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失效]1999-6-1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号:财统字[1999]2号发布日期:1999-6-1执行日期:1999-6-1失效日期:2002-2-22为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组织和实施机构行为,统一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方法,保障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工作的步骤和要求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规定的统一指标体系、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在已经确定评价对象和下达《评价通知书》后,按以下工作步骤和要求进行组织实施:(一)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机构。
根据评价对象的行业特点,由评价组织机构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评价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负责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相应确定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有关咨询专家;如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首先要选定中介机构,并签定评价委托书,然后由中介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以及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由评价组织机构明确。
2.评价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项目主持人应有10年以上经济专业工作经验。
3.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谙熟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拥有相应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
(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由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金融绩效考核方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一、盈利能力指标1、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刈00%净资产平均余额=(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2净资产中含资本公积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在指标计算中扣除净资产中的公允价值变动,下同。
2、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总额刈00%资产平均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证券公司资产、负债不包括客户资产、负债,下同。
3、成本收入比=营业费用/营业收入X100%4、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刈00%5、支出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支出刈00%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 (E0+ N82 + E i>M i HM0—E j隔j为0i E k>M k别0)其中:P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 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 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 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 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 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 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二、经营增长指标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土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刈00%2、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总额一上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X100%3、经济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检金成本)/ 净资产平均余额X100%资金成本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三、资产质量指标1、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类贷款余额>100%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计算不良贷款率,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闽财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金〔2010〕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设区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开展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设区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及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按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送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金融企业绩效指标表;于每年4月15日前,正式单独行文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以法人单位分户,一式两份),并按文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调整表、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成册。
报表封面须签字、盖章,同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电子档。
三、省财政厅应于收到财政部发布绩效评价各项指标标准值的通知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设区财政局。
四、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五、此前有关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袇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膂第一章总则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衿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 ?羆(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薃(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羄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肃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蚁(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膆(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莅(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薁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号: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颁布⽇期:2006-09-12执⾏⽇期:2006-10-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三章评价标准选择第四章评价计分第五章评价基础数据调整第六章评价⼯作程序第七章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第⼋章附则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年九⽉⼗⼆⽇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推动企业提⾼经营管理⽔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产出分析为核⼼,运⽤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与纵向对⽐互为补充的⽅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程度,促进企业提⾼市场竞争能⼒。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业实际⼜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科学的评价计分⽅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平,以充分体现⾏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业的盈利⽔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出资⼈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作,⼀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作组织进⾏;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作,⼀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财政部加强金融类国有企业绩效评价

财政部加强金融类国有企业绩效评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为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财政部近日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细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综合性、客观性和发展性原则。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总页数】1页(P9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1
【相关文献】
1.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就《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J],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 [J], ;
3.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的探究——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研究》 [J], 孙林
4.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 [J],
5.财政部加强对金融类国企的绩效评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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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
实施细则
1
2
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 ]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现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3
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 ]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 ]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4
第三条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经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五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
(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