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认购事项的通告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及楼盘表管理工作规程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及楼盘表管理工作规程和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邢建﹝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及楼盘表管理工作规程和标准(试行)》的通知邢建﹝2020﹞61号各县(市)住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及楼盘表管理业务,减少涉房信访隐患,围绕住建部门职能,制定《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及楼盘表管理工作规程和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按照2020年邢台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事项,任泽区、南和区暂按原程序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21日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及楼盘表管理工作规程和标准(试行)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1.1定义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于房产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等的房产测绘成果的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合格后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并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相关规定。
1.3业务类型1.3.1测绘机构信息备案。
审核房产测绘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名单及资格证书、测绘机构印鉴证明后备案。
1.3.2房屋预测绘成果审核备案确认。
预测绘成果审核后数据信息用于办理预售许可证、在建工程抵押等。
1.3.3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备案确认。
实测绘成果审核后数据信息用于办理现售项目备案、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及房地产市场监测。
1.3.4房屋无权利(有权利)预(实)测绘成果变更审核备案。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政字[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政字〔200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年-2010年)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建设厅转发的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一)规划编制依据本规划以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报批稿、《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年)》和《邢台市2006年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及需求调查分析报告》为依据。
(二)规划范围及期限规划范围:邢台市市区(桥东区、桥西区);规划时间:2008年-2010年。
(三)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分析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依据《邢台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2010年邢台市城区规划人口规模为78万人,以及《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年)》中提出2008-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5.076万套,总建筑面积489万平方米。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邢政[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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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邢政〔201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开展13年以来,物业管理市场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有序发展,从单一住宅物业管理,到商业、办公、工业、写字楼等多元化管理服务,已形成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雏形,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日益改善。
但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整体存在盈利水平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困难,物业服务收费率低,个别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制约着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发展。
物业管理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都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文件、政策;负责市区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配置情况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代管市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达标、升级及考评工作;负责市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办字[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字〔201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4月11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四条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的指导和管理,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
邢台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房投公司)负责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进行全程监管,以及市政府产权保障房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税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施工、房屋确权、税费减免、监督问责等项工作。
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回迁安置用房建设用地外其出让用地部分,新建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均应按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比例(百分之五为廉租住房、百分之五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条件和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邢台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层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五)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未设定他项权。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预售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件资料及证明材料;(二)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开发企业办证申请;(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商品房位置、面积、幢号、房号统一编排方案、开工和竣工交付日期、经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事宜等项内容。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材料齐全后,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预售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三)预售主管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会同开发企业人员到现场勘查,并作好现场勘查记录;(四)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冀建房〔2018〕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冀建房〔2018〕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治的重点内容紧紧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所辖区域内(含县、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展示咨询中心)、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公司、机构进行重点调查。
(一)违规预(销)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4.中介机构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5.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未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7.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8.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9.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10.中介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邢台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17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邢台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邢台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8号)要求,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组织编制了《市政府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保留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00项,取消17项,明确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9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市政府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市政府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纳入清单的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通过此次清理规范,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明确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政府部门不得干预。
二、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16年2月23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26日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做好我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
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
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
二、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将棚户区改造与推动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把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
同步推进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四个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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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认购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机构
•【公布日期】2020.09.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
余房源认购事项的通告
根据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由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和谐雅居小区1号楼限价商品住房经发布公告、房源展示、受理申请、资格审核、公开摇号及认购房源等程序,完成了集中认购工作。
认购结果如下:和谐雅居小区1号楼限价商品住房共117套,本次集中认购44套,剩余房源73套。
剩余房源将按照“即时申请、即时审核、即时认购”的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认购,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购对象
市区范围内持有效《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的住房保障家庭。
二、认购房源
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邢台市信都区滨江路以东、八一大街以北。
本次认购的1号楼为经集中认购后的剩余房源,共73套。
具体单套房屋建筑面积
和售价可查看附件(《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信息》)或到和谐雅居小区限价房报名处(地址:文兴路388号古顺集团办公楼四楼)查看。
三、认购程序
(一)受理申请。
申请家庭持《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和谐雅居小区限价房报名处(地址:文兴路388号古顺集团办公楼四楼)提出认购申请,领取《限价商品住房认购受理确认书》。
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家庭名单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二)资格审核。
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通过联审联查方式复核申请认购家庭的保障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书》。
(三)认购房源。
申请认购家庭持有效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房,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认购合同。
住户认购后办理认购手续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收回《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书》、《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四)合同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认购家庭名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书》、《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退出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次月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规定
认购家庭所购房屋在办理合同备案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相关税费参照商品住房标准执行,由认购对象全部承担。
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上标注“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在办理限价房权属登记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