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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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其中包括了刑法与刑诉法的考试内容。

刑法与刑诉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一、刑法知识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了解罪与刑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2.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即刑罚的确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3. 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的要求,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和差异。

4.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了解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刑事处罚的目的和原则,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审判程序等。

以上只是刑法知识点的一部分,国家司法考试中还会涉及更多的刑法内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二、刑诉法知识点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等。

2.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参与人: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和参与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等。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等。

4. 刑事诉讼的程序:熟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

5. 判决与执行: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判决的形式、刑罚的执行等。

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对于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灵活运用相关知识。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限制国家公权力,约束立法者、司法者,保护民众(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确定的刑罚、类推解释、事后法。

【注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司法平等、非立法平等,立法可以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

二、刑法的解释1、扩大解释是指:适度扩大字面含义(有道理的),但不能超出发条用语可能得含义,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2、体系解释是指:联系刑法上下文进行解释,但并不要求上下文完全一致。

3、当然解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入罪举轻以明重,轻行为是犯罪,重行为更应该是犯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重行为不是犯罪,轻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三、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沾边就管):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刑法的时间效力(1)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若新法更轻、有利于被告就用新法四、不作为犯1、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

2、作为义务来源:(1)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义务:宠物或化学物等危险物品、被监护人。

(2)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自己家里、出租车内(公交司机一般对车内犯罪无制止义务)。

(3)基于职务、业务规定产生的救助义务:一般要求履职过程中,例外是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先行行为制造、提高了危险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刑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其知识点繁杂,需要考生系统掌握。

以下是对刑法部分核心知识点的总结,以帮助考生梳理和复习。

一、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对所有犯罪人平等适用刑法,不得有歧视。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

三、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既遂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四、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指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指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五、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刑罚裁量刑罚裁量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累犯、再犯等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七、特殊犯罪特殊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这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依法严惩。

通过以上总结,考生可以对刑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法学重点内容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法学重点内容

⼀、总则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间接故意与过于⾃信的区别;3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4故意犯罪的形态;5共同犯罪;6罪数;7财产刑;8⾃⾸、坦⽩、⽴功;9缓刑、假释;10追诉时效。

⼆、分则 1侵犯财产罪;2侵犯⼈⾝权利罪;3其他:放⽕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设备罪,交通肇事罪,⾦融诈骗的犯罪,妨害司法的犯罪,聚众⽃殴、寻衅滋事罪,贪污贿赂罪,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

提⽰:掌握刑法学的要领 ⼀、不同的内容,需要掌握的程度是不同的,有的需要深⼊细致地掌握,有的只需要淡淡地了解 如同所有的考试⼀样,刑法学测试有“点”和“⾯”的问题。

所谓“点”,即重点、基本点。

属于点的知识,是历年必考的;对“点”的知识,着重测试掌握的深度和综合运⽤能⼒。

与此相应,考⽣对点的知识应当有深⼊细致的掌握。

所谓“⾯”,是指知识⾯。

对⾯的知识,着重测试考⽣的掌握知识范围的⼴度,问题虽然较偏但很简单。

与此相应,考⽣除掌握重点以外,也应当对刑法学有较为⼴泛的了解。

属于⾯的知识,哪些考哪些不考,则具有很⼤的偶然性,全凭概率了。

⼆、刑法学总则中属于点的知识有以下⽅⾯ (⼀)犯罪论部分:1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2主观⽅⾯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3客观⽅⾯的⾏为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5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

未遂犯与中⽌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6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些貌似共犯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7罪数形态,如想像竞合、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

(⼆)刑罚论部分:主要是:1累犯、⾃⾸犯、⽴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2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3缓刑、假释的适⽤与撤销;4死刑、罚⾦刑的适⽤等。

(三)分则论部分:1两种犯罪的基本类型:犯罪⽆⾮是对“⼈”和“物”的侵犯,因此,犯罪的基本类型之⼀是对财产的侵犯,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侵占、职务侵占、挪⽤资⾦、故意毁坏财物、破坏⽣产经营等犯罪;基本类型之⼆是对⼈⾝权利的侵犯,包括故意杀⼈、故意伤害、绑架、拐卖妇⼥⼉童、⾮法拘禁、刑讯逼供、过失致⼈死亡、强*、强制猥亵侮辱妇⼥、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常见罪名。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一、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一般原则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关系所作的规范性规定。

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比例原则、法无不公等原则。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刑法政策的基本原则,国家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刑法基本概念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指在实践中所认识的关于刑罚的性质、目的、法定等特殊概念。

4.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一定要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随便由裁判人员所处置,刑罚必须依法规定所执行。

5. 翻案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执行翻案检察权是用于确认职能部门动用减刑失效的职权。

6.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罪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罪是指犯罪活动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权利。

7. 职务侵犯罪职务侵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8.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吞、骗取的犯罪行为。

9. 评选罪评选罪是指以承诺批准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或者接受财物的犯罪行为。

10. 权力、地位对腐败犯罪的影响权力和地位对腐败犯罪影响着腐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11. 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取缔腐败犯罪并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12. 审判决定程序规范审判决定程序规范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所作判决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指在民法中涉及的基本性概念。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包括自愿性原则、权利平等、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3. 客观证据标准客观证据标准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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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时异常的而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指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因”指的是“危害行为”,如追赶小偷致其被撞,不存在因果关系。

1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如15岁的人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被害人的,应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

15.已满13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无论危害结果如何都不负刑事责任。

1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对转化型抢劫罪负刑事责任)17.妇女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18.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而言的,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教唆犯、。

帮助犯不需要具有此种身份,可以成立共犯,即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形成有身份者的共犯(前提是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19.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是一个合法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存在。

20.下列情况以个人犯罪论处: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21.我国刑法中,单罚制都是无一例外地体现为仅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本身,也称代罚制、转嫁制22.对于犯罪的单位适用刑法时,只能适用一个刑法种类——罚金。

单位破产了,解散了,其刑事责任还要继续追究,直接追究其责任者。

23.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要对构成要件的内容有所认识。

24.特定的危害结果出现与否对间接故意定性不一样,一个原则就是出现什么结果就以该结果定罪处罚,如在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出现人的死亡结果的就定故意杀人罪,重伤未死亡就直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为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预备等未完成形态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死亡还是重伤,犯罪分子主观上都是可以接受的呃,即出现什么结果就让行为人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25.监督过失问题: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或者由于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监督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或管理过失),即使被监督者因自己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仍不能免除监督者因监督过失而承担的刑事责任。

从形式上看,监督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6.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原则上不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也不影响定罪量刑问题。

27.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28.成立正当防卫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即认识到某项合法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防卫意志即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出于“义愤”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志,不成立正当防卫)29.特殊防卫的时间条件只能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不允许防卫时间提前。

30.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为了将客观上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貌似犯罪却不是犯罪的正当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果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则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行为,也就没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

(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正确)31.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仅适用于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比如卖淫、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贿赂犯罪都没有必要也无法适用正当防卫。

32.避险行为所导致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对该过当的损害有罪过,一般为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3.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都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34.没有违背妇女、儿童的意愿而出卖的依然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5.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包括为犯罪实行而着手进行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如练习犯罪手段、犯罪前调查、排除障碍和勾引共犯等36.区分不能犯未遂和不可罚的不能犯:前者相对不能,后者绝对不能,看是否有导致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

P9837.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要求行为人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计划,而非认为时机不成熟暂时停止等待条件成就再实施原犯罪计划。

38.自动放弃可以继续重复侵害的行为一般作为犯罪中止处理。

39.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是犯罪既遂,而不以卖出为必要,将受害人送回家并不影响犯罪成立。

绑架罪也是,只要控制被害人就成立犯罪既遂,主动释放无效40.挪用公款罪要求时间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才既遂。

41.犯罪中止的本质可谓“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及犯罪预备可谓“欲达目的而不能”。

这里的“能”与“不能”原则上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与自我认识为标准,即使客观上行为人能够顺利完成犯罪行为,但其自以为不可能完成犯罪,仍属“欲达目的而不能”;反之,即使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可能完成犯罪,但其自以为能够完成而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自以为可以完成的呃犯罪,仍属“能达目的而不欲”。

42.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程度上应该是足以达到阻止其犯罪意志的,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遇到的是显然不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进行和完成的不利因素,在此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就不宜将这种因素认定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仅有客观障碍并非都作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43.违禁品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比如抢劫毒品、盗窃假币的,仍构成抢劫、盗窃罪。

44.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时,还要综合考虑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在怀中时就是既遂。

45.共犯成立中犯意联络的主观条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行行为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而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46.共同行为应当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不成立共犯关系。

47.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行为的及共谋而行者,属于共犯关系。

因为共谋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

48.一个人的犯罪预谋可能属于犯意表示,但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进行的犯罪预谋则属于犯罪预备。

49.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并不要求犯罪行为完全相同,只要在相关构成要件范围内有重合的,即可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犯关系,即属于理论上的“部分犯罪共同”。

根据部分犯罪理论,在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但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出于间接杀人故意,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如甲乙共用木棍击打丙,甲出于杀人故意,乙出于伤害故意,二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由于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对甲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乙为故意伤害罪)50.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作为单独犯罪论处。

51.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单独论处。

52.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53.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犯罪既遂论处。

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可以认定为中止;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或帮助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组织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的。

应根据实行者将犯罪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即整体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可能均是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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