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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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企业调研报告税务

光伏发电企业调研报告税务

光伏发电企业调研报告税务光伏发电企业是一种利用太阳光能转化为电能的新兴产业。

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光伏发电企业在我国的发展也日益迅速。

本文将围绕光伏发电企业的税务问题展开调研,通过对税务政策和光伏发电企业实际情况的分析,总结出光伏发电企业在税务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一、税务政策分析我国政府对光伏发电企业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免征增值税是目前最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光伏发电企业来说,减少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此外,光伏发电企业还可以享受按建设投资额或者评估值的5%征收的土地使用税。

二、税务问题分析尽管光伏发电企业享受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税务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税款计算问题:光伏发电企业的税款计算涉及到很多复杂的规定和计算方法,如电价补贴、发电量计量、可再生能源证书等。

企业需要了解相关法规并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以避免产生税款计算错误。

2. 税务审计问题:光伏发电企业的税务审计面临着高风险和严格要求。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税务数据的准确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审核工作,并及时解决税务问题。

3. 税收返还问题:光伏发电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需要积极争取相应的税收返还。

光伏发电企业的投资金额较大,运营周期较长,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回收投资。

如果税收返还比较困难,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和风险。

三、应对措施为了应对税务问题,光伏发电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税务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税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税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审核工作。

2. 积极争取税收返还:光伏发电企业应当积极争取相关的税收返还。

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咨询公司进行申请和跟踪,确保及时获得应得的税收返还。

光伏电站要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最新】

光伏电站要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最新】

光伏电站要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光伏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缴问题上近来遇到诸多困扰,例如在招商引资阶段,地方政府承诺给与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但在电站建成后,光伏企业却被要求每年按照征地或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不仅疑惑:电站明明是在荒山、荒地甚至戈壁滩、盐碱地建设,为何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再有,光伏企业征地一般只针对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部分进行“点征”,但太阳板覆盖部分实际占地面积较大,光伏企业往往都是通过租地方式解决。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光伏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按照“点征”面积计税,还是按照电站实际占地面积(包括太阳板实际覆盖部分)计征?(注:本文主要是针对大型地面光伏电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展开探讨。

)光伏发电企业对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困惑►光伏发电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光伏地面电站一般都是在采光好、无遮挡的荒山、荒地建设,对于类似用地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以及是否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按“点征”面积计征,还是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光伏企业征地一般只针对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部分进行“点征”,但太阳板覆盖部分实际占地面积较大,光伏企业往往都是通过租地方式解决。

光伏企业应按照征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还是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光伏发电企业是否可能争取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央政府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其中明确了对光伏产业在财税和土地方面的倾向政策,但国家并未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将其落实。

对此,光伏企业是否可争取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光伏企业困惑问题的理解►是否在城镇工矿区规划内是判断电站是否计征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光伏复合项目有关土地涉税问题的思考

光伏复合项目有关土地涉税问题的思考

光伏复合项目有关土地涉税问题的思考作者:韩斐来源:《今日财富》2020年第15期近年来,伴随国家节能减排的压力和要求,光伏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得以全面、快速发展,“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用地模式广泛应用。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地规模较大,虽然对光伏復合项目的开发建设已出台相关土地政策予以支持,但光伏行业有关的土地税收政策缺乏配套、不够明确,尤其是光伏复合用地模式与农、林、渔等农业领域发生直接联系,使得光伏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涉税更加复杂。

因此,本文对光伏复合项目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梳理与思考。

一、光伏复合项目土地及涉税情况对于光伏复合项目开发建设土地政策方面,《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8号文”)明确指出,“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光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一般应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必须依法缴纳契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按照建设用地性质管理,因此不会涉及耕地占用税。

对于占用土地面积最大的光伏方阵,“8号文”指出符合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在实际开发建设中,为降低项目开发成本,涉及光伏方阵用地一般采用租赁方式取得,不会涉及契税问题,并且除桩基地用地外,光伏阵列布设一般不会占压土地,也不改变地表形态,但对于光伏方阵没有改变土地性质,并且仍保持原状及原有农林渔业功能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没有明确的财税政策规定,各地实际征管方式也存在不同,是否计缴对于光伏发电项目效益具有一定影响。

本人认为,在光伏复合项目完成建设后,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返租”用于农、林、渔业生产的复合用地应给予一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既能体现确保土地节约高效使用的立法原则,又能有助于光伏产业的合法合规运作,期待税法对此进一步明确。

怎样计算光伏企业的土地使用税

怎样计算光伏企业的土地使用税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怎样计算光伏企业的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屋顶分布式、农业大棚、鱼光互补光伏电站免征土地使用税;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建设光伏电站,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

对碳中和愿景下光伏发电企业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析及风险防范

对碳中和愿景下光伏发电企业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析及风险防范

对碳中和愿景下光伏发电企业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析及风险防范摘要:光伏发电行业进入平价上网时代,已成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主力军,但非技术成本中的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税收政策,存在耕地占用税占光伏项目投资比重过大、税收征纳双方对税务政策理解不一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不统一、光伏发电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要对目前光伏发电企业的两税纳税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风险防范建议。

本文对碳达峰碳中和时代背景下,光伏行业平价上网对企业税收成本的风险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光伏发电企业;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管理;风险防范一、引言十四五规划提出,构建现代能源体系。

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

光伏发电行业由于占地面积大,与土地相关的税费成本一直是无法回避的风险。

近几年,国内各地光伏发电企业项目被征收巨额土地税的事件频频出现。

光伏发电行业的两税,已成为急需完善的税收政策之一。

二、光伏发电企业两税缴纳存在的问题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具有占地面积大的特殊性,一般多选在规划区以外的荒芜土地等多年闲置的土地。

在缴纳相关土地税费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耕地占用税占光伏项目投资比重过大以50MW光伏项目为例,平均租用土地面积2000亩,不考虑耕地占用税的项目总投资约2亿元。

按照部分省市8-40元/平方米的征收标准,如果按租地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将增加投资1066-533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将达到5.33%-26.66%,大多数光伏项目将不满足投资条件,难以落地。

(二)土地使用税1、税收征纳双方对税务政策理解不一致目前,部分省份对建制镇下辖村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差别较大。

部分省份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征收,部分省份税务机关和企业认为只需对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征收。

2、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不统一部分省份有按光伏发电企业租用土地面积征收;有按光伏发电企业光伏板阴影落地面积征收(约占租地面积纳税额的20%);有按光伏发电企业光伏支架基础占地面积征收(约占租地面积纳税额的2-5%)。

光伏企业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光伏企业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光伏企业税务管理制度范文光伏企业税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企业的税务管理,提高税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光伏企业应当依法申报税款、缴纳税款,并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检查,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光伏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申报纳税,不得进行任何偷税、逃税行为。

第四条光伏企业的税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避免任何损害税收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光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明确税务管理的责任分工,保证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税务登记与申报第六条光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税务登记,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光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完成税款申报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光伏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各项税务申报表,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与税收有关的信息。

如有差错,应当及时申报更正。

第三章税务管理流程第九条光伏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数据的收集、记录、审核、报告等流程,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光伏企业在每个纳税期限内,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数据的整理和报表的填写,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光伏企业在每个纳税期限内,应当及时缴纳税款,并保存相关缴税凭证和证明文件,确保纳税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光伏企业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财务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如实反映税务检查情况。

第四章税务风险防控第十三条光伏企业应当认真分析和评估税务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避免因税务问题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光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税务违规行为,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积极配合纠正措施的实施。

第十五条光伏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税务合规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关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记录。

第五章税务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光伏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税务数据的安全、可靠和准确。

详解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

详解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

目前,国内的光伏电站还是以地面电站(包括利用分布式指标建设的地面电站)为主,由于项目占地面积较大,一旦开征土地使用税,即使按各地最低级别的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标准征收,对于光伏电站的运营来说,也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与土地使用税相关的国家法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年9月27日发布,2006年12月31日第一次修改,2011年1月8日第二次进行修改,相关条文如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六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土地使用税又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建制镇范围内所有自然村的集体土地。

如果土地所在地位于XX市(县)XX乡XX村,则该土地属于乡村土地,不属于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如果是在XX市(县)XX开发区或XX光伏园区内,则属于工矿区范畴,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综合来看,除非土地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行政法规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或者当地政府承诺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否则,只要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土地的使用者都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下面以一个位于河北某地的50MW光伏电站项目为例,就光伏电站涉及土地使用税的实际情况及建议应对措施做详细说明。

浅谈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浅谈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浅谈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光伏项目占地面积大,对于平价上网项目,一旦征收“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项目的收益将大幅降低,可能收益就无法达到预期。

因此,项目的用地属性越来越成为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

项目使用什么类型的土地会被征收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本文为光伏项目一线开发人员的经验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以帮助。

1税征收的定义首先,看下国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定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这两个暂行条例其实已经说明了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范围界限。

2不同类型项目征收情况按照土地利用总规划,国土部门把土地分为三类性质,分别是一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一般而言,占用土地的光伏电站一般有以下几种建设模式:纯地面电站、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渔光互补光伏电站、林光或牧光互补光伏电站。

1)纯地面电站根据国能新能406号文件精神,投资方一般是在荒山、荒坡,滩涂,盐碱地等地类选择建设的,按照国土划分属于未利用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内;至于是否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就要看选址是否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里面了,如果项目是落在XX省XX市XX 县XX镇XX村,按照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是避免不了需要交纳的,但是项目要是在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则不在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里面,原则上不需要缴纳。

2)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顾名思义,农光互补项目一般都是选择的一般农用地的地类性质建设的(此类型项目尤其要避免基本农田,这是红线不能碰),耕地占用税是避免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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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管理作者:卜春梅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16期卜春梅摘要发展清洁能源,是国家改善能源结构、实现能源转型、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就是在这样的发展战略下,光伏发电企业先后经历了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下的2013—2017年的快速发展阶段,2018年国家531光伏发电新政出台后的急刹车,2020年之前的电价补贴末班车前的抢投产,直至2020年随着国家新一轮新能源发电政策的出台,走入了平价和低价上网时代。

由此可见,整个光伏发电企业发展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

而与此同时,内观光伏发电企业自身,会发现其中占运行成本比重较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光伏发电企业的发展进程中,至今仍存在政策不明晰,各地征缴口径不一致,政策执行缺少连贯性,没有明确的优惠政策,甚至企业因此不堪重负的情况。

本文主要对目前困扰光伏发电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进行分析,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具体应对措施及未来建议。

本文为未来在平价和低价上网的背景下,寻求规模发展的光伏发电企业进行成本精细化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管理一、引言光伏电站因其占地面积较大,无论是构成项目建设成本的土地征用成本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还是构成项目整个运营期固定成本一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对项目盈利能力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但因为计入工程建设成本的征地成本和耕地占用税是属于一次性征收的,并且是随着折旧费用在全生命周期内平均摊销,所以给光伏项目运营造成的影响相对不显著,而土地使用税则因为每年固定的纳税额而在经营成本中占重要比重。

以2万千瓦光伏电站为例,项目利用小时1620小时,电价0.65元/千瓦时,资本金比例按照投资额的30%,采用定额指标计算,初步测算得出项目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为9.06%(税前),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14.29%。

如果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暂以2万千瓦光伏占地800亩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按照目前全国相对较低的2元/平方米计算,每年需要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800*666.7*2=1066720元,考虑此部分税负成本后计算得出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为8.1%,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12.02%。

如果税率提高至4元/平方米,全投资内部收益率至少要再下降1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项目投资可行性的影响可见一斑。

二、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存在的问题光伏发电企业作为国家大力扶持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因其建设的特殊性,占地面积较大,故一般选择建在荒山、荒草地、鱼塘、屋顶等地,除升压站及支架基础占地外,其余均是占用土地上方的空间。

鉴于此特点,在光伏发电企业投产运营后,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环节主要存在以下五方面问题:(一)税企双方对政策解读不一致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缴过程中,税企双方对于企业占用的建制镇下辖的村庄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存在分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其属于纳税范围,而也有部分税务机关与企业意见一致,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仅针对企业占用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计征,而其下辖村庄的土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范围。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计税依据执行不一致根据目前光伏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对于光伏厂区占地,部分地区企业是按照光伏厂区圈占的面积缴纳,部分地区企业是按照光伏板投影面积缴纳,还有部分地区企业是按照光伏支架基础占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总之针对该税种计征依据实际执行存在不一致问题。

(三)地方政府的部分行政行为带来的纳税困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当地政府将项目投产前原本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乡”,在项目投产后调整为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二是当地税务机关和政府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的单位税额区间确定具体单位税额时,由于自由量度空间较大,有时缺乏前后一致性。

(四)国家尚未出台明确的优惠政策光伏发电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之一,但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之重也已成为不争事实,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山东某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回复,明确表示“按照现行规定,光伏发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目前存在的“农光互补”经营形式,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内部沟通的结果同样是“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国家相关政策落地有距离《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第2条第1款规定“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可再生能源项目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土地类型及适用政策等因素,避免在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增加土地成本偏多的范围内规划布局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项目。

”但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地方政府对于光伏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并未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落实,光伏发电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税负依然很重,三、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问题的原因分析(一)企业层面原因1.电站自身特点。

企业出于对光伏电站的安全考虑,一般会在厂区周围使用围栏网进行隔离保护,而在围栏网内的范围,虽然除了支架基础占地之外,其余均不改变土地的原有性质,但因其防护隔离围墙的状态,必将引发税企双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中的征税面积如何计量的争议,因为按照围栏计算的为全部的圈地面积,而按照光伏支架基础占地面积为改变土地性质的实际占地面积,而两种方法的计征产生的纳税差异接近20倍。

2.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因素。

企业在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沟通时,主要是通过办税人员以及分管税务工作的管理者,其专业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直接影响到沟通的质量和效果。

如果反映信息不全面或反映及沟通方法不能让税务机关直观全面地了解光伏企业占地的实际情况,将直接导致双方在征纳税范围上产生分歧。

(二)政府层面原因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行使存在的问题,表现在省级政府利用其具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设立权限,而导致有些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立项或建设阶段不属于建制镇或工矿区,但在项目建成后不久就会接收到税务机关转来的省级政府已将该地列为“建制镇”或“工矿区”的文件以及要求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所以政府关于城镇规划的调整文件出具直接导致原本不属于纳税范围的企业直接具备了纳税条件。

这也让一些企业有苦难言,因为项目立项的可研设计阶段,项目占地尚不属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所以未将该部分成本纳入收益可行性研究的测算,而土地使用税的后来加征直接导致项目收益水平下降,再加上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直接由一个收益良好的项目变成一个亏损项目。

这样一个亏损企业的诞生,已经严重违背了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的初衷。

又如,某些地区初始规定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光伏板投影面积”计征,后因镇政府领导要业绩以及地方财政目标任务持续增长的压力下,直接将目标任务给了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当地没有新增税源的情况下,眼睛向内,在现有企业中挖掘税收增长点,最终研究决定,将原来与当地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的以“光伏板投影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调整为按照“全面积”计征,仅此一项每年增加土地使用税税收是原来的3~4倍,光伏发电企业就此拉响了困战的导火索。

地方财政收入的增收直接转嫁给了企业,但没有人会计较企业的承受能力,这也是地方政府发展的一种“短视”行为。

(三)政策层面原因主要是单位税额的区间特殊性而出现的纳税问题。

《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税的税额给出的是一个区间,所以对于一些地区,在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空间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税收困扰及负担。

以内蒙古旗县为例,2019年以前执行的单位税额在6~12元,而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并授权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的制定原则,说明内蒙古的旗县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执行税率已经达到了《暂行条例》的最高限。

据了解当时内蒙古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全国各省区中排名第二,明显与单位税额的制定原则不一致,但其制定的单位税额又不违背《暂行条例》的税额区间,企业只有咬牙坚挺重税负执行的义务而“有苦说不出”(对此,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经过实际调研,已在2019年对土地使用税税额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重新进行调整,适用税额有了一定幅度的降低)。

更有甚者,某些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可能存在直接调增单位税额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避免不了当地政府的“红头文件”变成“空头文件”的情况。

四、在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方面的措施建议城镇土地使用税犹如悬在光伏发电企业头顶的一把利剑,在当地政府及税务机关的“围追堵截”下,随时可能从不同角度挥下,使企业步入“僵尸企业”的泥潭,鉴于此,在窘境中寻找出路成为光伏发电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合理的岗位体系,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一些较大规模的企业应设置税务分管领导。

其职责是在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工作的同时,提出税收风险管理建议,使企业的各项涉税行为规范、合法,各项涉税业务能做到未雨绸缪,确保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受损失。

(二)加强对涉税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利用各种渠道,帮助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及时获得税收政策信息,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政策的学习,实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动态及其变化,使其在熟悉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运用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管理、税收风险防控和税收筹划,使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与企业发展规模相契合。

(三)加强与税务部门及地方政府等机关的沟通因为土地使用税的入库归属于地方财政,所以地方政府和当地税务机关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有着很大的行政决定权限和自由裁量权。

因此,企业需要与当地政府和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遇到问题时就可以“在正确的时间通过正确的程序采用正确的方式”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反馈,使税务机关了解国家对企业所处行业的政策、行业状况和企业特点,减少税企分歧,实现双赢。

而这种高质量的沟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中主要体现在:1.确保现有政策落实到位。

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学习,争取使现有政策得到落实。

如依据《暂行条例》以及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对于列入纳税范围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企业对占用的市区和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所在地的土地及时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占用的建制镇下的村庄的土地不缴纳土地使用税。

又如将国税地〔1989〕13号文件精神以及《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落实到位,并参照内蒙古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精神,争取将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及时缴纳全额土地使用税,对于将光伏阵列中除支架基座之外的占地视为未改变原有的土地性质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方向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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