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参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结合五云佳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五云佳苑公租房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重庆渝欧公租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对公租房进行建设,是公租房产权人。

按建管分离的模式,公租房公司负责公租房后期具体事务管理。

后期管理应当负责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五条承租单位应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公租房公司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六条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七条申请方式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以物流园区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名义申请。

申请单位的实际住房人数与户型相一致。

申请单位在西部物流园公租房网站上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并备齐书面材料后需到公租房申请点(物流园党群服务中心)提交正式申请。

第八条申请条件(一)申请单位的条件(1)入园企业:注册地址在物流园规划范围内、自贸区西永片区、与物流园、铁路口岸签订招商入驻协议的企业(以上条件满足之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渝建〔2020〕3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渝建〔2020〕3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公告(第3号)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报主体按照“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范围内投资租赁住房项目的企业为申报主体,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认定标准本次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和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

其中,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年6月底前通过新建改建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房源,且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作为租赁住房运营,租赁合同期限达到6个月以上的项目。

(二)基本条件1.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2.申报项目符合盘活存量租赁住房项目和持续运营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规定;3.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4.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基于国家公共住房政策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对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分类和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按照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区分,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两类:一类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类为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中等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二、建设与配租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配租原则。

重庆市政府将通过购买、租赁、自建等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址在城市发展较为繁荣的区域,同时着重推进新建旧改和存量库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配租原则上采取公开透明、平等公正的方式,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

三、租金和服务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租金的确定采取市场调节价和政府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租金水平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还将为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如交通、教育、医疗等,提高住房租赁的居住环境。

四、管理和维护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户三方,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租户要按照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进行居住,同时要维护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五、监督和评估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将通过举报、巡查、检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政府还将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达到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住房进行整改。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依据《重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并实行差别化保障,承租人租赁公租房5年后可购买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重庆购买公租房程序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持购买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及住房困难证明,向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提出自愿购买申请。

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直接办理购房手续;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

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时限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

重庆公租房购买方式一、可按成本价分批购买公租房保障对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共有产权;亦可一次性购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保障对象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出资额÷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10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渝建[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渝建[2011]11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参建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公共租赁房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1)要求,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

2011年,全市将建成公租房1000万平方米,并新开工1350万平方米。

当前,公租房建设工期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对我市建筑业整体水平是一次考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租房的建造质量和进度,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租房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率先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优质、高效、安全地建设好公租房项目的重大政治意义,高度重视公租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落实专人负责,组建专门班子,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充分认清当前公租房工程质量形势,妥善处理好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强化质量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公租房工程质量,将好事办好。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应科室分兵把口的工作机制,为强化公租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要加强对公租房工程质量状况的掌控,强化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在做深、做细公租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上下功夫,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

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

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

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重庆公租房换租条件重庆公租房可以换租吗重庆公租房换租流程怎么操作(1)公租房摇到号了是可以换地方的!换房换租规定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重庆市公租房换租政策解读(2)一、换租政策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构建了“市场供给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和“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分层次调控体系,推进公租房建设,建立打破城乡、地域和户籍差别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对象扩大到既享受不到廉租房保障又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

截至目前,全市公租房已累计入住12.9万套,主城区面向社会公开摇号分配的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城南家园、民安华福、康居西城和两江名居6个公租房小区已先后入住9.4万套,其中民心佳园小区首批入住群体已入住超过两年半,部分承租人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共同居住人员数量发生变化,原承租的房屋户型及面积不再符合配租标准,需要换租不同面积和户型的住房。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为完善换租的相关规定,加快启动换租工作,报经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3日,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1号)。

随后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据此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配套制定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换租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对换租申请情形、申请材料、申请程序、配租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并发布了《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换租的通告》,规定从11月27日起,民心佳园、康庄美地、民安华福、城南家园、康居西城、两江民居6个公租房小区开始受理换租申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财务行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我们印发了《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财务行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99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财务管理活动。

社会机构、产业园区和企业等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三条公租房建设资金是指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筹集用于公租房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财政划拨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及借款资金等。

第四条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借款资金包括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向保险机构、信托机构等融资筹集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管理。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总结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总结

在建项目8个,37.03万平方米,5325套。

(1)华墨公寓公租房项目,2.34万平方米,456套;(2)兴涪公寓公租房项目,0.85万平方米,198套;(3)南滨公寓公租房项目,2.4万平方米,363套;(4)李渡教育公寓公租房项目,4万平方米,592套;(5)李渡杨二坪公租房项目,16.75万平方米,2309套;(6)李渡双溪2号地块公租房项目,5.75万平方米,622套;(7)李渡双溪5组团公租房项目,4万平方米,539套;(8)涪陵工业园标准化厂房B区公租房1、2号楼,0.94万平方米,246套。

2、未开工的项目6个,50万平方米,9015套。

(1)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8.64万平方米,1944套;(2)龙桥园区石沱公租房项目,2万平方米,450套;(3)龙潭镇公租房项目,1万平方米,185套;(4)李渡两桂公租房项目,7.07万平方米,1010套;(5)白涛公租房项目,8万平方米,1600套。

(6)大华公寓公租房项目,23.28万平方米,3826套。

“华墨公寓”(项目地址:洗墨路);“兴涪公寓”“(项目地址:新五中靠兴涪路一侧);“南滨公寓”(项目地址:新五中后大门右侧);“大华公寓”(项目地址:江东原大华陶瓷厂片区);“李渡杨二坪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马鞍杨二坪);"李渡双溪2号地块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新区双溪村);“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浙江工业园区);“李渡教育公寓”(项目地址:李渡职教中心旁边);“龙桥园区石沱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石沱镇团结村)。

附1:《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涪府办发〔2011〕167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华龙网2月11日15时50分讯(数字记者何青枚)《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今日正式公布实施。

该细则对公租房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申请要求、审核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出售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该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该细则执行。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 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

计算方法为: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2.身份证明
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
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

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

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

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