人员及医学、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审批、财务、物价等方面专家组成~参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和日常监管、考核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卫生监督机构对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管理与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市范围内(不含三县)市直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为公众服务的部队驻肥医疗机构申请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定。
第八条审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一,合理布局~择优选定~总量控制~做到既满足参合农民不同层次医疗需求~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公立与民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九条申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四,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及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县级新农合信息平台联网运行~实施网上即时结算报销, ,五,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督查与考核,,六,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无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现象,,七,综合医院核定编制床位数应不少于100张~专科医院核定编制床位数应不少于50张,或申报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治住院的参合农民患者不少于50人。
第十条凡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自愿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定点资格审定时间~原则上每年度安排一次~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一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内设临床与医技科室名单,,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二级医院及民营医院单价50万元以上~三级医院单价300万元以上,,,五,上年度统计报表或财务报表。
主要项目应包括: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总人次、参合农民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 ,六,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承诺书,,附件2,,七,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及审定程序:,一,发布通知。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
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三,审查与评估。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查申请材料及医疗机构基本条件~依据评估标准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表见附件3,,,四,集体评审。
专家评审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申报医疗机构近1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集体评审意见,,五,审定。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集体评审意见综合审定后~确定定点或不予定点的意见,,六,公示。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确定定点的医疗机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间被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经查证属实的~定点资格不予核准,,七,公告。
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给资格证书与标牌~统一名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明发证、发牌机关:合肥市卫生局。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通过定点资格审定的~需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可按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求管理与运转~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定点资格终止,如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6个月后进入定点资格有效期。
试运行期与资格有效期总时效为三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延续。
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不符合定点条件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自处罚生效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资格。
医疗机构被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后~不得收治参合病人。
如收治~新农合资金不予补偿~责任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所有制性质、经营类别,营利/非营利,、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及大型诊疗项目、床位数以及医院等级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持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协议,简称协议,管理和非协议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称为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未签订协议的~称为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协议与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
第十七条市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原则上在每年度12月份集中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须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向参合农民宣传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补偿标准~确保参合农民享有知情权~引导参合农民择优选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参合农民在协议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执行补偿标准。
以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为基础~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一,具备有效的新农合定点资格,,二,医疗服务行为规范、质量优良、费用合理且社会评价较好,,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四,承诺严格执行参合群众医疗费用分担共付制。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不与其签订协议:,一,未取得定点资格或上年度被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的,,二,上年度受到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上年度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或被群众举报违规2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三,上年度新农合专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排名末3位的,,四,上年度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中排名位于前10%位的,实行单病种限,定,额付费的病种数少于10种或未逐年增加限,定,额付费病种数的,,五,未与本市三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即时结报协议的,,六,上年度发生各类违规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医疗机构被暂停或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新农合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臵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臵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并在本单位网站设臵专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及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及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展院内新农合管理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五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出院结算或出院结报窗口设臵意见箱~公布市及本单位新农合经办机构投诉、举报电话~认真收集与及时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要核对参合农民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
第二十六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度、参合病人费用查询制度~并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HIS系统与本市各县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无缝链接~开展网上即时结报,同时每季度向市新农合经办机构上报参合农民门诊人次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及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等相关医疗服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农民收住院~不得推诿或截留参合病人。
第二十九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第三十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新农合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管理规定~严格将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平均比例控制在25%以内。
必须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
第三十二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新农合药物目录内药品的采购与供应~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
第三十三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
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