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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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促进规章有效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规章立法后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评估单位)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确定负责评估的单位。

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评估。

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委托评估)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调查机构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委托评估的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开展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为受委托单位预设评估结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采用科学专业的调查方法,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评估。

第八条(评估项目)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5年以上的;(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规章。

第九条(年度评估计划的编制)规章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法后评估建议项目,并说明建议理由。

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立法成为调整社会秩序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很多时候,立法的效果往往远未达到预期,甚至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为了确保立法的质量和可行性,评估标准的设立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意义与必要性,并简要介绍一些可能有效的评估方法。

一、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意义立法后评估标准是对立法效果进行科学评判,判断立法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评估标准的设立使立法过程更加符合科学原则,避免主观臆断或片面推断对法律产生不良影响。

2. 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

评估标准可以分析立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为完善立法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 明确立法的目标和导向。

立法后评估标准有助于确保立法的目标符合社会需求,使立法更加客观、明确和可操作。

二、可能有效的评估方法1. 统计数据分析法。

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相关数据,评估立法对社会、经济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可以使用相关统计指标,如人口增长率、失业率、GDP增长率等,来评估立法的效果。

该方法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统计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2. 调查问卷法。

通过设计问卷,调查社会各界对立法效果的看法和评价。

可以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样本的代表性。

同时可以设计针对不同对象的问卷,如企业、政府、普通民众等,以获取更全面的反馈信息。

3. 专家评估法。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通过专家的专业意见和判断来评估立法的效果。

可以组织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邀请专家对立法进行评审和指导。

4. 成本效益分析法。

通过对立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评估立法的得失。

可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分析立法对各方面利益的权衡。

5. 案例分析法。

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立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从中总结经验和教训。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案例,以促进立法的优化和改进。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地方行政立法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旨在评估立法的有效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从而指导地方行政立法的改进和完善。

下面将从立法目标、立法过程和立法效果等方面探讨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立法目标的评估指标1.目标明确性指标:评估立法目标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能够引导政府行为,指标可以是目标的具体表述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程度等。

2.合规性指标:评估立法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政策等,指标可以是立法是否与国家法律政策相一致,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等。

3.社会问题解决效果指标:评估立法是否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指标可以是社会问题的减少程度、解决问题所需资源的投入程度等。

二、立法过程的评估指标1.立法程序规范性指标:评估立法是否按照程序规定进行,指标可以是立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立法机关的工作制度等。

2.公众参与程度指标:评估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度,指标可以是公众参与的机会、渠道和方式,以及公众参与结果的反映程度等。

3.立法质量指标:评估立法文本的质量,包括文字表述是否精炼明确、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等方面的指标。

三、立法效果的评估指标1.政策推动指标:评估立法是否推动了地方政策的实施,指标可以是立法是否促进政府各部门协同配合、推动政策措施的贯彻等。

2.法规执行指标:评估立法的法规执行情况,指标可以是法规相关行政机关是否按照立法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相关行政机关和人员是否按规定执行等。

3.社会影响指标:评估立法的社会影响,指标可以是立法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指标。

总之,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需要综合考虑立法目标、立法过程和立法效果等方面的指标。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立法的实际需求和评估的可操作性,同时注重量化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客观、全面、科学的方式进行评估,为地方行政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有力的参考和指导。

立法后评估办法

立法后评估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规章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立法后评估的概念】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与法制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评估工作,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评估机关】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负责实施的规章予以评估。

同一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各部门协商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评估的主要负责部门共同予以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规章评估,或者指定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评估。

第六条【其他机关协助义务】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其职责和评估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委托评估】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社会团体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工作。

受委托评估单位以评估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不得将评估事务转委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具有熟悉行政立法、执法并且掌握评估技术的人员;(三)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评估工作与政府考核】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九条【正式评估对象】规章实施满三年的,应当评估。

评估机关认为尚未具备评估条件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延期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延期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说明延期的事实和理由。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 高教论述◇
科技 l向导
21年第3 期 01 2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 西南交通大学 郭 茜 四川 成都 ‘ 60 3 ) 1 0 6
【 要】 摘 对立法质 量及 实施状 况进行评估 , 关系到立 法本 身成败 , 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而确立一套科 学、 合理、 正确的评 价标 准是立 客观

1确立立法后评估标准的重要意义 .
节以及法律 实施 的各个 阶段 . 立法后评估侧重于法律法规 实施一段时 本 身 的修 订 完 善 24绩效标准 . 间以后 . 反思其立法 的“ 合法性 ” 成文法律 的合法性可 以因两大因素 2 . 效率标准 .1 4 而被 挑战: ①该文件 的内容或者说实质超越 了母法授予 的权 限; ②在制 立法后评估 的效率标准是 指立 法实施效果所达 到的收益与其投 定 的过程 中没有遵循正确 的程序 。 财 物之间的比率关 系。 它反 映的是立法技术性的投入与产 出 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 . 一般可 以从 以下五个方 面有 效地 入的 、 、 一是技术效率 , 即执法 、 司法机关 的 来进行判 断: 一是立法的法律依据方 面。即指 立法活动要有法律上 的 的关系 效率标准包括两个方 面: 产生达到要 基础 . 具有法律依据 。 二是 立法 主体方 面。 即指立法主体是否是法 定的 内部运作效率 也 就是能否 以最少 的工作量和成本运作 . 或者在一定工作量 和成本 的要求下 . 能否设法扩大现有绩效 。 立法 主体 三是立法权 限方 面。 即指该主体是否对立法事项享有 立法 求绩效 . 即一项法律法规动用 的全部资源是否达到最有效 的配 权 。四是立法 内容方面 . 即指该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权利与义务 的 二是经济效率 . 使 具体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相关具体规定 相协调 五是立法程序方 面 , 置和使用 . 全社会公众更加满意 。衡量经济效率 的普遍标准是帕累 就是 资源配置达到这样 一种状态 , 无论做任 何改变都不 即指立法程序是否完整 , 立法程序是否严格 。 以上所讲 的合法性标 准 , 托最优准则 . 可能使一部分人 收益而没有其他人受损 。 仅限于形式上的合法性标准 其实 . 我们更多注重 的是实质性 的合法 般来说 . 效率 主要关 注下列 问题 : 每单位资 源的使用究竟 能产 标准 , 即接受对象的 内心服从。实质性的合法标准较形式上 的合法性 每单位的收益需要多少资源 的投入 ? 在既定收益下 , 能否 标准更为难 以统一 . 因为人们对实体权 利和义务的分配标准几乎没有 生多少效 益? 尽 可能再降低成本 ? 者说 在既定 的成本 之上 . 或 能否创造更 多的立法 雷同 要评价一项 立法对 实体权利 和义务 的配置是否符合公平正义 . 通过什么方式使 得立法效益 、 效益最大化 。 因此 , 多数情况下 , 效 其本身就是能否为 民众 所信服 、 同、 认 接受 . 而主动去遵守 和执行 , 收益 ? 从 并可通过成本单位进行衡量 。 归根到底要看其是 否符合最 大多数人 的根本利益 . 能否促进社会 的全 率指标是一组 比值或 比例指标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德政办字〔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字〔202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8日德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市政府规章有效实施,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其他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继续施行、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公众参与、系统全面、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规章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规章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牵头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为评估实施机关;主要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协调确定。

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新型智库(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实施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

Jou rna l of Ha ngzhou N o r m a lU n i ve rs ity[Soci a l Sci ences E d iti on ]N o.3.M a y .2008收稿日期:2008-03-11基金项目: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项目《立法后评估研究》(项目批准号07BFX010)的阶段性成果,同时该课题研究受到山东省法学理论“泰山学者”学术骨干经费资助。

作者简介:汪全胜(1968-),男,安徽桐城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

新观察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汪全胜(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摘 要: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的评估。

它有助于主体根据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包括一般性标准与特殊性标准两个方面:一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体现了对立法实施效果的基本价值追求;特殊标准也称为具体标准,是某一部门对法律法规实施绩效的衡量尺度。

关键词:立法后评估;评估标准;一般标准;特殊标准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38(2008)03-0092-05 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需要确立一定的评估标准,然后依据评估标准设立一系列的评估指标及指标体系,以期对立法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全面与真实的了解。

评估标准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

要对立法实施效果进行价值判断,就必须建立评估标准。

对同一评估对象,如果评估标准选择不同,则得出的评估结论可能有很大区别,甚至截然相反。

因此,合理选择评估标准是决定整个评估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立法后评估标准的界定标准,在语言学的意义上,是指合乎某种原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准则、尺度。

立法后评估标准则是有关主体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时所依据的准则、尺度。

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
规章立法后评估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内容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协调一致,与同位阶规章是否存在冲突;
(四)执行性标准,即执法主体是否明确,各项措施和法律责任是否明确、具体、可行,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实施机制是否完备等;
(五)实效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各项规定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社会公众的评价;
(六)规范性标准,即概念界定是否明确,条理是否清晰,结构是否严谨,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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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标准
《南宁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节选)
第十条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合法性标准。

规章的内容是否存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特别是规定行政处罚或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和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二)合理性标准。

规章所设计的各项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妥当:所规定的执法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合理,在规范执法权力与保护公民权益之间是否寻求到最佳的平衡点;所设置的法律责任是否合理、是否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

规章的实施是否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所设立的制度是否贯彻了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目标相适应,是否与其他规章以及上位政策存在冲突,实施后是否存在影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等问题。

(四)可操作性标准。

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五)立法技术性标准。

规章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规章的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达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

规章实施效果是否达到立法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规章实施所必须的配套制度是否已经制定;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在规章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已经解决的问题,应当分析是否是制定和实施规章所带来的效果;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规章本身问题,还是规章实施不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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