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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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本文概述《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与制度设计。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出各种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运作机制。

本文首先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别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通过对这些措施的详细阐述,读者可以对各种强制措施的基本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接下来,文章将重点关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分析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异同及其成因。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各国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和尝试。

本文还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比较研究。

我们将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探讨它们在保障强制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的有效举措。

通过对这些司法审查机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文章将总结各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类型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基本类型。

首先是拘传,这是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的措施。

各国对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但通常都强调其临时性和非羁押性。

拘传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查明案情。

其次是取保候审,这是一种在审判过程中,对被追诉人设定担保,保证其不逃避审判的措施。

取保候审体现了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尊重,同时也确保了刑事诉讼的连续性。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以司法控制为视角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以司法控制为视角

在英国, 遭受羁押者可 向羁押警察提 出保释请求 , 遭拒 后向治安
法 院提 出, 治安法 院庭审后作出裁判。 在侦查阶段 遭受不 当或非法羁 押的嫌疑人, 还可以向高等法院 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德 国, 被羁押的 人不但可以在任何阶段 向法官提出撤销羁押 的申请而且还可 以直接
向德 国 宪 法法 院提 出 申诉 , 要 求对 羁 押 的合 法 性 进 行 审 理 。在 意 大
被告人所采取 的暂时性 限制或剥夺其人身 自由的各种强制手段和方 法。在我 国,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 逮捕 、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和拘 传 。它直接涉及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身 自由等权益, 是公权和私权 直接相对 的阶段 , 也是人权的高发阶段 , 因此司法控制机制 的介入是
其 现 实 之 必 需 。 法 控 制 也 即 司法 审 查 , 在 对 于 一 些涉 及 公 民基 本 司 指
司法控制在刑事强制措施中却相 当不完善 , 体现如下:
利,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强制措施 的裁 决, 有权 向该法官所在地的省 府驻地法 院申请复查, 对复查结果不服 , 还可 以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
( ) 一 滥用侦查权、 察权 , 乏司法授权要 素 检 缺
由其作出最后裁 决。 与域外 国家相 比, 。 对于任意、 非法逮 捕、 在西方国家,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4 如《 第 条规定, 申请逮捕 出上诉 , 的官员应 向司法官提交控告书或附有宣誓书的控告书, 控告书中应当 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必要 的陈述。0 经过司法 审查之后, 有合理依据 的才 被签发逮捕令 。大陆法系的德国, 根据基本法第 l 9条第 4款规 拘 留、 搜查等, 我国犯罪嫌疑人 、 告人实际不享有有效的救济途 径, 被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的义 务,但 没有对 不履行 该义 务规定 相应 的 拒不出庭 作证的证人 可采取 的惩戒措施 。 “ 果没有 规定 制裁 的命 令 ,那就 不会 如
两 个 必 不 可 缺 的 构 成 要 素 。 如 果 仅 仅 规 定 义 务 而 欠 缺 制 裁 措 施 , 则 该 条 款 便 不 可 避 免 地 成 为 不 具 有 保 障 性 的 “ 条 款 ” 。 我 国 刑 事 软
度 的改 革,我 国的庭 审模 式 由纠问式 向对抗
式转 变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成 为 必 须 。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第 4 条 规 定 了 证 刑 8 人 的资 格 , 由 该 条 法 规 可 知 证 人 只 能 是 自然
然而 ,我 国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 作证 的 情 况仍 不容乐 观 。有 统计 数字表 明 ,由检 察 机 关提起 的 公诉案件 能找 到 明确 证人 的超过 8% O ,但真正愿 意站在法庭上 作证的证人 比例 不 足5 。这 一现象 直接导 致 了证 人书 面证词 %
笔者认 为上述 观点 有待商 榷 。司法 实践中 , 且 所获取 的证 言均 以单位 名义 出具的 ,那 么 该 单位是 否该称 之为 证人 ?根据 《 事诉讼 刑 法 》第4 条规 定: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 、 5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向 有 关 单位 和 个 人 收 集 、 调 取 证 据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如 实 提 供 证 据 。 由 此 可 见 , 上 文 中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是 特
本 无 法 充 分 质 证 , 法 官 无 法 通 过 证 人 的 庭 审 表 现 来 辨 别 证 言 的 真 伪 ,法 官 不 得 不 依 赖 于 庭 下 阅 卷 来 印证 其 他 证 据 , 书 面 证 据 成 为 定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保障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实施的,如果强制措施不合理而被滥用,很容易造成被羁押者的不满和心理负担。

2、审查不当。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但是,有些案件的审查并不足够到位,而根据不充足的证据,却执行了强制措施,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了侵犯。

3、缺乏民主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需要民主监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及时解决问题,难以实现监督的全面覆盖。

1、合理运用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应当重视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强制措施在严格规范的要求下使用,减少滥用和弊端的出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2、加强审查环节的交流协调。

司法各部门不应该各自为政,而应当充分沟通并派出专门的审查人员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审核,充分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

3、加强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

只有在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监管漏洞,有效防范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加强公开和透明,及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让公众参与其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服务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我们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本刊2015第1—5期目录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本刊2015第1—5期目录

·196·第1期新文艺理论体系论(六)………………………王锺陵(1)科学论:从人类主义到后人类主义…邢冬梅 毛波杰(9)后人类主义与实验室研究……………………蔡 仲(16)拉图尔后人类主义哲学的符号学根基………刘 鹏(22)创建和发展社会综合养老服务体系…………景天魁(29)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财政可持续研究…………………………………高和荣 张爱敏(34)居家养老中资源整合问题——基于苏州的实践……………………宋言奇(40)网络公民与守法精神…………………………马长山(46)政府法治:全民守法意识形成的关键………蔡道通(50)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石…………………刘爱龙(53)全民守法何以可能?…………………………胡玉鸿(58)数据权、数据主权的确立与大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齐爱民 盘 佳(64)网络时代的治理现代化:技术、管制与民主…田飞龙(71)我国废止劳教后的保安处分改革……………魏 东(81)我国刑法典的轻罪化改造…………王志祥 韩 雪(89)我国刑罚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彭文华(100)延迟退休与社会公平辨析…………夏永祥 管斌彬(112)“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中亚国家的经贸互利合作………………………程 贵 丁志杰(119)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逻辑、困境及政策变革——基于家庭的视角……………………施远涛(126)清代诗人施兰垞及其文学活动考论——兼谈袁枚《答沈大宗伯论诗书》的写作时间问题……………………………………………范建明(133)家族与流派视域下姚景衡的发现与评价……汪孔丰(142)论“缘情绮靡”生成的历史文化语境…………………………………刘运好 段梦云(150)勘察受众:叶楚伧小说理论研究……………侯 敏(158)本刊2015第1—5期目录从载体论到本体论的语言自觉——“新批评”对中国文学批评的影响…张 惠(165)从苹果效应透视青年亚文化的演进…………蔡 骐(171)新出阎仲连、萧守规墓志与唐代萧氏及其他文化世家姻亲研究……………………………景遐东(177)论北魏迁洛宗室的知识素养与文化价值取向——以洛阳邙山墓志为中心……………刘 军(184)第2期新文艺理论体系论(七)………………………王锺陵(1)赫勒的历史哲学批判与对社会主义的新理解……………………………………………李西祥(14)后历史意识与后历史解释模式——布达佩斯学派后现代视域下文化批判的历史旨归……………………………………………杜红艳(21)后现代的状态………费伦茨·费赫尔 著 木 思 译(26)政治文化视野下的网络社交媒体功能………李 娟(32)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及其现实价值………………………杨建营 王家宏(37)医患纠纷“多发”与“激化”的原因二元论……侯怀霞(43)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艾尔肯 吴冬梅(50)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失败的制度原因初探——以全球公共物品为视角…朱京安 宋 阳(59)实质民主——司法审查的理论根基………………庞 凌(67)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路径探索——以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为中心……………………………………………葛先园(84)试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付俊伟(91)资本市场动机、机构投资者与信息透明度…………………………………黄 鹏 费 建(101)利益相关者压力对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研究——一个调节中介效应模型…姜雨峰 田 虹(110)论唐代私学兴盛对唐诗的影响………………童岳敏(119)同光体与桐城诗派关系探论…………………张 煜(128)引文入曲:晚明清初散曲与散文的结合……艾立中(136)是“探照灯”还是“闪光灯”?——美国进步主义运动期间publicity的意蕴变化简析……………………………………………张 健(143) 重构“共同体想象”:从电报诞生到新闻客观性在美国的确立………………………………………孙 藜(151)《恋爱中的女人》与劳伦斯的“小说三要素”…………………………………王腊宝 陈 隽(159)莫里斯美学符号学思想探析………张良林 洪庆福(166)试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张 文(172)富民与养民:唐甄的社会保障思想…………王卫平(178)清代浙江养济院研究——侧重经济形态的考察………………黄鸿山(182)第3期新文艺理论体系论(八)………………………王锺陵(1)中国梦与人类新文明…………………………陈学明(8)家风传承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陆树程 郁蓓蓓(14)“安全问题”的哲学追问………………………翟安康(21)“海德格尔式”抑或“马克思主义式”——现代视域中的马尔库塞早期哲学内在紧张关系分析………………………黄 璇 张 莉(26)社区:传播的构成……………………………谢 静(32)想象物及想象物社会学………………………许轶冰(41)新兴权利研究的几个问题…………姚建宗 方 芳(50)流浪权再探——一份学理上的检讨…………………谢 晖(60)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以高等教育领域为论域……………陈国栋(74)“口袋罪”的应然态度和限制进路……………陈小炜(86)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求偿主体探究……郭玉坤(95)创业者的认知风格平衡能力:理论与模型构建………………………杨 俊 迟考勋 李 季(101)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我效能与创业意向:社会榜样和主观规范的影响…………段锦云 徐 悦 田晓明(111)“左图右史”的传统及图像在古代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刘跃进 周忠强(120)“句吴”与“吴”………………………………陆振岳(129)从晚清走向民国的诗心映射——以徐兆玮《虹隐楼诗集》为中心…………………………………罗时进 孙雨晨(134)白雪词社与民初词人心态……………………袁志成(145)思与行的互动:思辨能力与跨文化交际能力…………………………………沈鞠明 高永晨(149)英语母语者对汉语因果篇章连接标记习得的动态研究……………………………………………曹 沸(155)“所V”“可V”类评价性话语标记的话语功能与历时发展——兼论古汉语话语标记的两种来源…姚 尧(162)灾难已经发生,何需预言?——解读莱辛的小说《幸存者回忆录》…朱 彦(168)论古罗马与中国汉朝土地制度变迁的共性:以土地私有权的兴起为中心………………柴 荣 林群丰(175)论民国初年行政诉讼体制的确立……………徐 进(183)第4期新文艺理论体系论(九)………………………王锺陵(1)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反思与建构……………车玉玲(9)论海德格尔的“形式指引”方法………………朱松峰(15)传统父子关系的论争与家庭伦理的当代重构…………………………………刘鹤丹 罗兴刚(21)科西克是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吗?……刘玉贤(28)卡莱尔·科西克关于现代性危机的哲学反思……………………………………………管小其(35)全国统筹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的央地责任划分机制研究……………………………鲁 全(44)回溯性与流动性——统账结合中“社会统筹”的性质研究……………………………………………严新明(50)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工具箱和匹配性考察……………………………………………季 璐(56)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律障碍透视…………韩 龙(62)论日本外汇法改革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启示…………………………………左海聪 范笑迎(73)本刊2015年第1—5期目录·197··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个人使用利益平衡问题的欧盟阐释进路及启示……………………………………………李 杨(80)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损害赔偿与保护路径——基于现行民事立法的回应…………瞿灵敏(89)论滥用民事诉权侵权与民事侵权的逻辑关联……………………………………………潘牧天(101)论行政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董 坤 纵 博(107)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理论逻辑、现实基础与制度建构…………………………………段志国(115)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国际收支效应变化新趋势…………………………………殷 玲 万解秋(123)知识网络嵌入性影响研发团队创造力的作用机理研究………………………郝敬习 王黎萤 王佳敏(130)从《诗经》“自述其名”方式演进看叙事主体意识的强化——以《崧高》《烝民》《巷伯》《节南山》《閟宫》为中心……………………………………邵炳军(138)论《庄子》隐士文献的经典化…………………霍建波(145)道咸诗坛吴门寒士诗人心态及诗歌创作…………………………………马卫中 杨 曦(150)明清回族文论的话语融通问题………………孙纪文(158)论翁方纲诗学思想的内在超越………………梁结玲(164)论葛兰西“民族的—人民的”文学观…………陈 朗(171)论清代农学的实用性趋向——以杨屾“天地水火气”五行为例…胡火金(178)三国吴人华覈的史学批评思想………………王 姝(184)第5期新文艺理论体系论(十)………………………王锺陵(1)论政策问题建构中的符号…………张康之 向玉琼(8)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改革方法论的辩证意蕴及启示…………………………罗 健 夏东民(19)当代资本主义的空间化:哈维的视角及其局限性……………………………………………唐正东(25)城市哲学建构的当代基础与理论进路——基于空间生产的视角………………庄友刚(33)欧洲慈善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谢 琼(39)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思考与路径构想…………………………………王俊华 柏 雪(46)转型期中国义工组织社会信任脆弱性探析…陈婉玲(53)大规模保障房社区中的社会保障问题——基于社会排斥与社会融入的视角…刘 柳(60)“古今之变”下的宪法规范发生机制…………高全喜(66)规范宪法的政治性前提——论中国近代宪法的效力基础………徐 辰(74)凯尔森对法教义学的超越……………………刘 刚(79)通过民主而达到的宪法规范性——美国宪政的启示……………………杨洪斌(85)新经济形态中刑法评价的再考量……………张 建(91)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若干思考…罗 丽(101)论中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理想模式………郭 烁(106)集聚不经济与中小城镇的结构优化作用……陈春生(113)货币国际化的典型模式及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路径选择…………………………………王 博 范小云(120)股权激励契约与盈余管理行为:以光明乳业限制性股票为例………………………沈小燕 王 娜(128)明清竹枝词中的女性生活史记述及其意义…朱易安(138)《明诗综》诗学批评述要………………………李 程(146)笔记与诗文评:《爱日斋丛抄》文学史价值发覆……………………………………………侯体建(154)身体政治和历史书写:《没有指针的钟》解读…………………………………荆兴梅 朱新福(161)古诗英译“自我”之变化及原因探讨…………孟祥春(168)论城市史的书写——基于民国苏州史的案例……………小 田(175)农业雇佣关系中的一些特殊形式——兼论19世纪英国农业的性质……杨晓敏(184)·198。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在保障诉讼与维护人权之间的现实平衡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在保障诉讼与维护人权之间的现实平衡

要 求, 事强制措施 必须体现人 权保障的 法律价值 。但 是 由 于传 统 中的 重视 社会 保 护、 刑 司法权 力 配置等 方面 的制 约 因素 , 我 国现行的刑事强制措 施存在着一些 不利 于犯 罪嫌疑人 权利保 护 的缺 陷 , 显现 出我 国刑事 司 法领 域 内对人权 保 障的不足。具
相 关 规 定 、 释 中都 没有 规 定 保 证 金 的上 限 。 所 以在 司 法 实 解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 , 是指公安机关 、 民检 察院和人 民法 人 院为了保证 刑事诉讼 活动 的顺 利进行 , 法对刑事 案件 的犯 依 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现行犯 、 大嫌疑分子所采取 的强制性 重 限制人 身 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 身 自由的各 种法定强制方 法。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刑事强 制措施具 体包 括 : 传 、 拘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 留、 拘 逮捕 。依法 对犯 罪嫌 疑人采 取刑 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 活动 中的重要工 作。然而 , 刑事 强制 措施也是一柄双刃剑 , 其设置或适用不 当就会 产生人权 问题 , 从而破坏我国的人权建设。党的十七 大确立 了依法治 国的基 本方略 , 出了推进 司法改革的任务 , 提 这使 得社会主 义法 律制 度 在 不 断 完善 的 同时 给 司 法 改 革 的 推 进 和 人 权 的保 护 提 供 了 更充分的法制保 障。但我国现行 刑事诉 讼法 中的刑事 强制性 措施无论在立法还是执法 上都存在 一定 问题 , 并且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了我国的人权建设 。在保 障诉讼顺 利进行打击犯 罪的 同时 , 必须重视在执法过程 中尊重 、 维护 犯罪 嫌疑人 的权利 。 同时 , 犯罪嫌疑人在 侦查 阶段合法 权利得 到保 障的程度 是一 个国家法治化程度 的重要 标志 。因此 , 本文 将在强 制措施 的 具体适用规定和完善 内部 制度 构建 两个方面进 行实证分析 , 希望 能对 我 国强 制 措施 的完 善 有 所 裨 益 。 刑事强制措施规定及适用方面存 在的 问题 我国 目前对刑事强制措施 的具体适用 由《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和最高人 民法 院、 高人 民检察 院 、 安部 的 最 公 相关司法解 释规定 , 这些规定为刑事 强制措 施 的适 用提供 了 标准。但是随着经济 的发展 和社 会 的变 革 , 这些规定 不适应 人权保护 的问题 日益 凸显出来 , 下面是 笔者 就其不 利于我 国

电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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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1、法的本质属性2、论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3、论法与自由4、法制与法治之我见5、论民主与宪政6、“一国两制”与两岸关系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8、评明初的重典治吏9、析清代的文字狱10、行政法与人权保障11、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12、行政许可程序之探讨13、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1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15、法人责任研究16、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17、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8、试论债权的性质19、论债权的保全制度20、论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21、试论提存制度22、论合同自由原则23、格式合同问题研究24、合同无效制度研究25、论缔约过失责任26、论侵权行为的构成27、不当得利制度研究28、无因管理制度研究29、论精神损害赔偿30、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31、合伙合同初探32、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3、协议离婚探析3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35、中国商法的立法体系与未来取向36、论公司资本制度37、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38、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39、论票据抗辩40、论保险利益41、论罪刑法定原则42、犯罪构成初探43、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4、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45、试论我国的缓刑制度46、走私罪探析47、保险诈骗罪初探48、论骗取出口退税款罪49、侵犯商业秘密罪浅析50、对合同诈骗罪的探讨51、职务侵占罪初探52、试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3、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54、管辖异议的理论与实践55、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56、论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57、论财产保全58、论审判方式改革59、论督促程序60、论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61、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62、论刑事证据的特征63、论口供64、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65、论刑事诉讼证明要求66、论证据的审查判断67、论间接证据68、论证人证言69、论死刑复核制度70、评自由心证71、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72、论公司法对股东利益的保护73、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74、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75、论技术诀窍的法律保护76、论邻接权的著作保护及其意义77、试论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权法律保护78、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探讨79、试论耕地保护的法律对策80、产品缺陷之比较研究81、论产品责任的归类原则82、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83、论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84、论票据法中债权人的追索权85、论汇票的法律性质86、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87、试论我国劳动保险立法体系88、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89、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浅析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91、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92、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93、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94、论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95、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分担96、论美国反倾销立法97、论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98、中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措施及利弊分析99、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100、环境侵权行为研究电大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二)一、法理:1、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二维并举2、WTO后的法律架构重建3、对法律职业化的个人思考4、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5、法律监督的要素分析6、制度创新之于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二、民法1、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3、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4、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5、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7、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8、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视点(包括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等)9、网络法律问题纵横谈10、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11、配偶权研究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13、论物权行为14、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15、论共同危险行为1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17、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三、行政法1、行政执法难的成因探究2、《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评析四、刑法1、试论特殊主体犯罪2、论挪用公款罪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入世刑法观的转变5、论罪刑法定五、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2、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3、民事证据制度研究4、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5、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对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7、论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8、论举证时限9、论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0、论律师的调查权11、公益诉讼谈六、经济法1、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设想2、社会保险立法体系初探3、劳动合同竟业限制条款研究4、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初探5、论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6、独立董事制度研究7、析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8、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法律问题研究9、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七、宪法1、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影响2、从英国宪法产生的历史看英国宪法的特点3、论《人权宣言》4、论西方国家现代法律制度的新发展5、三权分立与美国宪法6、析《法国民法典》对近代民法的影响7、宪政——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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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内容摘要”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

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对包括逮捕、监视居住等在内的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对超期羁押进行制度性的防治,协调行政措施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制度;逮捕;监视居住;超期羁押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鲜明地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其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而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的种类、权利主体、适用对象、使用原则和程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在建国以后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打击、揭露、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更是功不可没。

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国际人权保障呼声的不断高涨,我国在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出现了一些滞后现象,因此,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诉讼制度的发展不能脱离其所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特定社会条件,因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

1]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迅速发展,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日渐觉醒,迫切希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维护;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已被写入宪法修正案,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使之法制化、程序化。

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指出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进一步强化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内涵,这是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对我国的诉讼法治建设提出的明确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理应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二)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客观需要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总体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损害了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未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主体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大,从而未能在实质上保证强制措施使用的公正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权统一于公安机关。

将拘留权统一于公安机关,主要是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其案件范围来考虑的。

因为,公安机关站在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每天接触到大量的突发性的刑事案件,如无拘留权则不利于同犯罪做斗争。

但拘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刑事诉讼法又拘留的条件、时间上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使公安机关在保障社会利益与保护人权上做到平衡。

然而,公安机关在全面掌握拘留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同时,却牺牲了权力制约的司法理念,在工作上的特殊职责和侦查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难以客观地、理性地监督拘留的适用。

因此,对于未受到合理制约的权力,是不科学的,不公正的。

2]2、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不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人的强制措施;二是对物的强制措施;三是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第一种意义上的狭义的强制措施。

对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则放到了“侦查”中规定。

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则基本未作规定。

3、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第一,在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未能适当的处理好规则和例外的关系。

由于刑事案件纷繁复杂,所以,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强制措施的许多规定往往有规则和例外之分。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履行通知义务,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从而使这一规定成为一种不确定的规范。

第二,强制措施在适用中的比例性原则没有得到更好的贯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度大小不同的强制措施体系,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用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

而从诉讼效益和人权保障出发应当尽可能增加羁押前的替代性措施。

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往往过分强调逮捕的作用,虽然在实践中也有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做法,但往往是在证据不充分或条件已不允许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而采用。

(三)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存在着“羁押扩大化和取保候审随意化”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拘留和逮捕导致羁押的后果,而取保候审则是非羁押的后果,而拘传和监视居住按法条的理解是只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在适用中,却由于存在将拘传时间延长和监视居住地点人为设定等一些现象,而造成一种“变相羁押”。

1、羁押类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羁押扩大化的趋势(1)拘传,是指公检法直接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的适用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时间随意延长、间隔没有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但是,由于没有对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加以明确规定,没有对拘传的次数予以确定,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以拘传为名长时间连续拘押、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实质就是一种变相而非法的羁押,由于被羁押在办案单位,也往往容易造成“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结果。

(2)拘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情况紧急而采取的暂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拘留在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非紧急时的泛用、期限的最大化的问题。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拘留只是在具备七种紧急情形之一时才能适用,而这七种紧急情形不可能频频出现,因而实际适用拘留本不应该很多,但实践中却大量适用拘留。

同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只有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从拘留到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才可以延长至30日,但实践中被延长的比例也基本达到了50%以上。

(3)逮捕,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有时限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在逮捕的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忽略逮捕必要性、带有实体定罪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

在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还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人员,更多考虑的是逮捕的前二个条件,而忽略逮捕的第三个条件“有逮捕必要”,而逮捕的必要性,则是理解和适用逮捕条件的关键,即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只有用逮捕手段才能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否则就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才应该适用逮捕,而不是凡是刑事案件就该逮捕,达到前二个条件而没有逮捕必要的同样不应该逮捕。

3](4)监视居住,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其住所或其他居所,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在适用中主要存在住处的指定化、羁押的变相化的问题。

据有关人士介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率为53.7%.4]由于这一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功能较弱,而公安机关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执行“监视”职责也有很大的困难,因此,这一缓和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一方面被很少适用;但同样也存在着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情形,基本表现为:不管犯罪嫌疑人有无住处,大多被带到侦查机关指定的住处居住,这些住处一般是宾馆、旅社、招待所,在这样的住处,由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雇请的其他人员进行监视,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所住的房间,事实上也成为了一种变相羁押。

2、非羁押类强制措施存在问题是适用上的随意化和法律效果的不良化取保候审,是指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应该说,设立取保候审这项强制措施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的完善也体现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制的不断进步,但实践中,这项强制措施的适用效果却并不理想。

(1)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不明确,适用中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取保候审随意性强。

适用取保候审的主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对于适用条件中“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否存在上限”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解和确定,在实践中就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司法人员可以说是含混不清的,是单纯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情节、涉嫌罪名、可能量刑来考虑,还是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个性特征、家庭环境、平时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都各自有各自的理解,适用起来随意性大。

(2)取保候审的妨碍司法侦查和脱逃问题。

在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不愿适用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其“不保险”,一方面就是担心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会有相互串供、做伪证等妨害司法侦查的活动;另一方面,就是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致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逃情况时常发生,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

5](3)取保候审的技术性环节规定不明,易导致司法实践操作混乱。

一是取保候审的期限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对案件在上述三个机关交接时,是否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和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和如果“继续取保候审”后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没有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案件交接后是否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操作不一。

二是保证金数量的规定问题。

保证金数量规定的不明确从而导致许多不符和取保候审制度设立目的事情的发生:保证金数量太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承担,宁受羁押;保证金太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威慑作用,容易造成他们畏罪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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