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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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精选11篇)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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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一、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工人等各类人员(包括出国不归、失踪、除名、逃亡职工和残死亡、离休、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二、除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

三、档案的管理(1)根据气候的不同变化,经常注意档案的通风、温度、清洁、防火、防盗、防晒、防潮和防蛀。

(2)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必须逐人登记注册。

(3)每季度核对一次档案的分类、编目、序号,发现编错或放错位置需纠正;装卸档案要按登记册全面检查档案,发现漏缺档案需查找。

(4)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者,应追究其责任。

(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

四、人事档案是全面反应干部、工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实物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

(2)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3)各种鉴定;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4)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证明等。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更改或姓名认定材料等。

(6)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7)表彰奖励材料(8)执纪执法部门形成的涉及个人的材料。

(9)任免呈报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材料。

五、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随意查阅人事档案,如必须查阅有关人员档案情况,需办理借阅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

(2)必须查阅档案时,只限于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室查阅所需情况。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5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5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 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个人档案的建立,每位员工入职后,应立即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合同签订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内容。

档案管理责任,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档案进行管理,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2. 档案存储和保管。

存储要求,员工档案应妥善存放在人力资源部门或指定的档案室内,保证档
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保密措施,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内容,应加强保密措施,限制访问权限,防止泄露。

3. 档案使用和查询。

内部查询,员工本人或相关部门需要查询档案内容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
经过审批后方可查阅。

外部查询,对于外部单位或个人的档案查询请求,应严格控制,并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档案销毁和归档。

销毁程序,对于已离职员工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包括书面申请、审批和证明文件的保存。

归档管理,对于已离职员工的档案,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归档管理,保证档
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员工档案的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和有效的执行,保障员工的合
法权益和公司的信息安全。

人力资源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三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三篇)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旨在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党组织的权威和纪律,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关于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共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合规进行,保障党组织的权威和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法》、党的相关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合规、安全、便捷、高效。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对干部任免过程的监督和记录,推动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选拔和使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的任务是负责全面、规范、有效地管理干部档案,维护干部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供档案服务和咨询,助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实现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档案管理的公开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干部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开干部任免的程序和结果,提供相关信息和档案查询服务。

第七条档案管理的公正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不得滥用职权、违规干预,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档案管理的公平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依法公平对待干部,不偏不倚,不搞任人唯亲、排除异己,保障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不正当干扰。

第九条档案管理的合规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符合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干部个人信息和档案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的安全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能力建设,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确保干部个人信息和档案的安全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的便捷原则是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提供方便快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档案信息。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整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整理规定

一、目的为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人事档案,包括员工档案、干部档案、合同制工人档案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人事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保密意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2)收集档案时,应仔细核对档案内容,确保档案的准确无误。

(3)对已收集的档案,应进行分类、编目、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遵循时间顺序、事件性质、材料性质等原则。

(2)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排序、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

(3)档案装订应使用专用档案夹,避免使用订书机、胶水等损坏档案。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便于查阅的原则。

(2)档案柜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虫、防鼠。

(3)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发现破损、缺失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原则。

(2)查阅档案时,需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登记查阅人、查阅目的、查阅内容等信息。

(3)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

2. 档案销毁前,需进行鉴定,确认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

3. 档案销毁时,应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相关规定,人事档案是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工作经历、思想政治表现、职务任免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的文件。

人事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促进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组织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相关信息进行归档,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习情况、考核评价、思想政治表现等。

2. 档案的保管与借阅:组织部门负责对人事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同时根据需要提供档案的借阅和查询服务。

3. 档案的审核与评定:组织部门在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进行选拔、任用和评定时,需根据档案信息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选拔和任用的公平和合理性。

4. 档案的更新与废弃:组织部门需定期对人事档案进行更新,及时记录干部的职务变动和工作经历等信息;而对于一些已废弃的档案,组织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归档保管。

5. 档案的保密与管理责任:组织部门负有档案保密的责任,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需明确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和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

总之,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中组部关于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关于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关于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规则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规则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规则(一)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1.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收集范围,认真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3.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4.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对,对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及时催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5.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

(二)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1.严格把好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2.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3.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的签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4.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5.人事档案材料应统一使用16开纸(19×26.5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6.凡属于应归入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零星档案材料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

(三)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1.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5.查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6.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增添、撤换、损坏档案;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7.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借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馆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及转借他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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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及各企业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妥善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1、集团公司领导、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后备干部及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员工的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本规定统一管理;
2、集团各成员企业中层干部及其余在职员工的人事档案由所在企业的人事劳资部门(档案室)执行本规定集中管理;
3、企业内退人员和离退休等非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现有管理渠道参照本规定实行委托管理;
4、各企业人事劳资管理部门根据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和要求及时收集和提供各类人员需入档的文字材料和相关资料;
5、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应每两年组织所属员工填写一次《新疆广汇集团员工登记表》(经营管理人员填写《干部履历表》),并做好审核鉴定和归档工作;
6、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员工档案,定期鉴别和整理档案材料,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移传递手续,提供有关的情况证明,并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二、归档内容及要求
1、现在职人员的员工应聘表(社会招聘人员)、员工登记表,以及本人原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按人事档案要求封装的个人人事档案;
2、现工作单位对个人的鉴定、考核、聘任、奖励和处分的文件原件、附件及相关材料;
3、个人评定岗位技能、专业技术职称和获取学历的评审意见及证书等相关材料;
4、本人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民主党派及政治审查的文字材料;
5、个人的劳动合同、调动、任用、复转退伍、伤残鉴定、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出国、退休(职)等文字材料;
6、归档的材料内容要真实可靠,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原件残缺不全或印章不清的材料应经鉴证核实后入档。

涉及本人身份、年龄、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享受待遇资料必须有相关单位(部门)的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

三、人事档案的管理规范
1、集团公司及各企业相关职能、业务部门应定期将需归档的人事资料移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和归档,档案管理人员要签字接收,及时加封,以防丢失。

2、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出室,严禁任何个人借阅本人或其亲属的人事档案。

如因特殊情况需阅档或因办理人事业务需提档的,经办单位人事部门应书面向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申报批准后,方可履行档案借阅登记手续。

3、人事档案的内容及相关材料经过批准方可摘抄或复印,核对无误并盖专用印章后使用方为有效。

4、借阅的人事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与无关人员翻阅或擅自转借和更改、复制其中内容,杜绝拆散、抽换、圈划、加批、涂改和损坏案卷等行为。

5、员工申请企业外工作调动、辞职,或劳动关系依法终止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个人提出将人事档案转人才交流中心委托管理的,其管理费用自理。

①人事档案转递(送)须按统一的《新疆广汇集团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的项目详细登记,密封包装后,进行移交。

②转递和接收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及时,不得积压、拖延,不得交本人自带。

③接收人事档案时要当面拆封并按档案目录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回复送档单位。

6、人事档案应专人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对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的管理进行核查,要不断改善管理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救和组织整改;对因人事变动未及时接转人事档案的情况应立即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补充办理。

7、注意保持人事档案存放地的室内清洁及环境的安全,确保防火、防潮、防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人事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办法、保密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1、各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或细则;
2、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补充;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新疆广汇集团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2、《新疆广汇集团员工登记表》
新疆广汇集团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转出存根
转入存根
新疆广汇集团员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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