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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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监理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理行业档案管理,确保监理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理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企业、监理项目及监理人员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监理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监理档案的全面、系统、连续。

2. 准确性原则:保证监理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

3. 安全性原则:确保监理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

4. 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档案管理。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监理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机关档案:包括监理企业内部文件、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

2. 项目档案:包括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记录等。

3. 个人档案:包括监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培训记录、业绩考核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按照档案类别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2. 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3. 按照档案的重要性、保密程度等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安全。

4. 档案归档前应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监理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

2. 档案柜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档案柜的完好。

3. 档案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便于查找。

4. 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饮食,防止档案污染。

第七条档案维护应做到以下几项:1. 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破损、缺失等问题及时修复、补充。

2. 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对电子档案进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4. 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保密第八条监理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权限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档案。

2. 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登记查阅人、查阅目的、查阅内容等信息。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运营等有关的文件、图纸、档案材料以及录音、录像、录像带等记录资料的统称。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统一负责。

第二章建造工程档案管理第六条承担建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归档,并由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造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和竣工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及时归档,并建立完整的归档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保管和整理,定期进行审查、更新和补充,及时反映工程的进展和变化。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并严格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第十二条承担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补充规划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各类报告和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及时整理、保存和利用,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决策和实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局,由省农林厅代管。

省政府授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履行全省农机化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一)将全省农机供油网络建设的职能交给市县。

(二)全省农机行业节能和农机节油新技术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由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农用航空业务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订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农用航空业务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制订农机化政策法规、管理制度、作业与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引导农机、牧机和植保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

(三)参与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全省农业机械化科研、推广和科技管理,重大科研、开发、推广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和组织攻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工作;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重大农机产品质量事故。

谈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谈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谈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摘要总结了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的特点和作用,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档案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根据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体会,阐述了做好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特点;作用;管理中图分类号 c93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5739(2008)22-0355-02农业行政执法是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是依法治农的重要手段。

农业执法档案是执法工作的主要业务内容,是农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为将来农业行政执法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依据,对保障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城乡人民健康和农村社会稳定都有重要作用。

1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的特点1.1专业性强农业行政执法档案是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产物,是一定专业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

不同的专业法都有不同的专业执法活动的范围、相对人,都有它的法律法规和特点。

这就决定了它在档案的内容、形成过程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各不相同,并明显反映出一定的专业特点。

例如植物检疫、动物检疫、农资管理等,它们活动的范围空间、对象目标等都有明显不同,表现出较强的专业性。

1.2成套性一方面,一个独立的专业执法活动,如在农药市场执法检查中,查到假冒伪劣农药一案,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形成一套完整的档案,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检测化验、送达处理意见书、听证、作出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等全过程,直到结案所形成的全部档案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也不可能与其他专业案件的档案混淆。

另一方面,执法档案是必须成套提供利用的,拆开会影响其使用价值。

1.3现实性主要表现在农业行政执法档案与现实的商品生产经营关系密切,不仅反映依法行政的查考作用,而且在提供利用中还有现实的作用,一经利用就能收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故有现实性。

1.4存储性执法档案一般是某一专业执法活动的结果,记载了专业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真实情况,如案件发生地、相对人,违法事实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调查取证是怎样进行的,依据什么来作出处罚决定等等,在档案中都存有大量的相对人违法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在执法上可以借鉴和利用。

农机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农机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业务档案管理,确保农机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农机业务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机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机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农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农机业务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档案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农机业务档案管理效率。

(三)安全保密:加强农机业务档案的安全防护,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四)服务为本:以农机业务工作为中心,为农机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农机业务档案收集范围:(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档案;(二)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三)农机推广与应用档案;(四)农机维修与服务档案;(五)农机培训与考核档案;(六)其他与农机业务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农机业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来源等特征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二)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号规则,确保档案的唯一性。

(三)档案装订:按照规定格式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性。

(四)档案编目: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询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农机业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保证档案的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

(二)档案柜架:使用标准档案柜架,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三)档案归档: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归档。

(四)档案查阅:严格控制档案查阅权限,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七条农机业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查阅: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明确查阅目的、时间、人员等信息。

(二)档案复制:需复制档案的,应征得档案保管部门同意,并注明复制目的、时间、人员等信息。

(三)档案借用:需借用档案的,应征得档案保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农机业务档案鉴定要求:(一)鉴定依据: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农机业务档案的特点,制定档案鉴定标准。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农机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农机监理行为,保障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机监理站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公正、公开、高效。

第三条农机监理站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服务农业的原则,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农机监理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如:办公室、业务科、检验科、宣传教育科等。

第六条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知识和工作经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农机监理站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四)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登记、检验、签证、事故处理等;(五)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发放工作;(六)负责农机安全监理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和管理;(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农机监理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检查,对农机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农机安全技术状态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核发驾驶证,并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审验。

农机监理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Ke wo d :a r u t r ls p r iin s r ie f e ;a c i e t n ad z t n g iu t r a ey y r s g i lu a u e v s e c ls r h v s sa d r iai ;a rc l a s ft c o v i o ul
2 完 善 制度 , 明确职 责
在农机档案管理工作 中 , 必须制定 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档案 实施 办法 》 和农业部有关农机 安全监理
工作业务规范要求制定适合本地 区的农机档案 管理 工作规程 和制度 , 并张贴上墙 。
作, 是农 机监理业务 工作 中最基础 、 根本 的工作 , 最 更是一 项
其次 , 明确档案管 理人员 的职责 : 档案 室 由专 人负 责, ①
规范《 档案调 阅登记 薄》 。并建立相应 的保管 制度和档案人员 岗位职责和奖罚措施 ; ②人 民法 院, 民检察院, 安机关或者 人 公 其他行政执法部 门, 纪检监察部 门以及 公证机构 , 仲裁机构 , 律 师事务机构 因办 案需 要查阅有关档案 资料 的,按下列程 序办 理 :档 案管 理人员 审查查 询公 函和经办人工作证 明后报 经业 务领导批准 。 阅档案应在档案室进行 , 查 档案 管理人员应 当在
1 提 高认识 , 高度重视
农机监理档案管 理是一项 繁重而细致 的工作 . 因此 . 提高 认识 , 高度重视 , 是我们做好农 机监 理档 案管 理工作 的前提 。
容 ;③农机事故档案立卷 归档 主要 材料内容 :④违章证据材
料, 场监督 、 现 整改 、 检查 笔录 、 影像等其它必要材料 。
准; ③任何单位或个人 , 不得擅 自涂改 、 故意损坏 , 自伪造档 私 请业 务领 导批 准后 , 按档案补 办程序进 行上报 申请 补办。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指南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指南一、前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是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建设项目规范有序进行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本指南的编制旨在指导江苏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合理建立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

二、目录1.档案的定义和作用2.档案的基本要求3.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流程4.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办法5.档案的保存和利用6.表格和模板三、档案的定义和作用1.档案的定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活动进行登记、整理、保存和利用的一套文件和资料。

2.档案的作用:a.提供数据支持:通过对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可以提供历史数据,以便后续的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b.检查和评估:可以通过对档案的查阅和分析,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c.监督和追责:档案可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证据,起到监督和追责的作用。

四、档案的基本要求1.完整性:档案必须包含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活动记录,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文,各类安全检查和整改通知书等。

2.准确性:档案中的每一份文件和资料必须准确无误,包括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项目地址、时间、人员等基本信息。

3.及时性:各方在进行监督活动后应及时整理和归档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及时性,为后续工作提供支持。

五、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流程1.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力。

2.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确保每个工程的监督记录和资料安全完整。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按要求整理和归档相关文件。

4.档案的流程:监督活动记录→整理、归档→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六、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办法对于不符合档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于恶意瞒报、串改档案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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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室设置及人员配备第三章档案分类第四章档案制作及归档第五章档案检索、XX及利用第六章档案保存、补建及销毁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我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XX国档案法》以及国家、省关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是指我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纠正农机作业XX违规行为、处理农机事故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执法档案工作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主管全省执法档案工作。

市、县级农机安1 / 9全监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执法档案工作。

农机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职责X围内负责对辖区内执法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的制作、归档、利用、检查、考核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统筹规划、分级建档、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地要保障执法档案管理所必须的档案设备、库房、人员及工作经费,推进档案管理规X化、科学化、信息化进程。

第二章档案室设置及人员配备第七条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执法档案管理的情况和发展需求,设置专门档案室。

第八条档案室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存放执法档案的档案柜应为铁质。

严禁堆放档案。

执法档案多柜存放的,应绘制档案存放示意图或者设置档案柜标签,注明档案类别及起止序号。

第九条档案室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档案室设置要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尽可能与行政服务窗口相通或者相邻,以方便工作。

第十条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虫蛀和鼠害、遮光的设施和装备。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配备至少1台用于档案管理和查询的电脑,并根据需要逐步配备打印机、缩微、监控、温湿度自动控制等先进设备和通讯设备等。

第十二条档案室的管理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档案室建设和规划工作;(二)拟订辖区内执法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执法档案及有关资料;(四)负责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五)开展执法档案的利用工作;(六)开展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档案业务培训;(七)利用执法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及行政执法的规X化。

第十三条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1人,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执法档案数量达到6000卷(份、册)以上的,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并持有省农机安全监理所颁发的《农机安全监理证》。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热心档案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监理各类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规X以及档案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XX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具备执法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执法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档案日常管理、维护、服务等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执法档案完整和安全。

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管理人员,依法享有社会工伤保险等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第三章档案分类第十九条行政许可档案(一)拖拉机登记3 / 91、无挂车拖拉机2、上道路拖拉机(二)拖拉机年度检验1、无挂车拖拉机2、上道路拖拉机(三)联合收割机登记(四)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五)临时行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六)拖拉机驾驶证申领1、无挂车拖拉机驾驶人2、上道路拖拉机驾驶人(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档案(一)简易程序(二)一般程序第二十一条行政确认档案(一)特别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较大事故(四)一般事故第四章档案制作及归档第二十二条执法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填写,符合有关规X和标准的要求。

有条件的应按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符号正确。

第二十三条执法档案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X性文件、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X、简练、严谨、通畅。

第二十四条执法档案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执法档案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简化汉字。

需要当事人签名的栏目,不得用打印或加盖指印的方式替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执法档案。

除各种笔录外,其他执法档案一律不得涂改;涂改笔录,应由被询问人在涂改处加盖指印。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事项办结后,应将执法档案及时归档。

档案材料应按A4纸标准装订成册,使用专用档案袋分别存放,做到“一案一档、一事一档、一机(人)一档、一档一号”。

第二十七条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其中,行政许可档案,应按业务流程单在前、受理材料和记录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八条卷内材料应采用左侧装订,装订时应保证左、下侧对齐,做到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所有材料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上页号。

图表和声像材料应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二十九条执法档案卷内破损的材料应当修补,文书过小的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当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查表中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三十条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制作目录,并置于资料首页或在档案袋上填制目录。

目录应当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定期检验、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档案可分别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处罚时间顺序排放,按年度装订成册,单独保管。

5 / 9第三十二条执法档案的封面,应按规定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填写或用电脑打印案卷题名及相关内容,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材料内容。

第三十三条对归档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可以不接收或及时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责成相关岗位人员予以补充、完善。

第五章档案检索、XX及利用第三十四条对归档的执法档案,应当区别其内容和载体,按照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整理、排列和保管,完善检索程序,满足执法档案查阅、利用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档案室及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XX制度,未经同意,任何个人不得将执法档案带出档案室、泄露及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六条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因办案需要查阅行政许可档案及农机事故处理相关材料的,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档案查询公函及工作人员有效工作证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查验后方可按其查阅X围和内容提供服务;对所有人或驾驶人查询本人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XX明、行驶证、登记证书或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查阅、借阅(含复制、摘录等,下同)执法档案及材料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履行批准和登记手续。

档案查阅应在档案室或专门的阅览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场,查阅结束后,应当及时归档。

《档案查阅登记簿》应载明查阅、借阅档案的名称、册数、档案编号和查阅、借阅人XX、单位、联系、XX明及、查阅公函、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内容,并由查阅人、档案管理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名,并记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及工作人员有效工作证明,自受理之日起,将公函存入相关档案,将档案查封信息录入XX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告知登记审核岗暂停受理该机各项登记业务。

接到原查封机关公函,通知解封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将公函存入相关档案,将档案解封信息录入XX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告知登记审核岗恢复受理该机各项登记业务。

第三十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其所有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凭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封存(或解除封存)该机档案。

第六章档案保存、补建及销毁第四十条执法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档案及因肇事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行政许可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被撤销驾驶证的行政许可档案和办理注销登记或驾驶证予以吊销、注销的行政许可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档案,保存期限为2年。

第四十一条保存执法档案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

第四十二条因特殊原因致使行政许可档案损毁、丢失的,应书面报告省农机安全监理所,经书面批准后,按照XX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补建档案,打印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所有人或驾驶人XX明复印件。

档案补建后,应报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

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与XX 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

除档案材料中缺少省农机安全监理所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补建的拖拉机档案与原拖拉机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对保存期限已满,需要销毁的执法档案,应当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薄》,由单位成立的执法档案鉴定小组集体鉴定同意,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经鉴定小组组长签字,书面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后,在指定的地点,由监销人和销毁人共同完成档案的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执法档案。

7 / 9第四十四条《档案销毁登记薄》,应载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册数、起止年限、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事由、销毁时间等内容,并由监销人、销毁人、执法档案鉴定小组组长分别签名,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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