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2007年12月31日)
行政案件撤案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撤案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决定撤销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
撤案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行政案件撤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行政案件撤案的法律依据概述行政案件撤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三、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起诉:(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证明或者登记不服的;(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二)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三)已经或者正在被行政机关处理的其他案件;(四)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可以申请撤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二)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三)已经或者正在被行政机关处理的其他案件;(四)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自愿撤诉;(二)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有正当理由。
行政案件撤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撤案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原因,行政机关主动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决定终止案件审理,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撤案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撤案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要求等方面对行政案件撤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案件撤案的概念行政案件撤案,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之一,行政机关主动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决定终止案件审理,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行为:1. 行政机关主动撤案:行政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或者不符合公共利益,自行决定终止案件审理,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2. 经人民法院裁定撤案: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或者不符合公共利益,裁定终止案件审理,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案件撤案的法律依据行政案件撤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律适用等内容,为行政案件撤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法律适用等内容,为行政案件撤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法律适用等内容,为行政案件撤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法律适用等内容,为行政案件撤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行政案件撤案的适用条件行政案件撤案适用以下条件:1. 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行政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如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2. 原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如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撤销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行政诉讼,作为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行政诉讼中,撤销判决是最为常见的判决类型之一,它意味着人民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作出撤销该行为的决定。
以下是关于撤销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内容,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
一、撤销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撤销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和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该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则、程序等内容。
- 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内容,与行政诉讼相互补充。
- 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审查下列行政复议申请:……(二)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撤销判决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撤销行政诉讼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行政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2. 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被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撤销判决的重要依据。
行政案件撤案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撤案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撤销案件的行为。
撤案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撤案的规定较为详细,以下将从法律依据、撤案条件、撤案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撤案条件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撤案程序1.立案审查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或者发现存在撤案情形时,应当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2)申请事项符合撤案条件;(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调查取证立案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件事实。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进行,尊重事实;(2)公正、公平、公开;(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决定撤案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是否撤案。
决定撤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符合撤案条件;(3)程序合法。
4.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决定撤案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告知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书面告知;(2)口头告知;(3)公告告知。
5.执行当事人对撤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撤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行为的撤销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在行政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不当等问题,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撤销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撤销法律适用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撤销:(一)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行政行为不当的;(三)其他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行政行为不当的;(三)其他应当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适用1.撤销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违法。
即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了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2)行政行为不当。
即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但与立法目的、原则相悖,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
2.撤销程序(1)行政复议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撤销后果(1)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案件撤销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撤销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使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行为。
撤销是行政审判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撤销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审判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行政案件撤销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当进行审查。
(3)第七十九条: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撤销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行政案件撤销提供了法律依据:(1)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废止或者修改的;(二)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执行的;(三)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五)行政处罚决定与被处罚人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撤销作出了规定,为行政案件撤销提供了法律依据:(1)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2)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但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决定维持,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作出了规定,为行政案件撤销提供了法律依据:(1)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废止或者修改的;(二)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执行的;(三)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四)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五)行政许可决定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如何被撤销或变更

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如何被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行政权利对特定法律事项作出最终裁定的行为,其权威性和约束力是不容置疑的。
但如果该决定违法、不当或有错误,就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
本文将详细探讨如何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以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1.决定标的物不存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如某地非法建筑,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决定,但在执行拆除前,居民已将非法建筑拆除,此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已不存在标的物,应予撤销。
2.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失效:如某地在制定的规划已经废止,但行政机关仍然根据早先规划作出决定,此时应撤销。
3.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程序不当: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或未经过合法程序,就作出决定,此时应撤销;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因素计入决定,也应当予以撤销。
二、如何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1.主动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自行对作出的决定进行撤销或变更。
在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将自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告知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申请撤销或变更: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必须自行承担举证和证明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决定存在错误。
3.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当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自行判断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
三、如何减少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1.法定程序的严格实施: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采集证据,制定具体的裁判理由。
这样作出的决定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才能减少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
2.量刑适当原则的贯彻: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必须考虑到事实情况、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量刑应当合理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_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撤销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审查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对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作出撤销决定,使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具有以下特点:1. 撤销对象为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2. 撤销主体为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3. 撤销依据为法定条件和程序;4. 撤销后果为使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行政行为撤销的适用条件行政行为撤销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 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行为不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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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
发表时间:2007-12-31 17:07:00 阅读次数:451
这是笔者代理一件土地行政案件时碰到的问题,傅先生在发现他弟弟利用虚假的材料,骗取土地登记部门,将他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了自己的名下之后,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要求,要求更正登记。
傅先生要求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可是,土地登记机关未予理会。
问题是,傅先生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土地登记机关更正登记。
其实,类似的问题不少。
譬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7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城乡规划法》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如果当事人根据这些条文,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予理会,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或者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撤销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从这些条文得出的第一判断大多是,行政机关不予撤销行政行为,他们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既然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话,撤销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
不予撤销的话,自然就可以状告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异议应该有时间的限制,如果利害关系人在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以后,仍然可以随时提出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话,《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就会完全落空。
其次,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没有结果,仍然只能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既可以请求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原
具体行政行为;又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或者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就会造成救济途径的混淆。
为了避免产生这种误会,法律条文应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同时笔者又认为,这只应该一种原则规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已经错过行政救济时效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或者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撤销、废止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譬如,笔者曾经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市规划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开发公司在笔者委托人厂房的边上建造了一幢18层的高层住宅,无法满足消防间距要求,规划建设局却违法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人却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救济。
让无法满足消防间距的楼存在,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而规划建设局又不肯主动撤销核发给下属企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赋予当事人要求规划建设局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利,在无法达到目的时,还应该允许其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实践中,类似的的情况不少。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28条就这种情况作出规定“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之。
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因重大过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济程序中主张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续效力之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事后发生有利于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之变更者。
二、发生新事实或发现新证据者,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益之处分者为限。
三、其它具有相当于行政诉讼法所定再审事由且足以影响行政处分者。
/前项申请,应自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三个月内为之;其事由发生在后或知悉在后者,自发生或知悉时起算,但自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请。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37条(再审之事由)规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
但当事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一、适用法规显有错误者。
二、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者。
三、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裁判者。
五、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六、当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为所在不明而与涉讼者。
但他造已承认其诉讼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参与裁判之法官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者。
八、当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它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关于该诉讼有刑事上应罚之行为,影响于判决者。
九、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者。
十、证人、鉴定人或通译就为判决基础之证言、鉴定或通译为虚伪陈述者。
十一、为判决基础之民事或刑事判决及其它裁判或行政处分,依其后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者。
十二、当事人发见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前已有确定判决或和解或得使用该判决或和解者。
十三、当事人发见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者。
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益之裁判者为限。
十四、原判决就足以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物漏未斟酌者。
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经司法院大法官依当事人之声请解释为抵触宪法者,其声请人亦得提起再审之诉/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决已确定,或其刑事诉讼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得提起再审之诉。
”第274条规定(为判决基础之裁判有再审原因)规定“为判决基础之裁判,如有前条所定之情形者,得据以对于该判决提起再审之诉。
”显然,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列举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予撤销,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而大陆地区,不仅法律未对此作出规定,学者们研究的触觉也似乎未涉及过这个问题。
学者们起草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都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可以撤销、废止、变更的情况,无法适应实践的需要。
譬如,应松年老师和姜明安教授版本的规定都是一样的。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具有多项内容的行政决定,其中部分内容具有上述情形,且该部分内容的撤销并不影响整个行政决定效力的,可以只撤销行政决定的该部分内容。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予以变更或部分变更:(一)行政决定内容显失公正的;(二)因形势发生变化,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有部分不适当或者违法的;(三)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形。
/因行政决定的变更而给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该补偿。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应予以废止:(一)行政决定作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已被撤销、废止或改变的;(二)因形势发生变化,原行政决定继续存在将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三)行政决定原定目标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四)需要废止的其他情形。
/行政决定的废止效力自废止之日起产生。
/行政决定所赋予当事人的利益因行政决定的废止而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补偿。
/废止必须在废止原因发生后二年内作出。
”
笔者希望《行政程序法》制订程序正式启动时,立法者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
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无疑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
但同时考虑大陆的实际情况,法律应该明确行政机关不撤销职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寻求行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