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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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疗范围的相关政策

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疗范围的相关政策

执业医师注册全科医疗范围的相关政策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二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2001年6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中,规定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共17个专业,其中包括全科医学专业;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对基层卫生机构放宽注册范围,即“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2006年6月29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中规定,“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解析59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解析59
2、2000年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462号文) 文件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1〕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2〕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3〕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五统一〞: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准。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是调整优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结构的重要措施,是建设一支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
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介绍
2000年,卫生部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 “要以深化职称改革、推行执业资格制度为切入点,实行行业准入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机制。要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那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社会化卫生人才评价体系〞。
1、2000年12月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文件要求:积极采取科学、先进的评价手段,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那么,开展行政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评价。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方法取得。
一、我国卫生系统职称改革的简要回忆。 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政策介绍。 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政策介绍。 四、关于聘任。

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2015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考发[2014] 57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及有关事宜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临床医学专业考试报考条件1、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考试报考条件1、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全省统一按照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提前1年掌握。

即:取得相应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满4年;取得相应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相应本科学历当年即可报考。

检验师资格证报考指南

检验师资格证报考指南

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报考指南考试介绍考试大纲报名条件网上报名现场报名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题型通过标准考试流程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打印准考证考试实施成绩查询领取成绩单12~1月12~1月4~5月5月考后两个月内考后两个月内考试介绍返回顶部↑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

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范围(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取得方式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证书管理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大纲返回顶部↑2013年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大纲已经于2012年12月份正式公布。

XXXX年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跟相关图表1

XXXX年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跟相关图表1

2011年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与相关图表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87号),现将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专业设置(一)考试时间2011年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与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204、374)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科目考试仍采用纸笔方式进行。

其中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是: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是:(二)专业设置自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三)成绩管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2010年度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2011年度报考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2010年、2011年的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流入地考试机构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陕西省关于实施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陕西省关于实施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陕西省关于实施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关于实施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计生局(委),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和省计生委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关于临床医学计划生育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0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我省开始统一实施卫生专业初级、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计划生育专业作为临床医学的专业之一,计划生育节育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现就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在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人事厅的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鸿光(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XXX华(省人事厅副厅长)梁宝林(省卫生厅副厅长)惠宏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成员:亢保民(省人事厅职称处处长)李创义(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吴相国(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处长)XXX彪(省中医管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和陕西省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技术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学历要求等问题的补充说明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学历要求等问题的补充说明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学历要求等问题的补充说明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相关规定,现将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关于学历条件等问题作以下补充说明。

高级卫生职称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高级卫生职称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通过资格评审梦助力!一、申报医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规定,报考执业医师和医师职称,必须具备医学中专、医学大专、医学本科、临床医学硕士、临床医学博士专业的学历(学位);卫生部、人事部《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规定,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学历(学位)。

因此,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的医务人员,申报医学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相应的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专业学历。

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等执业类别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二、申报护理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要求。

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517号国务院令)第七条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备的条件之一:“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卫人发〔2001〕164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生部人事部二○○一年六月十一日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

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考试的相关误区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考试的相关误区近来有不少同行通过全国临床医学工程技术考试交流群、临床医学工程注册工程师水平考试交流群、国际认证临床工程师水平考试群。

三者群号皆为:321366917。

加群请注明某省姓氏+某级别。

如:贵州冯工-中级。

通过此群号发起不少疑问,将其三者完全混淆。

为方便同行区分。

下面我对此做简单的介绍,以飨同行参考:临床医学工程技术考试复习报考:本人2009年毕业于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现已考试临床医学工程技师资格,将于明年参加临床医学工程主管技师考试。

和同行交流中发现有很多误区,本专业技术考试目前尚没有正规的考试培训机构,在此冒死公布真相,望大家以《临床医学工程教程》一书复习为主。

本书的出世,乃是由于卫生系统医疗事故常常发生,卫生部对加强医疗器械的正确应用极为重要,要迅速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由此,国内一些省、市在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考试,我肯定本专业将会全国正规化。

所以,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北京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临床医学工程与管理委员会组织国内生物医学工程专家、学者、院士、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管理专家等在2006编写了本书。

本书主编为杨虎老师,并在2007年初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目前已经绝版,淘宝可购买复印版,价格约40元左右。

但本专业考试很奇葩,考试为计算机试题库随机抽取,其题老旧,一些题目只有在2000年以前的教材课本方能找到影子。

所以题库需待更新啊。

由此告知大家啊中级复习的时候最好在参考电工电子、数字电路、模拟电路综合复习。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是卫生部为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专业化、科学化发展,完善卫生临床医学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临床医学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实行各省统一的考试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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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
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
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
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
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
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
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

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
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

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

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

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
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
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
关参考资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

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
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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