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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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一、引言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规范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立公示公开的制度体系,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的背景、重要性、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领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公示和公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规划的科学性不够、公示的透明度不高、参与公众的意见不够充分等。

因此,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重要性1. 促进规划科学性通过公示公开,可以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意见,为规划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和方向。

公示公开的过程可以促进规划过程的透明度,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2. 增强参与公众的意识公示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加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通过公示公开,公众可以了解规划工作的进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决策,并促进城乡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3. 监督规划执行公示公开的信息可以供公众监督规划执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公众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规划和违法建设的现象,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四、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规划方案公示公开针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方案,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15天,允许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刊登在主要媒体上等。

2. 规划决策公示公开针对涉及城乡发展规划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向公众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决策的目标、原因、依据和实施方案等。

3. 监督和检查公示公开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公示公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方式和周期。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城市公示制度

城市公示制度

城市公示制度简介城市公示制度是指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将一些特定信息公开向公众进行通报的制度。

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城市规划、政策决策、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等领域。

通过公示制度,政府机关可以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能。

目的城市公示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民主参与,加强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利益。

通过及时公示信息,公众可以了解到政府决策过程和结果,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公示制度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城市管理机制。

内容城市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改造项目等规划方案的公示,让公众了解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

2. 政策决策:政府制定的重要政策和法规,对市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都应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参与和监督。

3. 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报告、污染排放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的公示,让公众了解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4. 公共事务:公共资源配置、政府采购、人事任免等公共事务的公示,提高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的效果。

重要性和效果城市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效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公众参与度:公示制度让公众了解政府决策,有机会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增强公众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2. 增加政府透明度:公示制度要求政府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3. 促进政府效能:通过公示制度,政府能够及时获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政策,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4. 实现公平公正:公示制度确保了政府决策和行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了以权谋私、抑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城市公示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1. 信息公示不全面:有些政府部门和单位公示信息不全面,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相关决策和行动,需要加强宣传和公示工作。

2. 公众参与度有限:公众参与城市公示的意愿和机会有限,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公众参与的便利性和广泛性。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推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确定的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行政区域以及岳阳市、益阳市、娄底市、常德市、衡阳市的部分地区。

本款所指部分地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是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重点规划区,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注重创新,调整产业结构,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各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快推进本省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国土空间,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体系】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战略定位,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创新国土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六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

第八条【公众参与】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

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建立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长规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5〕150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开公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四章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第五章公开公示的实施与意见反馈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范围内的规划公开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指市规划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公开公示的信息。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一般分为四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重要公共场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公示方式。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将城乡规划方案、项目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公开,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建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城乡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公开公示规定的出台,旨在建立透明、公正、公平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对城市建设的监督作用,提高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参与度和公众满意度。

首先,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时,必须依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范围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规模、地理位置、投资金额、建设内容等。

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公示窗口,并在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公示信息的公开透明。

其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对象是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和非政府组织等各个群体。

公示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便于公众参与和理解。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再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

城乡规划方案是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总体规模、功能布局、用地分配等。

而项目计划则是根据城乡规划方案,具体规划的每一个项目。

公示方案和计划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介绍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具体实施步骤,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城市发展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

最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时间应当合理安排。

公示时间应当足够长,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反馈。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确保公众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参与。

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当将公示信息保存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备查,以便后续查询和监督。

总之,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对于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质是增加政策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和素质,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示义务,落实公示原则,促使城乡规划过程更加开放、民主和科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湘政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3]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城乡规划建设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当前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是:加大城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城镇道路、给排水、能源、通讯、公共交通、防洪等设施适度超前建设,完善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发展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加大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框架,合理进行城市布局,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指导和调控城市的各项建设。

在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绿地系统、给排水、能源、电信、环境治理、综合防灾等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城市各项设施同步建设,协调好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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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城市规划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规划公示包括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执法监督公示和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专门的规划公示和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条规划公示可采用固定场所(规划展览等)、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等)、网络(政府网站)和公告牌等方式,其中在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规划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信息港作为湖南省规划公示的网络总站,承担全省规划公示的信息查寻、网络意见采集反馈以及批后公告资料存储和长期查寻等职责。

第六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需要进行公示的阶段及其负责单位为: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后公告由负责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执法监督批后公告(查处公告)由负责执法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七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公示期满,分别由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

规划公示程序应作为城市规划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必备前置条件。

第二章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第八条下列城市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重大变更。

第九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二)城市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市现状及用地评定图、城市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三)城市分区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分区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和道路广场规划图;(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五)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六)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七)城市规划重大变更批前公示内容由负责规划方案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采取网络公示的还可以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规划公示图纸须体现主要规划内容,图纸表述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和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时间:(一)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5天;(二)城市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不少于60天,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重大变更不少于30天;(三)运用网络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告的,批后公告时间延长至规划实施完毕。

第三章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第十二条下列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一)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二)以下建设项目(不包括个人建造自用住宅)的规划设计方案:1、居住建筑周边的建筑项目;2、房地产开发项目;3、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4、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5、其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三)“一书两证”许可变更。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内容为:(一)重大项目规划选址批前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选址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有关方面内容),位置图;(二)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方案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涉及公众利益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内容),位置图(含相邻用地和建筑);(三)“一书两证”许可变更批前公示内容:具体公示内容由负责许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应包括原许可和计划变更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下列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后公告:(一)“一书两证”许可;(二)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三)“一书两证”许可变更;(四)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内容为:(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位置图;(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规划设计要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房屋间距、绿地率、交通和停车、市政公用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配置等主要内容和指标),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位置及用地红线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主要内容和指标),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四) 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后公告内容:除第十三条所包括的批前公示内容外,还应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审批内容;(五)“一书两证”许可变更批后公告内容:具体公告内容由负责许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应当包括原许可和批准变更的内容。

(六)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批后公告内容:主要指规划审批要求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和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全部建成;建筑总平面布局、技术经济指标、建筑立面造型及使用性质是否符合原批准的规划要求,并满足使用条件;公共配套设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是否均按规划要求建成,并符合使用条件;规划用地范围内按规定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暂时工棚等是否已全部拆除;建筑渣土是否清运完毕。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时间为:(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时间为:1、“一书两证”许可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许可变更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2、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后公告时间按城市规划制定中详细规划批后公告时间计;3、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批后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七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完成。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但不得强行指定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制作单位。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具体要求、内容和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城市规划执法监督公示第十八条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内容:(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拆除或者罚款、没收违法建设等);(三)案件处理过程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查处结果公告时间为自下发处罚通知到处罚执行完毕止。

第二十条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所指的违法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的违法工程下达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通知和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进行查处结果公告。

第五章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的内容为:(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公示: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公示: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公示: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两证”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违法项目查处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为长期公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全省规划公示制度的执行。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行政审批周期。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现场管理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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