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合集下载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 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 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 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 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 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 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 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 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 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 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 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就机器损坏险进行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本合同内容如下:一、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投保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损坏、部分破损、需要维修或更换的情况。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装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

2. 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根据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机器设备的损坏、部分破损提供赔偿服务。

2. 保险人对机器设备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更换费用等进行赔偿。

3. 保险人对于机器设备的丧失、毁损或者被盗等情形,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在投保人提出赔偿申请时,保险人在对机器设备损坏进行赔偿前,将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向投保人收取相应费用。

免赔额的数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保险合同中做出约定。

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机器设备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若发生损坏事故导致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只承担相应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费和保险期限1.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从投保起始日起到保险终止日止。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但保险期限不得超过机器设备的服役期限。

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1. 投保人应于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通知和证明材料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评估,适时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额。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2.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承保指引(机损险)

承保指引(机损险)

承保指引(机器损坏保险)一、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1.不承担火灾、爆炸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的是安装调试完毕且正式投入运营的机器设备,主要承担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不负责火灾、爆炸和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以重置价作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

普通的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投保人根据要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定保险金额,机器损坏保险与之不同,它要求不论要保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如何,一律以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3.有停机退费的规定。

由于一些工业受季节性影响比较明显,如机器设备在生产淡季连续停工若干时间,会得到保险人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二、机器损坏保险的适用条款及附加条款1.主险条款:机器损坏险条款2.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的使用在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保险经纪人会提出要求增加本保险提供的主体保障以外的附加保障,有时保险公司为约束被保险人而在保险单主条款外增加某些条款,于是便涉及到附加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分为三类:一是扩展承保责任的;二是改善保险保障的;三是制约被保险人行为的。

对于投保人要求扩展承保附加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机器设备的风险情况,适当收费或加责任限额以后承保。

对于投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提出除以下机损险附加条款之外的扩展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需提供条款的内容,并经分公司承保中心审核后方可同意附加承保。

有一些经纪人将一些扩展的费用保险如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及其他条款等列在扩展条款中,而不是我们通常做的将该部分扩展费用列在总保险金额中一并考虑风险和收取保险费。

这种做法也可以接受,但在审核承保条件时,一定要严格审核扩展责任在保险责任之外保险公司又增加了多少责任,严格控制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并在厘定费率时将该部分责任的因素考虑进去。

扩展承保责任的附加条款包括: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损失条款和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改善保险保障的附加条款包括: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清除残骸费用条款、特别费用条款、空运费条款和专业费用条款。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5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5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对机器设备投保机器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就其拥有的机器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

2. 保险标的的具体名称、型号、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单记载。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暴雨等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坏或灭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在保险期间内,因机器内部机械或电气故障导致的损失,乙方亦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甲方投保的机器设备的价值为保险金额。

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记载。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数额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

具体数额详见保险单记载。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具体日期详见保险单记载。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核定损失。

3. 经核定损失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额。

六、免责条款1. 因甲方未及时维修、保养或不按规定操作等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依法不应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可选择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保险费。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形成一篇完整的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协议:甲方(投保人):XXX 乙方(保险公司):XXX 保险公司鉴于甲方的需求与乙方的专业能力,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就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投保机器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险种名称及投保人险种名称:机器损坏险;投保人:甲方。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就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就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就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就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就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就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就是一次事故,也可能就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就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就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就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就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与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就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就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她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就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就是本条不就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就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与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她保险财产的损坏。

属于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

属于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

属于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一、什么是机器损坏险?说到机器损坏险,首先大家可能会想:“这和咱们日常生活有什么关系?”大家可以把它想象成是专门为机器“保命”的保险。

如果你买了这样的保险,机器坏了,保险公司就可以“出手”帮你修理,甚至换掉。

没错,机器有时候就像我们家里的老爷车,不管你多小心,摔一跤也难免会磕磕碰碰的。

机器损坏险的责任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它帮你“撑腰”,保护机器免遭突发损坏的损失。

二、机器损坏险的责任有哪些?1.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想象一下,你正得意洋洋地看着新买的机器“高大上”,这时一场突如其来的雷暴或台风,恍若神龙降世,猛地让你的机器受到损坏。

真的是气得头发都快炸了!别急,机器损坏险可不止是个名字这么简单,它的保险责任之一就是会赔偿因为自然灾害导致的机器损坏。

雷电击中、暴雨浸泡,甚至冰雹砸下来的那些突然天降之祸,保险公司会按理赔条款来给你补偿。

你只要平时看好自己机器的“命根子”,出了问题不至于干瞪眼,直接找保险公司就行了。

2.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你看,机器嘛,永远都少不了个“意外”。

谁能预测哪天它突然发飙,自己来个“自我毁灭”呢?你说它是肚子不舒服还是突然生气了,反正就那样在最不适当的时刻坏掉了。

这个时候,机器损坏险就真是你的“救星”了。

保险公司不会为机器的“不明原因”负责,但是如果是意外损坏,比如机器突然掉下来或者撞击了硬物,保险公司能赔偿维修费用。

简而言之,保险公司就像是那个在你最需要的时候伸出援手的朋友。

3.机械故障导致的损坏再说到机器的故障,呐,这个其实也是机器损坏险的“包在内”的责任之一。

你有没有经历过那种机器看似完好无损,结果一开机就卡壳死机的情景?机器就像人一样也会生病,突发的机械故障往往让人措手不及。

可幸的是,机器损坏险会为你提供赔偿。

这不仅仅是指电器、电脑这些日常设备,也包括各种复杂的大型设备,比如生产线上的机器设备。

没错,机器可能会因为“内在问题”比如电路故障、零部件损坏等原因突然“瘫痪”,而这种时候,机器损坏险就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机器损坏险是一种常见的财产险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机器在意外损坏时能够得到理赔,减轻经济损失。

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免因为理解不清楚条款而导致理赔问题。

本文将为读者详细解释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中的条款。

机器损坏范围保险公司通常会将机器损坏分为两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一般包括地震、火灾、洪水、台风等;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则包括了操作不当、盗窃、恶意损坏等。

机器损坏范围不仅包括了机器本身的损坏,还包括了为修复受损机器所需要的其他物品、设备和系统等等。

具体来说,机器损坏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器自身的受损或毁坏•与机器损坏相关的其他物品和设备受损或毁坏•在修复机器和相关物品和设备时需要增加的费用,比如运输、勘察、安装、测试、校准和调试等费用为了弥补机器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器损坏险通常会赔偿由于机器损坏而导致的损失,比如租赁机器的费用、生产或运营的损失、损坏机器修理所需的配件等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损失必须是因为损坏机器而导致的后果,不能是已经存在的损失。

机器损坏险的责任免除在购买机器损坏险时,需要注意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列出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款。

针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条款也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意外损坏不在保障范围内: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只会对机器在保障范围内的损坏负责,如果机器损坏是因为超出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

•轻微损坏不予赔偿:在机器损坏险中,保险公司有时会规定只有在损坏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时才会予以赔偿。

比如,要求机器的损坏程度达到20%以上才会予以赔偿,如果机器损坏的程度低于这个标准,保险公司可能会不予赔偿。

•损失预防措施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机器损坏险的理赔流程如果机器发生了损坏,被保险人需要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告知机器损坏的原因和程度,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机器损坏的照片、保险合同等。

机损利损险条款

机损利损险条款第一项: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1.营业额减少: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营业费用增加: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1.营业额减少: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1)节项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营业费用增加: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定义一、毛利润:(一)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二)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特定营业费用:(一)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二)工资的全部数额;(三)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机器损坏险条款制度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故此保险人应对所保机器设备中一些新的工艺、原型机(PROTOTYPE)、未实验过的设备、技术改造设备等在承保时应格外注意。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解释】本条承保被保险人有工人、技术人员在使用机器设备过程中的各种人为原因,如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应掌握以下几点:1、该行为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该行为结果必须构成一次意外事故,并产生实际的物质损失或费用。

3、工人或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业务水平、安全技术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获得上岗证书以后方能上岗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完全按照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对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连续的操作失误或连续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而管理人员视而不见或未予制止最终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有理由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解释】离心力即向心力的反作用力,也称“惯性离心力”。

高速运转中的机器设备的离心力,有时会使机器设备的某些部件产生断裂。

对因本“责任范围”中第(一)(二)条原因引起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的断裂,由权威技术部门的检测确定以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但由于机器设备年久失修、保养不善,或为达到某一目的而长时间超负荷运转造成的零部件的断裂不属保险责任。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解释】1、超负荷:电流超过额定的数值,电器负荷电流过高,致使电器设备超出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

2、超电压:指电压超过允许的浮动范围(一般为额定电压的正负10%)。

3、碰线是指电源线接触。

4、电弧是指导体与导体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5、漏电是配电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因接触不良或损坏造成。

6、短路是由于正负极接触造成。

7、大气放电是指大气中带电体的电荷消失而趋于中性的现象。

8、感应电是通电导体周围产生的磁场使其导体产生的带电现象。

9、电气原因简单来讲指一切与电有关的原因,如电力设备、输变电线路、仪表、无线电波、电压、电流等。

以上电气现象普遍造成强电流和过电压,而导致机器设备损坏。

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火灾或爆炸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解释】这一条明确了本条款的“责任范围”除了以上明确的四款之外,还包括本条款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坏或灭失,是一个开口的一切险条款。

机器损坏保险的条款设计较其他指明风险的条款(如财产险)和一切险的条款(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在条款责任范围的设计上是不一样的,它是综合了指明风险条款和一切险条款的特点设计而成,既是一切险(如责任范围第5条),又有根据机器设备的风险特点指明的风险[如第(一)、(二)、(三)、(四)条],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客户能一目了然,更加方便客户。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解释】1、自然磨损指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正常的物理消耗。

2、氧化指材料外部介质的化学作用或用化学作用引起金属表面的破坏、退化或变质的现象。

腐蚀分为化学腐蚀和电化学腐蚀。

(1)化学腐蚀:金属在干燥气体或电解质存在的环境中,受氧化物的直接作用。

(2)电化学腐蚀:金属在电解质中,由于各部位电位不同,造成微电池,在电子交换中产生电流,作为负极的金属逐渐被溶解的一种腐蚀。

4、锈蚀指机器设备因潮湿或氧化等原因造成生锈、腐蚀。

5、风蚀指机器设备因风力作用产生的腐蚀。

6、锅垢指锅炉用水中的二氧化硅和其他杂质的沉淀物,积累在锅炉吸热部件的内部表面上形成的垢。

机器损坏险承保的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等是一个由新至旧的逐渐变化的过程,构不成一次意外事故,也就构不成保险责任。

由于类似于腐蚀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机器设备的损失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并且在实际理赔过程中难以确定,故此,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对腐蚀、消耗、疲劳等原因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对于承保的机器设备是否由于该类似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聘请专家采用专门的测试仪器确定。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解释】被保险人为维持机器的运转所必须消耗或更换的物品保险公司予以除外,原因在于不论本保险单是否存在,不论发生事故与否,该类物品是必须定期更换或必须消耗的,属于被保险人正常的维持费用,而不是一次意外事故,同样也就构不成保险责任。

以上部分在整个机器史书占的份额很小,但由于该部分很难从整个机器设备中准确地分离出来,在计算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一并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

该类性质的物品还很多,如X光灯泡、各种过滤袋、炉膛内壁等等,不一一列举。

部分行业的传送带、钻头等,如核定不属于易损易耗品,可以在本保险项下承保,但要详细列明。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解释】这类缺点或缺陷是指一个具有正常的技术水平、理智和注意程度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来讲是能够或已经或应该知道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隐瞒或未告知保险公司,致使由此原因造成的设备本身或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为被保险人违反了订立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诚信原则。

但如果该缺点或缺陷是具有正常的技术水平、理智和注意程度的被保险人所不能发觉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解释】在有关的法律或供货、安装或修理合同中,都将合同双方的责任作了明确的划分,如损失或费用应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被保险人应向责任方索赔。

保险公司没有先给付赔款后代位追偿的义务。

但如双方责任划分不清或被保险已经丧失索赔时效,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需将向有关方索赔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解释】对公共部门的限制性供应等造成的停电、停气、停水,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供电、供气和供水部门的计划或临时通知作相应的安排,并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停电、停气、停水造成机器设备的损坏。

对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供电、供气和供水部门的计划或临时通知,但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致使机器设备受损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对以上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有关法律向以上部门索赔。

对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的停电、停水、停气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六)火灾、爆炸;【解释】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灾害。

保险意义上的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蔓延扩大的趋势。

在本保险单项下,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机器设备的火灾由于火灾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都要不负责。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类。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专门有个定义:“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成为爆炸事故。

”锅炉爆管不属于爆炸。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在本保险单项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机器设备的爆炸,或由于爆炸造成的机器设备的损坏,都不属于保险责任。

对锅炉爆炸、倒塌责任,应采用专门的“锅炉爆炸、倒塌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批单,投保人可按照自己企业的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扩展。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解释】1、地震: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地面发生震动。

2、海啸:由于地震或风暴造成的海面巨大的涨落现象。

3、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电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通过雷击实现的。

雷电的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属于直接雷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