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
民法本科论文

民法本科论文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本科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本科论文篇1试析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论文摘要民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加强民法课堂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的效果也一直被学者们所关注。
在传统民法课堂中,应积极创新和改革各类实践教学手段,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不断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热情,达到教学目的。
论文关键词民法民法课堂实践教学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在教学中,如何适用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变得尤为重要,在过去的几年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经常被提及,但民法的课堂教学中究竟怎样扩充各类实践教学的内涵,提升教学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集中反映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最为直接、最为普遍的关系。
目前虽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学生民法课时差异较大,但其课堂教学多为教师精细讲解概念、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偶尔会穿插一些案例进行说明,终未能突破从理论到理论的限制。
这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容易产生厌学情绪,更易被纷繁复杂的民法术语所困惑。
一、案例教学在民法课堂中的选择性运用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的职业训练中。
1875年,哈佛法学院首任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明确提出把案例法应用于法学教育,认为案例能够成为理论法学最为有力的媒介,唯有通过仔细分析法官在判决重要案件时的推理过程,方能洞悉潜在的法律原理。
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资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
2024年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论文

2024年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论文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契合点在于它们共同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民法通过明确权利与义务、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等方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为民法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得民法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首先,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其核心理念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通过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同时,民法还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民法的这些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体现。
其次,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其追求的是一个全面发展、充满活力、和谐稳定的社会。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的作用不可或缺。
一方面,民法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另一方面,民法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现实中,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在一些领域,民法的规定可能还未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导致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
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民法的实施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民法制度,提高民法的适用性和实效性,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法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民法的理论研究,深入挖掘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完善民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持;二是加强对民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民法深入人心;三是加强民法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民法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四是加强民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推动我国民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众所周知,当前唯一统领我国民法典并且还广泛适用于整个民商法规则的法律总则就是民法总则。
而我国对于民法总则的具体确定,对于民法典的整体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
下面是民法总则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民法总则论文第一篇:《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主要规范与反思摘要: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 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 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
《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 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 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 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 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
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 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 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法规范体系; 商法性;Review of the Chinese Model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Li JianweiAbstract:Establishing the commercial law norms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follows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face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It not only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normative system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commercial law, but also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realization of the unified private law system withthe dual structure.Much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ty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this is not only because there has been no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adopting the Pandekten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which results in unprecedented pioneering problems, but also because the legislative style and idea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establish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he opening chapter of the Civil Code, exert decisive influence on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rend in the compilat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s. The review of the losses and gains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mmercial law normative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is of great valu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lan adapted to the real needs of Chinas civil law legislation, which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引言我国民法典编纂遵守民商合一体例, 但是民商合一的含义从来既不固定也不统一, 我国究竟采怎样的民商合一体例,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会一直讨论下去。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新民法论文3000字(一):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发展和创新论文摘要:就该制度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已经形成了具有包容性债务法功能的合同法制度。
从概念上讲,诚信,公平,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原则的共同作用得到加强。
就内容而言,已经转变了许多成熟的司法系统,极大地完善了合同法规则体系,尤其是合同形成,履行,合同保存和违约责任等关键体系。
但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合同编纂,包括:完善合同法体系的功能,加强多种体系的布局;完善与合同有关的系统规范,重点关注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添加一些重要且迫切需要的典型合同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发展一、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进展情况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典合同编不仅科学,系统地组织了现行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而且还根据制度适应新时代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价值和系统内容。
已有明显的改進或创新,并且及时响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许多热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反映了突出的系统特征,多元化的价值整合,完整的系统内容,更大的改进和创新以及本地化和国际化的统一性。
例如,我们的合同汇编草案中有关格式战争的规定是基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的规定;有关情况变更制度的规定也参考了新德国《债务法》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谈判义务。
同时,该规章借鉴了法国债务法改革的成就。
二、民法合同编编纂的地位和基本目标在民法各节的起草和编纂中,合同占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地位。
顾名思义,民法的合同是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民法体系,通常称为合同法。
我国正在编制的民法典在结构上包含一般规则和次级规则。
一般规则是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子规则是民法的具体制度规定。
民法子规则由民法部分组成。
合同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规范了民间实体的市场交易,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物权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内容,并规范了民事实体可以进行的交易,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反映和确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地位和水平。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为例,对民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为此,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合同是否有效?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案件分析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构成欺诈。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以及为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民法学论文范文

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讨论。
2.二者的历史渊源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头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
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
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供应了可能性。
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分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讨论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赐予判定。
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赐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
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气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
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究竟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
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讨论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讨论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一、引言房屋租赁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出租人)与乙(承租人)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甲协商解除合同。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2)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然而,甲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2.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合理使用房屋;(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妥善保管房屋。
在本案中,乙作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未能履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损坏。
(二)违约责任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法律研究论文全文
民法法律研究论文全文摘要: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旨在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体系以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清晰的民法知识框架。
关键词:民法;平等主体;法律规范;应用一、引言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它规范着人们日常的行为和交往,保障着公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二、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不存在隶属或管理关系的主体。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则涵盖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公平的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四、民法的体系(一)总则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二)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四)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五)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房屋租赁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民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一、引言房屋租赁纠纷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支付租金8000元,房屋用途为办公;租赁期满后,乙公司需将房屋完好归还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租金。
2020年5月,租赁期满,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租金。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篇1论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摘要:一直以来,因果关系都是共同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不仅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使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合理、正当地向加害人一方移转,而且也满足了社会道德和人类感情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公正。
因此,只有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统一完备,才能符合侵权法中既要保护人们合法的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人们自由的意志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因果关系共同侵权形态原因力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是确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理论上,它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践中,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之一。
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哲学上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
因此,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在一定条件下,一种现象可以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出现,这在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
而人们通常把引起某一现象出现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
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联系,就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可以得知,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具有该属性。
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了某一损害事实,那么某一违法行为是原因,其引起的损害事实是结果,即可以认定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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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价值100万元,合同中约定甲先预付贷款35万元,其余的65万元贷款在提货后一年内付清。
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没有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65万元的债务转移给欠自己70万元贷款的丁公司。
丙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
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65万元的贷款及利息,而这时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公司的账户被银行冻结。
于是,乙公司找到了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刚刚知道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诉诸法院。
问题如下:(1)丙公司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若乙公司将其债务转让给戊,而未经保证人丙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若题中甲、乙约定,预约款35万元为合同定金,且甲已经交付给乙,同时合同中约定如若双方违约,违约金为50万
元,那么在乙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理论上最多可要求
乙给付多少钱?
民法案例浅析
系别班级:政法系法学一班
姓名:全艳学号:07413138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这个“债”应该由债务人谁来偿还,还应根据情况而定。
为了促使债务更好地履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债的担保制度以及保证。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施的法律措施。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为其提供65万元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其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并未约定保证范围。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丙公司需要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有效的。
在甲、乙签订的合同中,他们约定“其余的65万元贷款在提货后一年内付清”。
在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将65万元的债务转让给欠自己70万元贷款的丁公司,并经过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这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我国《担保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即可。
对于题中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问题,我认为丙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我国《担保法》的明文规定。
本题中,甲公司在担保期间将65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乙公司是在保证人丙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的,更别说经它的书面同意了,况且保证合同中也无另有约定,因此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不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戊,未经保证人丙的同意,丙公司的保证责任问题则须视情况而定。
若乙转让其债权是在保证期间,乙转让债权在未经过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丙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仍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若乙转让其债权已不在保证期间,丙公司则不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题中甲、乙约定,预付款35万元为合同定金,且甲已经交付给乙,同时合同中约定如若双方违约,违约金为50万元。
根据我国《担保法》,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甲、乙签订的主合同的标的额为100万元,因此这35万元中,法院支持的定金只有20万元,另15万元若作为定金,法院则不予支持。
在乙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有两种方式供选择要求乙赔偿,一种是定金条款方式,另一种是违约金条款方式。
本题中若甲选择违约金条款方式,甲可请求乙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并再要求返还20万元的定金,剩下的15万元法院不予支持,但成为自然之债,这样甲就可要求乙给付85万元。
若甲选择定金条款方式,则在乙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乙应双倍返还定金,甲已给付
给乙的另15万元成为自然之债,因此甲可以要求乙偿还55万元。
由此可见,甲应选择违约金条款方式,最多可要求乙偿还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