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人是否有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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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作者:王晓莉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5期【摘要】在将近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死者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案件。

对于不同的案件,法院又有不同的推理和论证思路,有承认死者名誉权的,也有承认死者名誉利益的,还有只承认死者近亲属利益的。

我国《民法典》新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条款,为此,本文在对民法典条款进行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实现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人格利益人格权死者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一)人格权、人格利益的关系“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指自然人死后,其姓名,肖像、隐私、荣誉以及遗体、遗骨等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誉、隐私、荣誉等方面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体现为精神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种。

”[2]“人格是人格权的载体,其存在和消灭都会引起人格权的产生和消亡,而人格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利益,需要经过法律确认之后成为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即人格权的客体。

”[3]我国《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说明,当自然人死亡之后,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那么基于民事权利能力之上的民事权利自然也就因为失去存在基础而不存在了,那么死者就不享有人格权。

基于上述的描述,自然人死后,虽然人格权不存在,但是,人格权益作为一种客观现实中存在的一种利益,不因为死亡的事实而消失,所以死者仍然享有人格利益,基于此,就产生了人格利益保护的特殊问题。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关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就是“荷花女案”和随后的海灯法师案。

这两个典型案例促使最高院在短时间内出台三分答复函指导案件的审判。

浅谈死者与名誉权

浅谈死者与名誉权

浅谈死者与名誉权摘要: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公民维护权益的意识加强,法院接到有关死人名誉的诉讼也络绎不绝。

法院作了相应判决,但社会仍存在关于死者名誉之争。

与死者名誉相关的权利到底属于死者还是死者家属?死者的名誉权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乎社会的稳定和相关人的利益。

关键词:死者;名誉权;保护一、死者与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公民品质、才能、思想等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对其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个人尊严、地位甚至近亲属利益。

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如此珍贵,良好的口碑和名誉不仅能使人得到尊重和信赖,也利于自己从事相关民事活动,但却引发了一个关于死人与名誉权的争议。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既然公民民事权利生于出生始于死亡,人已致死人身权何在呢?法院受理有关诉讼,主要依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院后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但仍无法将此争论划上圆满句号。

二、学者的意见分歧死者能否继续享有“名誉权”众说纷纭。

坚持死者权利保护说的人认为,自然人死后仍可享名誉权,认为其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部分存在或者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可以分离。

坚持死者利益保护说的人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继续享有名誉权,但死者某些人身利益继续存在。

因为死者因其生前作风、品质等而获得的社会评价并未立即烟消云散。

持有此种观点的人将承认保护死者名誉权与现代民事立法中关于公民的人身权作延伸保护规定进行类比,他们认为民法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延伸到出生之前或死亡以后的一段时间同样适用于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就像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一样。

外文译文

外文译文

名人死后人格权利——对于美国和德国宪法和侵权法的分析作者:Hannes Rosier*Ⅰ.引言名誉保护的对象死后和在艺术作品中是特殊的吗?以一个好莱坞电影所描绘的美国律师托马斯杜威为例(1902——1971),美国公众熟知他,是因为他是1948年美国总统选举的候选人和20世纪三十年代纽约的特别检察官。

在其任期生涯的后期,对臭名昭著的黑帮荷兰舒尔茨逃税的行为进行指控。

舒尔茨策划暗杀杜威,但是在1935年他还没来得及实现他的计划就被“幸运的卢恰诺”犯罪集团谋杀了。

杜威在德鲁姆的写照确是令人惊讶的:1997年的影片描绘了舒尔茨在20世纪30年代的哈莱姆为进行非法勾当而进行的争斗,并且明确表述了杜威接受了黑手党老板的贿赂,帮助舒尔茨击败其对手班皮约翰逊。

已故的杜威的家人反对这种写照,但是制片方辩称它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审理的规定。

电影大亨在向社会介绍该部影片的时候声称该影片只是虚构的作品。

这个法律的做法与德国的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墨菲斯托案做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确立了一个追授人格权的保护制度。

该案涉及的纳粹时代的小说墨菲斯托,作者是克劳斯曼恩(1906——1949),托马斯曼的儿子,1929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

克劳斯曼恩在1933年离开了德国,是第一位被纳粹剥夺公民权的作家。

在阿姆斯特丹流亡期间,他写了一部讽刺小说标题为墨菲斯托——发表在1936年10月的“小说的职业生涯”上。

虽然克劳斯曼恩在他的序言中写道“本文纯属虚构”,但是小说的主人公,亨德里克,明显就是众所周知但却非常具有争议的德国演员和戏剧导演古斯塔夫的写照——外表,举止,生活历程,角色的扮演,被任命为普鲁士国家剧院的总干事。

民事法庭首次允许在西德出版这种具有争议的对象明晰的小说。

由于古斯塔夫刚刚去世,所以诉讼的权利就交由他的继承人来行使。

在最终上诉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时,法院认为死者的尊严是最重要的宪法价值,是可以取代出版者进行创作活动时的言论自由和社会的权利的。

公民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公民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民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也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事件。

公民死后,其法律地位、财产权益、继承关系等都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民死亡的法律意义、财产继承、债务处理、继承权的丧失等方面,对公民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公民死亡的法律意义1. 法律人格的消灭公民死亡后,其法律人格消灭,不再享有法律主体资格。

这意味着公民在生前所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将随之消失。

2. 法律关系的终止公民死亡后,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将终止。

例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都将因主体的消灭而终止。

3. 继承关系的产生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产生新的法律关系。

三、财产继承1. 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3)公民的债权、股权等权利;(4)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2.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5)其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3. 继承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子女、父母;(3)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 遗嘱继承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法对其遗产的处分。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嘱中未指定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四、债务处理1. 债务的清偿公民死亡后,其债务由继承人清偿。

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清偿债务。

2. 债务的免除在以下情况下,债务可以免除:(1)债务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2)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3)债务人死亡,债务无法清偿。

五、继承权的丧失1. 继承权的丧失条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摘要】: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以后,其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就如胎儿是否应享有一部分民事权利一样,在立法与学理上探讨与争论由来已久。

在此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法理性质分析、以及如何进行保护稍加评论。

【关键词】:人格权;死者人格利益;法益保护说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当”斯人已逝”,本应一切皆空。

有学者就这样指出”法律只关乎活人的世界,关乎活人的利益,当逝者归去的时候,他们也许可以长留于人们的记忆,可是却不得不从法律的视野中消灭。

让死者的灵魂超脱世俗的利益计算而安息吧,法律的枷锁,让活着的人承担就够了。

”似乎既有法理又有哲理。

《民法通则》第9条也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推理,再按法学家的理论”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似乎死者一旦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享受任何法律保护了。

但笔者认为,对死者人格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现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论证这种必要性。

(一)符合立法价值的取向。

对死者人格利益进一步予以民法保护符合民法的基本价值”民法以人为本位,以人之尊严为其伦理基础,人格的保护为民法的首要任务”。

人一旦失去生命,不代表着尊严与人格诸如名誉也一起消失,可以让活着的人任意利用或侵犯。

最高院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复函》认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也有相同规定。

紧接着最高院1993年8月7日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及最高院2001年3月10日颁布的解释都有相关规定。

这些规范虽在形式上有所变化,最明显的是渐用”死者名誉”取代”死者名誉权”等,这都属于法理用语上的探究了,但无论哪种用语都是承认死者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的,这也是现代人格权立法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以及外国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一:有关死者名誉权的有关理论与主张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本文仅以自然人为例。

一个人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该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进而影响到其参与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或后果。

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所谓死者的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人死亡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不再有言论和行为,所以不可能对其死后言行再做评价。

但是死者生前的表现却并不会因为其肉体的消亡而消亡。

特别是那些给人留有深刻印象的历史名人,在其死后很长时间都还会成为人们谈论和评判的话题。

由此可知,所谓死者的名誉就是死者生的名誉。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国家对精神文明的高度重视,个人的私权力越来越被现代人所接受,并到保护。

在这当中,人格权尤为受瞩目。

广泛的人格权包括了生命、肖像等几项权利。

其中,名誉权对国这样一个儒家思想影响,认为“名节至大”的传统国度而言,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但是,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和研究大体始于上世80年代,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还有许多空白之处需要研究解决。

特别是对死人的名誉权是否应当保护以及怎样保护,应该进一步地探究。

研究死者的名誉权保护,首先要解决的是死者是否有自然人人格权的资格。

照萨维尼的理解,自然人的人格权属于依其出生而自动取得的原权范畴,同样也应该至自然人死亡时为终了。

然而在现实中,自然人死亡之后,名誉受到了侵害,极有可能使其他人在对该人的认识上有了瑕疵,使该人的品质降低,损害了死者的声誉并使得其家属也受到损害。

出于对名誉及死者家属的保护,法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死者的人格权利以保护。

而民法在这里也就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法律逻辑与现实生活的冲突。

目前有关死者人生权的有关理论:(一):公民人身权的延伸保护说该学说它是前学界影响较大的理论。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个人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容易被传播和获取。

在这样的背景下,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许多人在死后仍然会受到媒体的曝光、传闻的传播甚至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

加强对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不仅可以尊重死者的尊严,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当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并提出建议。

【2000字】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明确研究目的包括:1. 分析当前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了解我国法律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程度和效力,探讨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待完善之处;2. 探讨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维护死者在死后的人格尊严和利益,防止死者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和滥用;3. 提出对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建议,包括立法改进、司法实践完善等方面,以提升我国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水平;4. 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深入研究死者人格权益的具体案例,探讨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5. 探讨法律保护的实施和措施,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1.3 研究意义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死者尊严和人格权利:死者也应当享有尊严和人格权利的保护,尊重死者人格权益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通过法律保护死者人格权益,能够确保死者在死后也能得到尊重和保护。

2. 保护遗属利益和社会秩序稳定:死者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可能给其遗属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加强对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能够维护遗属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 推动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加强对死者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能够促进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形成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022年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

2022年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

2022年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2022年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2022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民事单行法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这样守护你9岁玩游戏充值了不少钱,爸妈生气,他们可以.........要求平台返还法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14岁被行为不端的老师性骚扰,你想举报却怕被报复,你可以.........向学校求助,勇敢举报骚扰者法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8岁第一次独自出远门,乘坐高铁时却遭霸座,你可以..........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法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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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是否有人格权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享有人格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人格权的特点有: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根据这两点,可得出结论:死人是没有人格权的。

但是若发生了侵害死亡人的人格利益,法律是给予保护的。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父母子女配偶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

可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涉及到死人人格权的案子,如“荷花女案”,虽然已去世的吉文贞并不享有人格权,但最后其母依然胜诉。

就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类案件中,受害人均是死人,而死亡者的公民权因死亡而消灭,已不属于国家公民,其享有的人格权也随即消失,上述几个案子的判决,不是为了保护死者的利益,而是出于对死者家属利益的保护。

人死之后,其权利已无所谓有无,但是死者的人格权与其家属的利益密切相关,侵犯
死者的人格权,很可能使生存的亲属利益受损。

而且自古以来中国人家族观念深重,死者的名誉受损会影响到其家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名声。

且传统观念一向认为死者为大,所以应当对死者的人格权进行相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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