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工商法规基础知识大斌整理.

{合同法律法规}工商法规基础知识大斌整理

A.请示的目的性极强,专门用于向上级反映困难、提出要求

B.决定具有指导性,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政策性,是指导工作的准则

C.任免通知落款处由任免机关领导人亲笔签署(或代以签名章)

D.迁移,更改电话号码等可使用通告

14.批复不具有以下哪一特点()。

A.法定的权威性与执行性B.指导性C.被动性D.针对性

15.“接受请示的机关应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批准的态度或予以明确的指示”,这句话反映了请示具有何种特性()。

A.被动性B.针对性

C.强制回复的性质D.强制约束作用,要求下级机关必须遵守与执行

16.撰写《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一文时,符合撰写要求的说法是()。

A.应正确标注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B.一般应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

C.适宜采用概括叙述的表达方式,避免描述事情的细枝末节或罗列数字。D.可同时要求对历史文化名城周边的自然风景区加以保护管理

17.在下面哪一种情况下,可以越权批办文件?()。

A.经过授权B.避免积压C.急需处理D.属一般性文件

18.在承办公文时,应根据()科学安排承办的次序。

A.时效原则B.先党后政C.意义大小D.主次缓急

19.注办的作用说到底是为了()。

A.备忘待查B.检查监督C.避免延误D.方便工作

20.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必须做好()工作。

A.审核B.签发C.会商D.会签

二、多项选择题

1.公文主题的基本要求是()。

A.突出B.简明C.单一D.生动

2.我国法定的公布性文件包括()。

A.通知B.通告C.通报D.公告E.报告

3.下面几种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接受抄送的机关可以向其他机关抄送

B.在公文中,完全句是主要的,只有在为使语言简洁且又不会对语义造成损伤的情况下才使用省略句

C.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或批准宜用“请示”而不用“报告”

D.主送机关必须是受丈机关中级别层次高的机关,抄送机关则必须是其中级别层次低的机关

4.可用来签批和书写公文的字迹材料有()。

A.墨汁B.碳素墨水C.蓝黑墨水D.纯蓝墨水

5.选用公文文种,主要依据()。

A.规范性B.工作关系C.职权D.行文目的和要求

6.下面是从公文中摘出的四句话,其中表达欠妥当的是()。

A.我院已于8月30日召开了表彰先进个人、集体大会,××院长和其他学院的领导同志出席了这次会议。

B.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是目前我们能否搞好企业管理的一个最最首要的问题

C.衡量一个企业是否经营得好,要从这样一些方面考察:第一,是否人尽其才……第二,是否有正确的经营方针……第三,是否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D.从这份文件里,使全厂干部了解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性

7.请示的结构由以下选项的哪几部分组成()。

A.标题,写明制发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

B.主送机关

C.正文,包括请示理由、请示事项及请示的具体要求

D.制发机关名称与成文日期

8.关于请示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是()。

A.请示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无权或确实难以处理的问题与事项B.使用范围广泛C.具有执行性D.有较强的时效性,强调及时快捷

9.下列陈述呈请性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有()。

A.工作报告B.请示C.答复询问的报告D.批复

10.下列说法符合工作报告写作要求的是()。

A.适宜采用概括叙述的表达方式,避免描述事情的细枝末节或罗列数字B.中心明确,重点突出

C.报告内容应有新意

D.点面结合,实事求是

11.在撰写总结报告正文的开头部分时通常采用何种方法()。

A.介绍工作的成绩及工作进程

B.叙述占有的材料

C.概述基本情况

D.简要揭示总结的主题,为进一步展开叙述奠定基础

12.在撰写总结报告正文的主体部分时通常采用何种方法()。

A.划分工作情况与经验体会两大部分

B.按时间的顺序安排层次

C.按总结内容的逻辑关系,分设若干问题,按问题介绍工作情况,写明经验(教训)

D.按工作发展阶段的先后顺序安排层次

13.下列总结报告正文的结尾部分写法正确的有()。

A.“特此报告,请审阅”

B.“从管理基础工作入手,搞好整顿”

C.“实践说明,制定岗位考核标准,是落实岗位责任制的行之有效的办法”D.“特此报告,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14.下列关于调查报告的标题符合要求的有()。

A.《关于海南进口和倒卖物资问题的调查报告》

B.《深圳大学是怎样改革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

C.《家庭饲养前途广阔》

D.《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苏州市加强精神丈明建设情况调查》15.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调查报告的撰写应结合运用说明、抒情、议论的表达方式,做到叙议结合B.撰写总结报告,一般兼用说明、叙述和议论三种方式,重点使用议论方式C.总结报告简单地说,就是关于提炼经验(教训)的报告

D.请示可以不按机关隶属关系,越级报送

16.在函正文的结尾处,下列哪些用语可以使用()。

A.请尽快函复为盼B.敬请予以大力支持

C.请即函复D.特此函告

17.公文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等几种。

A.永远B.永久C.长期D.短期

18.在立卷范围内的文件,一般应同时具备()诸基本条件。

A.已经处理完毕B.具有查考利用价值

C.反映了问题的本质D.在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或处理

19.下列事项能够制发通知的有:()

A.某公司聘用一名经理

B.某银行向各蓄所下达季度储蓄任务

C.某人事厅贯彻财政厅有关职工福利发放标准的文件

D.两单位之间商洽某具体事情

20.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

A.公文的写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撰拟、审核修改三个阶段

B.公文一般兼用说明、叙述、议论三种表达方式,应依公文性质与行文目的要求确定

C.会议纪要写成后应提请会议主持人审核与签发,也必须与会者认可

D.会议简报用于报道重要会议的情况、属临时性简报

三、判断正误

1.通用公文,又称行政公文,指党、政、军机关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普遍使用的公文。()

2.商洽性文件是指无传递方向限制,用于探讨协商一般事项的函件等。()

3.某县公安局向县财政局主送《关于限三日内完善安全措施的指示》。()

4.某公文标题可以这样拟定:某区教育局关于召开全区中小学校长会议的《通知》。()

5.公文中的祈使语气通常借助语气词“吧”、“啊”等来表示。()

6.同一专业系统中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7.撰写规定重要工作原则、办法的决定一般按条目形式安排内容。()

8.对重要事项(事情)作出安排的决定的撰写要求内容单纯,行文简单。()

9.交流信息的通知应将要说明事项交待清楚,给予必要评论、评价。()

10.通告一般用分条项形式表述,专业性通告虽可使用一定的专业术语,但也应尽量方便阅读与理解。()

11、工作报告应当涉及全局,面面俱到,不可有所疏漏。()

12.撰写答复询问的报告可以涉及一些与询问无关的重要事项。()

13.会议纪要具有知照性、参考性、规定性、协议性、指导性等多种性质。()

14.简报报头包含主编单位一项,主编单位名称一般在报头的右下方注明。()

15.简报中的引用文件材料应注明出处。()

四、简答题

1.简述公文的作用。

2.按行文方向,公文可以分成哪几类?

五、辨析题

1.一份公文不能以一个机关为主送机关。

2.会议记录是会议纪要的基础,没有会议记录就没有会议纪要。

六、公文改错题

1.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大致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注册时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盼遵照执行。

……

本批复第一项、第四项由你局在1995年12月15日前发布。第二项、第三项由你局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前发布。

国务院

1995年4月23日制发

2.请示报告

国务院

现行设市标准,是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事实证明,应对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设市标准作以下调整:

(1)设立县级市标准

①每平方公里约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

经讨论审议,提出20个县为首批设市县(名单附后)。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准各地试行。

民政部

1993年2月8日

附件:××县……

参考答案二

1.单项选择题

1.A;

2.B;

3.B;

4.A;

5.B;

6.C;

7.A;

8.C;

9.D;10.D;11.A;12.A;13.D;

14.B;15.C;16.A;17.A;18.D;19.A;20.D。

2.多项选择题

1.AB;

2.BD;

3.AD;

4.ABC;

5.ABCD;

6.ABD;

7.ACD;

8.AB;

9.AC;10.ABCD;

11.CD;12.ABCD;13.ACD;14.ABCD;15.BD;16.ABCD;17.BCD;18.ABD;

19.ABD;20.C。

3.判断正误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

14.×;15.√。

4.简答题

1.答:规范和约束作用;领导和指导作用;沟通和合作作用;宣传和教育作用;档案和史料作用。

2.答:按公文的行文方向分,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所谓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所谓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发送的或向公众公布的公文。如命令(令)、决定、决议、批示、公报、公告、通知、通告、通报、批复、会议纪要、简报等。

所谓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为协商或通知有关事项而制发的

公文。如函、通知、议案等。

五、辨析题

1.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一般来说,除普发性公文外,一份公文(特别是上行文)只能以一个机关为主送机关,否则会出现“多头主送”的现象,消弱公文的作用。

2.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会议纪要是对记录进行分析、整理、综合、概括,并按会议的议题和宗旨,对会议主要议定事项的一种准确的反映。因此说,会议记录是会议纪要写作的基础,没有会议记录就没有会议纪要。

六、公文改错题

1.答:标题不完整;缺主送机关;“大致同意”用法不妥;实施细则应用全称;语气不当:“盼……”;“一九九八……表达错误;作者位置不当;”制发“二字多余。

2.答:标题错误;年份表达不统一;“应对一九八六……”语气不对;分条列项的序号不规范;“每平方公里约…”,语意含糊;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以上报告妥否”表达错误;“附件在公文中位置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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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我国电子合同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的定义: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电子合同立法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 电子合同立法的现状:我国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起步较晚。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在1999年3月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法中虽然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电子合同领域,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与这些立法相比,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从内容上或从法律效力等级上都不可不谓为一大进步。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到达的时间和系统的法律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2、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定。“承

建筑合同法律规范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承发包内容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按承发包方式的不同分 (1)设计、建造及交钥匙承包合同,即全包合同。业主将工程的设计、施工、供应、管理全部委托给一个承包商,即业主仅面对一个承包商。 (2)施工总承包,即承包商承担一个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 (3)管理总承包,即CM承包方式 CM建设管理模式,就是在采用快速路径法进行施工时,从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那种设计完成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模式,采取分阶段发包,由业主、CM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定期与承包商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预测和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化。 (4)单位工程施工承包,这是最常见的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承包合同等。在工程中,业主可以将专业性很强的单位工

程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承包商。这些承包商之间为平行关系。 (5)分包合同,它是承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承包商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一些工程或工作委托给另外的承包商来完成。他们之间签订分包合同。 三、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 (1)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2)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3)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谈判与签约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与其它合同订立程序相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也要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中标的过程实质就是要约、承诺的一种具体方式。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等订立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 在谈判中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包括在谈判讨论中经双方确认的工程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法条

建设工程合同 一、分类 设计、施工、勘察 二、形式 书面 三、总包与分包 1、既可以与总承包人签合同,也可以分别与设计、施工、勘察人签合同。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3、总承包人或设计、施工、勘察承包人可以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经发包人同意。 4、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三人。(全部转包就不行,即使肢解分别全转也不行) 5、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第三人对其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设计、施工、勘察人承担连带责任。 7、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8、禁止分包再分包。 四、建设工程监理 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监理合同。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依照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发包人检查权 不妨碍正常作业,可随时检查进度与质量。 六、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不检查,完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七、竣工验收

1、发包人依照图纸说明、国家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接收工程并按约定支付价款。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2、未经验收而使用,又以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3、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要负责。 八、设计、勘察人的责任 延迟提交设计、勘察文件拖延工期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勘察人承担继续完善、减免收费、赔偿损失的责任。 九、施工人的责任 1、质量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修、改建。若因此导致延误,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2、承包人拒绝返修、改建,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价款。 十一、质量保证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十二、发包人违约 1、未按约定时间要求提供资料(场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完工日期延长,发包 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供应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由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十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 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 十四、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下面是2019年《合同法》备考知识点:合同与合 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 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浅谈电子合同法律(电子商务法规论文)

浅谈电子合同法律 摘要: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商务是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一方面给经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制定新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电子合同;基本范畴;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研究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电子合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之前,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后来产生的通过电子脉冲传输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张输出稿作为书面证据。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合同仅表现为一组高科技的电子信息而已。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电子合同科学内涵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合同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2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协议,因而必须有可以证明的协议存在。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3)合同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在合同中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法规}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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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第一章概论(一) 第一章概论 本章考纲重点: 1、掌握环境的定义; 2、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3、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4、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5、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6、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 1、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1)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2)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二、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2、《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环评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2讲第一章概论 §2、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引入和确立阶段 1.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

合同法与招投标法知识点总结

工程建设中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章节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概述 1、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方式:招标投标方式、直接发包方式 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参见建设活动或者建设管理活动,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调整,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建设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4、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纸箱的对象。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5、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6、工程项目的审查权限:工程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查;大中型的工程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查;小型项目的工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机构或省、市、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 7、勘察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大中型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重大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8、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是安排组织施工的依据9、工程开工准备—甲方(发包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的建设进度和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精干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a、收集相关资料(勘察、设计)b、报审工程所需相关的材料物质计划申请c、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10、组织施工、安装工程准备工作就绪,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开工报告11、组织施工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12、建设项目验

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13、不经验收就进行生产使用的,施工单位不再承担提前使用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1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5、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6、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17、代理特征: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b、代理人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8、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19、无权代理的情况:a、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b、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c、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安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1、债就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2、债产生的依据:a 合同b、侵权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23、城乡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等法定活动24、城乡规划的实施:a、选址意见书制度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c、建设工程规划许 1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 一、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谈

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谈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 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

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 3]。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

合同法律审核规定

关于合同法律审核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三条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加强对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所有方面的合同、协议。 第五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所有合同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原始合同负有保管存档责任。 第六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七条法审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合同法》规定中的其他约定。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合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法审再审。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九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法审部门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执业实务过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业咨询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特别是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决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响了诉讼最终效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执业实务过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业咨询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特别是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决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响了诉讼最终效果。结合执业实践,本博主将常用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供各位建筑界及相关法律界朋友参考。 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分析:理解该条的要点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doc 13页)

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doc 13页)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劳动合同书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姓名: 性别:民族:学历: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职务,乙方 以公司利益为本,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有权平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公司实行每天纯工作8小时(不包括用餐及日间休息时间)的工作制度,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管理规范及各项制度和标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相关惯例,为乙方提供理想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工作报酬和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担任岗位职务并享受前三个月壹万柒千元(17000)每月的薪金待遇(其中包含保险,车补、话补及各种福利待遇)。工作三个月后工资结构为底薪加效益行形式,既:效益工资按纯利润的5%进行计算,底薪为一万贰千元(12000)。(当纯利润达到二十万元(200000)时,〈包含二十万元〉底薪为壹万元。) 注:纯利润计算方式:营业额减去除固定资产折旧及装修折旧外的所有费用的和。(费用包括所有公摊及即提费用) 2、乙方享受公司规定的其它相关福利待遇。 3、甲方确定每月日为工资发放日。无重大节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乙方工资。重大节日可顺延。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惩和商业秘密 1、甲方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权依法制定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工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

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节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签订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有: 1.双方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订立合同有什么基本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什么是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是由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 三、合同成立应包含哪些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建设工程合同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发生的争执。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成因;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3.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防范措施;1.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的监管。2.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订立合同。3.施工合同各方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产生。5.联合体承包应当规范.自愿。6.避免“挂靠”。 环境保护纠纷的成因;一方面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是施工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有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相互理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常没有第三人的参与) 和解的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的解纠纷。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有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得到履行。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调解的特点;1.有第三方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仲裁:是指当时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就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有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的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专业性。3.保密性。4.裁决的终局性。5.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诉讼的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3.二审终审制。 4.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定的仲裁法关系主体9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先后顺序.方式和步骤。 仲裁申请;是指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后,依照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的活动。(仲裁的行使具有被动性) 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审判程序,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预备阶段的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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