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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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立案监督的困境与出路-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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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立案监督的困境与出路在刑事诉讼中,立案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诉讼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粗疏、缺失,导致立案监督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诸多困境,主要包括:第一,立法没有明确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范围、后果,立案监督缺乏刚性和强制性,效果一般;第二,立法规定不合理,使刑事立案这一程序性审查变成了实质性审查,立案监督陷入困惑;第三,立案监督缺少知情权,信息来源有限;第四,质效考评指标缺乏科学性和良好的导向作用,立案监督案件真假难辨;第五,办案人员人手短缺,立案监督无力顾及;第六,立案监督手段单调、措施乏力。

针对上述困境,现有研究多从立法完善方面提出建议,可以归纳为四点;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知情权,拓宽立案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拓宽立案监督的范围,如增加对法院自诉案件立案情况的监督等;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调查权;加强立案监督的强制力,明确规定不执行监督意见的法律后果。

但是,在新刑诉法保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让检察机关的立法监督走出目前的困境,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关键,同时更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实践的价值。

首先,可以立法规定为依据,充分发挥现有线索的功能,XX院机关应妥善处理接到的控告、举报或通过批捕发现的违法立案现象。

其次,在立法规定的监督范围内,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再次,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人员互相调剂,人员短缺问题也可以通过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人力资源予以缓解。

最后,以《诉讼规则》为指导,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权的功能。

而从长远来看,要想彻底走出立案监督的困境,需从根本上改变立案的功能,将立案简化成单纯的启动程序而不再承担审查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功能。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及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及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及对策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签: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诉讼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刑事立案监督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的力度与效果尚难以体现制度应有的价值。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案监督立法方面存在缺陷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标准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立案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予以纠正;二是控告人(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控告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但是控告人(被害人)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可能导致人们在头脑中形成一个误区:如果个人利益受到侵害了,只要公安机关不管或者经过一段时间没有给予明确处理的,就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这样仅以控告人(被害人)主观的“认为”作为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前提的话,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将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2、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分工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之浅见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确立,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对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立案监督机制本身的一些缺陷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继续推进,使立案监督工作并没有达到制度设置之初所预期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立案监督的证据标准把握难最高人民XX院《人民XX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第10 条规定,只有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基层XX院才能进行立案监督。

这个标准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立案监督案件的成功率,但另一方面所引起的负面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检察机关难以保证立案监督案件达到“三能”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XX院《关于“人民XX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没有侦查权,仅有调查权。

事实上,立案监督调查权的内容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展开。

如果仅仅审查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检察机关是很难使自己对案件的内心确信达到“三能”标准的[1]。

其次,“三能”标准价值取向单一,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强调的打击犯罪的目标相吻合,但随着犯罪嫌疑人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三能”标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显得很无力。

(二)立案监督线索发现难在司法实践中,人民XX院通过审查案件发现立案监督案源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审查发现案中案或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二是在审查过程中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未予追究的人员进行监督,即过去的“追捕”[2]。

绝大多数治安及其他案件,检察机关都无法进行监督,这是立案监督案源狭窄的最主要原因。

而且随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在经过若干次的整改之后,他们的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卷宗中,检察机关已经很难再发现立案监督的线索,但其尚未提捕或移送公诉的案卷中确存在很多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

试析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 、 公 安 机 关 不 应 当立 案 而 立 案
作 出 了程序 性规 定 , 但 是在执 行过 程中 常常得 不到 公安 机关 和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的支 持 和 配合 , 致使 刑 事 立案 监 督 工作 总 是停 留在 形 式 上, 没有 发挥其 本来 的效能 。
三、 解决刑 事立 案监督存 在问题 的对策
3 、《 刑 诉 法》 未将 刑 事立 案监 督 的所 有 范 围作 出具 体 的程序
规 定

刑 事立案监 督的 范围

1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立 案 而 不 立 案
由于 受种种 复杂 的人 为或 非人为 因素 的影 响 , 公 安机 关常 常采 当 前的 《 刑 诉 法》 对于 检 察机 关侦 查 部 门应 当立 案 侦查 的案 取 “ 以罚代 刑 ” 、 “ 降格处理 ”等 方式将 刑事案 件不进 入刑事立 案侦 件 而不 报请 立案侦 查或 者不 应当立 案侦 查 的案件而 立案 侦查 程序 、 查程 序 。《 刑诉 法 》第一 百一十 一条 和 《 诉 讼规 则 》第三 百五十 三 公安 机关 不 应当 立案 侦查 的 案件 而立 案 侦查 或行 政执 法 机关 应 当 条明 确作 出规 定 , 赋予 检 察机关 对公 安机 关的 此种 情形进 行刑 事立 移 送犯 罪案件 而 没有移 送 , 没有作 出具体 规 定 , 仅仅 是 《 诉讼 规则 》 案监 督的权 力 。
索来源; 完善 法律规 定与创新制度建设 ; 增强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刚性化措 施和 手段 。
【 关键词】 刑事立案 ; 监督 ; 存在问题 ; 对策 当蓟, 由 于刑 事法 律制 度 和刑 事 立案 监 督体 制 机制 的不 完善 , 致使 检察 机关在 刑事 立案监 督 中存在 的 问题 非常突 出 , 并且 严重 影 响检 察机 关的 社会形 象 。为使刑 事立 案监 督 的职能得 到有 效发挥 , 本文 从刑 事立 案监督 的 范围着 手 , 简 要分 析刑 事立案 监督 存在 的突 出 问题 , 对 如何解决 刑事立 案监 督存在 的突出 问题 谈谈 看法 。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立案监督权自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后,虽然也有相关部门的规定,但时至今日,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问题已经逐渐突显。

文章从剖析当前刑事立案监督的存在问题为切入点,并结合实践经验,提出适应当前立案监督工作需要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对策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后,检察机关即拥有了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完整的监督权,包括从立案监督到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却未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立案监督权及被监督者如何接受监督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构建起一个严密的立案监督体系,导致立案监督的权力被弱化。

因此,完善立案监督体系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概述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刑事诉讼法上的监督。

该制度设立是为了防止刑事立案主体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滥用权力、追究无辜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通过立案监督,“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打击徇私枉法行为,防止腐败”,①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由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共同行使:侦查监督部门是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刑事立案活动不合法从而行使监督权;控告申诉部门从被害人控告申诉中得知刑事立案活动不合法,从而作出进一步处理。

通过监督,尽可能地确保所有公诉案件都能够经过法定程序处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意义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该权力使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监督的关口前移,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制约,是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需要,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性质。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可以防止刑事立案主体不作为或滥用立案权,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同时避免无辜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杜绝有法不依、有罪不究的行为。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为公民不服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侦查行为多了一个申诉的途径,可以防止出现错案,既能避免放纵犯罪分子,又能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试析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章阐述了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分析了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要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完善法律规定与创新制度建设;增强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刚性化措施和手段。

标签: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对策当前,由于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立案监督体制机制的不完善,致使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并且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为使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本文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着手,简要分析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解决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谈谈看法。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1、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由于受种种复杂的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常常采取“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方式将刑事案件不进入刑事立案侦查程序。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作出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此种情形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权力。

2、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安机关动用刑事立案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滥用刑事立案措施来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时有发生,致使很多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被刑事立案,《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此种情形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3、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而不立案受理或者不应当立案受理而立案受理根据《刑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和第十八条“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之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对刑事自诉案件直接立案受理的权力。

4、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只有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他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对其自身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严厉监督,才能全面保证刑事立案活动准确、合法。

《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自己的立案侦查行为进行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既可以有效地制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打击徇私枉法行为,防止腐败。

在立法上,我国法律对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相当少,即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细节规定,但总的来说,立案监督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立案监督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往往成效不大,本文就根据近三年(2006年至2008年)我院立案监督工作情况分析当前立案监督工作的存在问题,并寻找相应的对策。

一、立案监督工作的存在问题2006年至2008年,我院受理的立案监督线索共36件,成功立案监督2件,都来源于受害人的控告。

从近三年立案监督工作来看,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一)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少,线索不多。

从近三年来看,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控告,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一年平均只有十二宗立案监督线索。

导致立案监督线索少的原因主要有二个:一是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意识,有的受害人在事情私了后不再控告、申诉。

二是立案监督职能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公民完全不知道立案监督是怎么回事,即使控告申诉也找不到相应的对口部门。

因此立案监督线索的缺乏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对不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几乎没有开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也要清醒的看到,当前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不管是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都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进行反思,并进一步加以规范和完善。

关键字: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缺陷;实践难题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

①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在于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立案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②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意义尤为深远。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首次将刑事立案监督内容写入法律条文的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而后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便散见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中。

这些规定在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同时,对检察机关“监督谁、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却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

鉴于此,2010年7月,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的出台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公检两家工作关系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对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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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已初步搭建起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框架,但其制度本身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督标准不统一、范围过于狭窄、程序不健全、监督措施过于偏软等。

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线索来源、范围、程序、措施等各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完善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7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很大发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制约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探讨当前开Ⅱ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对促进刑事立案工作的更好开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标准的不统一
在实践中,不同的检察机关采取的立案监督标准并不相同。

有的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监督的标准,即《刑事诉讼法》第83条所规定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或第86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有的检察机关则按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条所规定的“能捕、能诉、能判”的“三能”标准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标准。

不同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标准的认识的不统一,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

(二)监督的范围过窄
1.监督对象过于狭窄
在我国,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有多个,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
只规定了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进行监督,而未规定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具有刑事案件立案权的机关或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2.忽视了对立案程序的监督
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只注意对立案结果的监督,而忽视了对立案程序的监督。

事实上,实践中大量存在着立案程序违法行为,如先破后立,不立案就开展侦查,破案后再补立案手续,又如公安机关拒不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不告知控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等。

立案程序的违法行为,妨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当愿望和要求的实现。

(三)监督的程序不健全
1.行使案件调查权的程序不完善
《规则》第372、373条规定赋予了侦监部门、控申部门对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具有调查权0,但对调查权的内容、何时行使及如何行使没有规定。

虽然《解答》第11条对此问题作出了回答,但因《解答》非为法律规范,不能成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法律依据。

2.控告人不服立案监督决定的救济程序欠缺
对下级检察机关已经作出的立案监督决定,控告人不服,控告人能否申请复议、复核?如不能申请复议、复核,检察机关应该告知控告人依据什么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有什么救济机制。

对此,不同的检察机关有不同的做法,效果也不一样。

但总的来说,都存在着无法律依据而进行操作的困惑。

3.不应立而立及自侦案件的监督程序欠缺
如前文所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立而立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自侦部门的应立不立行为,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提出立案侦查建议。

现行法律对这两类立案监督案件,虽然都作出了规定,但规定得比较原则,欠缺操作程序。

(四)监督工作机制不完善
1.立案监督信息渠道不畅
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匮乏一直是困扰立案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老问题,在司法
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的申诉或控告以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立案监督线索较少。

这一现状导致了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的狭窄和不畅。

2.立案监督权的内部配置不甚合理
《规则》规定立案监督权分别由控申部门和侦监部门行使,控申部门承担初查工作,其他立案监督案件由侦监部门承担。

《规则》规定的这种多头共管模式,将导致两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冲突,不利于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在实际工作中,控告申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衔接确实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3.立案监督措施缺乏刚性、约束力
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手段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立案侦查书等,但没有规定立案主体不接受监督的强制手段和处罚措施,使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实际上是一种软权力。

这种缺乏刚性、强制约束了的监督措施,使得立案监督的效果建立在被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上来,必然使得立案监督的实效大打折扣。

4.监督立案后的延伸监督机制欠缺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形: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消极应付,久拖不决,或者立案后撤案,检察机关对此能否进行监督,即延伸监督机制问题,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

延伸监督机制的欠缺,使得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将成为一个不完整的机制,其实际的监督效果也受到很大程度的消弱。

二、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对策
(一)拓宽立案监督线索渠道
1.建立刑事立案信息通报制度
如前文所述,检察机关缺乏知情权是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运行不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情况的知情权。

贯彻立案知情权,保障检察机关全面掌握刑事立案情况,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建立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

由侦查机关将其在立案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如受理案件、立案、不立案、撤案及作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处理的法律文书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指定专人进行备案审查,及时发现侦查机关违法立案活动。

2.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尤其是税务、工商、烟草、国土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警察等部门,与之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并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以实现便利、高效、规范的行政执法与刑事立案监督的衔接与协作,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整体工作合力。

(二)扩大立案监督的范围
1.扩大立案监督的对象
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有多个,究竟哪些立案机关应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刑诉法应将立案监督对象扩大为所有权立案的主体,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以及法院(仅限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活动。

2.扩大立案监督的内容
应扩大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范围,在刑诉法中增加对立案程序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规定,使刑事立案监督具有程序性审查功能,不仅关注立案活动的结果,还关注立案程序的合法性。

(三)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
1.完善对不应立而立及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程序
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公安机关不应立而立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立案行为的进行监督的程序性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对这两类违法立案行为的监督于法无据。

因此,应当以司法解释或单行法的方式,对这两类案件进行监督的程序进行规范。

2.明确调查权的行使程序、赋予检察机关调卷审查权
检察机关对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具有调查权,在得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后,即可以进行调查,以免错失最佳调查时机。

调查的重点围绕着有关材料和线索的核实,是否属于立案主体管辖、是否已经立案、是否应当立案进行。

当然调查也是有限度的,调查时不可轻易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便暴露调查目的。

为保证检察机关调查权的顺利行使,应赋予检察机关调卷审查权,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立案机关立案活动的相关案卷材料,如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和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案卷材料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复核,有权对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立案机关应当及时和如实地提供上述材料和情况。

3.建立延伸监督机制
如前文所述,立案监督权应当向侦查领域适当延伸,建立起立案监督延伸机制,加强对监督立案后立案主体消极侦查、无正当理由撤案等情形的监督,务求立案监督取得实效。

三、结语
当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法律规范本身的缺陷。

因此,解决刑事立案监督的制度缺陷问题,关键还是在于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因此,可以考虑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或者订立《刑事诉讼监督法》、《刑事立案监督条例》等单行法,通过适当提高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规范的层级,来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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