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哪些内容

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哪些内容
刑事立案监督这个存在后,可以对公安的立案情况进行一个监督,有的公安机关该立的案件没有立。
不该立的案件立了,就是刑事立案监督所重点作用的对象了。
我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办法”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哪些内容
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
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1、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2、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
3、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
1、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
3、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遗漏犯罪嫌疑人
或罪行等情况,属侦查监督范围,不属立案监督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
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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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

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立案监督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受理、审查、侦查、起诉等环节进行监督的重要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侦查机关提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合法的,应当指示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自行决定立案。
”因此,对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和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案监督的重要性。
立案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侦查机关滥用不立案权的情况,导致一些严重犯罪案件未能得到及时立案,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加强对立案监督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立案监督的实施方案。
1. 完善立案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立案监督工作机制,制定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标准,明确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 提高立案监督的效率。
加强对侦查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立案决定,确保每一起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都能得到及时立案。
3. 加强对立案监督人员的培训。
对从事立案监督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立案监督工作。
4. 强化立案监督的公开透明。
加强对立案监督工作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立案监督工作的结果进行公开,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信任。
5. 建立健全立案监督的责任制度。
对于不当的立案决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对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约束,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立案监督的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的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地提高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效果,减少不当的立案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五、结语。
立案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立案监督制度,提高立案监督的效率,加强对立案监督人员的培训,强化立案监督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立案监督的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效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它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
另外,与制约不同,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居于决定性地位。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纠正。
3、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等等。
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

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
立案监督是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提高司法公正性,制定本实施方案,以规范立案监督活动,保障立案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二、目标。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立案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立案工作的监督,确保立案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
1. 设立立案监督机构。
建立立案监督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确保其独立行使监督权力。
同时,加强对立案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2. 完善立案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的立案监督制度,明确监督程序和标准,规范立案监督活动的具体操作步骤。
同时,加强对立案监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相关人员能够全面理解和有效执行监督制度。
3. 加强立案信息公开。
加强对立案信息的公开,建立健全的立案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立案情况有充分了解。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立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4. 加大对立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立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健全的立案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5. 加强对立案质量的监督。
加强对立案质量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立案质量评估机制,对立案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立案质量和效率。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对立案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2. 完善立案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程序和标准,确保监督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立案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 建立健全的立案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立案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 加强对立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健全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六、总结。
本方案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立案监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什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刑事立案是侦办刑事案件的第一步,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检察院作为监督机构,会对立案情况进行监督,那么,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结合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什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
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2、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特点是什么?1、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
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2、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3、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
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4、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担负着维护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不仅限于起诉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要对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等各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2.法院审判活动的是否存在违法、失当、滥用职权等行为。
3.刑事辩护人是否在诉讼中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暴力阻碍证人作证、教唆被告人作伪证等行为。
4.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履行职责。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检察建议:对于发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公安机关、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检察复议:对法院作出的不当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检察复议,并提出更正或改判的意见。
4.申诉监督: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三、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法定程序: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独立公正: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时必须保持独立公正,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实质正义。
3.保护人权: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禁止使用非法证据和非法手段。
4.依法办事: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注重法律程序,规范监督行为。
四、刑事诉讼监督中的问题及优化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些检察官对同行之间透露线索、仅凭嫌疑人供述非法处理,并不是非常少见。
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

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立案监督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更好地实施立案监督活动,制定本方案,以规范立案监督工作,提高立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二、监督对象。
本方案所涉及的监督对象为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立案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等。
三、监督方式。
1. 定期检查,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立案依据、立案程序、立案决定的合法性等。
2. 随机抽查,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随机抽查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通过抽查来检验立案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接受投诉,当事人、律师、社会公众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有异议时,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将对投诉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四、监督内容。
1. 立案依据的合法性,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依据进行审查,确保依据合法、合规。
2. 立案程序的规范性,对公安机关立案程序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合规、程序公正。
3. 立案决定的合理性,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进行审查,确保决定合理、合法。
五、监督措施。
1. 定期开展立案监督培训,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立案监督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2. 建立监督档案,对立案监督活动进行档案化管理,建立监督档案,留存监督证据。
3. 加强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立案活动的相关信息,便于进行监督。
六、监督效果评估。
1. 定期开展监督效果评估,对立案监督活动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2. 推动立案质量提升,通过监督效果评估,推动公安机关提高立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七、监督责任。
1.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公安机关负责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工作,保障立案活动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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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权往往是在同级人民检察院那里,但是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有哪些,更不知道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针对这两个问题,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
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
实践中,对于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第二,受理其他有关人员的报案、控告和举报。
第三,人民检察院发现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
2、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审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被害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后,应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事实;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相应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决定不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4、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说明的理由是否成立进
行审查。
对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二)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已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可以建议解除强制措施。
对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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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不受理的话,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然后检察院就会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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