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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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权益]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法,股东,权益]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中小股东权益概说(一)什么是中小股东毫无疑问,中小股东是股东的一类,是持有公司股份的单位法人或自然人。

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中”和“小”上,即持有的股份较少,与其相对应的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

由于两者在出资额方面的差别,中小股东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或战略决策,对公司的影响力有限,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但一般情况下,中小股东的数量要远远大于大股东。

因此,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是现代公司理应重视的一项事宜。

(二)为什么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公司里面,股东会是最高的决策机关,董事会负责落实股东会的决策,监事会则负责对董事开展经营管理以及公司财政收入支出进行监督。

在这样的体制下,在股东会上有决定性发言权的大股东具有非常强势的地位,一旦股东与董事、监事达成契约默契,中小股东只能任人宰割,因而需要在法律制定上赋予中小股东一定的权利用于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从有利于企业发展角度考虑,虽然中小股东占有份额不足,但其数量较多,合计份额相比大股东并不少,倘若权益得不到保障,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参与积极性,则对公司发展势必发生连环反映,导致公司资金链中断。

因此,保护好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促进公司融资,壮大公司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法律上应予以权利救济。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理基础《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需要法律介入协调双方冲突。

在《公司法》制定初期,考虑到股权占有额的不同,按照当时的所谓“合同”的思路,“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普遍体现到法条之中。

在公司发展遇到困难时,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双方矛盾会越加激烈。

因而,法律应该根据中小股东发展形势的变化,对“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给予一定的限制,适当赋予中小股东一定权力,避免双方矛盾激化。

二是真正体现股权平等。

在公司产生初期,股权平等就被确定为公司发展的基本原则,有效提高了公司的决策效率,促进了公司发展壮大。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平等保护原则: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平等地位,无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表决权、参与权、收益权和信息权等,这些权利适用于所有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大小。

二、信息透明: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重大事件、公司治理等。

通过公开披露,中小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决策过程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股东会权力: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权力,包括决策权、选举权、罢免权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行使自己的权益,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和对董事会的监督,确保自身的利益受到保护。

四、监管机构的监管:公司法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如证券监管机构、公司登记机构等,负责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管和管理。

监管机构通过对公司的监管,包括内部控制、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方面,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救济机制:对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公司法还设立了相应的救济机制,如诉讼、仲裁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股东、董事会等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使中小股东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权益保护和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

由于中小股东的数量庞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他们的权益保护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中小股东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试论我 国上市公 司 中中小 股东利益 的保 护
张晓 雯 ( 华北电 力大学)
摘要 : 公司治理 的核 心问题 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 股权高度分散 的现代 主要部 分是靠外部股东通 过股权融入资金 , 在 为公司注入鲜活的血 液。 企业中 , 中小股东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析 了 只有对中小股东提供 有效保护才能鼓励他们积 极进入资本市场 , 为 中小股东权 益受到侵 害的主 要表现表现形式 , 并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 公 司提 供 源 源 不 断 地 优质 资金 。 制度、 优化股权结构 、 完善上 市公司治理 结构等 方面讨 论了对 中小股 东权 益 3 现当代 国情下 。 中小股东面临的困境 保护的若 干对策。 就 现阶段而言 , 国已经加 紧出台 了一系列相 关措施 , 我 例如《 关 关键词 : 证券市场 中小股 东 中小股东权益
《 证券法》 等从不 同角度加强了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保护力度。但 由 股东权 益的保护是公司发展与治理 的核 心所在 ,对 中小股东权 于我 国公司制度刚刚建立 ,在 实践操作中 ,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 益的保护更是保证证券市场持续、 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石。 根据相 关数 护, 难免还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 的地 方 , 笔者在 此将 其归纳总结 , 并 据显 示, 一国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的程度与该国股份 公司、 券市 证 场乃至全局经济成正相关趋势。 因此 , 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逐渐成 借 助实例 以增强所示 内容 的说服力。 31控股股 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为各国相 关市场所关注 的核心内容与首要 问题。我 国证券市场虽然 控股股东利用非法手段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可谓是屡见不 经过 了十几年的不断发展、 善 , 完 取得 了长足的进步 , 但相 比于 国外 鲜, 如在 S T猴王案 中,T猴王对猴 王集 团的应收款达到 了 89亿元 S 百年证券市场来说 ,我国证券市 场还正 处于起步与腾飞的中间过渡 之 巨 , 时还 为 集 团 提 供 了 24 同 .4亿 元 担 保 , 王 集 团 无 形 之 中就 共 猴 阶段 。我 国 关于 证 券 市 场 的 相 关 制度 性 规 定 还 远 不 能 跟 上 当 下 经济 3亿 1 远 T猴 王 资产 总额 。控 股 股 东 的快速发展步伐 , 中小股 东作 为上市公司 中的弱势群体 , 与大股东之 占 用 了 上市 公 司 1 . 元 , 远 超 过 S 非 法 占用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 但 损坏 了公 司正 常 经 营 运 转 的 资金 链 , 不 制 间存在着信息 分布不对称、 不完全等 问题 , 导致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约了公司的进一步持续发展 , 而且严重 的损害 了中小股东 的权益。 此 屡遭侵害。 本文拟从保 护中小股东权益的 内涵入手, 进一步 剖析保护 外, 控股 股 东 还 会 利 用 其 控 股 地位 , 使 上市 公司 为股 东 及 关 联 企 业 迫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 的重要价值与作用 ,随后通过典 型案 一旦债 权无法收 回, 上市公司便面临破产 清算的危机 , 中 例 说 明 大股 东 对 中 小 股 东 利 益侵 害 的 手段 ,并 对 如 何 保 护 广 大 中 小 提供担保 ,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机制。

中小股东通常是公司中的小股东,持有相对较少的股权或分散的股权,相对于大股东在公司事务决策中的影响力较小。

他们容易受到大股东的压迫和侵害。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机制。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

法律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决策中应享有相应的权力,包括参与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获得信息权等。

这些权利使中小股东有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信息权利。

公司法要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法定的范围内对中小股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的重大决策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过程,便于他们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并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监督权力。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议、董事会等机制来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要求公司及其董事会向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作出相关的报告并接受监督。

中小股东可以在股东会议上提问、发表意见,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确保公司的决策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中小股东认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及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权利救济机制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能够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这些规定和机制使中小股东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获得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参与公司的决策,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在必要时获得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其权益受到公司法的保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进行分析。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必须向所有股东提供充分、及时、真实的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

这一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权利知晓公司的相关信息。

并且,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讨论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有权利参与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参与权。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定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并明确了这些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必须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行独立自主的决策。

监事会作为对董事会的监督机构,保障了公司内部有权力的制衡,避免了部分股东或者管理层的过度行使权力,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公司盈利分配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按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利润,保障中小股东享有公司经营成果的一部分。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保障中小股东在利润分配中的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有权提出和提前知悉公司的决策,保障其在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这一规定是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一种保障,确保他们在公司内部的地位和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制度。

比如公司法规定了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大会决策制度、董事会独立性制度等,保障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合法权益。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中小股东通常在公司的决策中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其他股东或公司管理层的压制。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和保障,以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能够享有合法权益,并且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本文将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审查和监督制度、信息透明度和参与决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1. 保护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参与公司事务、享有公司利润、行使表决权等。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同时规定了中小股东享有公司利润的权利,并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做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护中小股东的信息权利。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向所有股东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确保中小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并及时获取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决策。

这样中小股东就可以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利。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拥有表决权,并对相关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进行了规定,保证中小股东能够有序地参与公司决策,保护自己的投票权利。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机制和制度实现:1. 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和制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董事会制度。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制度,包括设立独立董事、建立审计委员会等,以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和管理。

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和其他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 监事会制度。

公司法规定了对于拥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应当成立监事会,由代表股东利益的监事进行监督。

公司法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为什么需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
大股东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通过操纵公司决策和经营管 理,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维护公司公正和公平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助于维护公司内部的公正和公平,促进公 司的稳定发展。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有助于提 高市场的透明度和信心。
联合维权
在面对大股东或管理层侵害权益时,中小股东可以积极寻求与其他 股东联合,共同维权,提高维权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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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作用
股东诉讼制度的存在,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具 有威慑作用,使他们在决策时更加谨慎,防止侵 害中小股东权益。
完善诉讼程序
公司法应规定股东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确保 中小股东在维权过程中能得到公正、高效的司法 保障。
04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信息披露不全对中小股东的影响
影响投资决策
01
当公司信息披露不全时,中小股东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经营
本讲义的目的和内容概述
目的
本讲义旨在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增强大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
内容概述
本讲义将介绍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股东大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独立董事制 度等,并分析这些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作用和局限性。同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加深对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解。
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防止欺诈行为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公司管理层 和大股东受到监督,有效防止他 们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欺诈,保护
中小股东免受不公平损害。
强化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 公司法应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 处罚,从而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司法》规定的小股东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规定,小股东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决策,参加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等。

二是《证券法》规定的小股东权利和义务。

《证券法》规定,小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决策,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大会的审议,参加股东大会的表决,提出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三是《证券市场法》规定的小股东权利和义务。

《证券市场法》规定,小股东有权获取有关公司的信息,参与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等。

四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小股东权利和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小股东有权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决策,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投票等。

此外,小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向公司提出投诉、申请仲裁等权利。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CHAPTER 05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未来发 展趋势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需要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中小 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加大对侵犯中小股东权益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为中小 股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护。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 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2023-11-09
目录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概述 • 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实践与问题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CHAPTER 01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概述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包括委托代理理论、公司契约理 论、权力配置理论等,这些理论为理解公司治理结构提供 了重要的思路和指导。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中小股东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他们的权益保护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如果 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可能会导致他们对公司的信任和信心下降,进而影响公 司的价值和声誉。
CHAPTER 02
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 保护的具体规定
股东权益的平等保护
平等权利
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 、分红权、信息披露权等。
平等保护
公司法同时规定,所有股东应受到平等的保护,无论其持股比例大 小。
反对大股东滥用权力
公司法禁止大股东滥用权力,侵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应提供充分、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以便中小股东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

这包括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等。

2. 股东大会制度:公司应确保股东大会的公正召开,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股东大会应定期举行,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3. 投票权制度:确保每位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投票权,以公平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此外,还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进入董事会。

4. 股东诉讼制度:当公司或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时,中小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降低中小股东的诉讼成本。

5. 股东权益保护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如投资者关系部门、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负责监督公司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6. 避免利益冲突:公司应制定严格的规定,防止大股东和
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7. 股东教育: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投资者教育,提高其对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理解,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8. 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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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 《 司法 》 二十 二条 还 规定 , 东 会或 新 公 第 股
者 股 东 大 会 、 事 会 的 会 议 召集 程 序 、 决 方 式 违 反 董 表
法律 、 政 法规 或者 公 司章程 , 者 决议 内容违 反公 行 或 司 章 程 的 , 东 可 以 自决 议 作 出 之 日起 六 十 日 内 , 股 请
关键 词 新 《 司 法》 中小 股 东 权 利 公
我 国公 司 制 度 建 立 之 后 , 种 公 司 组 织 快 速 发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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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谓 “ 数 股 东 权 ”, 指 不 是 按 股 东 身 份 , 是 依 据 少 是 而
中小股 东权 利 的保 护 , 成 为现 代 《 司 法》 重 要 已 公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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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 少 数 股 东 ” 过 将 各 自所 持 的 股 权 比 例 或 股 “ 通 份 数合并 计算 后 而享 有少 数股 东权 。
上表 决权 的股 东 、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九 十 日以上 单 股
司 法 》 公 司 资 本 及 公 司 治 理 两 大 支 柱 制 度 方 面 均 在
有 很 大 突 破 , 外 , 加 强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方 面 作 出 了 此 在
很 多 有 益 的 安 排 , 分 体 现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意 思 自治 。 充 旧 《 司 法 》 股 东 权 益 方 面 条 款 较 少 , 且 往 往 只 公 在 并 规 定 “ 当 怎 样 ”但 缺 乏 “ 反 了 怎 么 办 ” 条 款 , 应 , 违 的 特 别 是 缺 乏 有 关 司 法 保 护 的 相 关 规 定 , 得 弱 势 股 东 使 或 者 受 到 损 害 的 股 东 无 法 启 动 诉 讼 程 序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 在 实 践 中 , 法 律 的 不 完 善 而 导 致 股 东 之 间 因 地 位 不 平 等 的 现 象 比 比 皆 是 , 司 的 中 小 股 东 没 有 公 话 语 权 , 全 受 大 股 东 意 志 的 支 配 , 于 非 常 不 利 的 完 处 地 位 。 此 次 公 司 法 修 订 使 公 司 中 t 股 东 的权 益 保 障 J , 制 度 得 到 了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加 强 。 这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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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公中股的利护 论 司小东权保
吕媛 媛
摘 要 公 司 法修 订 使 公 司 中小 股 东 的权 益 保 障 制 度 得 到 了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加 强 ,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 这 股 东 可 以通 过 联合 而 享 有 少 数 股 东 权 ; 东 的 知 情 权 ; 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实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 议 撤 销 权 ; 立 股 东 股 允 决 确 退 出机 制 ; 定 股 东代 表诉 讼 等 诉 讼 权 利 。 规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十 日前 提 出 可 临时提 案并 书 面 提交 董 事 会 ; 事会 应 当在 收 到提 董 案 后 二 日内 通 知 其 他 股 东 , 将 该 临 时 提 案 提 交 股 并
东 大 会 审 议 。 而 旧《 司 法 》 此 尚 无 明 确 规 定 。 公 对
几方 面 :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自行 召 集 和 主 持 。
新 《 司 法 》 一 百 零 三 条 规 定 了 股 东 提 案 制 公 第 度 : 份 有 限公 司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百 分 之 三 股
年 l 0月 2 7日表 决 通 过 了 修 订 后 的 《 司 法 》 这 部 公 。
于 20 0 6年 1月 1日起 实 施 的 法 律 , 原 《 司 法 》 对 公 作 了 较 大 的修 改 , 原 来 总 共 2 9个 条 文 中 , 除 条 款 在 2 删 4 6条 , 加 条 款 4 增 l条 , 改 的 条 款 达 1 7条 。 新 《 修 3 公
具体 而 言 , 《 司法 》 予 少 数 股 东 召开 股 东 新 公 赋
大 会 的请求 权 、 集 权和 主持 权 。 召 新 《 司法 》 定 董事 会或 者执 行 董 事不 能 履行 公 规 或 者不 履行 召 集 股 东会 会 议 职 责 、 监 事会 或者 监 且 事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的 , 限 责 任 公 司 代 表 十 分 之 一 以 有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但 为 了 防 止 股 东 滥 用 诉 权 造 成 公
( ) 东可 以通过 联 合而 享有 少数股 东权 。 一 股
新 《 司 法 》 统 地 规 范 了有 限 公 司 和 股 份 公 司 公 系
的不 了 在 对
司 损 失 , 该 条 第 三 款 又 规 定 , 股 东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故 “ 提起 诉讼 的 , 民法 院可 以应公 司 的请 求 , 求 股东 人 要 提 供 相 应 担 保 ” 。 ( ) 东的 知情权 。 二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权 比例 或 股 份 数 量 来 衡 量 股 东 是 否 享 有 该项 权利 , 俗地 讲 , 是 少 数 股 东 才 享 有 的权 利 。 通 就 这里 的 “ 数 股 东 ” 以是 一 个 股 东 , 可 以是 多 个 少 可 也
实 践 中公 司大 股东 压 制 中小 股 东 的现 象 经 常 发 生 , 并 在 各 种 公 司 中 程 度 不 同 地 存 在 。 如 何 完 善 对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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