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8-04-05

生效日期:1988-04-05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1988年4月5日)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两年多来,各有

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主要是:

(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

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根据劳

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

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

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

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

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

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

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凡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大型企业,除生产能力要

达到标准外,还应具备固定资产原值二千万元

以上的条件。

(三)为了利于深化改革,对现行的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标准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四)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一般是以独立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为对象。最近几年由若干原属独

立核算企业组成的紧密联合公司,以及各种企

业集团,仍以原有的组成联合公司和企业集团

的基层企业为单位划分。

二、关于《标准》的实施以及企业规模认定的权限、

程序问题。

(一)本《标准》发布后,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上从一九八八年

工业统计年报起开始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基

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和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现行的《大中小

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停止使用。今后,

企业规模的变动,要严格执行《标准》,按审批

程序办事。大型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

和产业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经委、国家统计

局,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综合部门核

实审查同意后执行。中型企业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这次大中小型企业的认定,特大型、大型企业由产业部门申报,经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

认定;中型企业:部直属企业由产业部认定,

省、市所属企业由省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

认定。企业大中型规模的改变必须严格按照《标

准》执行。

(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划分企业规模标准要作必要的修改、补充。今后修改标准工作由国

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综合部门组织进

行。

(四)前几年为了搞活小型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而确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仍按国务院国

发[1984]1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三、划分企业规模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标准》的贯彻落实,将有利于改变目前划分企业规模的不统一、不合理的状况。请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工业部门妥善安排,认真组织《标准》的实施,并严格按《标准》组织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划分工作。

本《标准》不与工资待遇等经济问题挂钩。

特大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一、钢铁工业

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

(一)钢铁联合企业(1)年产钢15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以上。

(二)独立铁矿(1)年产铁矿石能力60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及以上。

二、有色金属工业

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一)有色金

属联合企

1.镍、锑、锡加工企业

2.重金属企业(1)年产能力2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1)年产能力7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二)氧化铝企业(1)年产氧化铝6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三)冶炼电解企业(1)年产电解铝2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及以上

三、煤炭工业

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

矿务局(或独立煤炭开采企业)(1)年产原煤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

(2)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及以上

四、石油工业

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

(一)天然气开采企业(1)年产天然气能力50亿M3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及以上。

(二)石油开采企业(1)油田年开采能力35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及以上。

五、石化工业

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

石化联合企

业(1)生产能力:原油加工

500万吨及以上

化纤单体、

聚合物20万吨及以上

基本有机

注:生产能力

其中一

项达到

标准即

原料20万吨及以上

乙烯30万

吨及以上

合成橡胶

20万吨及以上

(2)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及

以上

六、化学工业

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

化工联合企业(1)生产能力: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大一标

准;

(2)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七、电力工业

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

(一)发电企业(1)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二)供电企业(1)售电量:100亿度及以上,送电线路:2000公里及以上

(2)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八、军工工业

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一)航天

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二)航空

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三)核工

业企业

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四)兵器

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九、机械、电子、森工、轻工、纺织工业

行业类别特大型企业标准备注(一)机械工业

1.重工机械制造企业

2.汽车制造企

3.拖拉机制

造企业(1)年生产能力6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1)年产5万吨以上载重汽车8万辆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及以上

(1)年产5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6万标准台;(2)固定资产原值

4.船舶修造企业

5.通用机械、机床制造企业6亿元及以上

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二)电子工业企

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三)森工企业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四)轻工企业

盐、糖、造

纸联合企业

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五)纺织企业

化纤联合企业(1)年产能力化纤30万吨及以上;(2)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黑色金属工业

行业名称计算单位

大型中型

小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

钢铁联合企业(注①)年产能力

万吨

100

及以

60-

100以

30-60

以下

10-

30以

10以

特殊钢企业年产能力

万吨

50及

以上

30-50

以下

20-30

以下

10-

20以

10以

独立轧钢企

业年产能力

万吨

100及

以上

30-

100以

20-

30以

20以

独立炼铁企

业年产能力

万吨

150

及以

120-

150

以下

50-

120以

20-

50以

20以

独立铁矿(注②)年产能力

万吨

300

及以

200-

300

以下

100-

120

以下

60-

100以

60以

其他黑色金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

原值万

1000

及以

5000-

10000

以下

3000-

5000

以下

2000

3000

以下

2000

以下

注:①系指生铁、钢、钢材均能生产的企业,钢或材一项达到标准即可。

②指成品矿。

有色金属工业

行业名称计算单位

大型中型小

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

有色金属联

合企业

镍、锑、锡联合企业

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年产能力

万吨

年产能力

万吨

3及以

6及以

1.5-3

以下

3-6以

1-1.5

以下

2-3以

0.5-1

以下

0.8-2

以下

0.5

0.8

采选企业(1)砂矿(2)脉矿年采选能

力万

年采选能

力万

400及

以上

200及

以上

200-

400以

100-

200以

150-20

0以下

50-

100以

100-15

0以下

20-

50以

100

20

氧化铝企业年产能力

万吨

40及

以上

20-40

以下

10-20

以下

5-10

以下

5以

常用金属冶炼、电解企业年产能力

万吨

8及以

4-8以

2.5-4

以下

1-2.5

以下

1以

常用金属加

工企业(1)重金

属(2)轻金

属年加工材

能力万

年加工材

能力万

6及以

4及以

3-6以

2-4以

1.5-3

以下

1-2以

0.5-1.5

以下

0.3-1

以下

0.5

0.3

黄金企业(1)砂矿(2)脉矿年采选能

力万

年采选能

力万

1000及

以上

30及以

500-10

00以下

25-30

以下

300-50

0以下

10-

25以

300

10

其他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

原值万

10000

及以

5000-

10000

以下

3000-

5000以

2000

3000

以下

200

煤炭工业

行业名称计算单位

大型中型小

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

煤炭矿务局(或独立煤炭开采企业)年产原煤

万吨

500

及以

300-

500

以下

120-

300

以下

90-

120

以下

90

独立洗煤企

业年入洗量

万吨

180及

以上

120-18

0以下

60-120

以下

60

其他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

原值万元

10000

及以

5000-1

0000

以下

3000-

5000

以下

2000

3000

以下

200

石油工业

行业名称计算单位

大型中型小

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

油田开采企

业年产能力

万吨

150

及以

100-

150

以下

50-

100以

15-

50以

15

天然气开采

企业年产能力

亿M3

20及

以上

----

石油开采综合企业固定资产

原值万元

5000

及以

10000

50000

以下

5000-

10000

以下

2000

5000

以下

200

石化工业

行业名称计算单位

大型中型小

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

燃料、润滑、化工型炼油企业(注①)年产能力

万吨

250

及以

150-

250

以下

100-

150

以下

50-

100

以下

50

燃料型炼油企业年产能力

万吨

400及

以上

150-

400以

70-

150以

70

合成纤维企业年产能力

万吨

7及

以上

4-7

以下

2-4以

1-2

以下

1以

合成橡胶企业年产能力

万吨

6及

以上

3-6

以下

2-3以

1-2

以下

1以

乙烯企业年产能力

万吨

20及

以上

10-20

以下

7-10

以下

3-7

以下

3以

基本有机原料企业(注②)年产能力

万吨

10及

以上

5-10

以下

2-5以

1-2

以下

1以

注:①燃料、润滑、化工型炼油企业是指具有一、二次加工和深加工主要装置企业,除生产能力标准外,大一同时具备固定资产原值4亿元及以上,大二同时具备固定资产原值2亿元及以上两个条件。

②包括苯、醇、酚、丙酮等,按最终产品产量(商品量)相加之和计算,即不包括本企业进一步加工的自用量。

化学工业

行业名称计算单位

大型中型小

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

合成氨企业合成氨(加甲醇)

年产能力万吨

30及

以上

15-30

以下

6-15

以下

4-6

以下

4以

硫酸企业(注①)硫酸(折100%)

年产能力万吨

32及

以上

16-

32以

8-16

以下

8以

磷肥企业(普钙)普通过磷酸钙年

产能力万吨

50及

以上

30-

50以

20-30

以下

20

(钙镁)钙镁磷肥年产能

力万吨

50及

以上

30-

50以

20-30

以下

20

烧碱企业烧碱(折100%)

年产能力万吨

10及

以上

5-10

以下

3-5

以下

1-3

以下

1以

纯碱企业(注②)年产能力

万吨

50及

以上

30-50

以下

15-

30以

4-15

以下

4以

电石企业年产能力

万吨

10及

以上

6-10

以下

2-6

以下

2以

油漆企业(注③)年产能力

万吨

4及以

2.5-

4以下

1-

2.5以

1以

炼焦化学企业焦炭年产能力

万吨

150

及以

90-

150以

60-

90以

20-60

以下

20

轮胎企业(注④)年产能力(标准

胎)万吨

100

及以

60-

100以

40-

60以

20-40

以下

20

力车胎企业年产能力(标准

胎)万吨

1400

及以上

700-

1400

以下

300-

700

以下

300

注:①硫酸用作本厂磷肥原料,不计生产能力;

②用联碱法生产纯碱,不计算合成氨能力;

③树脂漆须超过50%;

④按部颁标准胎折算;

按部颁标准折算,大二企业同时具备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及以上;

续表:

行业名称计算单位

大型中型小

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

胶鞋企业(注①)年产能力(标

准胎)万双

1800

及以上

1200

1800

以下

600-

1200

以下

60

磷矿年产能力

万吨

200

及以

100-

200

以下

60-

100

以下

30-60

以下

30

硫铁矿年产能力

万吨

200

及以

100-

200

以下

60-

100

以下

30-60

以下

30

其他化学工业企业

(1)胶管、胶带、橡胶、

杂品、制药、助剂、试剂、溶剂、无机盐、塑料加工及钾矿、硼矿、矾矿等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10000

及以

4000-

10000

以下

2000

4000

以下

1200-

2000

以下

12

00

(2)有机原

料、合成材料、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感光材料等。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15000

及以

5000-

15000

以下

3000

5000

以下

1500-

3000

以下

15

00

注:①按部颁标准折算,大二企业同时具备固定资产原值2500万元及以上。

电力工业

行业名称计算单位

大型中型

小型

大一大二中一中二

发电企业装机容量

万千瓦

60及

以上

30-60

以下

15-30

以下

5-15

以下

5以

供电企业以下两个指标

必须同时具备

1、售电量

亿度

2、送电线路

公里

40及

以上

1500

及以上

20-40

以下

1000-15

00以下

10-20

以下

500-100

0以下

5-10

以下

200-50

0以下

5以

200

以下

森林工业

行业名称计算单位

大型中型小

型大一大二中一中二

木材采运企业固定资产原

值万元

15000

及以

6000-

15000

以下

4500

6000

以下

3000-

4500

以下

30

00

木材加工及林产化学企业固定资产原

值万元

10000

及以

5000-

10000

以下

3500

5000

以下

2000-

3500

以下

20

00

机械工业

2018年度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doc

东京,箱根,富士山 4 晚 5 天行程 2018 年度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农、林、牧、渔业工业 *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 指标名称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计量 大型 单位中型小型微型 万元Y≥500≤ Y<50≤Y<Y<50 人X≥1000 300≤X<1000 20≤X<X<20 万元Y≥2000≤Y<300≤Y<Y<300 万元Y≥6000≤Y<300≤Y<Y<300 万元Z≥5000≤Z<300≤Z<Z<300 人X≥200 20≤X<200 5≤X<20 X< 5 万元Y≥5000≤Y<1000≤Y<Y< 人X≥300 50≤X<300 10≤X<50 X<10 万元Y≥500≤ Y<100≤Y<Y<100 人X≥1000 300≤X<1000 20≤X<X<20 万元Y≥3000≤Y<200≤Y<Y<200 人X≥200 100≤X<200 20≤X<X<20 万元Y≥1000≤ Y<100≤Y<Y<100 人X≥1000 300≤X<1000 20≤X<X<20 万元Y≥2000≤Y<100≤Y<Y<100 人X≥300 100≤X<300 10≤X<X<10 万元Y≥2000≤Y<100≤Y<Y<100 人X≥300 100≤X<300 10≤X<X<10 万元Y≥2000≤Y<100≤Y<Y<100 人X≥2000 100≤X<2000 10≤X<X<10 万元Y≥1000≤Y<100≤Y<Y<100 页脚内容 3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 型。这次划型标准修订重要突破和亮点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2011 年6 月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 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一、参考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 二、适用范围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三、具体划分标准 计量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单位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万元≥≤< ≤< < 从业人员() 人≥≤< ≤< < 工业* 营业收入() 万元≥≤<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建筑业 资产总额() 万元≥≤< ≤< < 从业人员() 人≥≤< ≤< < 批发业 营业收入() 万元≥≤< ≤< <

零售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仓储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邮政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住宿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餐饮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万元≥≤< ≤< < 资产总额() 万元≥≤< ≤< <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人≥≤< ≤< <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文件国统字[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统计年报起实施。 2003-05-29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 计算单 位 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表国家统计部门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 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划入下一档。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如果与国际比较,可以看出,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企业规模类型的结果与国外中小企业的相应比例基本一致。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最新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整理)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整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大中小型企业的分类标准中

企业分类 一,企业按大中小型的分类标准中,工业行业的分类标准 1,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的 2,中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 3,小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 4,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以下的 二,公司企业行业分类 农林牧渔、医药卫生、建筑建材、冶金矿产、石油化工、水利水电、信息产业、电子电工、机械机电、轻工食品、服装纺织、专业服务、安全防护、环保绿化、旅游餐饮休闲、办公文教、交通运输、玩具礼品、家居用品、物资专材、包装用品、体育用品、办公家具、机构组织、其他,共25种 我们公司的业务范围所牵涉到的大部分行业 1,农林牧渔:水果及制品、肥料、农副产品加工 2,医药卫生:药材、中药饮片、计生用品 3,建筑建材:天花板、地板、管件管材 4,冶金矿产:金属线、冶炼加工 5,电子信息产业:计算机、网络设备、电脑相关用品、通讯产品 6,机电机械:数控,磨具、磨料、通用零部件,焊接、切割设备与材料,五金工具,气动工具,电动工具,减速机、变速机、泵及真空设备,液压机械及部件,其他工 控设备及配件装置,换热、制冷空调设备、发电机、发电机组、内燃机、节能装置7,轻工、食品:玩具、饮料、酒、食品 8,服装纺织 9,电器:主要是家用电器 参补须知 凡是参加就业补贴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人身份证,考证、学历证书(没有可无),户口本,照片八张。 2.参加办理补贴人员须身体健康,有工作能力,男女不限.年龄标准16.5周岁至45周岁以内。 3.参加办理就业补贴卡者所提供个人信息需真实有效,如【年龄不符,证件信息不准确,无工作能力等弄虚作假者,一律无效】甲方有权解除乙方补贴义务。 4.参加就业补贴者每年需在苏联徽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单位工作,方能得到每年450元外出务工补贴。 5.此补贴只针对农村户口,城镇户口无效。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小企业的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小企业的标准 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工业企业 资产总额小于 4 亿元,或者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2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资产总额大于等于4000 万元、年销售额大于等于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300 人这三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与零售业 批发业中,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2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大于等于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等于或超

过1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在零售业中,年销售额在小于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5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1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1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 在建筑业中,资产总额小于 4 亿元,或者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3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资产总额超过4000 万元、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600 人这三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与邮政业 在交通运输业中,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3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5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在邮政业中,年销售额

小于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低于1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4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住宿与餐饮业 在住宿和餐饮业中,年销售额小于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8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4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一览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类型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微型企业 营收业入2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10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40000万以的元下

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_共10篇完整篇.doc

★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_共10篇 范文一: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工业企业 指标名称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从业人员数销售额 计算单位人万元万元人万元万元人万元人万元人万元人万元人万元 大型2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2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5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1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8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中型300-2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6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100-200以下3000-30000以下100-500以下1000-15000以下5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1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800以下3000-15000以下小型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6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100以下3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500以下3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建筑业企业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邮政业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类别批发业 大型中型小型计量单位年销售额万元25000及以上2000及以上-25000以下以下 指标 *其中:外贸企业年进出口总万美8000及以上2800及以上-8000以下以下额元 零售业年销售额万元12000及以上500及以上-12000以下以下餐饮业 年营业额万元1000及以上200及以上-1000以下200以下*外贸企业指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批发贸易企业。 交通系统企业划型标准 指标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生产性固定资 万元8000及以上2000及以上-8000以下2000以下 产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新增“微型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门7月4日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中小企业划型中增加“微型企业”一类。 * 总工程师朱宏任表示,新增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这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新标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新增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据介绍,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我国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只有中型和小型,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特别是在国际 * 中,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扶持,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更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主要是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找出问题的关键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为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 下的为 微型企业。 根据新标准,工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如下表所示: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 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新标准覆盖面广、划分细致,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二是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新标准划出了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三是有利于处理好提供劳动生产率和解决就业的问题。大型、中型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现阶段在兼顾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四是便于国际接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微型企业划分,新标准明确微型企业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四部门明确表示,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国家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着重从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 新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出台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即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件1: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此标准是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的。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此标准划分。 2.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3.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4.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

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大中小微企业分类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概念,特点,划分,现状,管理

中小企业的概念—— 中小企业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 (一)“小”、“灵”、“快” 与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的首要特征之一,即在于企业规模小、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但凡是小企业,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自主经营,使资本追求利润的动力完全体现在经营者的积极性上。由于经营者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反应灵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治理权合一,既可以节约所有者的监督成本,又有利于企业快速作出决策。其次,中小企业员工人数较少,组织结构简单,个人在企业中的贡献轻易被识别,因而便于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不像大企业那样在庞大的阶层化组织内容易产生怠惰与无效率的情况。可见,中小企业在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上与大企业相比具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因而能对不断变化的市场作出迅速反应。所谓企业小、动力大、机制灵活且有效率。当有些大公司和跨国企业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不得不压缩生产规模的时候,中小企业却在不断调整经营方向和产品结构,从中获得新的发展。 (二)“小而专”和“小而精”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人、财、物等资源相对有限,既无力经营多种产品以分散风险,也无法在某一产品的大规模生产上与大企业竞争,因而,往往将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向那些被大企业所忽略的细小市场,专注于某一细小产品的经营上来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以求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进而获得更大的发展。从世界各国的类似成功经验来看,通过选择能使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的细分市场来进行专业化经营,走以专补缺、以小补大,专精致胜的成长之路,这是众多中小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此外,随着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摆脱了“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形式。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化生产同大型企业建立起密切的协作关系,不仅在客观上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大企业发展,同时也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三)小批量、多样化 一般来讲,大批量、单一化的产品生产才能充分发挥巨额投资的装备技术优势,但大批量的单一品种只能满足社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些主要方面的需求,当出现某些小批量的个性化需求时,大企业往往难以满足。因此,面对当今时代人们越来越突出个性的消费需求,消费品生产已从大批量、单一化转向小批量、多样化。虽然中小企业作为个体普遍存在经营品种单一、生产能力较低的缺点,但从整体上看,由于量大、点多、且行业和地域分布面广,它们又具有贴近市场、靠近顾客和机制灵活、反应快捷的经营优势,因此,利于适应多姿多态、千变万化的消费需求;非凡是在零售商业领域,居民日常零星的、多种多样的消费需求都可以通过千家万户中小企业灵活的服务方式得到满足。 (四)中小企业是成长最快的科技创新力量 现代科技在工业技术装备和产品发展方向上有着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向着大型化、集中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又向着小型化、分散化方向发展。产品的小型化、分散化生产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非凡是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许多中小企业的创始人往往是大企业和研究所的科技人员、或者大学教授,他们经常集治理者、所有者和发明者于一身,对新的技术发明创造可以立即付诸实践。正因为如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技术型的中小企业像雨后春笋般出现,它们在微型电脑、信息系统、半导体部件、电子印刷和新材料等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有许多中小企业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2011-5-31 10:37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 代替。 3.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 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4.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发布时间:[ 2011-07-04 ]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201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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