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法院的辅助拍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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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法院拍卖司法辅助怎么收费

法院拍卖司法辅助怎么收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作价处理时,⾸先采取司法拍卖的⽅式,⽽司法拍卖时法院要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那么法院拍卖司法辅助怎么收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院拍卖司法辅助怎么收费
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司法拍卖时,拍卖机构可以按⼀定的⽐例受买受⼈收取服务费⽤。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例向买受⼈收取佣⾦: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的⽐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
拍卖未成交或者⾮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出的合理费⽤,应当由被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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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是一种为了提高司法拍卖效率和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简单介绍:
1. 功能与职责: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协助法院进行拍卖活动。
他们负责拍卖财产的评估、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标的的展示、拍卖会的组织等工作,以确保拍卖过程的顺利进行。
2. 专业服务:这些机构通常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专业知识。
他们能够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提高拍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效率提升:通过将一些拍卖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辅助机构,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
辅助机构能够更快速地处理拍卖的准备工作,缩短拍卖周期。
4. 透明公正: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有助于保证拍卖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他们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拍卖过程的合法合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与责任:辅助机构需要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对于违反规定的辅助机构,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通过专业机构的参与,拍卖过程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
为了规范和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透明,制定了以下规定:一、参与资格规定1. 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但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认证。
二、报名与竞价规定1. 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需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 竞买人需按照要求进行竞价,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时提交竞价。
3. 竞价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拍卖规定,竞价必须以整数为单位。
三、信息公示与保护规定1. 法院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信息,包括拍卖物品的基本信息、起拍价、拍卖规则等,并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法院对竞买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信息。
四、拍卖成交规定1. 竞价时间一般为2小时,出价结束后无其他竞价,且出价高于起拍价,即可成交。
2. 网络拍卖成交后,竞买人需按照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部款项,并办理过户手续。
3. 在竞买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重新拍卖物品。
五、申诉与争议解决规定1. 竞买人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对相关事项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法院将组成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及时回应。
2. 对于争议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六、监督管理规定1. 网络拍卖平台提供监督举报通道,任何人都可以对网拍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 法院对网络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七、其他规定1. 如出现网络拍卖发生故障、中止或延期的情况,法院将及时通知竞买人,并按照情况进行处理。
2. 网络拍卖平台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拍卖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竞买人的权益,同时也为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
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推动网络司法拍卖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湘高法〔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6日第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执行公正与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拍卖财产尽职调查、点交,展示和描述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拍卖公告、提示、特别提示等材料的制作、上传网络拍卖平台,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看样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二条网拍辅助工作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负责,也可以交由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进行。
第三条中级法院建立本辖区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每个中级法院建立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数应不少于该中级法院“辖区法院数+3”家,申请入库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数不足该最低数量限制的除外。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维护、管理由执行局负责。
第四条申请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中国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备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四)具有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摄影摄像、信息技术、法律、拍卖等专业人才和一定数量的其他工作人员;(五)能够按拍卖要求收集、整理拍卖财产信息、制作视频、照片和文字描述等说明拍卖财产状况的资料,并及时报告执行法院;(六)具备每周7×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听、接收电话(网络)咨询,真实、准确、规范回答拍卖事项有关疑问;(七)具备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执行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移动执行App相联通的网拍辅助APP网络服务平台,能够对咨询、引领看样等网拍辅助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八)具备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释[2016]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8.02【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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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法院的辅助拍卖条件
入驻法院的辅助拍卖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条件:拍卖人需要提供合法注册的企业或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并符合法院入驻要求。
2. 信誉验证:法院通常会对入驻拍卖平台的拍卖人进行信誉验证,包括查看拍卖人的经营记录以及过往的拍卖业务情况,以确保拍卖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3. 缴纳保证金:拍卖人需要按照法院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拍卖活动中的履约保证。
4. 技术要求:拍卖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包括使用电子拍卖系统的技能和能力,以确保能够顺利进行在线拍卖。
5. 相关证明文件:拍卖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产权证明、处置权证明、委托拍卖证明等,以符合法院对拍卖物品的要求。
6. 拍卖费用承担:拍卖人需要承担相关的拍卖费用,包括平台服务费、工本费、手续费等。
请注意,具体的入驻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拍卖人在申请入驻之前详细了解当地法院的具体要求,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