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六十号——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六十号——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六十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六十号《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门机构职责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了预防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贪污贿赂、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指导,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专门机构职责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做出工作部署;(二)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配合,推动社会预防;(三)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组织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预防工作相关问题;(四)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活动;(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21)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于2021年2月24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21年2月24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如下:一、第二条增加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高村镇。
”二、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生态长寿苗乡和特色经济强县,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生态宜居、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县。
”五、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级统筹、重心下移、权责对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下放36项行政事权。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做好下放事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行政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7日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审批部门备注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初级、中级)行政许可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8•【字号】市政发[1999]86号•【施行日期】199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9〕86号1999年6月8日)《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安全生产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其实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大力支持工会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在研究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起草和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配套规定和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3.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并保证其实现;4.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和奖惩;5.负责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督促采取防范措施;6.按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及监察、监督机构;7.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5.31
•【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9号
•【施行日期】2023.05.3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九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预防职务
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3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5月30日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9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款修改为:“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和机构编制”。
四、第十条修改为:“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制定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省政府从去年8月起部署全省各级政府全面清理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99年底制订的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经2001年2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对省政府209件,省政府办公厅79件,共288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二00一年二月九日陕西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 │关于颁发《来陕外国人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1〕150号┃┃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处罚办法│陕政发〔82〕255号┃┃3 │《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暂行规│陕政发〔88〕255号┃┃│定》│┃┃4 │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陕政发〔93〕12号┃┃5 │关于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工商税收的通告│陕政发〔80〕147号┃┃6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0〕183号┃┃7 │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2〕161号┃┃8 │《关于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的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3〕189号┃┃9 │关于颁发《陕西省税收征收驻厂管理办法(试│陕政发〔86〕197号┃┃│行)》的通知│┃┃10 │关于发布《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陕政发〔87〕20号┃┃│通知│┃┃11 │关于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7〕97号┃┃12 │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工商税收的通告│陕政发〔87〕80号┃┃13 │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补充规定│陕政发〔82〕160号┃┃│的通知│┃┃14 │关于颁布《陕西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的通│陕政发〔82〕47号┃┃│知│┃┃15 │关于发布《陕西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陕政发〔83〕33号┃┃│知│┃┃16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陕政发〔87〕104号┃┃│的有关规定│┃┃17 │关于发布《陕西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陕政发〔87〕18号┃┃│行细则》的通知│┃┃18 │批转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税收工作与税法不│陕政发〔89〕180号┃┃│符的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 │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陕政发〔93〕66号┃┃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陕政发〔93〕66号┃┃│免税收的通知│┃┃21 │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制止开荒和在采矿│陕政发〔85〕135号┃┃│、筑路等基本建设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2 │关于加快发展草食牲畜的决定│陕政发〔81〕26号┃┃23 │关于颁发《陕西省畜禽及肉类交易市场检疫办│陕政发〔82〕138号┃┃│法》的通知│┃┃24 │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大力发展养牛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2〕181号┃┃25 │关于认真做好生猪产销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4〕62号┃┃26 │关于发布《陕西省家畜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8〕278号┃┃27 │关于调整农业科研管理体制的通知│陕政发〔81〕67号┃┃28 │关于发展油料生产,争取尽快实现全省食油自│陕政发〔80〕188号┃┃│给的通知│┃┃29 │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1〕127号┃┃30 │批转大力发展大麦生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3〕184号┃┃31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暂行专营的暂行规定│陕政发〔88〕268号┃┃32 │关于加强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0〕275号┃┃33 │关于加强蔬菜生产和经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1〕286号┃┃34 │批转省商业局、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改进蔬菜│陕政发〔83〕81号┃┃│产销工作的报告》的通知│┃┃35 │关于认真做好蔬菜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3〕127号┃┃36 │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3〕16号┃┃37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加│陕政发〔84〕147号┃┃│快我省饲料工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38 │关于加快发展蚕桑生产的决定│陕政发〔81〕25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88〕85号┃┃40 │关于建设一批增强农业后劲项目的决定│陕政发〔88〕277号┃┃41 │批转省农业厅关于恢复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陕政发〔80〕43号┃┃│的报告│┃┃42 │批转省农业厅区划办《关于开展县级农业区划│陕政发〔80〕265号┃┃│工作的部署和意见》的通知│┃┃43 │关于支持和鼓励农口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通知│陕政发〔92〕30号┃┃44 │关于颁发《陕西省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办法》│陕政发〔86〕122号┃┃│的通知│┃┃45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城市节约用水│陕政发〔82〕135号┃┃│工作报告的通知│┃┃46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村镇建设两个│陕政发〔82〕260号┃┃│文件的通知│┃┃47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整顿我省建│陕政发〔86〕67号┃┃│筑市场意见的报告的通知│┃┃48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改进我省│陕政发〔86〕211号┃┃│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9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陕政发〔92〕16号┃┃│加强村镇建设工作报告的通知│┃┃50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陕政发〔93〕50号┃┃│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通知│┃┃51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城市建│陕政发〔94〕23号┃┃│设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5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陕政发〔94〕53号┃┃│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53 │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陕政发〔84〕53号┃┃│基建物资与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4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96〕29号┃┃55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陕政发〔84〕78号┃┃56 │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陕政发〔91〕49号┃┃57 │批转省供销社关于解决供销社当前存在问题的│陕政发〔91〕82号┃┃│请示报告│┃┃58 │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4〕50号┃┃59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市│陕政发〔90〕150号┃┃│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60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陕政发〔86〕205号┃┃│我省中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61 │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的物价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3〕111号┃┃62 │批转省计委关于全省整顿基本建设收费的情况│陕政发〔84〕10号┃┃│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63 │关于改革我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意│陕政发〔84〕120号┃┃│见│┃┃64 │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几项规定》│陕政发〔84〕188号┃┃│的通知│┃┃65 │批转省计委、经贸委、外汇管理陕西分局制订│陕政发〔85〕75号┃┃│的《陕西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实施办法》的通│┃┃│知│┃┃66 │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的意见│陕政发〔86〕178号┃┃67 │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几点意│陕政发〔91〕8号┃┃│见”的通知│┃┃68 │批转省计委、经委《关于加强物资集中统一管│陕政发〔78〕161号┃┃│理的报告》的通知│┃┃69 │转发“陕西省基建项目地址选择管理办法的暂│陕政发〔79〕212号┃┃│行规定”的通知│┃┃70 │转发省物价局“贯彻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座谈会│陕政发〔82〕288号┃┃│纪要”的通知│┃┃71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陕政发〔83〕27号┃┃│的意见》的通知│┃┃72 │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按合同制给农村第│陕政发〔84〕95号┃┃│一线录用部分技术人员和教师请示》的通知│┃┃73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涉外价格有关问题的报告│陕政发〔80〕63号┃┃74 │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按合同制给农村第│陕政发〔83〕24号┃┃│一线录用部分技术人员和教师请示》的通知│┃┃75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陕政发〔85〕66号┃┃76 │陕西省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陕政发〔88〕72号┃┃│当补贴的实施方案│┃┃77 │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陕政发〔93〕13号┃┃│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78 │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陕政发〔94〕15号┃┃│审的通知│┃┃79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农业│陕政发〔94〕52号┃┃│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80 │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陕政发〔96〕39号┃┃81 │关于发布《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陕政发〔88〕65号┃┃│法》的通知│┃┃82 │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陕西省农业厅关于清理│陕政发〔97〕31号┃┃│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83 │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认真做好统一管理国│陕政发〔83〕185号┃┃│营企业流动资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4 │关于搞活金融的十条意见│陕政发〔84〕118号┃┃85 │批转农业银行分行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陕政发〔88〕54号┃┃│十条规定的通知│┃┃86 │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意│陕政发〔84〕63号┃┃│见的通知│┃┃87 │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79〕116号┃┃88 │关于狠抓出口,大力增加外汇收入的通知│陕政发〔85〕71号┃┃89 │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7〕185号┃┃90 │关于印发陕西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陕政发〔87〕187号┃┃│偿贸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91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陕政发〔87〕189号┃┃92 │颁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88〕88号┃┃93 │关于扩大西安市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补充│陕政发〔89〕48号┃┃│通知│┃┃94 │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陕政发〔89〕116号┃┃│批管理细则》的通知│┃┃95 │关于解决我省城市郊区征用土地和安置被征地│陕政发〔78〕28号┃┃│农民生产生活的试行办法│┃┃96 │关于保护金银矿产资源严禁非法开采的报告│陕政发〔80〕252号┃┃97 │关于颁布《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陕政发〔85〕7号┃┃│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98 │关于扶持农民开发矿产资源的通知│陕政发〔85〕21号┃┃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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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预
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6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立法工作
正文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96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预防职务
犯罪条例》的决定
(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废止《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3年5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