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政策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保护和改善河南省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减少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防止地质灾害,促进地质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地质科学研究与教育。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辟、全面整治、依法管理、公众参预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第六条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发展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推进。
第八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与修复措施;(二)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和措施;(三)地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四)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五)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估;(六)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循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
第三章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保护第十条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是具有科学、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自然遗产,应当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禁止随意破坏和私自开发。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名录,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严禁在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探、采矿等活动,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完整性和保持原貌。
附件: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保护名录1. ***地质公园2. ***地质遗迹3. ***地质自然保护区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预警、监测和防治。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在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等各类规划中充分考虑,严禁在易发地质灾害区进行建设。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豫环文[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7]1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pdf附件2 xx市县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大纲.doc附件3 xx企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自评估报告大纲.doc附件4 xx市县超标排放企业整改情况台帐.doc2017年4月21日附件1略附件2XX市(县)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大纲(201X年XX月)总论包括评估的目的意义、评估原则、评估对象、评估工作过程等。
评估对象:2017年5月底前为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2017年6月至11月为有色、玻璃、化工、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毛皮制革等7个省级重点行业,2018年1月至9月为其余行业。
区域概况包括该市(县)地理位置、自然概况、社会经济概况等。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包括该市(县)2016年大气、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及变化趋势,主要污染因子变化情况等。
填报附表1和附表2.区域工业企业概况(只针对评估对象分析)分析该市(县)本次评估涉及的工业企业整体情况,包括每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各行业工业总产值及占该市(县)工业总产值的比例。
通过收集2016年环境保护大检查、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监督性监测、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等相关资料,分析该市(县)本次评估涉及的各行业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产生量、排放量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市(县)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比例等。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 年版)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1 月
内容说明
河南省“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建立了“1+3+4+18+N”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为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3”为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 城市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三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4” 为省辖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长江流域四大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适用于全省及重点区域、流域。
“18+N”由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发布实施。
本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新调整则同步遵照执行,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适时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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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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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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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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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豫环文[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2〕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效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是指由国家、省和省辖市级(含省直管试点县,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监察职责第六条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市管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市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024年高考适应性考试(二)语文试题一、现代文阅读(35分)(一)现代文阅读I(本题共5小题,1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20世纪下半叶,阶级概念的式微与市场经济的兴盛带来巨大的转折。
两个相互联系的历史事件同时投射到文化领域,一批陌生的观念迅速卷入雅俗之辩。
“俗”所依赖的大众从平民、无产阶级更换为消费者,“雅”代表了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文化精英。
脱离阶级形成的文化对立之后,雅俗之辩的阵营围绕艺术与商品两个范畴开始重新组织。
通俗文化可以追溯至工业化与都市化,二者造成了现代社会的“原子化”。
一方面,土地不再成为劳动的基础,乡村社群的瓦解、宗教的衰落以及机械化与异化的工厂劳动动摇和侵蚀了古老的社会结构与价值结构,心理与道德的认同感正在消失,这时的“个体就很容易受大众媒介和通俗文化这样的核心公共机构的操纵和利用。
”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文化生产方式异于古典社会,而且,市场经济将向文化消费提供发达的商业网络。
这个意义上,一些批评家力图更为严格地区分“通俗”与“民间”——譬如“通俗文学”之中再度派生出“民间文学”概念。
现代性降临对于文化生产与消费形成不可忽略的后果。
一种观点认为,“通俗文学”与“民间文学”之别的标志是生产者。
“通俗文学”生产者是作家个体——他们同时享受知识产权获取的经济报酬;“民间文学”多半是民间无名氏的集体创作,并且按照传统的民间社会脉络传播,诸如瓦舍勾栏的说书演唱、乡村祭祀之际的社戏以及市井之间的道听途说。
“艺术”与“商品”催生的雅俗之辩投射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中国文学,激烈程度丝毫不逊色。
这个时期的中国文学被称为“新时期”文学,五四新文学曾经拥有的活力开始逐渐复苏。
重温“现实主义”口号的时候,“现代主义”美学突然降临,两种美学的激烈交锋带来音量超常的理论喧哗。
然而,进入80年代后期,这种交锋开始演变为“高雅文学”的内部事件,大众的目光更多地投向另一批作家,譬如金庸或者琼瑶。
“朦胧诗”的诗人或者先锋小说家曾经毫不掩饰地向世界摆出一副孤傲的姿态——雅俗之辩开始的时候,孤傲与“高雅文学”的相互认同不言而喻。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豫环文〔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6〕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厅文件中与此不符的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1.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2.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年3月3日附件1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经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一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控制新的污染,加速原有污染的治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的危害。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公益。
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产生污染,国内的技术、设备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技术和设备。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合同中,应有环境保护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建设项目需要转移原有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科技、建设、规划、土地、乡镇企业、金融、物资、水利、地矿、卫生、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豫发改环资〔2018〕161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8〕16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27日附件: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方面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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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政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河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
本文将对河南省环境保护政策进行综合介绍和分析。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河南省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
利进行。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
二、减排措施
为减少大气污染,河南省采取了一系列减排措施。
一方面,加强了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提高了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治理能力。
另一
方面,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降低了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还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的环境保护
意识。
三、水污染治理
河南省注重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大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
推
行了污水治理管网建设,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普及了污水处理设施。
同时,通过加强河流和湖泊水质监测,加强了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四、固体废物处理
为了有效处理固体废物,河南省实施了固体废物分类、减量和资源
化利用的政策。
推广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
管理。
同时,鼓励企业开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了固体废
物的减量和循环利用。
五、生态保护与修复
河南省注重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区的建设和
管理。
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采取了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限制了
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范围。
同时,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加强了退耕还林还草、湿地保护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六、环境监测与执法
河南省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监测了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
环境指标。
通过监测数据,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同时,加强了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高了环境
执法效果。
综上所述,河南省环境保护政策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排措施、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环境监测与执法等
方面。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推动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了积极贡献。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河南省
的环境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将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