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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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范文

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一、担保性质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追缴财产。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

1、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

一、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于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若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份额。

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事项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

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两种保证方式及区别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质押

一、质押种类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

1、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

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规定: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

留置

一、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缆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此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定金

一、定金数额的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定金则不同,它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质量承诺书范文

承诺书 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对所承揽的工程作出以下承诺: 一、质量保证: 1、材料合格: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要有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需经甲方和监理方检验确认,不合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不得使用于工程。 2、施工质量合格: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前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直到每个工人熟悉操作工艺,施工中要求严格按操作工艺施工,对施工质量严格按“三检制”(自检、交接检、专业检)进行检查,每道工序不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建立建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工期保证: 1、组织合理措施:①由项目管理部统一调度管理。②及时落实材料、机具、劳力的进场和调度、管理。做好工序安排,提前做好工作面的准备工作。 2、实施进度管理:①每周安排计划,下达班组和个人的定额和完成的工程量指标,明确责任。②每天班组对进度和质量实行自检,提出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每周召开协调会,与总包和其它分包单位协调工序及施工进度,及时解决延误施工工期的因素。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队为安全直接负责人,并派安全专管员一名。除了遵守操作工艺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用电安全 (二)安全措施: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遵守建筑安全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杜绝恶性事故发生。 (三)执行安全规范: ①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准穿高跟鞋及拖鞋。②施工现场和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开玩笑和打闹。 四、治安管理措施: 工地现场内,施工人数较多,生产工人在工地居住,治安问题至关重要。为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开展整治治安重点地区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就工地治安问题采取如下措施: 1、每周召开一次治安教育会,派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各项治安管理措施落实至各施工班组. 2、不准各施工班组人员发生打架事件,严禁各施工人员超出规定的活动范围,影响工地管理人员的生活。 3、不遵守工地各项治安管理规定者,一律给予开除处理。 五、环境卫生: 1、工地每天及时整理生活垃圾,一定要保持生活居所整洁; 2、工地废弃物必须每天清理,防止污染; 3、所有垃圾必须弃放指定地方,不得擅自乱放乱弃。 4、坚决执行场地清洁的施工行为,确保施工环境的整洁。 承诺人: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篇二:产品质量承诺书范本 产品质量承诺 致:xxxxxx ●我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所投的所有产品均严格严格按照国家三包标准执行,严格按照

担保法司法解释+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和学校的老师在研究法律的时候,尤其是研究理论法时,很多是把目光放在文化、逻辑和历史上面,而做为一个法官在看待法律时是看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碰到一个纠纷,要是去问法官,他会告诉你这个纠纷在中国的法律下大概会如何;如果去问一个理论家的话,他会告诉你他个人会认为是怎么样。所以我觉得,在法官眼中看法律是看每个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或者说,法官在讨论一个问题时不会谈到个人的观点,他不是靠观点而是靠依据来办理案子。 在我所写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一书的前言中就是论述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做法学研究时,有些人研究的是法律哲学,法律文化,而法官研究的是“法之术”,即对于手中的案件,中国法中有哪些法律资源可供裁决,而且这些裁决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这些依据要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是我做法官的一点感觉。在座各位如果未来还是研究法律的话,大体上有二条路,一条就是研究“法之学”,一条是研究“法之术”,研究“法之学”还是研究“法之术” 都应当是融汇贯通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撇开中国的法律而去研究法,也不能撇开法的传统、历史、文化而仅仅研究条文。两者如果欠缺其中之一,水平都会受到局限,最好是先知道法的规范,在此基础上知道世界各国在同样的地方有怎样的规定,在制度上进行横向的比较。还要知道其文化,了解为什么在同样的问题上不同的法系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显然这是来源于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的。法律毕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因此必然会有差异。我之所以要讲这些内容,是因为对于担保法而言,当一个法官来讲担保法时,实际是要解决整个担保纠纷当中的种种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当然这里所有的解决方法都不是法官的个人观点,而是必须有依据的。因此,作为一个法官来谈担保法时就要告诉别人,中国的担保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担保法中没有规定的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的话,域外法又是怎么规定的。总体来说,就是具体到每一个细节上去。 有时你会发现不同的案件就因为证据上的细微的区别,会导致处理上的不同。 但担保法毕竟是一个小法,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特别法。我们在了解它时,至少要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研究某一法律时不能研究空中楼阁,要有基本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几种形式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几种形式 目前在工程项目,一般主要有以下三种担保制度: 1、投标保证担保 在投标过程中,保证投标人有能力和资格按照竞标价签订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并能够提供业主要求的履约和付款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担保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担保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担保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担保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

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担保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2、履约保证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就是保证合同的完成,即根据业主为一方、承包商为另一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担保。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实施履约保

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履约保证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保证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债,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公司主要指标解释

担保公司主要指标解释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在填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

质量保证措施79406

10.5质量保证措施 10.5.1工程质量目标 10.5.1.1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 (1)严格服务方案和合同技术标准及要求完成各项服务内容; (2)严格遵守、执行业主的质量管理文件; (3)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力争优良。 10.5.1.2 质量目标的分解与管理 在本服务项目过程中,一切工作以确保合格服务项目为起点,将对实现确保合格服务项目的各项指标和本服务项目的质量目标进行分解,制定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让每一位参与服务项目的人员都能掌握这些要求,并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通过对质量目标在各职能层次上的建立、管理、考核和奖惩,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实现本工程的质量目标。 10.5.2质量管理体系 按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在项目开始后,我公司将派出专职人员进驻项目现场,指导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管理,从组织、制度、技术、经济等方面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10.5.2.1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公司已通过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审核,并取得了ISO9001标准认证证书;公司根据ISO9001标准的要求建立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1.质量代表

技术负责人为本工程的质量代表,负责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 2.设立2名兼职质量管理员,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日常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 3.建立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依据 ⑴ISO9001版标准;⑵公司《一体化管理手册》和《一体化程序文件》;⑶本项目招标文件; ⑷与此招投标书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程、规范;⑸业主单位的相关指示和要求。 4.质量保证体系各职能的控制 本服务项目我们将建立包括组织保证、技术保证、制度保证等在内的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企业的项目管理模式,以ISO9001标准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制定项目质量计划,推行ISO9001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以合同为制约,强化质量的过程和程序管理和控制。项目经理部推行负责制,在服务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使质量保证体系延伸到每个操作人员,通过明确分工,密切协调与配合,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地控制。根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质量监督制度,明确分工职责,落实服务质量控制责任,各岗位各负其职。根据现场质量体系结构要素构成和项目服务管理的需要,成立由项目经理领导、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的质量保证体系,质检员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形成纵向从项目经理到施工班组的质量管理网络,从而形成项目经理部管理层到作业班组的现场质量管理职能体系,从而从组织上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10.5.2.2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 1.教育和培训 进场后对全体管理干部和职工进行ISO 9001版标准的学习和培训,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2.检查和管理 由质量代表负责、质量管理工程师组织,进行日常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运行和管理工作。 3.质量自我检查 每月一次,由质量员对内部质量自我检查。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澄清了担保法的模糊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明确了反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权利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对于反担保,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反担保人的范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二是反映担保的方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关于合同变更与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实践中的理解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凡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只有在主合同客体和内容变更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人认为,担保法规定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更新。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作了详细的说明,这一解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解释符合保证责任的附随性原理。但这

里只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情况,而没有包括合同标的的变更。因此,变更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主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协商对主合同的部分进行了变更,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虽然变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3.混合共同担保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对这一规定,实践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担保的提供人是谁。我认为,《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应仅指保证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因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

质量保证措施(免费版)

五、质量保证措施 1、组织管理保证措施 选拔质量意识强,领导水平高、施工经验丰富、职业素质好的人员担任项目的主要管理者,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施工,通过引进先进施工设备与工艺,有效组织人力、设备、物资等资源,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实现质量目标。 2、强化项目的技术、质量、检测力量 根据本项目工程量大、工期紧、标准高的特点,摒弃不适应高标准要求的习惯作法,瞄准世界一流水平,真正实现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以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引进一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设备,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和质量检测手段。精选具有能适应新技术、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施工管理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分别担任项目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技术、质检、检测负责人。 3、加强对职工的思想和技能教育 坚持“始于教育、终于教育”的原则,把对参建本工程全体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从业能力的培训教育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有计划、有组织、分对象、分阶段地组织实施,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教育培训可分为普及教育、专题技术教育、专项技能培训,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内容、分专业、分重点的教育培训,以达到工程施工能够有序进行和工程质量控制能够有效保证的目的。 4、制定完善、明确的技术标准 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管理新机制,制订高于国家和部颁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明确项目部各职能业务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主控要素和参与要素及质量职责,强化质量自控能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以全面创优为目标,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5、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主要质量管理制度有:质量责任制及保证金制度;设计文件复核制度;测量双检制度;工程试验检测制度;质量自检制度;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技术交底制度;班前质量讲话制度;日常定期质量教育制度;工艺流程规范操作制度;资料规范整理制度;质量例会制度;工程质量报告制度;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认真组织制定内控工艺标准,积极落实创优规划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 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 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能够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能够将债务人或者保证 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 人和担保人理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能够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理应 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理应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理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理应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能够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理应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相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担保名词解释

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1] 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是移民担保,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移民担保多数具有上述两种担保的性质。 担保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9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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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1、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 2、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 3、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 4、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

质量保证措施方案模板

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3.1货物质量 1)所有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的品牌、型号、规格等进行控制; 2)采购前应对供货商所提供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品合格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进行仔细校对,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会同材料人员对产品使用性能、供应能力进行评价,并由上级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确定合格的供货厂家; 3)已确定的合格供应厂家,在采购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厂家,采购的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一级品及以上等级,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及产品使用证明书并经过监理及上级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 4)制材料采购计划,按设计和施工要求,必须明确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数量、技术参数要求、供货时间等,由工程技术负责人复查,项目经理批准。 3.2进货检验和试验 1)材料进库前,由材料专职检验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共同验证,核对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填写验收单、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质量保证书等,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填写“材料入库记录”; 2)属甲供材料、设备,应会同监理人员进行质量确认,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采购人员,请求及时解决; 3)需要试验的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批量抽验; 4)设备的验收,应对其外观、包装以及设备随机文件和产品合格证进行验收和确认。 3.3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 要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首先要确保深化设计方案质量、产品选型质量、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等。在此基础上,施工质量才有前提条件。 3.4深化设计方案质量 依据招标文件的各项技术要求,结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深入了解工程现场情况,充分了解和听取用户需求;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深化设计工作,全面完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全套技术文件经过多方会审通过后,方能作为施工方案。

担保公司报表科目解释

担保公司报表科目解释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投标文件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措施; 1、质量管理组织措施与承诺: 1.1各分项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三检制”,隐蔽工程作好隐蔽预检记录,复检后报甲方验收签证。 1.2专业工长做好每一次施工前的技术交底,严格按图施工。不任意更改原设计图纸,遇有疑难问题必须和甲方、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1.3各种不同类型、型号的材料分堆堆放整齐,不得混淆使用。 1.4机电工必须有上岗作业证,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施工要求。 1.5施工员应根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随时检查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无条件进行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1.6做好成品保护。下道工序的操作者即为上道工序的成品保护者,后续工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前一工序的产品。 1.7及时准确的收集质量保证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为整个工程积累原始准确的质量档案。 1.8竣工验收不合格应承担合同价10%的罚金,未能一次性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应承担伍万元的罚款。 1.9竣工验收时按合同规定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订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的返修,其费用由我公司负责。 1.10为确保以上目标,工程竣工后我公司将经常组织工程回访,及时调查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及时解决发现的质量问题。每年内工程

回访不少于3次。 在工程保修期内,贯彻公司的质量方针,服务热情。同时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应及时免费维修,做到善始善终为本工程服务。2、施工准备过程的质量控制 2.1技术文件准备:根据公司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单项施工方案。编写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检验计划。 2.2管理文件准备:编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明确质量职责,确定项目创优计划,制定相应的质量制度。 2.3施工图纸会审: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找出图纸差错,提出改进意见。察看施工手册和条件是否符合,能否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对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均应制定专门的技术措施和控制方法。 2.4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核,建立合格的供应商名册,选择与本公司多次合作且信誉可靠的供应商。材料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对进场的原材料检验应由材料员及实验员负责进行。材料员负责材料的外观物理性能检验。实验员负责材料的化学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5拟定材料计划,做好材料进场的准备工作。材料进场后应做好标记,注明品种、规格、数量、进场日期。进场原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规则、特殊材料进行专人专处保管。 2.6合理配备施工机械,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2.7采用质量预控法,把质量管理由事后检查转变为事前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担保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担保法》对保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有些是对原有规定作了修正,有些是对原来欠缺的部分作了补充。 担保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执行中的担保行为。但是,执行担保与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两者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也有各自的不同。 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执行中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适用于执行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指导意见 第一条保险人为分期付款的商品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保证保险,而商品买受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合同受益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人责任。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又向债权人出具有保证买受人履行债务内容的保证书,债权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可以适用保证的法律、法规确定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主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除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提供保证外,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除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承担责任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应视为设立新的保证。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五种[工作范文]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五种 篇一: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一、担保性质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追缴财产。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部职责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部职责 一、担保业务部工作职能 (1)负责完成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各项业务指标; (2)负责担保业务的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管理工作; (3)负责对担保客户资料的搜集工作; (4)负责对担保业务档案原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立、健全担保客户资料档案。 (5)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担保管理系统,编制担保业务日常统计报表; (6)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7)负责组织对重点客户的分析评价; (8)完成本部门对重点客户的分析评价; 二、担保业务部经理管理职责 (1)对总经理负责,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负责贯彻和执行董事会制订的各项制度和工作部署; (2)根据董事会制订的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分解实施工和计划及分期指标; (3)负责担保区域内担保客户分析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4)负责担保业务管理,制定工作方法,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 (5)对本部门保后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强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和监测,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总经理; (6)负责本部门人员分工及劳动组合,对工作业绩进行评估,组织理论和业务学习; (7)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及担保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担保业务部业务经理管理职责 (1)对担保业务部经理负责,完成本部门工作部署; (2)负责保前调查,确认担保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评价指标;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提出调查报告,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负责初审担保业务,办理担保手续; (4)负责保后检查,跟踪担保贷款的使用、还款保障、还款意愿、经营方针、重大事件,定期检查担保客户财务指标、生产经营、反担保情况,撰写保后检查报告; (5)负责保后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监测担保客户还款来源、还款记录、还款意愿及法律责任,对逾期贷款及代偿款的催收及各类风险担保采取补救措施; (6)负责建立担保客户担保资料档案,对原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担保档案的真实、合法、完整和齐全负第一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7)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担保管理台账、日常统计报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及担保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绿化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措施

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措施 本服务承诺从实现绿化养护及保洁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绿化养护及保洁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客户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佛山市绿化养护及保洁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了绿化养护及保洁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一、质量保证目的 为更好地提供更好、更安静、更优雅的学习环境,我司将严格要求绿化养护及清洁保洁质量管理标准,严格遵从校方要求做好服务。为校园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质量保证措施 (一)自检制度 本项目若我公司中标,我们将建立切实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群众性的质量活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努力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绿化养护及保洁工作的质量管理,并对绿化养护及保洁质量负责。项目经理负责对绿化养护及保洁质量和监督,项目经理负责各绿化养护及保洁项目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绿化养护组长及保洁组长负责每天对学校绿化养护及保洁范围巡查,从而使绿化养护及保洁质量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三检制”。同时,项目经理部将建立由绿化养护组长、保洁组长、绿化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参加的质检小组,从而在组织上确保绿化养护及保洁质量。 (二)保证措施 1.加强对绿化养护人员及保洁人员的岗前培训,达到要求后才可参加工作。绿 化养护人员及保洁人员必须严格按绿化养护及保洁工作的规范,确保绿化养护及保洁质量。 2.加强对绿化养护人员及保洁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牢牢树立“质量第一”的 观念,做好绿化养护及保洁措施交底工作,层层落实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实行质量否决权。 3.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强化质保体系,建立质检小组,进行质量管理活动,保 证绿化养护及保洁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质量实行“每日一查”,“每周一评”。以检查结果为依据,分析检查结果,

担保种类

诉讼保全担保 履约担保 非银行类融资担保业务 银行融资担保 常见的反担保方式 什么是本担保和反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主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和财产执行担保等。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可采用财产担保、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诉讼保全担保具有期限不确定性特征,通常期限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之日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为止。 履约担保 1、工程履约担保 (1)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等方式。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担保额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但最多不超过80万。 (2)承包商履约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的方式。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的15%。 (3)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人对承包商履行扣还预付款义务的保证。以防止承包商在收到业主的预付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或宣布破产等。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的方式。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的15%。 (4)业主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业主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一般为承包合同价的10%或15%。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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