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
浅析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浅析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作者:王冠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所面临的挑战与德国、法国民法典制定时面临的挑战不可同日而语,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尤其是在这个有着几千年不重视个人人格的封建传统国家,对人的关注与保护愈发重要。
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独立成编不仅有助于完善民法的内在体系而且也能在民法上建立一套完整的人格权法体系。
众所周知,有思辨能力的人才是万物的尺度。
笔者认为“人之为人”,应然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一切法制的正当性源泉。
溯源至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等人以理性定位“人”的内涵,力图求证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从而揭示人格权最为本质的特征,即人格。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人格尊严;独立成编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62-01作者简介:王冠(1993-),女,满族,辽宁营口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人格权制度逐渐发展成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虽然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并不十分重要,然而随着一百多年的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以及法治的完善,人格权的地位日益突出。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各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即各种新型人格利益被上升为人格权并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
除了传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型人格权例如谈话权、亲吻权、个人情感权。
现代社会所带来的窃听电话、信息泄露等现状必须加以改善。
人格权制度逐渐发展成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
随着一百多年的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以及法治的完善,人格权的地位日益突出。
国外的许多判例都将这些内容上升为人格权高度地加以保护,我国也要及时加强立法。
二、人格权可以独立成编的理由(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完善民法典体系的内在要求民法典体系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1

❖(3)在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被利用的或者被许可使用的不是姓名权、名 称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而是作为这些人格权客体的姓名、名称、肖像等 人 格要素。这种许可使用既不会导致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转让,也 不意 味着权利人放弃这些人格要素上的精神利益。
❖本条是对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规定,即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规定。 ❖(1)我国法通过一元化模式保护人格权主体对人格要素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
,没有创设所谓的公开权或商品化权。 ❖(2)本条所谓的许可使用是指许可商业化利用,不包含社会交往中的正常使用
,如姓名本来就是识别和区分特定自然人的而在社会交往中使用的,否则就没有 价值。
❖3、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这是对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宣示,同时,也明确了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具有 排他效力的规定。
❖4、第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对人格权专属性的规定。财产权原则都具有可转让性,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如
买卖合同等加以转让,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而转让(如因继承 而取得被继承人的债权与物权)。
❖(三)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989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这是对人格权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首先,人格权编调整的“人格权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
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而产生的关系。 ❖其次,人格权编调整的人格权关系分为因人格权享有而产生的关系以及因人
❖民法典规定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属于民事权利,是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与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存在明显的区别。宪法规定公民 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其主要功能是为了抵御包括国家对自然人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无论该侵害时通过何种方式实施的(立法、行 政和司法)。
论人格权之独立成编

论人格权之独立成编作者:包展硕周秀娟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5期摘要:《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的规定存在许多空白。
在民法典分则编纂过程中,学界对于如何更好保护人格权、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的宪法化”所导致的结果,而我国民事立法不采纳德国民法典之进路是国情使然。
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对各项人格权的内容作出规定,将十分复杂,不符合总则的抽象性特点,而关于人格权保护特殊规则集中规定在人格权编中更为适宜,在人格权编全面、详细规定商品化人格权问题,是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民法“以人为本”的“人法”特点,对我国民事立法进程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人格权;独立成编;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5-0083-03一、人格权独立成编乃唯一现实之选择《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的规定存在许多空白,以至于层出不穷的人格权纠纷难以找到妥善的解决依据,而随着当今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格权制度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这使得本就薄弱的人格权立法愈加苍白无力。
在民法典分则编纂过程中,学界对于如何更好保护人格权、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完善人格权立法迫在眉睫。
那么,应该如何完善立法以保护人格权?有三个思路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在侵权责任编中解决人格权问题。
作为对世界民事立法影响最大的民法典之一的《德国民法典》,即是通过消极保护方法,在侵权法部分规定了人格权。
国内许多学者提出在侵权责任法中解决人格权保护问题。
但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人格权保护条文真的具有可行性吗?众所周知,侵权责任法是权利救济法,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各种权利不受侵犯。
侵权责任法的性质与立法目的决定了其内容不是从正面对人格权进行确权,而应该是明确侵权责任。
这一点毋庸置疑,是各位民法学者所达成的共识。
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若没有规定主体权利的内容,则有悖于救济位于确权之后这个理论顺序。
王利明: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三点看法杨立新:不能因为有争论就放弃人格权独立分编.doc

王利明: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三点看法杨立新:不能因为有争论就放弃人格权独立分编免责声明:本刊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文章及图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觉侵权,欢迎联系小编!王利明: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三点看法中国法学创新网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体系问题,全国人大有关领导已经明确宣布:在民法总则制定之后,将要制定合同、物权、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编。
关于分则的体系,有人问是不是借鉴了德国民法典体系,实际上我们和德国是不一样的,我们把侵权责任和债法分离,所以实际上侵权责任单独一编,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是不一样的。
这里特别用了一个“等”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张荣顺副主任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后,在会议上一再强调,“等”字这个含义,就是说关于分则究竟制定几编,还没有最后定论。
张荣顺副主任讲,也可能是七编,也可能是八编,究竟是多少编,也希望学者提出建议。
我个人认为,这个“等”字确实值得研究,即使把这个“等”字去掉,民法典确定为六编。
即使最后颁布通过了,它的体系未来还是需要与时俱进。
法国民法典曾经是三编制的代表,但是最近法国民法典修改突然增加了第四编,把担保单独成立一编。
法国曾经是三编制的经典代表,但居然自己否认了三编制,这就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做出了新的变化。
荷兰民法典通过之后,后来也新增加了好几编。
我个人认为,对民法典体系的研究和探讨永远是一个进行时。
并不是说法典通过了,就终结对它的讨论,我认为我们作为学者还应当不断研究,这也是当前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据我了解,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强烈呼吁要增加人格权编,而且态度非常坚定,正在拟定独立成编的建议稿。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领导在有关座谈讨论会上都表示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
论人格权独立成编

论人格权独立成编作者:卞京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随着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展开,关于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在学界是众说纷纭,其中争论最大的问题莫过于人格权是否要独立成编。
人格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在德、法等国家的民法典中规定甚少。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格权制度的内容得到极大的丰富和完善,其重要性日益突出。
因此,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笔者不揣浅陋,试通过本文论述人格权独立成编。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独立成编;民事权利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3-0063-03人格权制度作为确认并保护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民事权利,自上世纪初尤其是经历了二战的屠杀和蹂躏之后,人格权制度逐渐受到各国人民以及立法者的关注和重视。
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民法典体系对于我国目前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确立人格权法的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人格权的历史与发展(一)国外的人格权发展史在远古社会,对人格权的保护仅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但是当时的保护是采取同态复仇的方式。
虽然现在看来是一种相当野蛮的惩罚方式,但是在当时的社会文明程度下,这算是一种最公平的惩罚方式。
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逐渐产生了用金钱赔偿的方式替代同态复仇。
由于金钱的赔偿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因此这种赔偿并不是现代法意义的赔偿而是对受害方放弃同态复仇的相应补偿。
但是不管如何这都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为今后建立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对自由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强制赔偿制度。
最初的强制赔偿制度也只适用于一些轻微的伤害,对于重伤害以及杀人仍然可以选择赔偿或者同态复仇,直至罗马最高裁判官法才最终确立了对人身健康和生命的侵害完全采取强制性的金钱赔偿方式。
在此之后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规定了对人私犯的侵权之债,这是真正意义上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Reasons for Personality Right to Be a Separate Part 作者: 王利明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1-11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6期
主题词: 人格权 科技进步 社会发展 独立成编
摘要:人格权制度的勃兴是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普遍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仅是有效应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保护人格尊严的要求。
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解决人格权的民法规范难题。
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价值基础,而且能够解决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使我们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科学的、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
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之浅论

第21卷第2期2021年4月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zhou Polytechnic CollegeVol.21No.2Apr.202]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之浅论吴尧(南通大学,江苏南通226019)摘要:人格权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民法典的创新精神,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满足了法律实践的需要,在更为有效地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实现了新突破。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独立中图分类号:D913.1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1-0142(2021)02-0039-03即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已经独立成编,学界的争论却远未到能够平息之际,众多法学家仍在各抒己见,本文试从讨论各家的观点入手,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寄希望于真理越辩越明,寄希望于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吸引更多的关注、发挥更好的功效。
纵观各家见解,无非反对和赞成两说。
反对的代表主要有梁慧星、尹田等学者;赞成的代表主要为王利明、杨立新等学者。
1梁慧星教授观点之我见梁慧星教授反对人格权单独成编,但并不否认人格权的重要性,也不否认应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他不赞成中国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而主张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中规定人格权。
对此,他主要提出了四点反对意见,简而言之,一是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二是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三是人格权不能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四是人格权单独设编没有成功立法先例,仅有的《乌克兰民法典》也是一恶例叫对此,窃以为,首先,人格权与人格的确有着本质的联系,是一种固有权利,但即使如此,也难以证明把人格权放到自然人一章是合理的、正确的。
显而易见,把人格权放在自然人一章会限制其篇幅,最简单的验证办法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自然人一章中,法条总共仅四十三条,而人格权编中便有五十条之多,篇章布局显得头重脚轻。
更何况,放在此章中也会有各种技术性问题,独立成编,既留有充分的空间与篇幅将人格权说清楚,又体现出我国对于人格权保护之重视。
人格权独立成编研究综述

人格权独立成编研究综述作者:杜应芳李荣来源:《邓小平研究》2019年第04期〔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使“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的话题再次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
“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的议题存在“独立成编肯定说”和“独立成编否定说”两派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立法技术、政治风险三个争议焦点展开。
学术观点的争论主要立足于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关系、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区别等方面;立法技术方面,则存在“自然人涵盖说”“内容单薄说”等“独立成编否定说”,以及“体系漏洞说”“最佳选择说”等“独立成编肯定说”。
而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否会带来政治风险也存在争论。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采取独立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做法可能一定程度降低能否独立成编的争议,但关于人格权编的位置问题、与其他编的关系问题及其具体条款问题等会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人格权独立成编;立法技术;政治风险;人格权〔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2096—0921(2019)04—0106—10〔作者〕杜应芳,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8李荣,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四川成都610068自2017年3月《民法总则》出台以后,民法各分编的工作也在紧张筹备着。
在民法各编中,对于人格权应否单设一编在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广泛热议。
其实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就有学者讨论过,所以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只是2014年以来更加受到学界的关注。
2018年9月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将人格权编作为单独一编,对相关争论一槌定音。
但是,仍有必要回顾“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的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不足之处,探索未来研究方向。
总体而言,之前学界对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这个议题的态度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主要以王利明、杨立新、孟勤国、郑永宽等为代表,“否定说”主要以梁慧星、孙宪忠、徐国栋、尹田、米健等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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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而笔者认为, 在解决了法人应该具有人格权这一 , 问题后 说明人格权并非绝对地属于自然人, 非法人组 织能否作为人格权的主体 , 已经没有大的障碍 , 唯一的 问题就是非法人组织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 也就是 非法人组织能否享有权利能力 .这已经转化为另外的 一个问题 .不过这也说明享有主体资格是具有人格权 的前提. 而人格权只是从现实性的角度确保主体成为 一个真正的 , 完整的"人" . 这就是我 们说人格 权是 "使一个人成其为人 " 的真正含义. 如此一来,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人格权的主 体没有必要作出特别的限制使之仅仅限于自然人或者 " . 自然人和法人, 可以笼统地称为 民事主体" 2 .人格权的客体. 笔者认为,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 要素.至于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所谓 主体性要素, 即人之所以作为人的要素或者条件 .人格 要素包括生命, 身体, 健康可以统称为物质要素 , 此外尚 有姓名 , 肖像, 自由, 名誉, 荣誉, 隐私等可以统称为精 神要素. 所有人格要素构成整体结构, 就是人格. 二, 各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概述 当代世界各国民法都极为重视人格权 , 把人格权 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 放在越来越重要的地 位, 加以严密的保护 .目前, 世界各国民法典规定人格 权法 , 主要有三种体例: .�法国民法典 � 法国法式 专门设置第一编为人 法编, 但由于其否定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规定人格权, 因 此并没有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而是通过侵权行为法的 概括模式对此进行保护. .�德国民法典 � 德国法式 第一次明文规定人格
收稿日期: 2 0 1 0-04 -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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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在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 , 同时在债权 编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后果 . .�瑞士民法典 � 瑞士法式 开创了人格权法立法 "人格" 的新模式 .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人格权法, 专设 一章, 规定一般人格权, 并在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 对 生命 , 身体 , 名誉等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形成了当 时最具鲜明特色的人格权法的立法例. .� 中国模式 民法通则� 第五章规定的是"民事权 利" , 分成四个章节, 将物权, 债权 , 知识产权及人身权 放在平等的位置 . 其中第四节规定的名称虽然是 "人 , 身权 " 但实 际内容是 规定 人格权 , 并没 有规定 身份 权, 包括生命健康权 , 姓名权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 和婚姻自主权 .� 民法通则� 只是一个通则性的民法, 156 , �民 只有 个条文 实际上并没有规定民法分则, 而 法通则� 第五章其实就是对民法分则 的浓缩和简化, 如果将 � 民法通则� 的第五章予以展开, 实际上就是民
2 010 年 5 月
�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M a .2 0 10
� � � � � � � � � � 5期 � J � � a l fH be i U i e i f Ed cai V l .2 7 N 5 第 2 7� 卷第
试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
陈慧枫, 徐玲玲
(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广州 510 0 06 )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争论由来已久.虽然目 前各国民法 中
尚无人 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先例, 但这是由这些法典制定时的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 础, 民法 典体系本身也处于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 2 1 世纪社会经济 大背景下, 人格权 独立成编 是我国 民法的创 新, 也是不 可 或缺的重要举措, 完全符合我国民主, 法制建设与社会经济文化的要求. 关键词: 人格权; 民法典; 构建 23 中图分类号: D 9 文献标识码 : A 3 44X( 2 010) 500 69 0 3 文章编号: 1 6 7485 - ) , 作者简介: 陈慧枫 ( 19 女, 广东河源人, 硕士研究生, 研 究方向为民商法.
[ 2] 法分则的全部内容. 三, 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 3] ( 12 6 ) 盖. 人格权与主体 资格确实有着十分 密切的联 系, 但是人格权制度与民事主体制度并不存在必然的 联系 .
首先 , 民事主体制度所解决的是权利能力 , 行为能 力与责任能力, 这些状态不影响该具体的人所享有的 人格权. 民事主体制度关注的是什么人在具备何种条 件时可以登上法律的舞台 , 成为一个演员 ( 法律上的 人) ; 人格权制度要解决的则 是设定这些演员之间的 某一类型的行为规则, 调整他们之间的某一特殊类型 的利益关系 .其次, 主体资格是产生人格关系的前提 和基础, 但产生具体的人格关系还依据具体的法律事 实, 如人的出生 , 法律行为等, 而这些显然是主体制度 无法调整的 ; 同时, 侵权行为损害人格利益, 产生的侵 " 害人格权的责 任也不是 主体制度 所 力所能 及 " 的. 最后 , 法人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享有人格权 , 所以从 逻辑上看, 把人格权问题仅仅处理为自然人的人格保 护问题是不合适的 .胎儿 ,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更是 与传统的权利主体制度理论不相容, 如果一定要把人 格权规定在权利主体制度中 , 那么这些问题都不太好 处理 .但是如果人格权制度单独成编, 在其中对这些 问题做出例外和变通规范就更顺理成章一些 . 3 .人格权独立成编, 其内容是丰富的 .除已被学 者普遍承认的 "一般人格权" 外, 部分学者以具体人格 权的类型有限作为反驳人格权法独立成 编的理由之 一, 甚至认为成熟且能入典的类型只限于生命权, 健康 权, 姓名权 , 肖像权等与"自然人 " 紧密联系的寥寥几 种. 事实上, 人格权发展至今, 具体人格权的类型将会 , 越来越多 其规范内容也会日渐丰富 . 人格权法至少 应包含有一般人格权 , 人格权请求权, 各具体人格权等 方面的详细内容, 而且, 胎儿 , 死者生前利益保护等相 关问题亦应有所反映. 如此丰富的内容, 并非单纯的 民事主体制度所能解决的 , 由此人格权独立成编或亦 不失为一种有益的 , 可行的选择. 通过建构一个相对 完整的权利体系, 以及对于人格保护的具体, 细致的规 定以凸显民法典所张扬的尊重人格, 保护人格的宪政 精神 . 4.具体人格权类型的适当的扩张不意味着对行为 自由的限制 .许多学者以 "具体人格权类型的不适当 的扩张会限制行为的自由 " 作为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 的理由之一 .但我国现行的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并没 有达到完备的程度, 因此规定更为完备的人格权体系, 规定更多的具体人格权,使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得到更 为严密的保护,就是应当实现的目标. 而只要规定的 具体人格权是法律所应当保护的权利, 那么对其他人 的行为限制就是正当的. 正如在 �民法通则� 之前, 名 誉权 , 肖像权等并没有被规定为人格权 ,人们的行为 涉及他人的名誉, 肖像利益的损害时,无法对民事主 体进行法律保护 . 这说明, 行 为人的行为是 自由的,
当代世界各国民法都极为重视人格权, 把人格权 , 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 放在越来越重要的地 位, 加以严密的保护 .在我国 , 建立完备的人格权制度 已经成为共同的诉求, 但是否将人格权法独立作为民 法典的一编, 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 一, 人格权的内容 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是在 2 0 世纪才逐步 发展构成的 , 人格权概念并不是一个古老的概念, 许多 学者从不同角度看待人格权: 或从专属性角度下定义, 强调人格权是与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或从人格权客 体的角度下定义, 又因不同学者对客体是人格, 抑或人 格利益, 或为人格要素等存在分歧而分为多种观点 , 但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是较为有力的观点; 或从人格权与 人格的关系角度下定义, 认为人格权是构成人格不可 或缺的权利 .笔者认为人格权的定义为 : 人格权是民 事主体固有的以其人格要素为客体的专属支配权 .可 具体分析如下: 1 .人格权的主体 .自然人可以成为人格权的主体 毋庸置疑, 而关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人格权 则争议很大 .笔者认为, 赋予法人人格权, 本身不是目 的, 而是为了加强对自然人的保护, 即 "对于保护自然 , 人的人格具有工具性和价值 法人享有人格权属于立 法技术上的手段 , 能够保护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以团体 [ 1] 的形态而表现 出的人格性的利益. " 此观点比较系 统地阐明了法人享有人格权的必要性, 基本上解决了 这一领域存在的分歧和争议. 况且, 法人人格权已经 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认可, 不应该有根本性的动 摇. 因此 , 笔者主张在未来的民法典中 , 法人人格权应 该予以肯定 . 对于非法人组织是否享有人格权, 否认的声音居