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法人的行为能力
依法治校的学校法人治理

依法治校的学校法人治理学校作为一个组织体系,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的运行和管理。
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法规办学,同时注重发挥学校法人治理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将会探讨依法治校的学校法人治理的重要性以及实施的方法。
一、依法治校的重要性1.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可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在各项事务中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对于学校法人治理而言,法律是最基本的准则,学校必须合法行事才能获得社会和家长的认可。
2. 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学校是培养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才的地方,通过依法治校的方式,可以向学生灌输法治意识,使他们从小就学会尊重法律、遵纪守法,培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素养。
3. 促进师生和谐关系学校法人治理可以为师生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关系。
通过依法治校,学校可以建立起公平的管理制度,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师生之间的互信和沟通,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环境。
二、实施依法治校的学校法人治理方法1. 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础文件,对学校的组织架构、权责分工、工作流程等进行规定。
学校应制定章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修订,确保章程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拥有清晰的决策机构学校应设立学校法人代表机构,明确学校内部权力的分配和管理。
学校法人代表机构应由各方利益相关者组成,包括师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通过成立代表机构,可以实现更多人的参与和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为了确保学校的治理公正和透明,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
可以通过选派专门的监事,开展内部审计,对学校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排查,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滋生。
4. 建立外部监管机制学校应按照法律规定与政府、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接受外部监管。
政府和社会对学校进行监督,可以避免学校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结语:依法治校的学校法人治理是学校管理的基础和根本,仅有遵守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学校内部、外部的监督和审计措施,确保学校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我国公立中小学法律地位的法理分析

我 国最高人 民法 院于 18 年通过 的 《 高人 98 最 民法 院 关 于 贯彻 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若 干问题 的意见 ( 试行 )》第 一百六 十条规
定: “ 在幼 儿园 、学校生 活 、学 习的无 民事行 为
能 独 立承 担全 部 民事法 律 责任 。 ” 本 文并 不赞 同。首先 ,在 民事 法律关 系 中 ,公 立 中小 学和政 府 在法律地 位上是 完全对 等的 ,享 有平等 的民事 权 利 和义务 。其 次 ,不 能独立 承担 “ 全部 民事法 律 责 任 ” 也 不 代 表 着 不 能 “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独
系中则是独立的事业单位 法人 ,拥有独 立的、不受干 涉的办学 自主权 。 【 关键词】公立中小学;法律地位 ;法人资格 ;办学 自主权
【 者简介】傅 添 ,美 国宾 夕法尼 亚州立 大学 ( e ny ai S t Unvrt 作 P n s vn te ie i l a a sy)教 育 学院
第三 ,在 《 教育 法 》颁布 以后 按照学 校设 立 条件 依法 审批成 立 的学校 ,都必 然 是独立 的学 校
法人 。
我 国现行 法律体 系下属 于事业 单位 ,这一 点基 本 已成 共识 。但进 一步 ,其是 否具有 法人 资格 的问
题 ,却在学界引起 了广泛的争议 。
一
公立 中小 学法 律地位 的模 糊 ,决定 了其所 享
2 0 年第 6期 09 ( 总第 1 6期 ) 5
沈 柱 青
TH E M 0 D ERN ED U CAT1 0N J 0U R N A L
N o. 2009 6, G ene a , o. r lN 1 56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一系列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教育行政关系,这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一种纵向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
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教育民事关系。
这类关系涉及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联合办学、成果转让、校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的权益,主要受民法调整。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的法人地位是明确的。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也就是说,学校只要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对学校的法人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条件的学校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它包括四个方面:(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就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限制的法人资格的确立使学校具有一般法人所具有的一般民事权利与义务。
但是学校的设立目的,非为参加民事流转(但参加民事流转是其必要条件,如购买办学设备等),也不是为一般的社会公益,而是为社会培养人才。
因此,作为特别法人的学校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资产是当前我国学校,特别是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中重要的教育资源,学校依法享有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在对其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同时,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甚至破坏、私分。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他们不仅是学校的管理者,更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引导者。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的要求,我们要认真探讨校长在教育中的角色和价值。
一、校长的领导力1.1 决策能力校长的决策能力就像一艘船的舵,方向决定了学生的未来。
校长在面对各种问题时,必须迅速而果断。
比如说,如何合理分配资源、制定教育,这些都需要深思熟虑。
他们得综合考虑老师的意见、学生的需求,以及社会的期望。
有时候,这就像在走钢丝,稍有不慎,就会影响整个学校的气氛。
1.2 组织能力组织能力也是校长不可或缺的一项素质。
学校就像一个大家庭,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校长需要协调各方力量,让每个人都能发挥所长。
无论是老师、学生还是家长,大家都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校长就像是指挥家,音符虽多,但只有在他的引导下,才能奏出和谐的乐章。
二、校长的教育理念2.1 人本教育校长的教育理念应当以人为本,关注每一个孩子的成长。
这种理念强调尊重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特长。
校长需要创造一个包容的环境,让每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有时候,简单的一句“你做得很好”就能点燃孩子们的激情,激励他们勇往直前。
2.2 创新思维创新思维是新时代校长必须具备的能力。
在快速变化的社会中,传统的教育模式可能不再适用。
校长要敢于打破常规,尝试新的教学方法,激发老师和学生的创造力。
比如,结合现代科技,引入在线学习平台,让学习变得更加生动有趣。
这样的变化能让学生感受到知识的魅力,激发他们的求知欲。
2.3 社区合作校长还需要重视与社区的合作。
学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社会的一部分。
校长可以通过与社区建立紧密的联系,增强学校的影响力。
比如,邀请社区人士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者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服务活动。
这不仅丰富了学生的实践经验,还能让他们更加了解社会,培养责任感。
三、校长的沟通能力3.1 家校互动良好的沟通是校长成功的关键。
小学法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法人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小学法人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治校,保障学校合法权益;2. 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3. 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4. 发展原则:促进学校持续发展,提升学校整体水平。
第二章法人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法人代表,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对学校全面负责。
第五条法人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4.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六条法人代表的主要职责:1. 领导学校全面工作,制定学校发展规划;2. 依法履行学校法人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3. 主持学校重要会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4. 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5. 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学校工作效率;6. 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学校整体水平。
第七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和监督。
第八条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九条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2. 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措施;3. 审议学校重大投资项目;4. 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决算;5. 监督学校法人代表履行职责;6. 听取学校各部门工作报告。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第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教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3. 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4.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十二条教职工的主要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2. 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 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4. 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5. 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论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地位的实现与保障

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度改革 中一个 绕不开 的基本 问 题。尽管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 规定 了
公立大学具有法人 资格 ,并列举 了若干办学 自主 权。 …然而这些规定过于粗 略,并且在实践 中往往 停 留在 “ 面”上 。那么 ,在现实生活 中大学法 纸
民法生活舞 台上有两类主体角色 :自然人之外 ,还
二层 ,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依法 以自己的
作者简介 :金明浩 (94 ) 17 一 ,男 ,湖北宜昌人 , 中科技大学教育科 学研究 院博 士生 ,主要研究 领域 :教 育法学 、知 识产权 法学 ; 华 郑友德 (90 ) 15 一 ,男 ,湖北应城人 , 中科技大 学教 育科学 研究院博 士生导师 ,法学 院副 院长,教 授 ,主要研究 领域 : 华
Ke r s u l nv r i y wo d :p b i u ie t e a ro tt s y t m ae u r c s y;lg p s n s u ;s se s f g a d l e a
当前 ,正在进行 中的 日 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 本 使得公立大学的法人地位问题凸显为世界高等教育 学界的焦点 问题 。在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地位问题
人地位如何才能有效地得 以实现与保障?本文将从 法人制度的本真内涵 出发对这一问题作一回答 。
一
、
法人 制度 :建 立现 代 大 学制 度 的基石
然人 的集合” ,这使得它与 自然人相区分 开来。第
法人是市场经济活动 中一项十分重要 的制度,
收 稿 日期 :2 0 0 6—0 3—1 7
.
h e a e s n gv ra c f bi u ie t so l i mv telglp ro oen n eo u l nvri h udb mp  ̄ a cr igt t w h rceit s p c sy e c odn oi o n c aa tr i . s sc
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
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
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根据我国制定高等教育法规的规定,自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批准之日起就具有了法人的资格。但是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具有特殊的组织形式,在法人自主行使的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性质。本文就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作出分析。也只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才能准确定位和把握我国公办高等学校的法人性质。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显然已步入到一个关键的时期。改革引起的很多问题接踵而来。公办高等学校过分集中权力,学术研究的能力不断下降等等。对于公办高等学校的研究因此引起了教育工和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但大家关注的焦点很多集中到目前教育改革的热点和存在的问题上,很少能够对于公办高等学校最基本的问题,也就是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进行系统的界定和分析。
教育和学术是公办高等学校的一体两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故而,教育和学术是实现公办高等学校职能的基本手段,这也要求公办高等学校在办学上能够实现自主,实现“教授治学”、“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从而建立以人为主的教学和科研组织,辅之建立由社会力量参与的监督机构和复议机构,从而很好地改善高等学校,尤其是公办高等学校过分受制政府管理的现状。使得公办高等学校更好地实现自治,实现学术管理,丰富公办高等学校法人的内涵。
学校法人代表权责规定
学校法人代表权责规定学校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学校履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利的法定代表人。
他担负着学校法人的权责,承担着重要的管理和决策职责。
学校法人代表的权责规定对学校的管理和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学校法人代表的权责规定。
一、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和责任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行政领导,他承担着学校的决策与管理责任。
在校园内,学校法人代表具有广泛的权力,他负责代表学校与各方沟通,协助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同时,学校法人代表应当保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确保教学质量和师生的权益。
二、学校法人代表的权力来源与限制学校法人代表的权力来源于法律与组织章程的授权,他行使权力需要遵守法律的约束,并在合理范围内确保学校的利益。
虽然学校法人代表拥有广泛的权力,但他的权力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决策中需要听取其他管理层和师生的意见,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和代表性。
三、学校法人代表的法定代表权责学校法人代表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各种情况下享有代表学校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权益。
在与外部合作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学校财务和财产、代表学校与社会各界进行交流等方面,学校法人代表拥有行使权力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始终保持公正和开放。
四、学校法人代表的权责分离原则学校法人代表与学校的法人身份需要进行分离,以维护学校的独立性和自治性。
学校法人代表应当在行使权力时尊重和保障学校的集体决策,不得将个人意愿强加于学校。
同时,学校法人代表也需要时刻关注学校的法人利益,维护学校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法人代表的任职条件和选举原则学校法人代表的任职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通常需要具备高等教育背景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
学校法人代表的选举原则应当公正、透明,遵循学校章程和相关制度。
学校法人代表的选拔应当充分考虑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确保其能够胜任学校法人代表的职责。
六、学校法人代表的履职义务和职责学校法人代表的履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学校内部的民主决策机制,确保学校的良好运行。
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表现为:办学自主性,财产的独立性和机构的公益性。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等。
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可以根据主管部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
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一定的约束。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这既是学校的权利,从保护受教育者权益的角度来讲,又是学校应尽的一项义务。
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学校的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以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公立学校法人治理办法
公立学校法人治理办法概述公立学校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人治理办法对于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人治理办法的重要性、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公立学校法人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法人治理办法的重要性公立学校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的主要提供者,其组织与管理涉及广泛的利益关系。
法人治理办法的制定能够规范学校的运行、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公共利益,从而提升教育质量和社会公平。
二、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1.学校管理不规范当前公立学校在管理层面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例如领导层的权力过于集中、决策缺乏透明度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学校管理难以高效运作,影响了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2.教职员工管理难度大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规模越来越大,教职员工的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加。
笼统的管理方法和缺乏绩效考核机制,使得某些教职员工缺乏敬业精神,甚至出现违纪现象。
3.利益关系冲突公立学校存在多方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家长等。
在一些情况下,这些利益之间可能出现冲突,如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发生纠纷等。
缺乏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正常运行。
三、解决方案1.构建健全的治理机制针对学校管理不规范问题,应建立健全的治理机制,包括分权授权、决策透明、信息公开等。
通过多方参与和民主决策,实现学校的更好管理和运作。
2.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为了提高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应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
通过量化评估指标,明确工作目标,并根据绩效结果进行激励和奖惩,以促进教职员工的良好表现。
3.构建有效的利益调整机制针对利益关系冲突问题,应构建有效的利益调整机制。
通过加强教师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商,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有效解决冲突问题,维护学校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推进公立学校的法人治理工作,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公立学校的权责分配、公开透明、冲突解决等方面,为法人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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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共性 和 公益 性 特 点 的 突 出使 其 处 于 困
境 。虽然 公共 性 、 益 性 和 多重 性 是所 有 学 校共 公 有 的特 点 , 这是 由学 校 功 能 所决 定 并 为 人 们 共认
认识公 立义 务教 育 学 校 法人 的特 点 , 清 制 约其 弄 行为 能力 因素 , 利于 推进依 法 治校 , 有 有利 于学校 的改革 和发 展 , 利于实 施 义务教育 , 高 国 民素 有 提
办 学 的 自主 权 . 之 能 广 泛 参 与 民 事 活 动 。 但 是 . 使
校在 经 费来源 、 置功能 等 方面 具有特 殊 性 , 设 与其 他事 业法 人相 比, 有 自身 的特 点 , 些特 点制 约 具 这 了其行 为能力 。
由于审批不 规 范 、 国 办大 教 育 的 现实 以及 我 国 穷 目前 处于计 划经 济 向市 场 经济转 型期 和社会 主义 民主与法制 建设 期 等 多 种 因素 的作 用 和 影响 ,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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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9卷 第 1 期 20 0 2年 J月
四川 师 范 大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n lo ih a r l ie t S ca c n e io o r a fSc u nNoma v  ̄i Un y( o il i c sEdt n) Se i
Vo 2 No l 9. 1
J n a y, 0 2 aur 2 0
论公 立 义 务教 育 学校 法 人 的 行 为 能 力
龚升 峰
,
夏 仁 忠
( 阳市 实 验 中学 . 枣 湖北 枣 阳 4 10 ) 4 2 0
摘 要 : 约 甚 立 义 务 教 育 学枝 珐 人 行 为 能 力 的 由 目有 三点 : 是 击 人 的 公 共 性 和 咎 益 性 特 点 的宾 出使 制 一 其是 干 困境 ; 二是 枉 平 南 义 务具 有 不 对 应 性 , 告 了行 为 能 力 ; 1 限 l 三是 生存 和 发 展 不 蹙市 埽 规 律 的 制 约。 制 约 行 为 能力 特 外 固有 多 种 . 要 有 三 点 : 主 一是 越 育 政 荒 的调 节 能 力 有 限 . 是 法律 不 完 善 . 是 越 育 社 会 化 趋 二 三
பைடு நூலகம்
质。
一
公 立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的 法 人 特 点 及 对 其 行
为 能 力 的 制 约
公立 义务 教育 学 校是 由政 府 举 办 、 门实施 专 学制 系统 内教 育教 学 活动 的社 会 组 织 , 以普及 它 义务 教 育 、 高 国 民素 质 、 养 人 才 、 进 精 神 文 提 培 促
势的负面影响 建议从 四十方面^手增 强行为能力 : 一是把好 1格 关 - 赉 2 是理顺 关系 , 明确 责任界 限 ; 三是
推 进 教 育 隹 制 改革 ; 是 优 化 办 学 酌 社会 环境 。 四
关键词 : 公立 义 务 教 育 学校 ; ^ ; 为 能力 法 行
中 国 分 类 号 :4 12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05 1 (0 2 叭 -l90 G 7 A 10 -3 5 2 0 ) 0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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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是 面 向全 体公 民的学 校 , 对符 合 《 务 教 育法 》 义 规
定 年龄 的 中国公 民 , 不 固性别 、 它 民族 、 族 、 康 种 健 状 况 、 业 成 绩 、 庭 情 况 等 均 具 有 选 择 权 , 一 学 家 这
的 , 不 同 的是 , 据 《 务 教 育 法 》 其 实 施 细 但 根 义 及
则 等相关 规 定 , 立 义 务教 育 学 校 的公共 性 和公 公 益性特 点 比其他学 校更 突 出。公 立义务 教 育学校
收藕 日期 :0 0 1-5 2 0 —20 作者 筒 开 : 升 峰 ( 92 ) 男 . 北 省 枣用 人 , 阳 实验 中学 教 师 。 龚 16 一 , 湖 枣
《 民法 通则 》 3 第 6条规 定 :法 人 是具 有 民事 “
权 力能力 和 民事行 为能 力 , 法 独立 享 有 民事权 依 利 和承担 民事义 务 的组 织 。 《 育法 》 3 ”教 第 1条 规 定 : 学校及 其 他教 育 机 构具 备 法人 条 件 的, “ 自批
准 设 立 或 者 登 记 注 册 之 日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法 ”
带来 的综合社 会 效益 。 ( ) 校 的存 续 与 否取 决 2学 于政府 的决策 。在“ 级 办学 、 分 分级 管 理 ” 的教 育 体制下 , 有权 决 定 经 费 的投 人 。政府 的决 定 依 据 的是对 学校社 会效 益 的 评价 而不 是 经 济 效益 , 教 育 资源 往往成 为决 策 的关 键 。 ( ) 育 行政 部 门 3教 的调控 可 以改 善学 校 的生存 状 况。在 教育 行政 法 律 关 系 中, 校是 相对 方 , 须 接受教 育行 政部 门 学 必 的管理 , 这就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具 有足 够 的调 控 能 力 。如 薄弱学 校 , 育 行 政 部 门 可 以通 过 调 整 干 教 部 教师 , 增加教 育 资源 ( 生 源 、 费 、 息 等 ) 如 经 信 投 人 等方 法加 以 改 造 , 之摆 脱 困境 。 由 于公 立 义 使 务教 育学 校 以社 会 效益 最 大 化 为原则 , 定其 成 确 为受 市 场规律左 右 的法 人 , 势必 引起 学 校 功 能 的 畸 变 , 越 了它 的能 力 范围 。 超
明 和 物 质 文 明 建 设 为 目的 。 由 于公 立 义 务 教 育 学
人是 社会组 织法 律 上 的人 格化 , 须具 备 足 够 的 必 民事 行 为 能 力 。公 立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有利 于落 实学校 的法 律地 位 , 大 了学校依 法 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