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立法后评估的完善
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与指标规范化研究

基金项目:2021年度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JJKH20211344SK )㊂作者简介:郭辉(1981-),男,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效能评估与立法后评估㊂包含的范围㊂综上,笔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去划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认定标准是合理可行的㊂3.3㊀明确法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权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主要是在 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的 严重 上,此处的 严重 可以从四个层面进行量化㊂第一,当事人在取证时是否尽最大可能避免侵害他人权益㊂第二,当事人主观态度㊂采取某种取证方式是否是当事人唯一的取证途径,当事人是否还存有其他选择余地㊂第三,因果关系㊂当事人的取证行为是否直接导致相对方合法权益受损㊂第四,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㊂此分类鲜明了 严重 的内涵,也清晰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考量因素,如从当事人的主观思想㊁客观行为㊁过错以及因果关系上综合考量,这类似于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但换个角度而言,非法取证行为就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㊂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应以立法的形式设定法官的 额外 权利去规制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驾驭,独立设定一条规则: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遵循公正㊁合理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取证行为㊁主观态度㊁相对人的损失程度以当事人取证行为和相对人损害的因果关系去裁量,并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㊂ 同时,在当事人提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法官应对其所依据的 非法证据 定性后再考量另一方当事人的违反程度㊂参考文献[1]叶自强.论程序法的独特价值[J ].诉讼法论丛,2000,(01):291-324.[2]王春梅.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 ].长春:吉林大学,2008.[3]石先钰,曹天舒.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思考[J ].求索,2009,(10):138-140.[4]陈桂明,相庆梅.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 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J ].现代法学,2004,(02):21-27.[5]张钟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以民事裁判文书为中心[J ].东南学术,2017,(02):196-199.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与指标规范化研究郭㊀辉㊀王㊀宇(空军航空大学,吉林长春130022)摘㊀要:本文阐述了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研究提出了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原则;在梳理分析多个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的基础上,探索性提出了 共性+个性 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模式,进一步提出了立法后评估指标规范化的方法,为各领域开展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借鉴㊂关键词: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规范化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5.0490㊀引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重心逐步转向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逐渐步入后立法时代,从粗放型立法转向精细化立法,从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㊂在后立法时代,立法后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必然选择㊂立法后评估实际上是立法活动的延续,是完善立法质量的重要一环,通常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㊁实施效果㊁成本效益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的问题不足进行修订完善的一个过程㊂鉴于立法后评估可以为法律法规的 立㊁改㊁废 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可以提高立法质量,能够促进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因此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业已成为立法学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㊂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后评估实践探索方面不断拓展深化,全国人大常委会㊁国务院及各部委和多个省市先后出台了多样化的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开展了多个领域法律㊁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实践,为健全立法机制㊁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法规制度支撑和科学依据㊂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要素主要包括立法后评估主体㊁立法后评估内容㊁立法后评估对象㊁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㊁立法后评估程序和立法后评估方法㊂在这些要素中,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是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前提和基础,它为立法后评估活动提供科学客观的标准和尺度㊂文献[1]对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进行了研究;文献[2]提出了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的全面性㊁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文献[3]从法律思维的三重视角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进行了研究;文献[4]结合党内法规自身特色和实际情况,构建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文献[5]从法理标准㊁价值标准㊁规范标准㊁实践标准出发构建了地方党内法规实㊃341㊃施之后的评估指标体系㊂本文围绕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问题,梳理分析了多部立法后评估规定中的立法后评估指标,探索提出了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新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后评估指标的规范化方法,以期为开展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支撑㊂1㊀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1.1㊀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选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要把公正㊁公平㊁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㊁系统性㊁针对性㊁有效性㊂ 中共中央㊁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 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㊂ 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坚持立法质量与立法效率并重,持续提高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㊁依法立法水平㊂开展立法后评估是健全立法体制机制的重要措施,能够有效推进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能够提高立法的针对性㊁实效性和可操作性㊂1.2㊀健全立法制度机制的客观需要2015年3月,‘立法法“修正案第63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后评估制度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深入推进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㊁系统性㊁针对性㊁有效性㊂ 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㊁依法立法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必然需要与时俱进建立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推动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㊂实施立法后评估,是适应新时代立法工作新特点㊁新要求,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健全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提高新时代立法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㊂1.3㊀提升立法质量效益的现实需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牢牢抓住提高立法质量效益这个核心与关键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不断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㊁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㊁整体性㊁协同性㊁时效性,突出强调新时代的立法质量㊂立法质量究竟如何,主要是看其实施适用情况和成本效益,是否达到立法预期目的㊂立法后评估是衡量立法质量优劣㊁检验法律法规实施效果㊁优化立法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㊂开展立法后评估,有利于及时掌握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促进新时代立法质量效益不断提高㊂1.4㊀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在2022年4月25日中宣部就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成就与进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可以知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数量大幅增加㊂截至2022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68件,修改法律234件,与10年前相比,新制定法律数量增加了近三分之一,修改法律数量增加了近2倍㊂在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立法方面,修改的法规规章数量也占有很大的比例㊂在大量法律法规施行和修改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开展立法后评估,以便掌握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㊁执行情况㊁实施效果㊁存在的矛盾问题,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撑和客观依据,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适应性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㊂2㊀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原则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估法律法规立法价值㊁立法质量㊁实施状况以及成本效益等所依据的准则和尺度㊂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是立法后评估活动的关键环节,亦是有效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础和前提㊂科学合理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能够产生可信㊁可靠㊁真实㊁准确的评估结论,从根本上提升法律法规质量,促进 科学立法 的实现㊂在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㊂(1)科学性原则㊂科学性原则是指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应符合法律法规立法后评估的基本规律,满足立法后评估的特殊要求,能够实现立法后评估的基本目标㊂立法后评估属于一项科学活动,应当遵从立法机制内在的基本规律和立法后评估固有的的特殊规律㊂故而,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也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原则,充分体现出待评估法律法规的特色,确保各层级各项立法后评估指标都具有科学性㊁合理性㊁必要性和针对性㊂(2)系统性原则㊂影响立法质量的因素较多,在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过程中应遵循系统性原则,既防止以偏概全,也要避免指标内涵的重叠或交叉㊂在宏观维度上应考虑立法目的与法规文本㊁实施效果的和谐统一,同时,在具体维度上也要探究各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㊂指标体系要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逻辑性,各指标不但要从侧面反映出法律法规立法质量和特征,还要反映立法质量与实施效果之间的内在联系㊂各指标之间应层次分明㊁结构合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㊂(3)独立性原则㊂独立性指的是指标体系内同一层次的各个指标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相互重叠,相互之间是独立的㊂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不是多个指标的简单堆砌,而是由一组相互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多个指标所构成的㊂各个指标间应相互独立,避免内涵重叠㊂在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时,需要深入分析各个指标的内涵和各个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牢牢抓住主要因素,努力确保立法后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使评估指标简易可操作㊂(4)可操作性原则㊂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是为实际运用构建的,这就要求指标体系不能太过复杂,层级和某一指标下的细化指标不宜过多,在保证客观全面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精炼,避免部分指标数据收集整理困难㊁指标权重计算复杂㊂各评估指标应该概念确切㊁通㊃441㊃俗易懂,最好选择易于获取㊁便于量化㊁可行性高的指标,使获取的指标数据便于理解与运用,对于难以量化或信息采集复杂㊁计算困难的则采用定性指标,以确保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㊂3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在地方立法后评估理论与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评估对象㊁价值取向和评估目的,专家和学者从多个维度构建了多层次㊁差异化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㊂通过对中国民用航空局㊁广东省政府㊁甘肃省政府㊁南京市政府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等16个中央部门㊁地方政府及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办法)进行统计可知,在16部立法后评估规定(办法)中,有1部设立了5项立法后评估标准,有2部设立了7项立法后评估标准,其余13部均设立了6项立法后评估标准,各个评估标准统计情况如图1所示㊂可操作性和操作性标准所要表达的内涵一致,仅是名称上略有差异,可合为一项,这里都视为可操作性㊂因此从统计图可以得出,合法性㊁合理性㊁协调性㊁可操作性㊁规范性和实效性6项标准采用的最多且明显高于其他标准㊂图1㊀立法后评估规定(办法)评估标准统计图在立法后评估理论与实践中,常常根据一级评估标准或指标构建二级和三级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㊂在开展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类型㊁内容和特点分别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㊂在对法律法规调整规范的对象㊁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征求专家意见,研究提出 共性+个性 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模式,即将合法性㊁协调性㊁合理性㊁可操作性㊁规范性和实效性6个指标作为法规规章的共性一级评估指标,然后根据法规规章的类型㊁内容和特点等因素,对一级评估指标进行个性化的拓展,在此基础上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㊂如组织管理类法规规章需要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则可将适应性拓展为一级评估指标;内容标准类的法规规章则可将技术性拓展为一级评估指标;政策导向类的法规规章在科学性方面具有较高的要求,则可将科学性拓展为一级评估指标㊂具体到某一类下某一系列或某一部法规规章,则可以根据内容特点等因素进一步拓展一级评估指标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构建二级和三级评估指标㊂在实际的立法后评估活动中,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需要适应所评估法规规章的内容及特点㊂4㊀立法后评估指标的规范化立法后评估指标的规范化和各级评估指标权重的确定是立法后评估的关键环节,不仅决定评估结果的呈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立法后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㊂评估指标的权重通常结合专家经验采取德尔菲法或层次分析法等主观赋权法进行确定㊂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各层级指标几乎都属于定性指标,由于定性指标无法进行计算,因此需要将定性指标进行规范化㊂定性指标通常也可以称为模糊性指标,采用专家打分或按等级赋值等方式可以将定性指标转化为便于操作的定量指标,这种方法在各领域评估或者评价工作中经常被采用㊂定性指标的规范化方法最终归结为两种途径:一是转化为确定的定量值;二是采用模糊数或区间数的形式表示㊂鉴于用区间数表示语言评价值更符合实际且易于接受,本文将语言评价值转换为区间数㊂为了便于换算和计算,需要将区间数进行适度的规范化处理㊂在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指标的内涵各异,语言评价指标的可能取值为有限多种,因此可以建立从评估指标值定性评价到区间数的规范化映射关系㊂为便于说明,这里选取两种常用的语言评价值来描述各定性指标的相关程度,进一步把它们转化为表1中所对应的规范化区间数㊂如果能够获取各指标的权重和语言评价值,通过区间数理论的计算,便可了解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㊁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等情况㊂表1㊀定性指标的规范化定性指标值差较差一般较好好弱较弱一般较强强区间数[0,0.2][0.2,0.4][0.4,0.6][0.6,0.8][0.8,1.0]5㊀结语立法后评估是推动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㊁依法立法的关键举措,是提高立法科学性和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和基础㊂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提出了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主要原则,在对16部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模式,最后给出了定性指标的规范化方法,为各领域开展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参考㊂参考文献[1]刘琦,李化.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J ].统计与决策,2016,(4):59-61.[2]王侄晴.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基本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8,(23):128-129.[3]张振安,张丽娟.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J ].现代商贸工业,2019,(19):139-140.[4]伊士国,郭康.论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之构建[J ].政法论丛,2019,(4):96-107.㊃541㊃。
《2024年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范文

《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立法前评估制度作为确保法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性的重要环节,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参考。
二、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现状1. 评估制度的基本内容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是指在地方性法规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对立法项目的前期调研、社会风险预测、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
2. 评估制度的意义(1)增强法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提高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3)减少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社会风险和成本。
三、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1. 评估流程不规范当前部分地区在立法前评估中存在流程不清晰、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导致评估结果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评估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不同地区在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标准不一、尺度不均的问题,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公众参与度不高立法前评估往往忽视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导致公众对法规的认知度不高,缺乏参与立法讨论的热情和动力。
四、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措施1. 完善评估流程和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流程和统一、明确的评估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立法前评估人才,提高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同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3. 提高公众参与度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如听证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对立法前评估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同时,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五、结论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是确保地方性法规质量的重要环节。
论文摘要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受到...

其次,在地方立法的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权力滥用、为某个部门谋私利、扩大公民义务、公权力大于私权利等情况,一些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过于强调职权,义务少于权力,服务力度不够,行政处罚过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处在失衡状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需要得到更高度的重视和保障。立法
④梁平:《地方立法质量和实越效果的关系》,《北京人大》2012年第1期,第32页。
还有一些地区在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中采取了比较分析法、系统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总之,各地方在进行立法后评估时,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综合采用多种评估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重点来进行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功能
立法质量是立法机关工作的最终追求,是客观评价立法活动优劣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个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明的体现。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能有有效的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其立法质量,确保其实施效果,是我们在新形势下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重要问题。”①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能够及时有效的反映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进一步完善。
1、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有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
首先,有人民群众参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扩大了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有效的调动起公民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立法机关和社会的互动,使人民更广泛的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及时反映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这样立法机关就会在立法工作中多多吸取群众的建议,更能满足民众的法律诉求,优先考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民主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监督,改善政治制度的民主技能。
日本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我国正在实施的立法后评估制度,一般就是要求立法机关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成就,并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从而得到科学客观的反馈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日本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叶开始开展的“事业评估”、“行政评价”、“政策评估”也都包含了政府立法的评估,虽然也涉及到政府立法的预评估的内容,但也注重政府立法的后评估。
日本立法后评估兴起于一些地方,在地方试点成功后,中央政府逐渐采纳,最后于2002年4月通过《行政机构实施评估政策有关的法律》(简称《评估政策法》)确立了中央行政立法的后评估。
日本的立法后评估的运作模式也有一定的特色。
在世界各国开展的立法后评估活动过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代表性,对很多国家产生重要影响。
在构建我国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今天,对日本的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考察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一、日本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发展历程日本的立法评估制度的建立有一个过程,它的路径别具特色,先从地方发展起来,然后由中央政府加以推广,最后实现在所有部门与行业实行立法后评估制度。
这样的过程可大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一)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探索阶段(1995年—1997年)日本的行政改革运动首先在地方自治团体得以开展。
1995年,日本三重县实施了作为行政改革核心内容的事务事业评估;同年,日本静冈县实施了以业务评估表为内容的行政改革活动,1996年日本北海道开始讨论实施“即时评估”和“政策评估”。
其他的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也都开展了行政评估的改革运动。
1995年7月,日本三重县北川知事为了使政府机构的活动从考虑国民利益的角度来进行,开展了一场“明白服务改革运动”。
所谓“明白服务”,即政府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都是能够让国民清楚与明白。
该运动要求政府机构从国民的立场出发,对政府服务的质和量作为评估内容。
立法质量评估报告

立法质量评估报告今天普及科技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立法质量评估报告”这个文档,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这个文档。
一、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的概念立法质量评估报告是对法律实施和实践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法律的制定和施行质量的专业、科学、系统、常态、持续性的评估过程。
立法质量评估报告在判定法律制度合理性、完善性以及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等各个方面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二、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本文旨在从多个角度来分别介绍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具体如下:1.法律框架:法律的可行性研究、法规规范性比较以及法律目标设定等方面的内容,让制定和施行法律更加规范有序。
2.评估指标:评估指标是对立法过程中规范性、科学性、实践性等方面的指标进行评估,进而对立法进行量化和可视化的可行性分析。
3.评估方法:传统的评估方法包括: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数据分析等,新型的评估方法包括网络爬虫、大数据分析、情境模拟等。
4.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是对立法效果以及实践效果的总结,针对性的提出是否需要修订法律、修改法律等具体措施。
三、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的意义立法质量评估报告在社会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如下:1.提高立法和实践的科学性和专业性通过对立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分析和评估,能够更好地发现立法过程中的问题和瑕疵,并从制度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进而提高立法和实践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立法质量评估报告能够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3.促进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通过立法质量评估报告,能够更加全面和精准地掌握社会状况和需求,进而更好地优化社会治理体系和创新治理方式。
四、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的建议在撰写和编制立法质量评估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评估结果应客观真实,不能涉及任何主观偏见和价值判断。
2.评估过程应规范有序,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分布合理的时间、人员和资金和物资。
浅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现状及完善

浅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现状及完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卢仿杰【摘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整体上看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后评估立法不完善、后评估主体单一、后评估对象筛选标准不够科学、后评估标准不统一、后评估程序简单、后评估方法不够科学、后评估结论没有法律效力等问题,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对策建议:进行专门立法、实行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明确评估对象、统一评估标准、完善评估程序、健全评估方法、赋予评估结论法律效力。
【关键词】后评估现状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法学概念,目前理论以及立法上还没有一个共同认知的涵义和称谓。
在其内涵的认识上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观点。
广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
狭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则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本文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狭义上的。
除了在内涵上认识的不一致,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称谓上也不统一。
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上,通常称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的使用一般规范性文件,有的用“其他规范性文件”。
参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文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有的观点称之为“非法源性行政规范性文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存在与适用,既是国家行政管理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多变化的条件下搞好各项行政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填补有限法律资源所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稀缺、空白并对比较原则的立法文件通过进一步具体化而使之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行政措施或者行政手段【2】。
做好评估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探讨

作为评估 的主体 才能真 正实 现地 方 评估 的初 衷 呢?从 实践
各 目前 主要 地方 立法机 () 方 立 法 评 估 工 作 是 新 形 势 下 立 法 工 作 重 心 转 移 方面来看 , 地组织 的立法 评估 工 作 , 1地 关 自行组 织 , 即一般 为地方 人 大常 委会 , 只是具 体组 织实施
关 键 词 : 法 评 估 ; 法质 量 ; 方 立 法 立 立 地
中 图 分 类 号 : O DF 1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O 9 1一2 1O 1 7—1 8 2 O ) 2O 5 一1
1 进行地 方 立法评 估 工作 的必 要性
的 迫 切 需 要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种 全 会 提 出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一
恐 对 随 着 法 律 体 系 的 不 断 健 全 , 国 未 来 的 立 法 工 作 主 要 面 临 利益痕 迹严重 的问题 , 难触 及 。再 者 , 专业 性较 强的地 中 方性法规 进行评 估 技 术要 求 比较 高 , 现 行有 效 的全 部或 对 的将 不 是 新 法 的制 定 , 是 通 过 对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反 思 , 而 而地 方人 大 常委 考虑 它的实际效 果 , 据 其运 行 情 况 对其 加 以废 、 工 作 。 部分地方 性法规 进 行评 估 工作 量 比较 大 , 根 改 单 立法评 估能够提供有 效的手 段 , 法律 法规 的实施 过程 、 对 实 会普遍存 在专业 人 员 人手 不 足 的现象 , 靠地 方人 大 常委 施 效 果 以 及 所 面 临 的 新 问 题 进 行 检 查 , 方 位 验 证 法 律 法 会进行 立法评估 难免影 响评估 质量 。 全 ( ) 乏有效 的立 法 评 估 机 制 。由 于地 方 立法 评估 在 2缺 规 的适 应 性 、 操 作 性 等 , 而 为 法 律 法 规 的 废 、 提 供 最 可 从 改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