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八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法律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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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本单元基本知识点:

1、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方式;

2、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的区别;

3、司法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管辖权、法律适用规则;

4、判决与仲裁的承认与执行规则;

5、国际商事仲裁;

6、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这类争议的特点是:

(1)一般由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投资、工程承包等跨国经济活动而引起。

(2)一般为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某些情况下可以是非契约争议(如侵权行为引发的争议)。

(3)争议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2.国家与本国或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这类争议的特点是:

(1)主要发生在国家对具体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管理或监督的过程中。(如,海关征税、商品检疫、外汇管理等)。

(2)争议一方为主权国家,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即便国家与外国国民之间直接订立商事合同(如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订立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协议),后者法律地位仍与国家不同。

3.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此类争议的特点是:

(1)是主权国家在经济贸易交往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均为主权国家。

(2)一般产生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的解释或履行(如对双边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由于多边国际经济贸易公约而产生的争议,如WTO中的各项协议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议。

二、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司法方式

司法方式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司法方式的特征是:

(1)在一国国内法院而不是某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法院审理涉及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

(2)各国法院通常根据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争议行使管辖权。

(3)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需要到另一国家执行,需要得到另一国法院的司法协助。

2.仲裁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仲裁的特点是:

(1)仲裁是非诉讼方式中最为制度化的方式,又称“准司法方式”;

(2)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审理具有保密性;

(3)与诉讼相比,效率较高,费用较省,裁决可望更公正;

(4)同调解相比,具有裁判性,且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能更彻底第解决争端。

3.选择性的解决争议的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主要包括通过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以及模拟法庭。采用ADR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ADR解决争议的协议。

三、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规范

1.国际法规范

(1)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

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1965年《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

1970年《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等。

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议定书》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

(2)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章程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等。

(3)双边经济条约的有关规范。如双边投资条约

2.国内法规范

1889年英国《仲裁法》

1929年瑞典《仲裁法》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仲裁程序篇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章仲裁。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节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司法方法

一、司法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管辖问题

(一)管辖权的冲突与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

1.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1)国家主权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冲突;

(2)国际经济交往行为同时与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产生联系。

2.平行诉讼

由于管辖权的冲突,两个或更多国家的法院依据其各自的民事诉讼法取得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并可能对该同一诉讼标的作出判决。

平行诉讼将给当事人带来大量的诉讼费用,拖延诉讼程序,使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3.避免平行诉讼的方法

(1)通过选择法院的条款(choice of forum)避免平行诉讼。这种选择一般不是争议任何一方所属国的法院,通常为第三国法院。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需要与该国有一定的联系,故被选择的第三国法院可以以“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ces)或其他理由,拒绝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

(2)通过国际条约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即通过双边司法互助协定或者有关的多边国际公约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和平行诉讼问题。

(二)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1.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

1991年《民事诉讼法》:

(1)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纠纷和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34条)

(2)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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